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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保险与银行保理进一步合作的制约因素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3-03 共3383字

  4 我国信用保险与银行保理进一步合作的制约因素

  4.1 政府支持监督力度不够

  我国各省市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财务补贴很多,有些地区可以达到 80%,甚至100%,但是对国内的信用保险却没有明确的财务支持。虽然现在也有关于中小商贸企业的融资的补贴规范,但是因为实施时间不长,暂时还没有明显的成效。

  21 世纪以前,我国由于外贸经营权受约束,制约了我国信用保险业务的发展。现在我国的贸易经营主体限制放松了,经营实体也变得更为多样化,这些都为我国信用保险的开展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然而,世界各国对信用保险都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而我国截至到现在,都还没有针对信用保险设立过单独的法律规章,而且我国 2009 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也没对信用保险做出过多解释,这也导致了我国信用保险经营体系不健全这一问题。

  与此同时,虽然银行业都对保理业务的发展前景非常乐观,但是开展这项业务的展开还存在诸多障碍,比如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如“合同法”、“银行法”都没有对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与担保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另外因为我国的企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银行为了规避风险,往往只在信用状况良好的老客户中给予授信、开展保理业务,所以业务量迅速升级也十分困难。在如此这般双重约束下,银行都非常谨慎地控制、约束保理业务的数量。比如,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对保理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执行买家与卖家同时监测,并设置保理业务风险预警机制。

  不仅如此,我国更没有专门针对信用保险与银行保理合作的法律法规与明确法律条文,这为我国二者的业务合作不能顺利进行添加了主要障碍。

  4.2 金融市场不成熟

  4.2.1 金融创新不足

  我国的金融市场近些年来发展较快,《2013 年金融市场运行情况》显示,2013年,金融市场各项改革和发展政策措施稳步推进,产品创新不断深化,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金融市场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发挥6。未来,国内的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也将实现经济持续发展的新超越并健康发展。然而,金融创新在我国国内与国外相比还有明显的差距,这会影响到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整体效率,也会对信用保险与银行保理业务的深化合作带来挫折。

  4.2.2 金融工具种类少

  我国较少的金融工具种类阻碍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当前,市场利率在我国尚未完全实现,随利率及时波动的贷款类金融工具也不多;虽然中国的金融业已基本实现了电子化,但还有一些漏洞存在于系统中,这造成了电子金融系统的电子负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工作效率,同时加大了金融业电子化的运行成本。如此说来,政府的监理,金融工具种类的增加,都可以为银保的深层次合作提供良好的现实条件。

  4.3 信用机制不健全

  4.3.1 信用销售风险分担机制有缺陷

  商业信用的高度发展是市场经济表现的一个重要特征,生产经营者和生产者与消费者间产生的商业信用对企业销售额增加有着很大的推动作用,然而我国的信用销售风险机制不尽完善,这会束缚了我国贸易的顺利开展。市场经济发展较发达的国家,企业可以采用多种信贷产品来规避信用风险,但是在中国这些信用产品发展还不成熟。

  此外,我国的征信系统尚未设立,如果保险公司开发信用保险业务,就不能全面了解被保险人的信用状况,无形中加大了保险人对掌握被保险人资信状况的成本。因此,保险市场中诸多保险公司都不愿意实施国内信用保险业务,或者有条件有选择地进行实施,比如只对一些规模大、信用状况良好的公司企业开办信用保险。

  中国的商业银行在保理业务操作过程中对企业的资信把控非常有限。假如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就需要对各企业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做全面分析,经过对贸易两方资信状况的精确核算后决定对其提供保理服务的是与否。我国欠缺完善的信用机制,这会影响银行开办保理业务的踊跃性。
  
  4.3.2 信用信息渠道不畅通
  
  我国目前信用信息资源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分散在政府各相关部门内的信用信息资源;人民银行于 1998 年开始建设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工商登记年检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市场主体的 “经济户口”。不过,在实际工作中,这三个系统的功能影响很小。这三个系统基于自己的业务基础,只有内部通信,每个系统相互保护,不涉及相互交流。其次,在我国,与企业信用相关的信息大多集中在政府,并且这些信息不公布,大批有价值的信息资源被浪掷。我国也设置了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这类机构可以为客户有偿提供与其有经济往来的企业或个人的资信报告,然而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所搜集的数据都是上年度该企业或个人公布的上一年度的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所以在评估该企业或个人的信用状况并不准确,这在银保深层次合作过程中增加了许多障碍。

  4.3.3 信用体系不完善
  
  当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信用保险的法律法规。虽然我国于 2009 年修订了《保险法》,但《保险法》对信用保险还是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我国当今非常需要开办一套有关于信用保险与银行保理业务的合作规章,挽救一下二者合作的“孤儿”状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二者今后能够顺利合作保驾护航。

  综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竞争经济的总和。其中社会信用体系的规范,是确保良好经济秩序的重要因素。

  4.4 信用交易不足

  根据国家商务部的统计,当前美国的信用消费额占总消费额的 60%上下,信用销售的比例高达 90%以上,有关数据表明,美国的商业信用消费规模每增加 1亿美元,GDP 约增长 2498 万美元,日本信用消费额占总消费额的比例超过 30%,然而我国信用销售比例却不足四成。信用销售的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信用保险与银行保理的合作。

  我国加入 WTO 以来,信用体系发展没有赶上市场经济的步伐。许多行业对信用交易不够重视,这种情况的出现就导致了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不仅不利于我国经济市场秩序的维护,还阻碍了我国信用交易的完善程度。

  4.5 业务经营方面不完善

  4.5.1 信用保险业务经营方面

  与国外信用保险发展程度相比,我国的信用保险起步较晚,在信用保险经营方面仍然还存在许多问题,包括投保率偏低、承保方式单一。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用保险与银行保理的合作发展。

  在投保率偏低方面,日本承保贸易额大概相当于贸易总额的四分之一,发达国家的该项比例在五分之一上下,全球的投保率大约为二十五分之三,而我国只有二十分之一,低于韩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

  在承保方式单一方面,我国国内信用保险一般承保批发业务,不承保零售业务;只承保 3 至 6 个月的短期商业信用风险,不承保长期商业信用风险。其险种也只有赊销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与个人贷款信用保险这三种。这给我国国内信用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局限性。

  4.5.2 银行保理业务经营方面

  保理业务在中国的发展开始于 1987 年,并且增长速度非常快。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保理业务应用的发展还不成熟。我国保理业务发展受到很多限制,包括从事银行保理业务的专业人才缺乏、保理费用过高、保理业务品种单一、保理业务市场不完善。

  在保理专业人才缺乏方面,由于保理业务涉及内容较多,不仅需要对进行融资企业的相关资信进行调查,还要提供保理融资和账户管理等特殊服务,业务操作比较繁琐,这就造成了对银行从事保理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极高,而现实业务操作中保理业务人员往往会达不到实际操作标准。专业人才缺乏就成为了阻碍保理业务发展的一个因素。

  在保理费用过高方面,由于我国开展保理业务还不太成熟,在保理成本和资费方面银行不能得到很好的把控,这就导致了保理业务过程中保理费用过高。

  在保理业务品种单一方面,在我国,保理业务类型非常少,这种情况会在一定程度上打消贸易商对保理业务选择的积极性,从而妨碍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

  在保理市场不完善的方面,中国的信用保险和银行保理业务的合作不是很顺利。不仅制度方面受到限制,信用环境和金融环境也对二者进一步合作发展造成了一系列的影响。

  4.6 专业人才缺乏

  由于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金融环境,技术,制度不完善,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方面仍存在些许困难,比如从事银行保理业务方面的保险人员既需要具有保险知识还需要具有财务功底,然而具有保险知识的人员往往对财务掌握不力,有财务功底的人员对保险又不尽熟知,再加上保险公司出于成本问题与人员流动性高问题考虑,对从事银行保理业务的保险人员只是简单培训,而不大力培养,这种局面就造成了保险市场中从事银行保理业务的人才过少,从而制约了我国信用保险和银行保理业务的深层次合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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