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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与发展困境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3-31 共703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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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我国农民合作社异化现象研究
  【第一章】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困境探析绪论
  【第二章】当前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与发展困境
  【第三章】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困境的原因分析
  【第四章】国外农民合作社发展经验及其借鉴
  【第五章】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农民合作社建设问题分析参考文献  

    第 2 章 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与发展困境

  2.1 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

  根据我国工商部门的数据统计,自从我国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以后,合作社数量在 7 年间由 2.6 万个增长到 128.88 万个(见图 1),入社农户 9227 万户,占全国总农户的 27.8%,各级示范社超 12 万家,联合社达 6800 多家。通过有机、绿色、无公害认证的合作社 26590 家,拥有产品注册商标的合作社 12753 家。按照农民合作社所从事的产业分类,目前主要以从事种植业、畜牧业为主。其中,种植业生产领域的农民合作社占 44.6%,畜牧业占 26.7%,两者合计超过 70%.其他各产业的比例是:农机服务业占 6.3%,渔业占 4.8%,其他行业占 17.6%[38].

  进入 21 世纪后,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由初期以提高农作物生产技术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推广交流、信息服务等咨询性业务,逐步拓展到农业生产资料共同购买、农产品共同销售、农产品初级加工、大中型农业机械共同利用、土地合作经营、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内部成员资金互助、联合运输、农村资源共同开发等领域。具体地,以从事生产加销售综合服务为主的最多,占各类农民合作社的 42.1%;其次是提供技术信息服务为主的,占 16.8%;再次是以开展运销服务为主的,占 12.3%,而开展加工服务为主的仅占 9.8%,以仓储服务为主的占 2.4%,开展其他服务的占 16.6%[39].

  我国农民合作社的类型众多,按照领办者不同,可以分为农民自主兴办的合作社、企业与农民联办的合作社,村组织领班的合作社,农技推广部门领办的合作社、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以及基层供销社领办的合作社。由农民自己兴办的合作社超过 50%,其中由能人(种植大户、运销大户等)领办的占大多数,而单纯由普通农户领办的占比很少。

  2.2 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困境

  2.2.1 合作社数量少、实力弱

  近些年来,随着党中央对农民合作组织重视程度的加深与扶持政策力度的加大,我国农民合作社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水平不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水平。虽然合作社的数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入社农户也逐年递增,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民合作社的覆盖面仍然很小,入社农户数量只占全国农户总量的 27.8%,而在一些发达国家,有超过 80%的农民都加入了合作社,甚至有一个农民参加多个合作社的情况;再者,我国农民合作社在产业分布方面不均衡且范围较窄,一些发达国家在农村的电力、电信等服务领域早有涉及且发展良好,而我国农民合作社的产业分布大多集中于种植业和养殖业两领域,涉足其他产业的合作社所占比例相对较少,致使一个产业间的比例失衡;另外,我国农民合作社地区间发展很不平衡,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合作社数量较多,而西部及一些边远贫苦地区合作社数量较少且发展也较为缓慢。

  从发展规模来看,我国农民合作社规模普遍偏小,发展层次较低,多数合作社开展的业务只限于种子化肥等农资的联合购买、初级农产品的销售以及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等方面,而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的合作社很少,其实我国很多地方的农产品具有当地特色且质量很好,但大多数却只停留在洗净、切割阶段,未通过二次加工、包装等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使产业链中最丰厚环节的利润被商业资本所攫取,使得处于最底端的农民可得的利润微乎其微;再者,我国农民合作社在产品经营方面品牌意识缺乏,销售途径单一,多数合作社缺乏市场竞争力,致使其盈利能力较差。

  2.2.2 成员异质性特征明显

  在传统合作社中社员一般具有同质性的特征,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村发展水平普遍落后,农民经济文化水平也都普遍贫乏,所以在此背景下我国农民合作组织成员不存在异质性特征。但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侵入与不断发展,我国农村也出现较大的贫富分化,农民资源禀赋的差异性逐渐凸现。如今我国农民合作社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涉农部门或能人领办的,由此合作社的普通社员与理事长(一般都由领办人担任)在资源禀赋、角色担当、参与目的、资本要素等投入方面都具有较大差异,从而导致了我国农民合作社中社员的分化,成员异质性的特征明显。随着经济和社会环境的不断发展与变化,农民合作社必须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更加开放地面对市场,才能加强自身发展,而拥有技术、资金与社会资本等资源要素是提升合作社的服务能力所必不可少的,随着拥有不同资源的生产经营者的加入,农民合作社的成员异质性特征更加明显[40].

  为了具体了解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程度,本人于 2013 年 6 月至 2014 年3 月对我国 12 个省份的 176 家合作社进行了问卷调查,获得有效问卷 163 份,问卷有效率达 92.6%.所调查的合作社中,注册时间最早的合作社为 1995 年,最晚的为 2013 年,其中产业分布情况为:农机类 21 家,约占 12.9%,粮棉类 35 家,约占 21.5%,果蔬类74 家,约占 45.4%,畜牧类 23 家,约占 14.1%,其他类(包括农业观光、水产养殖等)10 家,约占比 6.1%;在合作社成员人数方面,社员人数达 100 人以上的有 98 家,约占比 60.1%,100 人以下的有 65 家,约占比 39.9%.本次问卷主要对合作社的核心成员与普通社员的出资情况、文化程度、加入合作社的目标、社会活动能力、在合作社所处角色大小、参与经营与决策等方面进行设问调研,调研结果见表 1(由于很难将成员异质性的指标进行量化,所以结果值由所调研的合作社估计给出)。根据调查合作社成员只有在加入合作社的目标方面差异较小,为 2.9,因为大部分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目的都是为了改变单个农民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因此在这方面差异性相对较小,但是在出资额、文化程度、社会活动能力以及在合作社角色地位方面成员异质性明显,均值都在 3 以上。
  
  差异性最大的为社员间的出资差异一项,均值为 4.2,差异化的原因为农民合作社中普通社员一般只缴纳入社股金,而理事会成员尤其是理事长为主要的出资方,通过对 163 家合作社的调研问卷研究,有 86 家合作社的理事会成员的出资额高达合作社社员总出资额的一半以上,而且有 139 家农民合作社的理事长是所有社员中出资最多的;在社员间的文化水平方面,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根据调研情况,90%以上的社员为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而在所调研的 163 家合作社中,担任理事长一职的有 4 位是大学本科学历,17 位是大专学历,94 位是高中或中专水平;在社会活动能力方面,从表中可看出均值为 3.7,差异较大,而这一方面的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产前农资的购买、产中农业技术的服务指导以及产后农产品的销售大多均为合作社的理事会成员负责处理,另一方面表现为合作社与当地政府、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沟通也基本上均为理事会成员负责处理,而普通社员在这方面比较薄弱,因此差异性较大;在合作社角色担任这一方面,大多数被访谈的合作社社员表示自己在合作社中作用不大,参与合作社活动的积极性也不高,而合作社的日常事务均为理事会成员负责。

  成员的异质性特征会影响合作社的治理结构。由于资源禀赋与出资额的差异,往往是资源禀赋与出资额较多的成员担任理事会成员,虽然合作社按照农民合作社章程与《农民合作社法》设有监事会,然而调研中大多数合作社的监事会成员所持股份远远小于其理事会成员,这往往使合作社内的监事会形同虚设,丧失其制衡与监管职能,容易造成合作社内理事会一会独大的局面,使合作社的运营权与实际控制权归属于作为理事会成员的少数几个人。另外成员的异质性特征会影响普通社员参与的积极性。由于普通社员对合作社投入很小,其加入合作社也往往出于搭便车的目的,他们认为合作社与自身的利益相关性较之那些核心成员很小,加之合作社内理事会成员掌管合作社的各项日常事务,普通社员参与合作社活动的机会较少,这也致使其参与的积极性也越来越低。

  2.2.3 组织结构异化

  1.产权结构失衡。合作社的本质特征是共同拥有与民主控制,农民合作社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社员所有[41].合作社的所有权包括股权与劳动力所有权,而其中股权又是合作社产权制度的核心,但是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成员异质性明显,尤其在出资方面差异性很大,少数核心社员握有合作社的大部分股权,因而在合作社中也处于强势地位,掌握着合作社大小事务的话语权与决策权,而普通社员由于出资较少只能处于服从依附地位。合作社的一大重要原则便是民主控制,为此,一般合作社要设有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与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作为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投票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以及理事会与监事会的人员结构,然而在对合作社的访查中,多数合作社虽然设有“三会”,但多数合作社的社员代表大会与监事会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实权。在多数的农民合作社中,由于其理事长等核心成员出资较多,占有的合作社的股份较多,且其掌握的社会资源相对丰富,掌握着合作社的实际操控权,所以普通社员很难实现其参与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策,另外普通社员只关注其存入合作社的资金的回报,而很少关注合作社的发展,从而造就了合作社由少数人控制所有的不合理局面。

  2.利益分配不合理。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公积金、发展基金的提取,二是普通社员的“二次分红”,主要表现形式为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返还盈利额;三是股金分红。为了限制资本,保护多数农民社员的利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按交易额的返还不低于可分配额的 60%,但现实中多数合作社均已按股分配为主,而按交易量返还比低于法律规定,表 2 与表 3 为所调研合作社的主要利益分配结构。从表中可以看出,所调研的 163 家合作社中,其利益分配方式完全按股分红的占到了 11.6%,虽然 84.7%的合作社均是按交易量返还与按股分红并存,但从表 2 中可以看出按交易量返还比大于 50%的合作社只占到了 16.6%,充分反映了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利益分配的资本化倾向。

  3.财务制度管理不规范。在调查走访的合作社中,拥有专职会计人员的合作社只有42 家,其他多数合作社只有兼职会计人员,另外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普遍偏低,调查中高中及以下学历的会计人员约到了 80%,以上;在财务制度管理方面虽然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实施以前有所好转,但问题仍较为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合作社未进行会计核算,在调查走访中未进行会计核算的合作社约占 30%,而即便是发生会计核算的合作社中,仍有一部分合作社的内部收支类似于“流水账”;二是大部分合作社未设立成员账户,在访查中这占到了一半以上,而且部分设立成员账户的却没有实质性的内容,这造成社员利益从形式上便缺乏保障;三是内部审计形同虚设,在访查中接受外部审计的合作社占比不足 10%,致使一些合作社伪造原始凭证、造假社员二次分配数额等现象得不到有效监管。

  2.2.4 空头社、翻牌社状况突出

  从各位学者的对不同省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现状的文献资料来看,全国各地农民合作社普遍存在“有数量,无质量”以及空头社状况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部分合作社的发起者对合作社的运作模式、本质特征等并不充分了解,只是看到了政府对农民合作社的政策扶持与资金支持,便照搬模式化的农民合作社章程复制为自身的合作社章程,以此来满足合作社的成立条件;而对章程内容却无深刻认知甚至是视而不见;二是部分农民合作社的社员的盲目跟从,多数社员在加入合作社时并不知晓当前的合作社是怎样的组织,只在发起者口头承诺合作社可以帮助其购买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提供农业技术指导服务等便草草加入,具有很大的盲从性;三是一些地方性政府把农民合作社的数量当作自身政绩的硬性指标,无门槛的准许合作社的设立,甚至利用行政手段包办合作社,使一些合作社只是流于形式,另外一些地方的工商部门在对未了解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法人基本情况及其与社员间出资比例以及社员身份真实性的情形下便受理合作社登记入册,甚至一部分合作社只是在工商部门注册却未进行实质运作,致使空头社的出现及愈演愈烈。

  另外,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有一部分是涉农公司领办,在这样的一些合作社中,公司的法人获得了合作社的操控权,但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社员的自身经济利益却得不到保护,其实质是打着合作社的番号,以此来垄断所需农产品的原料来源,获取稳定的初级农产品供应,这与之前的“公司+农户”的模式没有什么区别,而且公司在资源禀赋、经营实力等方面占有绝对优势,而农户由于各种资本都相对缺乏,在此种合作社中农户只能依附于公司;另外,公司披上合作社的外衣能够最大限度的获得国家的优惠与扶持政策,由此一些学者将这样的合作社称为“翻牌社”,认为这是公司形式的一种变身,公司掌握着合作社内部的实际操控权,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追求,将风险转移到农户身上,一旦市场行情发生改变,承担风险的仍是小农自身,受损的自然也是小农自身[42].

  虽然在这种形式的合作社当中也设立了盈余返还的利润分配机制,但是由于公司占有主导地位,掌握实际的操控权,农户无法获知真实的财务信息,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也由作为领办者的公司所决定,此种合作社中,公司与农户之间仍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43].

  2.2.5 内置金融异化

  1.内置金融含义。资金是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血液,随着农民合作社的不断发展,资金需求增大而资金供给不足成为制约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一大瓶颈。在笔者的调研过程中,通过对 163 家农民合作社的有关合作社发展所面临主要问题的调查问卷的统计(此问题设置为多选),有 139 家合作社认为资金短缺的是合作社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占比 23.3%,认为在产品与销售方面存在问题的有 120 家,占比 20.1%,政府扶持力度不够方面的有 108 家,占比 18.1%,这是调查中排在前三的主要问题,从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出,大多数农民合作社目前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便是资金的短缺。而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社员入社的股本金。多数合作社为了不影响入社农民的积极性,往往股金定的较低,所以合作社的起运资金往往较少,加上合作社前期建设占用了大量资金,致使合作社的后期发展所需资金不足;二是政府的财政支持。由于当前我国合作社在数量上发展迅猛,致使财政资金不能惠及大多数合作社;三是向商业银行借贷。由于大多数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规模较小,信用等级较低,缺乏符合当前商业银行需求的抵押物等条件,加之农业的弱质性特征,作为逐利为目的的商业性银行不愿放贷给农民合作社,各种苛刻条件的设置下使得仅仅少数发展较好的农民合作社可以得到商业性银行的贷款,而多数农民合作社往往被拒之门外;四是,发展内置金融。近几年来一些学者提出发展内置金融来解决农民融资难的问题,由于在“熟人社会”基础上成立而来的合作社,其特有的自我选择机制,成员长期互动关系和“社会惩罚”机制,以及成员间“同伴监督”效应使其在约束社员违约行为和降低资金需求和供给两端交易成本和风险方面具有独特优势[44],而以此依靠农民自身力量发展内置金融是破解农村金融问题的有效模式。

  内置金融是由农民自己主导的一种互助合作金融模式,其利息归社员所有[45].2009年的中央 1 号文件提出合作社可以开展信用合作,当前作为内置金融一种发展形式的资金互助社成为一个发展热点,但在其快速发展的同时,所出现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2.当前内置金融的异化现象。在政府的政策扶持下,农民合作社的准入门槛较低,尤其在 2009 年中央政府准许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之后,由于其准入门槛相对较低,我国涌现了一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但这些互助社良莠不齐,有一大部分合作社是以资金互助的名义吸收农民资金,以此进行资金盈利,谋取私利。虽然国家的有关政府部门对合作金融的形式、目的等进行了相关规定,但从内置金融的实际发展来看,异化现象愈发严重,农民合作社领办者携款跑路现象频发。这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农村甚至社会的稳定。这种异化现象主要表现为:

  (1)背离合作本质,违规集资。我国规定农村互助合作金融只能在合作社内部成员间开展信用合作业务,其所吸纳的股金应用于农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于合作金融所带来的盈利资金,应以分红的形式发放给农民社员。然而当前我国一些合作社背离开展互助合作金融的基本原则,超范围地吸收农民以及社会中的闲散资金,以高于同期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进行高息揽储业务活动。另外由于多数农民缺乏相关金融知识,一些合作社在开展合作互助资金业务时,请一些银行与保险业的人员利用自身业务技能去各个村镇吸收农民的资金,违规集资。而且根据调查这些合作社在吸收农民资金之后并未真正用于合作社的发展与当地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建设,违背了资金合作互助的本质。
  
  (2)一些合作社出现倒贷款现象。在走访调研中发现,一些农民合作社的领办者或核心成员利用合作社资产或凭借其自身资本从正规商业银行进行资金借贷,并将所贷资金以及合作社的一些闲置资金以更高的利率转贷出去,以从中获利,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使一些农民对合作金融的认识产生偏差,也对合作社的定位与发展产生质疑[47].

  (3)合作资金被挪为他用的现象普遍。通过调查发现,存在一些合作社通过开展资金互助合作吸收农民资金后,将资金用于非法投资,这种现象在一些由公司或能人领办的农民合作社尤为明显,多数农民社员只关注自身入驻资金的利息,而对资金的用处与去向却漠不关心,这就导致了农民合作社领办人对合作互助资金的违规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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