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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微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来设计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6-16 共6418字
摘要

  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来,小微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微企业的经济总量已占国民经济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但是,我国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经营成本升高、利润下滑、订单减少和资金链紧张等已成为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究其原因,小微企业目前的困境可以归结到资金短缺这一根本问题上来,虽然目前我国政府相继颁布了一些小微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部分学者也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研究,但仔细分析目前小微企业财税优惠政策以及相关研究以后,发现目前财税优惠政策以及相关研究存在一个共性问题,即小微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缺乏统一的设计思路与顶层设计,从而导致了目前已颁布的小微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的实际执行时效率低下,调查研究也部分证实了该问题。

  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小微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来进行设计,更能体现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小微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对等,更适合当前社会提倡的绿色税收、法治社会、公平正义的时代特点,因此,从小微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来设计税收优惠政策,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普惠 + 特惠”的小微企业财税优惠政策的必要性理论分析。

  (一)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理论

  凯恩斯理论中关于国家干预的政策主张有两大特点:其一是以稳定经济为目标;其二是强调财政政策在稳定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小微企业在市场当中有双重身份,即是消费者,又是生产者。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小微企业与个人消费者都是消费者,小微企业的消费作用可能更大一些;另一方面,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的消费以及大中企业与小微企业的职工消费都遵循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资本效率递减规律,小微企业更能实现充分就业,更能促进经济的充分均衡发展。经过一轮的经济结构调整以及目前的反腐活动,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7.5%左右,已远远低于以前年度15%以上的发展速度,同时小微企业目前由于成本上涨、资金筹资困难等原因,小微企业生存环境非常艰难。不管是从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大幅降低的大环境还是从小微企业发展艰难的现状来看,政府必须运用积极的财政与货币政策来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以确保足够水平的有效需求,进而稳定经济。

  (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自 从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的 概 念(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提出以来,企业社会责任就成为学术界、企业界以及政府机构关注与研究的焦点。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已经形成共识,只是对哪些企业社会责任应该以及如何纳入到会计核算体系存在不同的理解。1999年 1月,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提出了“全球协议”,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分为经济责任、文化责任、教育责任、环境责任等几个方面。小微企业和大中型企业一样,在生存与发展过程中都承担了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即包括经济责任、文化责任、教育责任、环境责任等各项责任。就经济责任来说,企业为社会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为社会创造财富;为职工支付工资,提供就业机会,提高与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就文化、教育和环境责任方面来说,企业为员工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与发展机会,提高员工的人文素养与职业能力;给予员工良好的劳动环境,提高员工的幸福感;教育职工在行为上符合社会公德,在提高员工的道德意识的同时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在生产方式符合环保要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自然资源的污染与破坏等。小微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可以对应享受“普惠”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对于小微企业承担的文化责任、教育责任、环境责任、创新责任等经济责任以外社会责任是可以享受“特惠”税收政策的。

  (三)弱势群体理论

  社会弱势群体是相对于强势群体而言的,他们主要取决于自有资源与社会性资源。对于目前社会来说,各项资源都是稀缺的,对资源的竞争是社会存在的常态。对资源的竞争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源占有的差异,必然会导致利益上的冲突,同时又会加重这种强弱的趋势,最终会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无法得到实现,因此需要法律进行调整。小微企业相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不管是自有资源还是社会资源,小微企业都处于弱势地位。在对稀缺的社会资源的竞争中,小微企业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导致自己的利益很难实现;同时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又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转,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手段给予特别保护。为了促使小微企业能够在与大中型企业的竞争中得到生存发展,并发挥自己灵活、多变的优势,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必然成为调节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的利益冲突的一种法律政策。

  (四)差异理论

  “差异”实际上是指区别、相异、不同

  从哲学角度来说,差异是事物的本源,因为有差异才能认识事物;在经济学上来讲,差异通常指发展的不均衡。通过小微企业的比较,就能很容易地发现小微企业之间实际上是存在很大的不均衡性的,比如,我国的经济发展存在很明显的东西不均衡,小微企业之间的发展同样如此;另外小微企业之间存在行业的区别,规模的区别,发展前景的区别、发展能力的区别、所处的企业生命周期的阶段的区别、企业提供的社会服务内容不一样、执行国家政策不一样、承担税收的能力不一样等。小微企业之间存在如此多的差异,从而会导致小微企业的税负能力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向也会不一样,因此,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该是存在差异的。

  从凯恩斯理论以及弱势群体理论来讲,为了促进与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与壮大,发挥小微企业对于国家整体经济的贡献,对小微企业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是充分必要的;从差异化理论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角度来看,小微企业之间不管是从小微企业自身因素来看,还是从小微企业各自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大小来看,都存在不均衡性,必然会导致不同的小微企业需要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制定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该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也必然应该是一个“普惠”+“特惠”的税收优惠系统。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的特定税收优惠政策归类分析

  我国的税收体系有多种分类方法,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来进行分类,具体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特定行为税和资源税五大类;按其管理和使用权限划分,又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地方共享税;按照税收与价格额关系划分,可以分为价内税与价外税;按照税负是否可以转嫁,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按计税标准的不同可以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当前我国的中央税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地方税主要有营业税以及一些财产税、行为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主要有增值税、资源税等。从2011 年以来,我国为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给小微企业减负,相继出台了一些应急的财税优惠政策。通过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收集与分析,我国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第 23号公告)规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与营业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 通 知 》( 财 税〔2013〕5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小微企业的印花税以及工本费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 月 31 日,免征发票工本费(财综字〔2011〕104号);小微企业业主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业主(投资者)本人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财税〔2011〕62号);以及小微企业的关税优惠政策,至2015年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关税〔2011〕71号)。

  从以上我国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我国目前的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对小微企业去分门别类,没有针对性地去根据小微企业不同情况特意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其实都属于“普惠”性质的税收优惠。由于小微企业之间客观存在的异质性,只有“普惠”性质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不全面的,“普惠”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兼顾到不同的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另外还有可能加剧小微企业之间的发展不均衡,造成小微企业发展的新的不公平。因此,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还要补充制定一些“特惠”性质的税收优惠政策,最终形成一整套“普惠”+“特惠”于一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普惠”与“特惠”税收优惠政策内涵解析

  “普惠”税收优惠政策就是大家都享有的优惠税收政策,“特惠”税收优惠政策就是特殊对象才能享有的优惠税收政策。那么下面就存在几个急需解决的问题,需要仔细认真的研究,如普惠税收优惠政策定为哪些税种?特惠税收优惠政策定位哪些税种?普惠与特惠到底优惠多少?优惠税收政策如何征收?小微企业在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从社会源源不断地获取各种资源,同时也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如果把企业看成是一个社会细胞,那么这个细胞的营养来源与细胞的功能应是对等的,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在数量上就应等于小微企业的社会贡献减去其他社会资源,由此可见,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小微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密切相关。因此,从小微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来分析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显得非常自然,从而给了小微企业的“普惠”+“特惠”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在社会责任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观念下,企业不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组织,还是一个与政治、法律、道德等紧密相关的社会组织。企业的社会责任不再是单一的为股东创造利润的经济责任,还应包括那些保护与促进社会福利的社会责任,如法律责任、伦理责任、自愿性责任等。温素彬、方苑(2008)依据利益相关者理论,从多元资本共生的角度,提出了资本形态分类法,把企业资本分为货币资本、人力资本、生态资本、社会资本。陈迅、韩亚琴(2005)依据社会责任与企业关系的紧密程度出发构建了“企业社会责任分级模型”,把企业社会责任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基本企业社会责任,二是中级企业社会责任,三是高级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来说,不管是社会责任的实现,还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分类,或是企业资本的分类,实际上都是在企业的经营过程实现的,小微企业同样如此。从我国税收体系来看,目前已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所得税、增值税抵扣、营改增等税收优惠政策,都是根据经营结果来进行税收优惠,享受的范围广泛,这些实际上都属于“普惠”税收优惠政策,而从经营过程来征收或者强调经营过程不同而有所差异设计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没有。目前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还只是一条腿走路,作为国家层面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普惠”与“特惠”相结合的,这样才能既照顾广大的小微企业的发展,还能兼顾为实现国家特定政策或利益的小微企业的发展。小微企业的经营过程以及国家的特定政策最能体现小微企业社会责任的差异,因此,“特惠”税收优惠政策应该从经营过程、国家政策来分析与设计。

  小微企业“特惠”性质的税收政策设计

  基于经营结果的“普惠”性质的税收政策应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操作简便、可行“.特惠”性质的税收优惠政策应采取“退税”的方式来进行实现。本文进一步讨论如何退税以及退多少税的问题。

  (一)确定退税比例

  目前国家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需要资金支持的各项建设还较多,同时小微企业作为大中型企业的消费者角色,小微企业的发展也关系到大中型企业的发展,关系到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退税比例应适宜,既不能影响国家各项建设的资金需求,又要达到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目的。税收增长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国家经济增长状况,因此,我们可以采用上一年度的大中企业的国家税收增长率或者上一年度的国家税收增长率减去物价增长率来作为小微企业“退税”的依据与标准。

  (二)确定退税额
  
  目前社会上存在许多热点问题,如:社会和谐、资源节约、环境污染、科技创新、提高就业、融资困难、拖欠工资等等,它们实际上就是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承担的特定社会责任。小微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可以通过会计信息显示出来,所以小微企业的退税额应结合会计指标来计算,尽量做到简单、易懂、可行。

  根据表1所示指标体系计算出小微企业的相关数据,并以此与小微企业的平均数据相比较,差额即为某小微企业的“退税”金额。由于热点问题的变动,小微企业的“特惠”性质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退税金额也将发生相应变动。

  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第一,进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顶层设计,设计出融“普惠”与“特惠”于一体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层体系。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实可以从政府层面和经济层面来进行分层设计,例如:国家层面的“普惠”政策与地方政府层面的“特惠”政策;经济总体层面的“普惠”政策与行业经济层面的“特惠”政策,这样才能既实现小微企业总体发展,又能兼顾不同的小微企业的特殊性。虽然目前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文件,这个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这实际上都是针对大中型企业的,而对于小微企业来说,还是应该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这样不会造成地方政府由于经济利益的考量而随意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外地投资,进而影响与扰乱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落实,因为,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的对象通常是大中型企业而不是小微企业。

  第二,国民经济数据系统应该增加小微企业相关工业的数据统计。目前,国家层面的数据统计,没有单独统计小微企业的相关数据,从而导致无法对小微企业进行定量分析。因此,各级统计部门应在行业分类的基础上,再分大型、中型企业和小微型企业进行数据统计,这样即有助于详细了解小微企业的各项数据,又能从国家层面提高对小微企业的重视程度。

  第三,税务部门应该积极参与小微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小微企业的退税额的确定需要小微企业的会计数据,因此,税务部门也应参与小微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与引导,例如:退税核算需要企业的捐赠支出数据,那么小微企业就应遵循税务部门的规定把各项捐赠支出的明细数据记录清楚。

  第四,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更具长效性,更具灵活性。目前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有时间的限制,具有临时性的特点,这限制了小微企业的发展,也造就了新的不公平。“普惠”性质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强调长期性,“特惠”性质的税收政策应强调灵活性,可以动态调整,比如说,某一社会热点问题已经解决,那么该项“特惠”则取消或转换为“普惠”;如果又出现新的热点问题,则应增加“特惠”的税收政策。

  第五,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简化税收优惠的办理流程,建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的申报、缴纳与退税的网络平台。目前许多小微企业管理人员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太了解,觉得税收优惠政策太过于复杂,从而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好处。因此,扩大宣传力度、简化税收优惠办理流程、建立税收优惠的网络平台,实现小微企业在家办理税收优惠的业务就显得尤为必要。

  第六,建立小微企业的大数据平台,构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小微企业的税 收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关系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正确性,也关系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应该进行调整。没有小微企业的数据,就无法对该项政策的执行效果做出正确评价,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应加快小微企业大数据平台的建设。

  参考文献:
  1.陈迅,韩亚琴。企业社会责任分级模型及其应用[J].中国工业经济,2005(9)。
  2.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以及阿里巴巴课题组。2011 年沿海三地区小微企业经营与融资现状调研报告[R].2011.
  3.温素彬,方苑。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利益相关者视角的面板数据分析[J].中国工业经济,2008(10)。
  4.陈永杰。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经济研究参考,20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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