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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因编辑科技的法律规制思考

来源:锦州医科大学学报 作者:张健;周世虹
发布于:2020-04-17 共5559字

  基因编辑论文(专业热点范文8篇)之第四篇

  摘要:生物医学科技的进步正逐步为人类的生命延续提供新的美好蓝图,尤其是基因编辑这一全新的治疗方法。但是,任何一项技术的发展都必将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其达到成熟之前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应当引起人们深入思考。分析基因编辑引发法律、伦理、道德等问题,基于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规制的不完善,探讨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以此来促进医学科技发展为人类带来更好的服务。

  关键词:基因编辑,伦理,法律规制

基因编辑论文

  现代社会中,科技正在经历日新月异的发展,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品质追求也越来越高,他们渴望可以对生命进行创造,渴望在疾病、生死、自然面前能有扭转局面的能力。正是这种对生命延续的迫切需要,使得基因编辑技术产生。基因编辑就是通过对细胞基因组中目的基因的一段核苷酸序列甚至是单个核苷酸进行替换、切除,增加或者是插入外源的DNA序列,使之产生可遗传的改变。[1]通过基因编辑,可以实现定向改变某一生物特性。然而,在这条未知的道路上,人类的每一次尝试都在社会各界引起轩然大波。究其原因,并不是因为这项技术本身,而是因为基因编辑在人类自身上的应用可能带来的问题———撼动人类在地球上的主体地位。基于此,辨析当前基因编辑对于人类的意义,并妥当处理好其在伦理和法律中的平衡位置,才能更好地让生物医学科技服务于人类。

  一、基因编辑科技发展的现状

  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极其广泛,涉及微生物、植物、动物以及现阶段热门的人体基因编辑等。从中国知网中搜索关键词基因编辑,相关论文的发表从2015年开始激增,每年相关的专利申请也在增加,表明了科学界对基因编辑的认识越来越深刻,终将有一天基因编辑会在临床医学上广泛应用于人体。从目前临床试验情况来看,2014年中国诞生全球首只靶向基因编辑猴;2015年中国科学家首次修改人类胚胎基因;2016年中国华西医院正式开展基因编辑人体实验。直至2018年11月26日,人民日报海外版称一名基因编辑婴儿诞生。该消息立即引起多方议论,社会各界都对当事人贺建奎的行为进行声讨,对于其贸然进行的人体基因编辑手术表示强烈反对。而贺建奎本人称该基因编辑手术安全进行,且两名婴儿是健康的。后续报道中表明,贺建奎团队进行的基因临床试验缺乏报告这一程序,没有向伦理委员会递交审查申请,没有在医院等相关机构进行备案,其试验行为是在刻意规避公众视线下进行的。

  当前,基因编辑技术发展仍然是不完善的,临床试验依旧存在很多伦理和技术问题,这种情况下进行任何基因编辑手术都是危险的,更何况是直接应用于人体。手术的风险对两名婴儿来说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尽管编辑技术有可能修改人类致病基因,为预防疾病提供技术层面的支持,但存在滥用的风险。在基因编辑中,关于人体技术方面,我国在医学、伦理、法律等多方面的监管和审查力度不足。虽然,近年来我国也有不少相关医学伦理规范出台,如《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但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的伦理和法律审查不够严谨,相关人员的伦理观念薄弱,法律约束不够。只有先在价值取向上确保其正向性,才能正确引导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技术的发展不能忽视被试者的利益和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和完备的安全应对措施。伦理和法律监管的加强并不会阻止科学技术的发展,而是在出现无法控制情形时及时遏制,避免产生无法挽回的局面。

  二、对基因编辑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现代遗传学的奠基人孟德尔,在19世纪60年代通过豌豆种植、生长实验,发现两大生物遗传的基本规律,为人类开启了生命规律的探寻之旅。诺贝尔生理及医学奖项获得者沃森和克里克,20世纪60年代通过分析和搭建模型得出DNA(基因)的双螺旋结构,将人类带入了分子生物学时代。自此,生物学、进化遗传学、分子遗传学、行为遗传学等几十个相关学科不断发展,对生命探索也愈加深入。20世纪末,人类基因组计划(Human Genome Project)正式启动,历经15年,于21世纪初基因组测序工作基本完成,标志着整个生物医学科学的发展进入一个新时代,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同时,这也意味着人类迈出了挑战自然进化的第一步——了解、掌握、甚至改变基因。

  目前,世界上多个国家已逐步建立了生物基因库。这些给人类长久以来的传统伦理价值观、认知观、自然观都带来巨大冲击,引发基因伦理、法律规制等问题。假使对此不加以科学的管理和法律的规制,就会动摇人性、伦理秩序、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所以,对基因编辑技术的法律规制进行深入思考、探索实践路径是有必要且必须进行的。

  1. 基因编辑技术对传统伦理观构成冲击。

  在人类传统的伦理观中,由自然人组成一个自然家族,生存、繁衍、沟通等都依赖于固有的伦理观念。人类传统认知也是如此:外界事物通过复杂的感官因素,再经由理性归纳来进行不同层面的总结,最后被人类所认知,也就是先对某一事物有了概念后进行认识。大脑中没有预先观念的事物是很难被人理解认知的。

  而随着生物医学的发展,特别是基因编辑技术飞速进步,使得技术不再是作为实现预定需求的手段出现,而是依靠自身的力量提供选择权,用于事先判定行为的结构[2],这打破了人类的认知方式。技术预先给出某一事物的评断,让人先有主观认识然后才是新兴事物的出现。基因编辑技术应用到人类身上时,就会从内部、主观构成对人类传统观念的冲击,进而使人类对自身定位的摇摆不定。人类的家庭职能正在发生变化,科学技术的渗入让传统家庭关系赖以维持的血缘伦理被剪断。当技术从思想上动摇了人类的认知,包括认识世界和自身的方法,就很容易动摇人类物种繁衍和人类社会发展的稳定。但是现代生存环境日渐苛刻,人类又无法摆脱增加生存率的诱惑,这必将迎来一场颠覆性的认知变革。

  2. 基因编辑技术对自然观构成冲击。

  人类对整个自然界的认知和看法整体构成了自然观,也就是关于自然的产生、演变、发展及其与人类社会关系等的观点和看法。[3]这也是人类认识世界的基本。每一个时代,不同的历史文化发展条件都会形成不同自然观,因为自然观是与时代的科技发展水平直接相关的。《1844年经济学手稿》中这样说过:“自然界,就他自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4]然而,社会科技日益发展的同时,社会、家庭的构成也在变化,呈现更加多元的性质,许多传统伦理关系结构被打破。基因编辑技术更是在加剧对传统自然观的破坏速度。以往我们对科学的认识是在自然认识的基础之上,而现在整体趋势将转变:“颠倒了认识和设计制造的传统关系:对自然的认识,是通过科学对自然的创造完成的。”[5]这种对自然观的挑战和颠覆,将不会因人类是否接受而停止,其对自然观、自然生命诞生的撼动是必然的:自然家庭、自然生产、自然死亡、自然进化等概念都将变得模糊不清,最终会形成一个新的自然观以适应新的自然秩序和社会法则。

  三、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探讨

  现阶段,人类对基因编辑技术存在众多不同的意见。然而不论面对何种问题和挑战,对基因编辑技术的法律规范都应当保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原则,尊重并保护人类主体地位不动摇。对比世界其他国家的基因编辑法律规范来看,我国的相关立法一直在探索和学习中,但法律制定总是不够完善且法律制定处于严重的滞后状态,不能对基因编辑科技的发展做到提前预防和及时调整。因此,从历史文化背景和理论发展逻辑来分析,以及通过对国际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探讨,将有助于探索建立基因编辑技术应用范围的法律规范。

  1. 医学伦理层面的规范。

  作为生物医学科技发展的成果,基因编辑技术的规制首先应当从医学伦理方面入手,以医学伦理作为防范的基础规则,再进一步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制。例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日本滥用试验名义对无辜民众进行残害。于是二战结束后,1946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制定了《纽伦堡法典》,这是最开始的关于人体试验的国际性文件,受到世界范围的关注。1964年,第18届世界医学协会联合大会采用了《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这是相关的第2份国际性文件,相比《纽伦堡法典》的十条规定来说也更具体了。2002年,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与世界卫生组织重新修改制定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这是现如今世界各国一致认同并适用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涉及到人的生物医学必须获得伦理审查的同意。而参考了上述列举以及其他文献后,2016年10月12日,中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纵观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发现人类对基因科技的要求随着技术的发展越来越严格,因为对这方面的科技发展是包含着人类对未来健康、幸福的强烈渴求的。正是出于这种考虑,人类才开始寻求通过基因治疗等方式改善人类的遗传缺陷问题。[6]从这方面来说,医学伦理层面的规范是必要的且是第一位的。因此,可以确定两个医学伦理规制的基本原则,即社会平等和人性尊严。基因科技的发展已经使得对人类个体的探讨不再是平等的了,人和人之间的差距逐渐被愈加细致化的技术体现出来——先天的基因都是不同的。而基因科技可以改变甚至是在未出生时就进行基因优化,这就把基因科技的发展问题置于社会的平等层面来讨论了。基因将会被规划到人类的社会财富范围中,无疑会引起巨大争议。从实际出发,防范社会中可能会大范围出现的利用基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社会不平等情况是首先要考虑的。

  另外就是基因科技发展始终不变的宗旨———人性尊严,无论是在医学伦理方面还是法律规制层面,也正是基于这一宗旨,才进一步衍生发展出公平、尊重、知情同意等各项基本原则,也将维护人类的主体地位,维护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生态等方面的稳定发展。这些都在我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体现出来,并指导现阶段国家的基因科技发展和应用,是极其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2. 法律层面的规范。

  作为一项有别于传统技术的基因编辑技术,它是全新的,是作用于人体的,仅仅依靠医学文件的规范是不够全面的,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层面必须对其进行立法规范。将医学与法学相结合,从各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对这一新兴技术的规范,才能够在对人类社会的要求中找到各利益的平衡点,引导其健康有序发展,为人类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现阶段,我国在基因编辑技术方面的研发热度和临床试验热度都很高涨,但是法律层面的规范措施是不完善的。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将带来各方面的利益博弈:科学技术与法律之间、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等等。应当考虑到这些利益之间的平衡,找到社会整体的平等。在基因编辑技术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和伦理总是滞后的,同时,基因编辑是作用于人体的,而法律和伦理也直接关注于人类价值和尊严,由此带来的冲突和矛盾不可避免。但是,纵观人类历史进程可以看见许多科技的发展在得到合理规制后都是造福于人类的。于是可以得出结论,不能一味地反对基因技术的发展,应当保持对基因编辑技术发展的信心和开放包容的心态,积极完善基因编辑立法工作,以此促进基因生物技术的健康稳定发展和社会国家的健康和谐。

  第一,不伤害性原则。基因科技的发展已经成为必然趋势,但正处于需要以法律规制的时候。当前众多引发热议的事件,大多都是因为试验者的操作没有经过谨慎而全面的考虑就轻易进行,这对被试验者来说是不负责任的。尽管试验会有保护措施,但试验者无法预估未来会发生的事情,也不能保证被试验者的安全,这就产生了无法预料的伤害。“凡事吉凶祸福,不出其人知一身。抑关于一己为最切者,宜听其人之自谋,而利害或涉于他人,则其人宜受国家之节制,是亦文明通义也已。”[7]法律应当为基因编辑技术设立不伤害原则:即当试验者进行试验时,首先应当考虑被试验者的人身安全,并且综合预估未来将产生的各种情况。一旦试验前期预测将会产生任何不利影响,都应当停止试验。当法律判断,基因生物技术过程中的某一行为对他人的利益有伤害,那么这一行为的当事人即应停止,并对其行为进行负责,以及接受来自法律的惩罚,因为法、法学的价值就在于它是人们调解利益关系、化解矛盾、讨回公道、伸张正义的手段和艺术。[8]

  第二,公平性原则。基因信息在一定范围内来说是属于个人的独特财产。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基因信息科技将成为与社会整体息息相关的公共利益,这就将产生个人与社会整体之间的矛盾。当个人对基因编辑手段的追求过于激进时,可能引起社会整体恐慌。例如,首例基因编辑婴儿在中国诞生的消息引起了巨大的轰动。但是,更多人关注的是试验的项目设计方案看起来是不合理的,缺乏医学上的必要性。贺建奎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政府规定,涉嫌违法操作,而且在基因层面上来讲,他的行为很有可能危害了公共安全,给人类基因未来发展带来难以预计的危险,关系到人类整体的未来。不仅如此,深究其背景可知贺建奎直接关联的企业有8家,并且是其中6家企业的法人代表。这让人不免怀疑,贺建奎从这个事件中获得更多的是商业利益。由此可见,在科技发展的过程中商业个人利益难免会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法律必须挺身而出,在其中进行调和,依法律的正义属性来进行判断。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利益,但是,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抵触时,不能够一味地讲求个人利益至上,应当以公平正义的眼光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进行判断和取舍。

  出于对社会伦理底线和法律规范的遵守和坚持,我们在寻求预防、治疗疾病的新途径时,应当从人类社会整体的利益出发,全局性地制定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新时代国家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目标,充分保障人的基本利益。秉持着人类主体地位不变的宗旨,综合考量法律层面上各个利益价值的平衡,在实践范围内尽最大可能保障造福人类的技术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朱玉昌,郑小江,胡一兵.《基因编辑技术的方法、原理及应用》[J].生物医学,2015,(07):33.
  [2]孟雯.人体基因科技的法律思辨[D].济南:山东大学,2015:49.
  [3]王丹,姜振华.马克思自然观的当代释义[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9,8(1):55.
  [4]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56-57.
  [5][德]库尔特·拜尔茨着.马怀琪译.基因伦理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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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张健,周世虹.基因编辑科技的法律规制思考[J].锦州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7(0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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