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管理学论文 > 信用管理论文

破产重整公司信用修复难点与解决对策(4)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1-07 共8481字
  (三)对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思考
  
  1、规范重整启动程序和内容。世界各国对破产重整程序启动规定了严格的审核标准,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在重整程序启动标准上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司法解释方面有必要对重整启动标准给予明确和细化。另外,重整计划作为重整中产生的核心文件,重整计划中规定的重整措施或者说重整模式的选择,最终将影响偿债所需的资金、债权人资金偿付方式、债务人股权结构调整以及债务人生产经营等,因此法院在审批重整计划时,除探索重整模式创新、拯救债务人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到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这对之后信贷信用修复起着关键作用,信用修复问题也是最终重整模式创新能否取得成功的有机组成部分。
  
  2、明确信用修复相关法律条款。目前,在《征信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对信用信息进行界定,也没有企业信用修复的完整条款,这给实践操作带来了困难。因此在今后对《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进一步司法解释时是否可以进一步充实相关内容,特别是针对信用修复业务的范围界定、前提条件、实施主体、工作流程、责任义务等增加具体表述,并且对征信中心及分中心开展相关业务做出明确的政策指导。
  
  3、确立信用修复的市场机制。对于真实的不良信息,企业信用修复实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良信息产生时如何最大限度降低此不良信息的负面作用,二是企业在产生负面信息后采取什么纠正措施可以提高企业信用,及上述文中所对应的第二和第三种修复方式。本文认为第二个方面是根据企业信用状况的变化再次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信用能否修复以及修复的程度需要交由信用报告使用者等市场主体进行判定,没有必要由专门机构进行认定。在重整企业信用修复过程中,企业的逾期欠款信息已客观存在,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只需要将企业的纠正行为连同负面信息一同体现在信用报告中,信用是否修复以及修复程度问题应交由市场进行判断。
  
  参考文献:
  [1]覃珺。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的对策。金 融电子化,2014.4.
  [2]现代征信学。中国金融出版社。
  [3]梁 鸿飞。企 业破产、重整与市场机制的完善 .经济评论,2007.3.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