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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成本收益的类别与理论运用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12 共3827字
摘要

  经济学中经常强调,最理想的经济活动是以最低的成本来换取最高的收益。在刑事侦查活动中也是如此,侦查成本的支出也需要按照成本收益核算的原理进行,当侦查活动的成本支出极值等于获得收益的极值时,则该活动的成本利用率是最高、最理想的。当侦查成本支出大于收益时,就说明产生了一定的资源浪费,但是如果侦查成本支出不足,就无法获取预期的侦查收益。

  一、刑事侦查成本收益的概述

  (一)刑事侦查成本的概念

  关于成本,经济学家们对其有着多样的理解。综合来讲,成本即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换句话讲,成本就产品生产所必须投入的最小费用。但随着社会各领域的发展,各领域对成本的定义有了一定的扩展,很多非生产领域在运行时也会面临成本的投入问题,刑事侦查就是一个典型的非生产领域,需要一定的成本资源投入。

  现阶段,法学领域对刑事侦查成本还没有下一个统一、完整的定义,而是在法律成本的基础上进行归纳的。从动态层面分析,法律成本包括了整个法律运作的动态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必须付出的成本代价。从动态意义来讲,法律成本即在整个法律运作动态过程中所需要付出的代价;从静态层面分析,即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的法律执行所需付出的各种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据此,对于刑事侦查成本可以做如下定义: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都属于侦查成本。其中包括立法成本、执法成本等法律执行项目运行的成本,具体是指刑事侦查部门在针对刑事犯罪活动案件进行侦破与控制过程中所需付出的人力、物力及财力。

  (二)刑事侦查收益概念

  刑事侦查收益,在经济领域中收益是企业通过卖出的产品所获得的收入,包括成本与利润两部分。关于刑事侦查收益的研究,法律界普遍认为是在上个世纪开始的,其中有些法学专家认为刑事侦查活动基本符合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标准,在研究过程中应该以法律经济学的价值观来考察刑事侦查活动的收益问题。侦查收益和侦查成本相同,所以我们在评估侦查收益问题的同时也要在法学研究领域研究的范围内,根据法律收益进行深入的探讨。法律收益通常情况下是指在实际的案件侦查中能够获得的收益,一般情况下刑事侦查活动都是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的,其收益也具有法律的基本特性。就此,刑事侦查收益即可定义为在一定侦查成本支出的前提下所获取的效益。

  二、刑事侦查成本收益的类别分析

  基于不同角度,刑事侦查成本和收益的分类有很多种,以下从刑事侦查成本和收益两个方面,对双方主要类别进行分析:

  (一)刑事侦查成本的分类

  1. 侦查的权力成本。刑事侦查的权力成本主要表现在进行刑事侦查活动的部门,通过剥夺公民权利是必须要付出的成本代价。从法律层面来讲,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将人民的权力赋予国家机关部门,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一切需要基于人民来执行权力。因此,国家机关代人民行使权力即权力成本,权利成本的执行可以看成是国家权利资源的再分配。随着人类法治文明的逐步发展,公民的自由和人权逐渐得到重视,所以国家可行使的权利资源也会逐渐减少,直至消失。

  2.侦查的错误成本。侦查的错误成本通常情况下是因为判断或者决策失误所造成不必要的成本,这些成本不是在制定任务中预先计划的成本,而是由于在达到目标过程中因为主观失误产生的损失,具体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方面是侦查主体对于案件事实的判断与决策上的主观失误,导致侦查方向产生错误;第二方面是因为侦查主体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规范进行行动,还可能是因为违反了诉讼程序。为了收集证据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权益等而不得不付出的侦查成本。

  3.侦查的机会成本。侦查的机会成本不是实际支付成本,而是在有限资源条件下提出的观念性成本。侦查机会成本是指在对于资源利用方面不顾及其他方面所造成的资源浪费,这样获得的某种报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或者放弃收益。

  4.可变的侦查成本。可变的侦查成本是在特定的周期内,根据形势犯罪的发展趋势进行调控的侦查费用支出。不管是对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所需投入的侦查成本,还是对有可能产生危害的预谋犯罪所需投入的侦查控制成本,都可以归属为可变侦查成本。

  (二)刑事侦查收益的分类

  1.物质性收益。在刑事侦查活动中获得的经济收益,就是物质性收益。物质性收益通常情况下包括宏观与微观两方面的物质收益。

  宏观层面上的侦查经济收益,是一种间接性的经济收益。这种表现形式必须包括国家或者地区的整体经济形势进行分析判断。而且没有具体的方法把经济收益中犯罪侦查的经济收益进行区分,所以在侦查的宏观层面上经济收益的分析只适用于定性分析。

  若从微观的角度来看,侦查收益具有一定的物质性,具体表现在刑事侦查部门对刑事犯罪者进行追缴赃款、没收全部财产等方面,主要的目的在于减少国家或者个人方面的经济损失。尽可能减少对受害者的伤害。根据个别案例的具体情况,便可发现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存在微观的物质性收益。

  2.非物质性收益。理论上来讲,形势侦查的非物质收益具体现在三个方面:追诉与惩罚收益、预防收益、补偿收益。

  (1)追诉与惩罚犯罪收益。形势侦查的追诉与惩罚收益是通过侦查活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一种惩罚效应。侦查与刑法是相互联系的,侦查的情况在很大方面直接对刑法的实行产生影响,而侦破率的高低也决定了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惩罚效应。由于侦破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会决定刑法实施的必然性,所以侦查可以对惩罚效应产生一定的影响。

  (2)补偿收益。一般情况下补偿的价值受到刑法的报应功能与安抚功能两方面的影响。补偿收益包含心理补偿和非心理补偿的两方面收益。心里补偿能够通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系列侦查惩罚手段进行惩罚,使得被害人或亲属能够在心理方面得到安抚。同时也能够对于普通民众对政府部门职责的信任,提升整体公民的安全感。非心理补偿则是通过侦查对犯罪嫌疑人所做破坏进行合法的权益弥补。

  三、刑事侦查成本收益的理论应用

  (一)侦查权力资源的再分配

  国家的立法机关在赋予侦查机关以特定的侦查权力时,实际上就是为侦查机关的权力的行使设定一个范围,其决定了侦查人员为侦破案件所能牺牲公民权益的最大限度。针对目前我国整体侦查权力成本投入过量与特定侦查领域侦查手段立法缺位的情况,笔者建议以比例原则为依托,从两个方面对侦查权力成本进行再配置:一方面是通过强化法官在侦查活动中的审查与监督的权利,对所有涉及到剥夺基本人权的强制措施通过法院进行行使。如果情况十分紧急,无法提前申请令状的情况下除外,否则必须经过法官的许可才能做出必要的执行,而且应该保证在事后及时的接受进一步的司法审查。以判断其合理根据和必要性;另一方面是对于刑事犯罪趋势进行的考虑,在一定的条件下给予侦查机关更多的侦查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二)刑事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警力的严重短缺和地区分配差异过大。在保证质量的条件下,对于警力资源的分配应该符合两个标准,即静态标准和动态标准。我们应该加大扩充刑警数量,合理的分配到各个地区,从而缓解警力资源紧张、工作压力高和地区差异扩大的不理局面。保证招警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及时的建立招警经费的保证制度,根据每年的计划招警数量划拨专项经费,从而解决警力不足和经费有限的问题。提高招警工作的质量,必须降低各个地区招警的成本,积极推行公安机关统一招收统一分配的管理制度。

  对于国家来讲,警力资源的投入应该按照每一个侦查人员的工资待遇等指标进行成本计算,这些指标应该与侦查人员的数量相挂钩,侦查人员的增多就意味着侦查的成本扩大。如果侦查资源不能合理利用,导致难以获得侦查收益,或者侦查收益的增加少于侦查成本的增加,在这一情况下,即使经历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也不符合侦查效益提高的要求。所以在增加侦查警力的同时,必须重视提高侦查人员自身的素质。

  (三)基于侦查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具体应用

  在案件侦查初期,侦查收益的高低往往取决于侦查成本的支出多少,足量的侦查成本可以促进提升案件侦破率,侦查的边际收益会随着侦破率的提高而下降,所以说侦查边际收益是递减的。

  为了尽可能提高刑事侦查的收益,提高刑事案件的侦破率,降低刑事侦查的成本投入,相关刑事侦查部门应该深入研究侦查边际收益递减规律,认识到该规律的重要性,并对刑事侦查活动进行重新理解定位,建立科学、完整的刑事侦查活动工作评价标准,从而达到提升侦查收益的目标。衡量刑事侦查活动运行效率的重要指标是破案率,破案率能够直接反应侦查活动效率的高低,要求刑事侦查部门建立存在综合性评估标准的侦查机制,不但要做好刑事案件侦破率的统计,又要加强公众安全系数等案件参数的评估,从而提高侦查边际收益。

  四、结语

  刑事侦查活动在整个刑事案件发展程序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如果不对刑事侦查进行成本和收益的分析,那么法律与刑事诉讼程序便无法完整的结合。因此,刑事侦查部门必须从成本和收益两个角度进行理论研究,加强刑事侦查理论的应用,控制好侦查成本与收益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提高我国刑事侦查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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