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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机关改进行政强制工作的探讨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3-29 共47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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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工商机关行政强制实施问题研究
  【第一章】行政强制法对工商机关行政执法的影响探究
  【第二章】工商机关行政强制实施现状和存在问题
  【第三章】国内外行政强制制度和《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宗旨
  【第四章】 《行政强制法》对工商机关行政执法的影响
  【第五章】工商机关改进行政强制工作的探讨
  【结论/参考文献】工商机关行政强制执法优化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5 章 工商机关改进行政强制工作的探讨

  在具体落实并贯彻《行政强制法》期间工商行政在实际的执法当中仍旧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得到解决,因此就需要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学习并理解这一法律,统一思想认识,也需要转变执法方式和理念,综合提升办案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办案水平,由此达成既能够根据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又可以有效约束自己的行为不侵犯法人(公民或组织)法律予以的合法权益,从而提升工商行政执行层面的公众形象。

  5.1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提升

  "一种制度的功能如何,需要取决于操作者的素质。"而当前我们遇到的这个大背景之下,对于工商方面如果想要通过监管机制的创新由此全面推动我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脚步就需要建立起一支具备高素质、高水平的工商执法团队,并在开展工作当中依法行政、执法文明,同时辅助以科学监管,由此,才能合乎时代要求,改善传统的粗暴执法作风。所以,在下一步工商当局的工作当中,需要结合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搭建起健全的行政人员法律培训体系并就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开展素质提升,因此,需要做到以下方面内容:

  5.1.1 学习政治理论提升党性修养

  结合我党当前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以及群众路线教育这些实践活动在工商机关的内部,全面提升办案行政人员的思想认知,马克思主义政党最基本的一个政治观点就是坚定不移地走群众路线,而这也是我党在建党之后一直遵循的最基本工作路线,所以,在工商机关开展针对行政人员的教育时一定要把我党的理念、政治思想等结合起来,党员干部要把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作为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主要举措,作为创新市场监管、消费维权等工作的主要抓手,从而在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思想素质时以此作为一个重要载体开展教育。

  5.1.2 强化执法人员的法律学习提升业务技能

  对于工商机关工作人员来说想要客观并公正处理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市场违法案件以及一些消费纠纷就需要通过自身扎实的法律基础以及工商业务技能,并在办案当中充分和当事人开展沟通交流,由此达成调解纠纷和让当事人心服口服的能力。所以,这就需要相关执法人员在平常工作当中就加强法律学习和工作技能提升,并以当前颁布的行政法律作为自己学习法律的重点,并通过案件分析以及讨论交流等,在工商机关内部形成集体学习的氛围,由此系统在开展、组织相关的培训交流活动,采用多种形式针对工商行政人员的具体情况开展教育和培训,并在执法实践中灵活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此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和片面性,从而奠定依法行政、执法文明以及科学监管的前期坚实基础和条件。
  
  5.1.3 加强警示教育培养廉政意识
  
  对于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在日常工作学习当中就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包括职业道德素质教育以及廉政教育等等,由此不断强化他们的认知并自觉规范自己的办案执法行为。

  在工商系统内部强化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修养相关教育并以文明执法、清正廉洁、自律道德、诚信服务等为教育主题。同时要聚焦作风建设,切实规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吃拿卡要"等突出问题,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树立执法权威,增强执法人员的人性化和亲和力,提升监管执法效能,进一步完善消费者与企业和解、消费者纠纷调解、行政约谈等制度,提高工商机关综合受理能力和运转效率,提高工商机关消费维权、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5.2 遵守既定程序严格落实责任

  行政强制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其实施的规范主要是通过程序。"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一个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断的专横的程序法执行,不能发生良好的效果,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或消弱不良效果。"因此,注重正当程序已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共同价值取向,行政强制必须依法而为。

  《行政强制法》作为一部程序法对行政强制的具体执行和实施提供了程序上的规范化管理系统,由此也就加强了对行政相对人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这就对工商人员提出了严格按《行政强制法》当中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办案的要求,一定要在日常工作当中根据法定程序、遵守法定步骤并坚持法定方式、遵照法定时限,从而可以合情合理又合法地依照法律办事。由此,需要注意:

  ⑴严格实施《行政强制法》所明确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定程序,履行之前需要事先报告并获得批准才予以实施,而碰到情况紧急必须立即采取行政强制举措的,也必须及时补办手续(法定期限范围之内)。

  ⑵在执法办案当中必须通知当事人到场,如当事人无法到场,应有见证人员在场或申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公证,如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

  ⑶《现场笔录》制作之后应当场出示给当事人签字确认,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场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要载明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和实施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要仔细核实涉案财物的规格型号、数量和破损程度,确保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过往的工商办案执法,尤其是遇到大规模的紧急突发事件,因为客观存在的问题所以工商人员容易忽视合法实施行政强制举措的一些规范要求,造成了社会舆论的普遍不满。所以,基于此,《行政强制法》对于规范执法提出了更高而且更为严格要求。

  例如,2008 年三鹿奶粉事件,以及工商人员后期开展的清查乳制品(三聚氰胺问题)一系列的专项工商行动当中,执法人员当场做出下架、封存的行政强制要求,而如果我们对照《行政强制法》就会发现在程序方面存在不合法情况,所以必须加强执法办案人员的法律意识,并对案件在审核过程当中与行政强制相关的程序等诸多问题进行严格把关,由此切实转变当前行政工商人员在具体办案当中存在的重措施轻程序这样长期以来养成的习惯,最终保证行政强制办案之合理合法性。

  出台《行政强制法》前,部分行政工作人员把行政强制措施视为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主要手段,因此,在具体办案时热衷采取行政强制手段逼迫行政发事人接受行政强制相关的处罚从而导致行政强制措施被滥用。甚至还有办案人员假公济私为个人或单位谋利,做出一些违法违规事情从而影响了工商行政人员的整体形象。而长期以来,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进行严格规范,所以曾经的违法乱纪行为也不能得到追查处理。

  但是,《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使诸多违法乱纪的行政执法终于告一段落并把行政权力装进了"笼子"里,这一法律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实施、程序等诸多方法进行了法律责任明确由此基本覆盖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对于如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还有处罚手段、期限等,以及行政强制程序等等,几乎无一落下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对于执法办案人中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也进行了法律追责,其中包括了对于具体责任人同的处分诸如责令改正、记大过、降级降职甚至开除等,如果在办案过程当中已经构成犯罪的则要提交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这对于工商工作人员来说,需要在行使自己权力的时候也注意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要牢记法律精神并增强自己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等,由此约束自己依法办案,防止可能出现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工商行政人员的形象,从而保障权力得以有效合法行使和实施。

  5.3 转变传统的执法办案模式,由"刚性为主"转换为"刚柔并济"

  自上世纪 80 年代初改革开放以来,恢复市场建制之后,我国工商机关就承担起维护、规范市场秩序这一十分重要责任,而工商行关工作人员所采用的工作方法,以执法办案为主。而这一模式的源起和发展,离不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以及法治环境,同时,既定时期特有的经济政治以及社会文化也会影响到行政机关的执法办案相关模式。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由于受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权力崇拜"思想以及计划经济时代僵化思维的影响,工商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往往以管理者自居,重实体轻程序,对待被管理对象方法简单,管理粗暴,滥用行政强制措施,单单为了罚款而罚款,以罚代管,很少顾及当事人违法行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并加以分析。另一方面工商机关执法人员很少考虑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情节和陈述事由,案件处理随意性大,处罚标准不统一,这不但损害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也容易让普通民众对工商机关监督管理产生抵触和反感情绪。

  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十八大倡导"和谐、平等、公正、法治"等取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往工商机关执法办案模式上"简单粗暴"的误区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

  由此对于工商机关的工作人员提出了"人性化"关怀式的执法要求,需要相关人员转变传统执法理念并以平等观念对待行政监管对象并在执法过程当中坚持"为民执法",由此,通过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并把群众满意度作为开展工作的第一标准,在开展行政执法当中需要坚持把教育放在前面,对其开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说服教育,由此确实有效转变刚硬无情的工作作风并提升执法模式。

  对于情节严重,金额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要敢于亮剑,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而对于那些轻微情节、不危害社会、非故意主观的各类违法行为,需要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抓紧时间整改,通过刚柔并济的行政执法方式,把行政指导、约谈等用在首位,由此把握好准确的执法范围和尺度并合理合法运用行政权力从而达成"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和"情为民所系"相关目标,开展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5.4 用人文主义关怀精神指导行政执法

  国务院副主编副主任袁曙宏认为,"法律重在调整利益,现代公法调整的利益不能只是单一的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利益,而应当在兼顾二者的基础上对其加以理性界分和整合,《行政强制法》属于典型的公法,必然要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我国《行政强制法》第 23 条有明确规定对于行政强制对象及其抚养家属等的日常生活必需品,不得进行查封、扣押;第 42 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第 43 条明确规定除个别紧急情况之外,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夜间施行行政强制行为;不可以通过停水、停电、停电、停气等方式逼迫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第 51 条规定,不可以通过胁迫、暴力以及任何其它非法形式开展代履行。

  而这些原则及相关规定可谓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精髓所在,体现出其中的"以人为本"这一亲切的人文关怀理念以及"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依法治国"观念,其中所凸显的价值取向以及立法原则反映了我们的党和政府对于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国家当中的主体地位以及基于《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基本人身及财产权利的尊重。

  "尊重人,维护人的尊严"不仅是社会发展的试金石,同样是现代人所需要的基本素养,对于行政强制法律来讲,这种素养更需要指引和传递。所谓执法文明实际上就是说执法者应该平等待人、维护人的尊严、行为得体、态度文雅、言辞标准。对于工商机关来讲,他们的工作范围广大、接触人员广泛,代表着国家的形象、法律的信誉。面对违法行为,先要采用教育形式,行政强制和惩戒的应用应该本着合法、合理原则出发,不可滥用,不可举止粗鲁,危及行为人的尊严。切实践行行政约谈、行政指导等机制通过教育等温和的行政方式处理问题,要使行政执法与行政服务联系起来,市场监管与市场准入联系起来,坚决避免不良群体事件的发生,使社会的发展更加平稳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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