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管理学论文 > 行政管理论文

群体性事件中地方政府行为分析及对策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顾蕾
发布于:2022-12-15 共11733字

摘 要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以及全球化的推进,我国社会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与日俱增,由于多方面因素影响,各类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过。而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经济和社会改革时期各种矛盾问题的综合反映,对我国的社会治安环境产生了严峻的挑战。政府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群体性事件中应明确自己立场,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但我国政府在解决此类事件时存在明显的局限性。针对群体性事件中政府行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关键字:群体性事件 政府行为 对策 CS市

Group incidents in the government behavior analysis and countermeasures——With CS city government for example

Abstract

  With the econom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theadvancement of globalization, the complexity of the human society andunpredictability is growing. Due to various factors, all kinds of public crisis happenedfrequently. And the group incidents is our country economy and social reform periodthe comprehensive reflection of contradictions problem of our country's socialsecurity environment produce a serious challenge. The government in the processingof masses event occupy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group incidents should considertheir position, according to different situation to take reasonable effective measures.But our government in solving such event obvious limitations. Against thegovernment in group incidents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thecountermeasures to further play the function of government opinion.

  Key words: group incidents; government behavior; countermeasures ;CS city

目 录

  1.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2.1 群体性事件数量与日俱增

  1.2.2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地方政府合理应对各类群体性事件

  1.2.3 群体性事件中CS市政府行为研究的实证意义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2.相关理论基础

  2.1 政府行为相关研究

  2.1.1 政府行为概念界定

  2.1.2 政府行为动机的理论解释

  2.2 群体性事件相关研究

  2.2.1 群体性事件的定义

  2.2.2 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

  2.2.3 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2.4 群体性事件的危害及影响

  3.CS市政府行为实证研究

  3.1 CS市近年来部分群体性事件及相关政府行为举例

  3.2 相关启示

  3.2.1 加强法律宣传,增长法律知识

  3.2.2 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件,保持政务公开

  3.2.3 拓宽民意表达途径,保障公民权益

  3.2.4 区分群体性事件性质,采取合理措施

  3.2.5 及时处理群体性事件,防止事态升级

  3.3 存在的局限性

  3.3.1 敏感度不高,未能及时预防群体性事件

  3.3.2 政府形象有待进一步提高

  3.3.3 不善区分群体性事件,处理方式欠妥

  4.相关对策建议

  4.1 切实关心群众,树立良好政府形象

  4.2 适当进行区分,明确政府方向

  4.3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4.4 提高办事效能,将危害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4.5 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件反复发生

  结 论

  参考文献

  1、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社会稳定始终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问题。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个领域都发生着深刻变革,群体性事件错综复杂且进一步激化。群体性事件作为突发公共事件的一种, 目前正处于高发、突发期。群体性事件错综复杂、规模大、持续时间长, 对社会稳定产生极大影响,不仅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 还会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如何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课题。

  政府作为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领导者、主体之一,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如何正确定位自己,并有效发挥自己在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成为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内容。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2.1 群体性事件数量与日俱增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中,国家各种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也在加速度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有相当多的利益群体受到影响,以此为联合背景群体性矛盾有了组合基础。一般情况下,参与主体具有一定的利益相关性,但也存在部分人员由于受到蛊惑或煽动,主动参与进去,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使得群体性事件的主体越来越多,群体性事件数量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

  1.2.2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地方政府合理应对各类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应对中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其核心虽应体现为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但政府与公民关系的表现形式既有合作,也有谈判。因此在群体性事件处理中,应该努力建立政府和公民的良好合作关系,以应对越来越频繁发生的各类群体性事件。这不仅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和应有之意,也能极大提升我国地方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而且给公民参与治理国家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对作为政治民主基石的公民社会的成长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1.2.3 群体性事件中CS市政府行为研究的实证意义

  CS市政府作为发达地区的县级政府,一方面,它贴近基层,是与人们群众利益联系密切的基层政府;另一方面,作为东部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其管理理念在全国比较而言,相对较为先进。因此,群体性事件中CS市政府行为的实证研究,为我国地方政府更好地应对群体性事件提供了直观、生动的案例,进而通过CS市政府在群体性事件中的行为分析,得出相关对策建议,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3.1 研究思路

  围绕群体性事件的发展,综合政府职能、政府行为、群体性事件的相关理论成果,结合CS市群体性事件的发展现状,分析CS市政府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行为作用以及之中的不足,从而为地方政府更好地应对群体性事件提供相关的对策和建议。在具体思路上,主要如下图 1 所示:

本文的研究思路
图1:本文的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本课题在阅读大量国内相关外文献的基础上,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以CS市群体性事件中政府行为为实证研究对象,总结经验,为地方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提出对策性建议。具体方法有:

  文献研究法。参考借阅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在政府行为和群体性事件方面的研究成果,提取合适的理论和思维方法,紧密结合本课题进行综述。

  实证研究法。对CS市政府在群体性事件处理中发挥的作用进行连续地调查、了解,收集全面的资料,研究 CS市政府存在的职能偏差,最终提出改进措施。

  2、相关理论基础

  2.1 政府行为相关研究

  2.1.1 政府行为概念界定

  理解政府、政府职能是合理界定政府行为的前提条件。一般而言,政府指的是被授权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一个国家和社会的代理机构,它是权力的组织体,对整个社会具有强有力的约束力。而政府职能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政府职能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行驶行政权力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与功能。

  相应的,政府行为就是政府职能的实现过程,也即政府职能的实际运作。

  它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实现公共利益,履行各自职能而开展的活动及一切行为。从政府行为的发展演变看,大致经历了“守夜人政府”、“有限政府”及“能动政府”三个阶段。

  政府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公共性,即政府以全社会为管理对象,处理公共事务,政府以公共利益作为行为的出发点,政府的决定对全社会都有普遍的强制约束力。(2)非营利性,即政府不以追求自身利益作为行动前提。

  2.1.2 政府行为动机的理论解释

  政府行为的价值取向无外乎两种观点:一是基于政府是“政治人”的理论假设,政府作为公共管理机构,其行为动机的价值取向应该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二是基于政府是“经济人”的理论假设,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都是自身利益的追求者,其行为动机的价值取向应该是政府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1.“政治人”的理论假设

  “政治人”可以理解为:它可指具有理性认识能力,能确知行为后果并可自行约束和选择的人、机构、组织,也可指这些“人”围绕实现自身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活动。

  政府作为“政治人”,在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在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之间、在群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微妙的协调与综合的平衡是保证公共利益始终处于增长状态的条件。同时,既不牺牲公民的整体利益来保护某些局部的利益,也不为了公民的整体利益而刻意牺牲某些局部利益;既不为了长远利益舍弃目前利益,更不为了满足当下利益而抛弃长远利益。

  2.“经济人”的理论假设

  “经济人”就是以完全追求物质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经济活动的主体,人都希望以尽可能少的付出,获得最大限度的收获,并为此可不择手段。无论是在政治生活中的人,还是经济活动中的人,他们都是以理性的“经济人”特征所出现,每一个政治经济生活的主体,在进行行为选择之前都要进行成本收益核算。

  现代政府理论和各国普遍实践都认为,政府是服务组织,不直接参与生产和创造价值但负责为价值的生产和创造提供支持和保障。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但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也需要钱,也要权衡支出和收益,但这种权衡,不是为了获得“政府利润”,而是为了更好地维持政府的运转,给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2.2 群体性事件相关研究

  2.2.1 群体性事件的定义

  到目前为止,群体性事件还没有一个准确且规范的定义。2000 年下发的《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规定》规定,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从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来看,群体性事件有两层含义。广义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是指利益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群体,由于正当性的利益之间出现严重的分歧且不能通过司法的途径予以解决,而产生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冲突行为。狭义的群体性事件仅指由于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即由于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而侵犯了某些利益相同或相近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当此正当利益诉求缺乏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的时候,经过策划和酝酿而采取聚众共同实施的集体上访、围攻党政机关,游行示威,罢工、罢市、罢课,绝食静坐,与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对峙等形式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

  2.2.2 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

  1.群体性

  群体性事件中必有引发者和参与者,而且其行为主体已经构成了群体。这是群体性事件的最基本特征 。群体性事件涉及行业越来越多, 参与人员也十分复杂:有下岗失业工人、权益受损员工、房屋被拆迁居民、出租车司机等等。 有些参与者根本与事件毫无关系,却抱着“法不责众”的态度参合在事件内,具有明显的从众心理。

  2.组织性

  现在多数的群体性事件已由自发 式、松散型向组织型方向发展,事件的进展直接受领导者的控制和影响。尤其是一些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往往事先经过周密策划,目的明确、行动统一,组织程度明显提高,甚至出现跨地区、跨行业的串联活动。

  3.部分诉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提出的诉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不完全都是无理取闹的。比如农民参与主要是要求基层政府和官员补偿自己受损的利益或者是提议要求实现村民自治;工人抗争主要是以维护自己的经济权利为内容;农民工则多数是要求老板发放拖欠自己的工资;下岗工人则是不满足于生活的现状,强烈要求再上岗工作等。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以及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也在不断变化,他们在政治权利面前表现得不会像以前那么被动,而是主动、积极地参与政治活动,这一点是值得我们肯定的。

  4.破坏性

  群体性事件不管是出于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还是出于其他原因,都不可避免的对国家的法制秩序、治安秩序、交通秩序产生冲击和破坏,影响社会安宁,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办公秩序。多数群众采取在政府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办公楼前聚集。少数情绪激烈的,肆意顶撞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堵塞铁路、公路等交通要地,给社会的交通运输造成重大损失。三是极易引发暴力,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在发泄不满时,有可能出现情绪失控现象,与政府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发生冲突,造成较大规模的人员伤亡。

  5.反复性

  由于群体性事件反映的问题错综复杂,涉及社会生活领域的 各个方面,所方面影响因素 相互交织、相互作用, 导致群体性事件处置难度大,经常反复。部分群众错误地认为“会哭的孩子有奶喝”,造成事件反复不断。

  2.2.3 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1.群众政治参与意识增强,但法律观念有待提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信息渠道畅通,群众的自身素养也得到了明显的提升,政治意识也不断增强。可是仍有不少人法制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淡薄,当他们的政治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能采取合理的途径来解决,只想到了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忽略了这样做是否损害了社会和其他人的利益。

  2.群众缺乏表达渠道

  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力,每一种权利都授予了公民在相关政治领域参与政治活动的资格。但有些干部缺乏群众观念,不重视历史遗留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脱离群众,宗旨意识淡薄,对群众的疾苦漠不关心, 对群众的合理要求推诿敷衍,从而导致正常的民情民意诉求表达渠道不通,群众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相对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群体便会产生强烈的不满和对抗情绪,选择自己认为可行的渠道来表达自己的不满,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政府作风不正

  有些地方的党政干部、公务员在行政公务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的现象,在民事、经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程中,他们往往为了一己私利而滥用权利,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特别是权利和资本结合、官商勾结、与民争利严重侵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这些不但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更使得群众和官员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

  4.政府政务不透明

  政务公开是不断深化完善的过程。一是要求积极主动,特别是老百姓关心的信息;二要依法推进,凡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央要求公开的,都要坚决公开。

  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许多基层政府干部往往不能从法治的角度来认识和正确处理,而是采用隐瞒、拖延的方式,有的甚至就采用堵的办法、高压的措施来对付。他们认为信息一公开,会失去对权杖的操纵力,自己的利益就会受损,无法真正施政于民,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使群众产生敌视的心理。

  2.2.4 群体性事件的危害及影响

  1.政治危害

  频繁的群体性事件,会使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受到了影响,增加了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不满和怨恨情绪,群众对政府的信誉产生怀疑,使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威信大打折扣。

  2.经济危害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本身扰乱了正常的经济建设秩序。群体性事件发生后,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破坏等,往往需要消耗大量的金钱和时间来恢复,而且还会引发许多负面效应,也需要耗费大量的金钱。一些打、砸、抢、烧现象,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会影响投资者信心,使投资者对市场稳定和安全信心产生动摇。

  3.社会危害

  群体性事件会影响政治稳定,危害社会安定。群体性事件多数都是人民群众为了维护自己利益,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造成了暂时性危害。但倘若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或是在处理过程中采取了过激手段和强硬措施,都会使得这种危害升级、恶化,最终导致更大的灾祸发生,影响到国家政局稳定。

  3、CS市政府行为实证研究

  3.1 CS市近年来部分群体性事件及相关政府行为举例

  近几年,我国群体性事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对政府和职能部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如何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成为当今政府的一大课题。CS市群体性事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医疗卫生事故。2010 年 9 月,CS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事故导致一名女婴死亡。由于医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发后家属到医院讨要说法,最后警方介入此次事件。警察动手打家属,并强行抓走家属,引发民众的不满,帮忙挡住警车不让其开走。事情僵持了很久,最终警察放了家属才被公众放行。

  拖欠工人工资。2010 年 7 月 21 日,CS市莫城骑士剑制衣厂职工因提出离厂并要求结付剩余工资遭拒引起群体性突发事件。莫城劳动所迅速派员赶赴现场进行调处。据现场调查核实,该纠纷是因职工不满单位工作时间太长、人格受到攻击和某些无理的制度而停工,导致与用工单位在结付工资等方面出现很大的分歧而引发的。由于双方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其就相关问题各执一端,互不相让,致使调解一时陷入了僵局。下午工作人员再次召集双方进行调处,在莫城劳动所和监察中队的不懈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当晚职工平稳离厂,至此该宗群体性突发事件有效地得到了化解。

  反对政府新政策。2009 年 6 月,CS市私人承包的出租车司机集体罢工。常熟市政府打算对出租车实施扩容的政策,但却遭到了出租车司机的强烈反抗。

  司机将车停在市政府门口,停止载客出行,以表示对新政策的不满,要求政府收回决策。这种行为不止给政府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也为市民的出行带来了巨大的不便。

  强制拆迁。2010 年 2 月 11 日,春节前三天,也就是腊月二十七春节将至的时候,江苏省CS市琴湖片区的居民发现在《CS市日报》上刊登的一纸公告,公告内容是:CS市国土资源局要收回琴湖片区 8 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要求在这 8 宗地块内的居民于十五日内自动去相关行政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注销手续。这纸突如其来的公告让所有琴湖片区的居民感觉震惊、困惑、茫然、无助……为了维权,拆迁户们状告CS市国土局、发改委、住房建设局、规划局。

  3.2 相关启示

  3.2.1 加强法律宣传,增长法律知识

  如果仅仅只是法律完善,而群众缺乏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和运用,也会给执法人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只有将法律融入群众的生活中,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每一方面、各个部分,才能让法律的功效发挥的最大。

  3.2.2 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件,保持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主要是政府工作内容的公开化,其中包括:政策法规、工作制度公开、监督工作公开、财务开支公开等。目前我们已做到以下几方面:一是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等;二是对政府工作建立监督机制;三是实行电子政务,也就是政府部门办公事务的网络化和电子化等。 通过上述方法可以让公民更好地享有知情权,从而更好地保障他们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身权利,同时这也有助于政府的治理效率的提高。

  3.2.3 拓宽民意表达途径,保障公民权益

  当群众的合理诉求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得不到申诉时,就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当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政府应站在群众的身边,给予他们帮助与支持。除了在制度上的支持外,政府还可以在行动上帮助弱势群体。为了能让群众有更多的表达途径,政府也是采取了多种方法。比如,在网上创办公民论坛,公民可以就一些国家事务表达自己看法和提出自己建设性建议,如CS市零距离论坛。再者,时事评论也是现在媒体的一大热点。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对最近发生的事件或者流行的观点进行评论,使广大人民充分认识到事实的真相。最后,畅通群众信访绿色通道,而不是形同虚设。对于群众的信访、上访,不再采取打压的形式。

  3.2.4 区分群体性事件性质,采取合理措施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很多原因,政府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要善于区分不同类型的群体性事件。若是由于环境污染、贫富差距过大、弱势群体生活得不到保障等原因引起,政府既要对合理的诉求给予满足,同时也要对公民进行必要的解释与引导。但如果出现“打砸抢”现象,避免危害社会整体利益,政府必将其绳之以法。

  3.2.5 及时处理群体性事件,防止事态升级

  有些群体性事件具有突发性,应对的关键就在于反应迅速,尽最大努力控制局势,迅速查明原因,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和事态升级。有些群体性事件在发生初期及时处理就可以控制和避免。

  3.3 存在的局限性

  3.3.1 敏感度不高,未能及时预防群体性事件

  有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本可以避免,但由于政府人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缺乏政治敏感性,以“小事”论处,延误处置的最佳时机,就如2009的CS市出租车罢工事件,这件事情的发生并不是没有任何征兆的,在此之前,就有少数出租车出现停运情况。

  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最理想的状态就是将其消灭在潜伏时期或萌芽时期。

  这要求政府要高度重视群众的合理诉求, 密切关注当地的社会动态, 尤其是出现的重大社会问题,要及时跟踪调查, 识别事件的最初状态, 形成信息网络和排查制度, 预测和摸排可能发生的群体性矛盾, 提出预防和化解的对策措施,努力把群体性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3.3.2 政府形象有待进一步提高

  政府代表人民掌握并行使公共权力,既是公民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又是群众意志的体现者和执行者,承担着促进社会健康有序运行的领导、协调、管理、服务等职能,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在当今社会,存在着不少贪赃枉法、损公肥私、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这使得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大大折扣。越来越多的群众认为,相信政府还不如去相信上帝。

  近年来,一些地区腐败盛行,黑势力猖獗,制假售假现象肆虐,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社会管理秩序混乱,群众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伸,这些都已经无情地证明了隐藏在背后的那些官黑勾结、官商勾结,相互狼狈为奸。

  3.3.3 不善区分群体性事件,处理方式欠妥

  除了极少数不法分子恶意挑唆和煽动外, 大多数的群体性事件属于群众正常的、合理的利益诉求, 但许多地方政府对此认识不够,将正常的利益表达上升到政治层面, 动不动就对参与事件的民众随意动用警力, 激化矛盾, 扩大事态。

  此种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干群关系, 将民众推向对立, 同时也很容易陷入“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中, 不利于群体性事件的解决。而对于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比如“钉子户”恶意抬价现象,反而采取了息事宁人的态度,一味地满足他们的要求,或是直接开始冷战策略,能拖则拖,比起了谁的耐力好。

  4、相关对策建议

  4.1 切实关心群众,树立良好政府形象

  “以人为本”就是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时时刻刻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出发点,把日常管理与为群众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政务透明化,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人民民主权利实现。地方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本来就应当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这样既能够得到公众的理解与支持,又能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政府要始终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设身处地地为群众着想,积极主动地为群众排忧解难。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给予失地农民经济补贴,为农民工、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等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真正密切联系群众,体恤群众,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在群众心目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只有人民相信政府、理解政府、支持政府,政府人员在处理各项事务时才能顺顺利利,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真正保证了社会的安稳。

  4.2 适当进行区分,明确政府方向

  对于目前的各种群体性事件, 除了极少数具有阶级性、敌我性外, 基本上是属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的常规性的公民集体行动。

  第一类,包括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甚至部分经济危机等事件。此类危机具有不可抗性,破坏性大、影响范围广,直接影响公民的物质利益及生活质量乃至生命安全。政府应注视和公众的沟通和协调, 保证民意畅通,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在民众需要帮助时伸出援助之手,减少公民的物质损失,避免不必要的人命伤亡。

  第二类,指公众趁机打砸抢事件。现在越来越多的群体性事件都是由个人或组织挑拨教唆引发,不但影响了社会的治安稳定,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此类事件,政府应严打严办,扼制事件的发展,但也不要随意动用警力, 粗野对待,努力将事件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4.3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发展中国家公众政治参与的要求会随着利益的分化而增长, 如果其政治体系无法给个人或团体的政治参与提供渠道, 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政治行为就有可能冲破社会秩序, 给社会带来不稳定。

  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舆论引导在群体性事件中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自己的根本利益与实现自己利益的途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秩序。要引导群众学法、守法、用法,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既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政府建立合理的民意表达机制也十分重要。建立健全、畅通、有序的利益表达渠道, 及时沟通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联系, 努力协调社会各阶层、各群体间的利益关系, 尽量避免具有破坏性的利益表达方式和行为方式。

  4.4 提高办事效能,将危害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既要防止因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因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这就对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效能建设应当以顾客满意为宗旨,坚持以绩效为基础,以结果为导向,注重制度建设。政府人员既要有高度的决策能力,还要有灵活的应变能力,武力未必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治安的群体性事件,更应依法果断采取措施,将危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政府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首先,应快速反应,立即启动应急方案。根据事件性质,确定处置方式,针对可能出现的事件形态制定应急预案。然后,各部门服从统一的领导、互相配合。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涉及到多个部门,要想及时、有效地应对群体性事件,仅靠某一方面力量是难以办到的。因此,处置工作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个部门应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最后,保证信息公开,避免谣言惑众。政府要向公众及时公布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真相,如若抱有侥幸心理,有意隐瞒,不但会使公众恼怒,引起胡乱的猜忌,更容易产生谣言,扰乱人心,使局势恶化,甚至造成失控局面。

  4.5 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件反复发生

  群体性事件平息后,政府要组织好人员进行深入调查,做好有关单位、群众的回访调查工作,了解群众的心理动态,掌握应对措施的实际效果,尤其掌握群体性事件可能反复出现或引发连锁反应的苗头、信息,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再次发生或升级发展。

  高度重视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 积极预防和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努力减少不稳定因素, 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结 论

  若要国家长治久安,必须防患于未然。群体性事件并不可怕,政府必须合理区分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和动机采取有针对性的行动,既要对公民合理诉求予以重视、尊重和满足,也要避免“会哭的孩子有奶喝”,在这样的总体思维下,应通过树立良好政府形象、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办事效能、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件反复发生等手段,合理应对和处理各类群体性事件,真正做到既以人为本又有理有据。只有真正走进群众,为群众着想,为群众谋福利,才能得到群众的信任,从根源上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李瑞霞。群体性事件所彰显的社会矛盾与冲突研究。太原理工大学,2010:13.

  [2]杨建辉。当前群体性事件激增的诱因分析及化解机制思考[J].岭南学刊,2009,(6)。

  [3]何平。现阶段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应对策略。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 (3)。

  [4]朱丽荣。地方政府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问题与对策。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2)。

  [5]肖文涛。治理群体性事件与加强基层政府应对能力建设[J].中国行政管理,2009( 6)。

  [6]赵守东。群体性事件的体制性症结及解决思路[J].理论探讨,2007(2):17-18.

  [7]杨英法、李文华。论群体性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机制的构建[J]。学术交流, 2006(5)。

  [8]杜英、杨静慧。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治理对策。徐州师范大学,2010:37.

  [9]杨晓东。关于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思考[J]。今日中国论坛,2008(10)。

  [10]薛澜、钟开斌。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与分期:应急体制的管理基础[J] .中国行政管理,2005(2):103.

  [11] 宋君、范炳良。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与公民和谐关系的构建。CS市理工学院,2011.

  [12]夏书章。行政管理学。中山大学出版社,2008:409.

  [13]陈群祥。 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及处置策略--池州 6·26 事件的启示。江东论坛,2010,1.

  [14]吴凤庭。化解社会利益矛盾的长效机制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07.

  [15]王玎。社会冲突理论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吉林大学,2009.

  [16]张锡平、魏玖长、梁梁。危机事件社会影响的评估和应对。社会科学,2011,6.

  [17]李玉先。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及应对措施。企业导报,2011,1.

  [18]许松柏。关于地方政府行政效能建设的思考。中国商界,2008(11)。

  [19]吴雪、李岱冰。塑造良好组织形象 提高行政效能。

  [20]张东方。国内群体性事件研究述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1(6)。

  [21]杨慧芬。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对策。邢台学院学报,2010,3.

  [22]牛廷伟。社会管理视域中领导者道德形象的塑造。党政干部论坛。

  [23]郝锐。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看法。法制与社会,2007(06)。

  [24]王庆功。关于社会弱势群体与群体性事件问题之思考。山东社会科学。

  [25]董晓莉。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四大利益调处机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8(1)。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