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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加强措施

来源:产业与科技论坛 作者:曲亚宁,赵海平
发布于:2021-08-06 共313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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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关于行政问责制的论文(强烈推荐6篇)
【第3篇】在政府危机管理体系中如何构建完善行政问责制
【第4篇】健全行政问责制的现实意义及完善途径
【第5篇】行政问责制在运行和发展中的困境研究
【第6篇】 行政问责制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加强措施

关于行政问责制的论文范文第六篇:行政问责制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加强措施

  摘要:我国的服务型政府建设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取得飞速发展, 但在服务型政府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问责法律制度不完善、依据不明确, 问责主体缺位、客体界定不清, 制度化水平低, 责任评价机制缺失等问题。本文通过加强体系建设, 完备问责制度, 加强回应能力等措施, 论述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加强行政问责制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行政问责制;评价机制;

  一、行政问责制与服务型政府建设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2003年"非典"时期正式提上日程, 加强对政府官员的问责是依法治国的必要建设途径。行政问责制明确了各级政府机关以及有关机构在失职情况下具体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后果, 有利于打击利用权力徇私舞弊的现象。自此以后, 党中央不断有相关法律文件的提出, 更加完善行政问责在各个领域的运用, 问责内容更加具体化, 明晰化。加强行政人员的道德修养, 关注民生, 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 加强自律, 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有效可选途径。

行政问责制.png

  二、行政问责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 问责法律制度不完善, 依据不明确。

  为推行行政问责制, 人民代表大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 有《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等, 然而, 这些行政法律责任制度大多零零散散, 没有成文的法律体系构建, 还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问责制方面的法律法规。已出台的大多数法律法规中对政府官员的问责要么要求不明确, 要么对行政人员的惩罚力度太轻, 要么规定特别笼统, 没有针对性的依据。行政问责制度在实行的过程中, 因为没有清晰准确的法律条文规定, 导致实行起来举步维艰。就目前的法律规定, 对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和乱作为所造成的后果, 缺乏明确的制度来规定由谁负责, 怎么样负责, 造成相互之间的推诿。如果没有对政府失责的惩戒, 就不可能有对政府履行责任的保障。

  (二) 问责主体缺位, 问责客体界定不清。

  责任法定原则要求行政主体为自己的责任负责, 责任主体必须是明晰的。[5]然而, 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 要确定真正的责任主体并非易事。同体问责属于同一系统的权利人之间相互徇私, 包庇, 容易形成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导致行政效率的下降。行政问责实行过程中, 行政人员的利益得到过分保障, 对行政人员的出发力度不够, 对官员的追究力度较少。对于问责客体来说, 就是要界定由谁来负责这一问题, 即承担责任的部门和责任人是谁。从我国的行政实际工作来看, 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问题仍很突出。

  (三) 问责文化缺失, 问责制度化水平低。

  我国行政问责的制度化水平较低, 随意性较强, 因此在突发事件行政问责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以下情况:失责者不被问责, 没有失责者被问责;在相似的情况下, 过去被问责, 现在不被问责, 或者过去不被问责, 现在被问责。这样就可能出现失职者逃避责任, 无辜者承担责任的情况。问责文化的缺失引发的问题不断显现, 公民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 在整个社会进程中, 导致行政人员的素质偏低。政府相关机构对问责文化的重视程度不够, 没有形成当代文化氛围中提高素质能力的构建。

  (四) 责任评价机制缺失, 受责行政人员处理过轻。

  在行政问责过程中, 权责不清的问题成为问责制发展的最大障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导向下, 社会监督机制的不畅使行政权力运行屡现"暗箱操作", 许多重大责任事故在起始时就有预兆, 而社会却难以将信息传递到决策层, 未能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对于因为疏忽大意、消极无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方面有明确过错的行政人员, 缺少责任追究。对于一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背离职业道德的行政人员、侵害人民群众权益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人员、以及那些对重大责任事故等负有直接责任的官员, 处理较轻, 官员存在复出的可能。

  三、行政问责制的解决措施

  (一) 完善法律建设, 扩大追究途径。

  注重加强行政问责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要规范任务流程, 关注责任主体的要求并且加强组织领导的控制作用, 颁布符合规程的问责法律。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奠定了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原则, 表明了行政问责制最终走向制度化的趋势。要量化、公开公务员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标准, 同时, 还要完善公务员行政法律责任的司法救济途径, 赋予公务员不服内部行政处分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受到问责惩治的政府人员要明确他们的去向, 防止通过其他工作地点、工作场所的变动不影响他们的行政复位。

  (二) 明确问责的主体。

  问责主体的确定是加强行政问责的首要环节, 为了能够使行政问责真正受益于公众, 政府相关机构要加强问责主体的构建。构建服务型政府是现代中国发展的重要转型期, 在这种时代背景下, 行政问责的不足之处也不断显现出来, 针对这种弊病, 行政机关更要确定问责主体的具体责任, 加强异体问责各方面的制度规范作用。对于我国行政问责制文本上的缺陷, 主要的对策是在"同体问责"外强化"异体问责", 按照权力机关的具体要求, 促进各方人员有序参与的问责体系;以行政权力为中心, 科学地确定责任人, 划分不同责任主体的权责体、明确责任范围、责任形成。

  (三) 提升问责软环境, 加强问责制度化水平。

  加强行政生态文化建设, 提升行政问责的软环境。一是要使公务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认识到权力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 任何违背公众意志的行为都是对权力的背叛。二是要改变社会公众对权力的认识, 认识到权力是依附于权利而存在的。行政问责制软环境的建设, 就在于明确官员行政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三是强化问责文化是构建政府有效行政问责制的必要途径, "问责"真正价值的发挥需要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一种公众参与的氛围, 这是加强行政问责制的关键。[8]历史中形成的"官本位"文化、公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道德自律导致了行政行为的失范, 需要公务员认识到权力的来源、如何行使权力, 帮助公务员树立对法律和职责的忠诚意识。强化公务员的思想道德修养, 培养他们为民服务的意识。

  (四) 提高政府的回应能力, 健全惩罚机制。

  行政问责制不仅仅是正式问责主体的内部完善问题, 要使行政问责制深入发展, 需要建立全民参与的"自下而上"的问责机制。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建立政府问责与公民问责的回应机制。回应机制应该包括以下两个主要内容:一是行政机构要拓宽公民的视野, 了解参与途径的获取方式, 建立运行平台, 促进行政机构和公民形成良好的互动。二是政府要善于利用媒体和互联网络向社会传递信息、发布政策等, 以此为媒介, 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公众表达自身的利益倾向, 保证公众知情权的获取, 使政府的公务信息公开制度更加透明化、合法化, 这有利于更好地促进行政机构和公众之间形成互信, 监督公务员的公务行为以及私人行为。各级党委落实主体责任, 要以身作则, 加大问责力度, 对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不严不实等问题的, 都要严肃追究责任。

  参考文献

  [1]张神根。十六大到十八大的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2:161

  [2]《全国两会文件学信读本2008》编写组。全国两会文件学习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8:164

  [3]王凯伟,李谨。行政问责制:价值、问题及对策[J].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0, 26 (1) :37~39

  [4]郭道辉法的时代精神[M]长沙:湖南出版社, 1997:467

  [5]卢智增。我国现行行政问责制的局限性及完善措施探索[J]理论导刊, 2006, 10:18~20

  [6]郑华卿。中国突发事件行政问责功能异化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 2011, 5

  [7]姜裕富。行政问责制的伦理基础一--公务 员忠诚义务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1

  [8]邱胜服务型政府-公务员问责[D].上海大学, 2010, 7

作者单位:长春工业大学
原文出处:曲亚宁,赵海平.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行政问责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7,16(1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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