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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的概念界定与发展条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0-31 共4299字

  第 2 章 志愿服务的概念界定与发展条件

  2.1 志愿服务的相关概念。

  2.1.1 志愿者(Volunteer)。

  "志愿者"一词来源于拉丁文的"voluntas",寓意是"馈赠者、希望、决心".最早起源于西方 19 世纪,义务扶贫救困,是志愿者最早的雏形。说文解字云:"'志,意也,从心',即心之所往;'愿,谨也,愿而恭',为情之所愿。""志愿"具有两种基本的涵义:首先是实现某种价值的意愿,其次为一种自发的行动。有关志愿者称呼问题,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叫法,在台湾被称做志工,在大陆被叫为志愿者,在香港被称为义工。然而,对何谓志愿者,目前国内外学者还没有统一的定义。联合国认为那些"不以利益、金钱、扬名为目的,而是为了近邻乃至世界进行贡献的活动者"可以被称为志愿者。在国外学者中,以 Cnaan为代表,他们认为,志愿者是职业之外的"不受私人利益或强制法律驱使的人们的努力",其宗旨在于通过提供社会福利改善社会面貌,此外,他们认为志愿者应具备以下要素,一是自愿参与,二是不要任何回报,三是在正式的组织下进行,四是受益者为亲属以外的人或人群,在国内学术界,以丁元竹、江汛清、华黎明、李洪丽和王名为代表,他们普遍认为,志愿者是指那些具有志愿精神的人,能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不关心报酬,换句话说,是指不为报酬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人,他们愿意贡献出自己的知识、体能、经验和时间,只求能够为社会福利、社会发展进步奉献一点点自己的力量。

  从国际经验来看,志愿者是推动社会进步、改善社会形象的重要保障力量,在改善社区居民的生活品质、提高公民基本素养、促进社会融合等方面也都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如今,世界的每个角落都活跃着志愿者忙碌而美丽的身影。

  2.1.2 志愿服务(Volunteer Service)。

  志愿服务最早源于西方的宗教慈善服务,在一般通用的概念上,志愿服务(Volunteer Service,也被称作义工工作)是指任何人不以金钱等物质回报为基础,自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和精力,旨在提高社会服务质量、促进社会进步而进行的服务活动。我国香港官方称之为"义工工作或者志愿工作",志愿服务的涵义一般囊括三层意思:首先是自愿贡献,其次是不为任何利益回报,最后是扶贫济困,服务他人。"利用自己的时间、资源、技能善心为他人、社区、社会提供非营利、非职业化帮扶的行为"是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先生对志愿服务定义的界定。

  美国学者 Martin 和 Wuthnow 则从动机的角度认为在公众看来,志愿服务并不是简单的无偿劳动,而是为了正确的理由而实施的无偿劳动,而这些理由是指激发"善行"的美德,像慷慨、博爱、感恩、忠诚、勇气、同情心和对正义的渴望。发展到至今,志愿服务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而是一种寻常的活动,它含有自愿性、无偿性、公益性和组织性四大基本特征,即第一:参与主体突破以往经济活动权限处于个人自愿前提;第二:活动具有正能量传递的正面效应,以造福他人和社会为目的;第三:以特定志愿服务组织为出发点与落脚点,运用组织的专业化知识和技能开展服务活动。志愿服务发展至今,内容形式多样、涉及领域广泛,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其进行多种分类。例如,有政府主导、必须遵守各种服务流程计划的正式志愿服务和由单独个人或团体发起的非正式志愿服务;有慈善事业型的公益性志愿服务和参与倡导型的社区性志愿服务;有针对解决社区民众生活问题的专项性志愿服务活动以及特殊技能要求的专业性的志愿服务;还有根据服务时间长短而划分的短期志愿服务和长期志愿服务。所有这些志愿服务活动涉及领域逐渐被拓宽,从最初最基本的扶贫济困到当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主要为社区建设、环境保护、教育卫生、公共治安安全等。志愿服务活动作为志愿精神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每个公民参与改善社会生活、建设和谐美好社会的最佳途径选择,是社会文明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世界各国相继以专业性团体、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志愿活动,志愿服务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志愿组织的形成和志愿服务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志愿服务改善着社会关系、调整着社会结构,作为当今各国促进社会发展的的重要组成力量,现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2.1.3 志愿精神(Volunteerism)。

  何谓志愿精神,迄今国际上尚未有统一、明确的界定。志愿精神在联合国志愿人员组织的网页上被概括为"是一种在自愿的,不计报酬或收入的条件下,参与推动人类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完善社区工作的精神".它是公民对社会整体的一种积极态度的表现,作为公民社会的思想精髓,主导着大众的价值观。在"2001 年国际志愿者年"启动仪式上,前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Kofia·Annan)提出:"志愿精神的核心是服务、团结的理想和共同使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的信念",由此可见,联合国精神就是对充满慈善内涵志愿精神的最好表达。西方学者 Druker 认为志愿精神是志愿服务组织为解决人类生存和生活问题而提供服务的本质与特性,它是具有预见性、规范性、利他性和公益性的一种精神满足。

  在清华大学历史系秦晖教授看来:"在志愿精神的前提下,以任何形式从事的公益利他行为,都是公民个人的慈善(charity)与博爱(philanthropy)行为,因为任何真正的志愿只能是个人的志愿,排斥个人自由选择权的集体志愿、社会志愿,不过是强制的代名词",分析了志愿服务活动与个人慈善的根本差异,但作为西方传统慈善思想的延伸,它是志愿服务活动的灵魂所在,个体志愿是公民志愿精神的首要特征,公民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同时公民精神得以不断增强。志愿精神作为志愿服务活动开展的思想前提,它超越了简单的经济活动交换领域,跨越人性的弱点,展示了人类同情心与社会责任感,志愿活动带给志愿者的精神满足是物质奖励所无法企及的。

  2.2 志愿服务发展的条件。

  2.2.1 深化志愿理念。

  志愿精神作为一种利他的奉献精神,是世界人民在个人道德和良知的基础上形成的特殊财富,个体对社会共同责任和义务承担程度的不断提高,是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给新时代公民提出的更高要求,而要想将这种精神财富外化成具体行动,让志愿服务概念深入人心,第一步就是对博爱、利他和奉献等志愿理念进行深化并传播。

  在我国香港和欧美发达国家的义工通常将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当做是自我价值的一种表达和肯定,在帮助他人的同时自身得到精神的满足。相比之下,在大陆,虽然志愿精神以其深厚的思想内涵和共同价值观逐渐被民众认知,激发着公民的主动性和创造力,但是参与率明显低于香港和国外发达国家。为此,我们应该着重志愿精神的渗透,在笔者看来,对志愿理念的深化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就是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弘扬,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人深受儒家文化影响,志愿者的身影随处可见,归因于新加坡到处可见的孔子学院的招牌,社会各层人民潜移默化被儒家"仁爱待人"思想文化渲染。反观我国大陆对优秀文化传承的缺失,才会导致道德失范、志愿服务意识匮乏等现象。学生群体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志愿者资源的中间力量,我们常说干任何事情不能输在起跑线上,志愿精神的传承亦是如此,因此,应该将中小学生当作首要目标,尤其是国内独生子女娇生惯养,生性自我的人不在少数,由此可见,对其进行志愿奉献、服务他人意识的渗透和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全国各大高校应该为此必须逐步将志愿服务相关课程纳入教学内容之一,以中国传统文化为主要内涵,以全国优秀志愿者代表为典范,加强培养中小学生的志愿服务意识,与此同时,政府应主导,再由各大高校和社区、企业负责运行某些日常化和生活化的志愿活动,并将每个公民的志愿服务的参与情况纳入个人升学、就业、公招、升迁的评价条件之一。

  2.2.2 保障资金来源。

  作为一项非营利事业,志愿服务工作显着特征是自愿性和无偿性,但志愿服务组织的存在和志愿服务活动的长期开展离不开充足的经费作前提,欧美志愿服务发达国家志愿经费一般来源于"联邦和州政府资金资助、企业及个人捐助、基金会、慈善组织项目经费等方面。

  这里的资金不仅是指能够购买实体商品和置办志愿服务办公物品的物质资源,还包括志愿服务组织与企业、政府、媒体等良好互动关系的非物质资源。志愿服务的良好运行必须依靠稳定的资金筹集方式。目前,亚洲志愿服务的资金筹集路径主要包括固定资金来源,主要是指以政府的权威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政府财政支出必须有一部分用于给各种形式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或者是志愿组织定期收取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例如韩国,每年会从国家财政当中拨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本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同时,志愿组织也以收取入会费、月会费、年会费的形式为志愿服务筹集资金;另一种是非固定集资,主要是指企业或个人不定期捐赠或政府因组织提出特定需求而提供不定期的补贴,这一方面比较典型的国家当属新加坡①.相比之下,欧美国家在保障志愿服务资金方面显得发展更为成熟,不仅可以向联合国、欧共体提出对志愿服务专项基金需求的申请,还能寻求教会和各种基金会的经济援助,甚至某些大型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收入也是志愿组织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非营利性服务组织较少、经费时常得不到保障,这成为志愿者服务发展壮大的拦路虎,志愿服务的发展因此步履维艰。

  2.2.3 完善政策法规。

  任何一项事业只有在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的前提下才能得以长远发展和进步,志愿服务事业亦是如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过志愿服务立法,避免了志愿者在进行志愿服务过程中利益受到损害,提高了志愿者们合法权益的安全系数,从而加快着志愿服务的有序健康发展。

  志愿服务立法越来越受到欧美发达国家的重视,公民社会的价值诉求也日益强调着志愿服务立法的重要性。日本政府针对本国在详细调研后通过制定《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来加快本国志愿服务进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步伐。美国政府则根据政治时代背景和领导人个人韬略相继签署了《志愿服务法》、《服务美国法》和《志愿者保护法》等政策法规。一方面,志愿服务立法的壮大强有力的保障了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支撑了志愿服务的长期运行。另一方面,有效地推动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整体的进步。随着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志愿服务立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目前,我国的有关志愿组织的管理和登记都还是包括在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中,并没有专门的志愿服务国家立法。针对我们国情,首先应当深化志愿服务立法的理念,认识到立法对于保障志愿服务者权益、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加强志愿服务立法可行性的实证研究,为志愿服务立法提供理论依据。其次是通过借助国外他山之石,将志愿服务立法的视角放的更大。最后是根据我国国情从规范和保障志愿服务权益的角度全方位制定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法,配套相关服务政策,逐渐完善志愿服务法律法规体系,推进我国志愿服务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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