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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政法原则以增强政府信任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8-22 共3541字
论文摘要

  一、行政及政府与行政法

  行政法上的行政,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职能,实现公共利益,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的活动。

  政府,是执行国家权力,进行政治统治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广义的政府包括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公共机关的总和。狭义的政府指一国的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的总和。本文采用狭义政府之说。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使政府权力,即行政必须要服从和服务于公共利益。因掌权者必有滥权的倾向,则必有行政法等法律法规对权力进行约束。行政法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然而行政法内容之多范围之广,非三言两语就能概括。但法律原则,是可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通过法律原则我们能知道法律整体的规划方向。因此,通过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从总体上把握行政法最本质的精神。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由于学界对行政法基本原则尚未达成统一意见,本文采用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关于行政法原则的内容,具体包括:

  ( 一) 合法行政。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并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 二) 合理行政。包括:

  1. 公平公正。要求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一视同仁,贯彻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

  2. 考虑相关因素。行政行为的做出只需考虑是否符合立法授权的目的即可。

  3. 比例原则。首先是适当,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采取的手段应该能够实现或者至少有助于实现行政目的。其次是必要,即在适当的前提下,采最必要,最恰当的措施实现行政目的。最后是均衡,即行政主体采取的措施的结果应是利大于弊。

  ( 三) 程序正当。除非另有规定,行政管理行为应公开; 当行政主体实施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事项时,应听取公众的意见; 行政主体履行职责时,利害关系人应回避。

  ( 四) 高效便民。要求行政主体用积极的态度履职,采取最利于双方的方式以提高办事效率。

  ( 五) 诚实守信。首先行政信息要准确,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其次是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非因法定事由、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若因公共利益必须变更或撤销,则必须给予相应的赔偿。

  ( 六) 权责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

  行政主体的行为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合格的行政行为是上述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法律原则体现着法最本质的特征,符合基本原则的行为才会取得民众的信任。

  三、我国政府信用现状及原因

  近年来有关学者、机构的研究表明,我国的政府信任呈现出“央强地弱”的态势,民众普遍更信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信任度较低。胡荣通过调查研究指出包括市、县和乡在内的基层党委和政府来说,其信任度不仅普遍偏低,而且农民上访的级别每上升一个层次,他们对政府的信任就减少一个档次,即农民上访走访过的政府层级越高,对基层政府的信任度越低。

  谢治菊通过对贵州和江苏农村的调研指出与立法,司法相比,民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度最低,与县市等上级政府相比,普通民众对乡镇、村委等基层政府信任度较低。

  从政治信任起源来看,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文化主义,认为政治信任是政治领域外形成的、植根于文化规范和通过人们成长早期社会化而塑造的长期又根深蒂固的信念。二是制度主义,认为政治信任内生于政治,绩效良好的制度会导致信任,靠不住的制度就导致怀疑和不信任。大部分的实证分析指出在解释政治信任方面,制度主义稍占上风。然而在一个具有专制或威权主义统治历史的国家,人们对政府的信任不仅是基于政府的表现,也是基于人们对权威的崇拜和依赖。因此,笔者认为影响政府信任有以下两个原因。

  ( 一) 制度缺陷

  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备受瞩目的原因之一是社会各界都期望中国能在政治上有突破性的改革,但让人稍有失望。受传统文化如儒家文化等的影响,中国是“以礼入法”、“人治”的社会的观念在人们脑中挥之不去,政府行为常被信用无法保证的个人行为所代替,诚实守信原则难以贯彻。此外,政府的规章制度、管理过程繁杂,各部门的职能存在重叠之处,易导致相互推诿,不高效不便民,出现政府错位、越位、虚位等权责不一的行为,浪费资源。再者,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尚未完善,缺乏透明度,公众参与途径有限,灰色地带为行政领域的作奸犯科提供了温床,公平正当有待保留。
  
  ( 二) 部分行政人员对自身素质不加关注

  行政行为终究是通过人做出的,但并非所有掌权者都能时刻保持警惕,抵制权力的诱惑。那些“房叔”,“表哥”层出不穷,集权专断等不合法不合理的行为让民众对政府官员的素质提出了质疑,对政府的形象产生了怀疑,从而降低对政府的信任。就普通民众而言,基层行政人员的行为是否有瑕疵均被看在眼里,记在心里。而上层行政人员并不常与民众接触,所谓“距离产生美”,上层政府信任度自然较高。但不管是基层还是高层的行政人员,其行为体现的是整个行政队伍的素质,若思想觉悟不高,易败坏政府的形象,毁掉民众对政府的信任。

  四、贯彻行政法原则以提升政府信任
  
  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尽管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当前尚无统一的意见,但其最本质的精神是赋予政府权力的同时限制政府权力。

  ( 一) 完善行政法,健全法制

  我国的行政法原则、内容多是外来的,虽也添加了本国元素,但仍与实践存在较大的差距,对行政法基本原则,法律规则的研究、完善应提上日程。一方面法律原则贯穿于法律规则之中,起到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另一方面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和具体性要求其体现法律原则的内涵。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为权力提供适当的笼子。行政法规范公共行政,代表政府的形象,影响民众对政府的信任,若无完善的行政法,政府绩效必然会受到影响。

  当然,国家的运行除需要行政外,还需立法、司法及其内部各部门的协调合作。健全法制对于构建一个上下左右各部门相配合的整体型政府,及建立一个法治型国家是势在必行的。

  在法治型国家,人们可不相信政党,不相信政客,不相信政府,但很少有人不相信法律。法律一经颁布就上升为国家意志,对法律的信仰成为支撑政治信任最稳固的基石。

  ( 二) 提高行政队伍的素质

  制度设置得再好,也需人来实践。行政人员是政治制度得以贯彻的重要推手。从古至今,行政职位是能者居之,行政官员在素质上高人一等是理所当然,普通民众亦更倾向于信任有出色才能、品格的人。行政人员有何权,为何用权,权用在哪里,如何用权,受何种限制等均在行政法中有所规定。近期的大力反腐表明政府决心剔除行政队伍中违规犯法者。这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可是大快人心。素质低下的行政人员就像蛀米虫,一点一点地侵蚀公共资源,降低政府信任。因此,提高行政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才能进一步合法行政,保证程序正当,做到权责统一。由于许多法律是在执政者推动下制定和完善的,所以侵犯和破坏法律,也是对自己意志的推翻,必然侵蚀社会成员的信任。提高行政人员的服务意识,明确自己的公仆职责,站在行政相对人的角度为公众谋利益,加强合理行政,做到诚实守信,高效便民。

  结 语

  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民心即对政府、对行政人员的信任。政治信任可概括为谁信任———施信者,信任谁———受信者,为何信任———信任环境,如何信任———信任表达 15。由此看来,国家要在不同时期都取信于民,则必然需要建立一个有良好制度设置的法治社会; 必然需要一个各职能部门纵横均协调配合的整体型政府; 必然需要拥有一支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高素质行政队伍,深化各方面的改革,贯彻主权在民的理念,提升民族文化认同感。如此,才能既得天下,更得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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