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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公务员监督制度的一些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7-18 共4583字
论文摘要

  公务员是以国家名义、代表国家意志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们代表国际行使公权力,对社会资源拥有很大的支配权。对公务员的监督,就是对公务员支配社会资源行为的监督,是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公民等依法享有监督权的监督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和程序对公务员履职行为、公务员自身素质的监督活动。根据不同的监督主体,公务员的监督分为广义的监督和狭义的监督。广义的监督是各监督主体监督国家公务员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执行纪律的情况; 狭义的监督主要是国家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务员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处理活动。本文主要从广义监督角度展开讨论。

  一、我国公务员监督制度现状

  ( 一) 监督的主体

  目前,我国广义上的公务员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党机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等,这些监督主体又分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主体和行政系统外部监督主体。
  1. 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主体主要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检查机关、审判机关和执政党组成。他们分别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检查公务员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的情况、对政府机关的领导人提出质询和询问、罢免政府机关的领导人等;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法律监督制度,制定法律监督条文,通过执法司法机关实施法律手段来监督公务员是否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对公务员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以法律约束其行为,使对公务员监督的范围、内容、形式和程序规范化、具体化、制度化和法律化”; 执政党即中国共产党主要是对公务员中的党员进行监督。除执政党之外,各民主党派和政协机关也担负着监督公务员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任务。
  2. 行政系统外部监督的主体主要由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和社会舆论等组成。社会组织的监督指包括工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政府公务员工作的监督; 公民个人对公务员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等形式实现;社会舆论监督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对公务员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的状况进行监督。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网民数量的增加,社会舆论对公务员的监督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落马的大小官员中因网络曝光的占有很大比例。所谓旁观者清,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尤其是社会舆论以其广泛的公众参与性、公开性有效的弥补了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的不足,对公务员的监督制约显示出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二) 监督制度

  目前我国的公务员监督制度主要由三部分构成:
  第一,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监督。首先党制定出路线、方针、政策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政府公务员负责实施,并对各级公务员执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其次中国共产党通过各级组织参与公务员队伍,形成党内监督。
  第二,公务员制度本身的监督。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履职和公共行政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上级公务员根据其下级执行行政政策的情况对其能力和职务升迁做出判断,来约束下级的行为; 另外,我国政府设立专门的公务员监督机构如各级政府的监察、审计等部门也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务员实施监督。
  第三,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群众团体等的监督。这种监督属于外部监督,不同于前两种,它的监督方式是舆论监督和组织监督,主要通过对公务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虽然我们有如此众多的监督主体和比较严密的监督制度,但是,现实生活中的腐败现象仍然层出不穷,由此可见这些机制和这么多的监督主体并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我国公务员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一) 监督主体方面

  根据我国的情况,虽然行政系统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主体众多,但是这些监督机构设置分散,没有自己的独立性,监督没有权威,不能形成一个整体的、强大的监督力量。首先,公民的监督权得不到保障,群众团体、社会舆论没有被赋予应有的监督权力,监督没有权威,常常会出被压制甚至打击报复的情况,导致人们监督的积极性不高; 其次,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没有日常的监督机构,如何行使监督权没有相应的实体和程序的法律规定,而且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都是同级党委的核心领导,地位和权力常常大于同级人大的负责人,难以充分尊重人大监督的权威; 第三,我国监督部门实行的是党委和纪委双重领导体制。纪委书记通常情况下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受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的双重领导,对同级党政领导成员难以行使有效的监督。

  ( 二) 监督体制方面

  我国已经形成的公务员监督体制虽然对公务员的履职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但该制度尚未成熟,存在很多漏洞。主要表现为: 1、不管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还是外部监督,在实际的监督活动中,由于隶属关系、利益关系等制约,往往存在着无权监督、无法监督的情况,最终往往是事发才去查处,而事前防范、事中监督的功能却被弱化。2、现实中我们对公务员的监督往往更重视上级和党内的监督,而轻视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主体的监督权由于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度保障而难以真正的行使。此外,我们对那些人们普遍认为不大会存在腐败情况的所谓油水较少的比如教学、环卫、科研和公益等单位缺乏监督,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郭美美事件”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公益事业监督的反思。3、我国的行政体制也使得法定监督机关的监督行为难以全面的开展,如行政监察机关需要向本级政府还要向其上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汇报工作,这样就很有可能出现被监督者比监督者位高权重而对监督者有恃无恐的情况,这就使得权力难以制衡,导致监督不能够落到实处。另外,监督的实际执行力度有限,对既定问题视而不见,或者仅仅停留在表面,对违法违规公务员的查处力度不够,造成监督流于形式。

  ( 三) 监督法规不完善

  另外,我国现有的公务员监督方面的规范大都局限于条例的规定,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就给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降低了监督效能。同时,我们的监督体制的执法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存在难以事前防范、事后监督以及调查取证这些腐败行为等现实问题。

  三、完善我国公务员监督制度的一些建议

  在严峻的反腐斗争形势下。我们应紧密联系反腐败斗争的实际,借鉴古今中外官员管理和腐败治理的有益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公务员监督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规范政府和公务员的行为。

  ( 一) 整合众多的监督机构,建立一个独立、权威的公务员监督机构

  大量事实和历史经验证明,对政府和公务员行为最有效的监督方法是建立一个独立、权威的监督机构。我们知道,在世界范围内澳大利亚、新加坡和我国香港政府的廉洁性都很高,究其原因,在于它们都有独立的行政监督机构。澳大利亚的监察专员公署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廉政公署,都是一个地位独立的不受任何政府部门管辖的独立机构,他们在制度设计的时候就排除了其他机构的干预与制约。新加坡实行侦控分离制度,侦查和起诉的权力分属于贪污调查局和检察署,保证两个机构能够秉公执法,不受外界干预,这样就减轻了对贪腐案件的调查难度。同时新加坡制定了《反贪污法》和《没收非法所得》、《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等以防止公务人员假公济私,这些法律法规符合工作实际,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我们需要尽快建立一种阻吓力量,一种能为我们社会贪污分子感到悚然畏惧的力量( 见中文版《1975 年廉政公署年报》)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要建立一个独立、权威的公务员监督机构,该机构必须不受其它行政部门的制约而只向最高行政机关或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它有权监督任何其他行政部门及其人员,它的经费、人员聘用等必须独立于其他行政部门,它的监督人员要经过专门选拔和训练,它必须有权进行独立调查,独立执行。此外它的运作还应该受到一套严格的监察与制衡制度所管辖。

  ( 二) 大力推进政府行为和公务员工资公开化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权力在阳关下运行,赋予人民群众真正的知情权和发言权,才能更有效的监督政府和公务员的行为。首先,要进一步促进政务公开。我国目前的政务公开现状给人一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感觉,很多地方政府公开的信息内容避重就轻,而且明显存在着滞后、不及时等情况。笔者认为我们不妨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政务公开的方式,形成政务公开方式多样化,公开范围扩大化和内容深度化的格局。其次,财产申报被认为是监督公务员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最有效的手段。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如1978 年美国政府颁布了《从政道德法》和《政府官员申报财产真实情况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必须将个人的、其配偶的和尚未独立的子女的财产进行申报。

  ( 三) 做好事中监督

  按照不同的监督时机,公务员的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个阶段。从监督的实际情况看,我们似乎对事前进行反腐倡廉教育和事后查处违法乱纪案件情有独钟,而对于一些正在滥用的权力,不去监督或不敢监督,处于监督不力的现状。事实上,事中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环节。我们的监督只有做到与行政权力的行使同步走,才能及时发现公务员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这样才能有效解决现行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严重滞后和监督不力问题。

  ( 四) 加强舆论监督

  在我国,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形式,舆论监督以其特有的公开曝光的形式产生的作用和效果显示出了很强的公众震慑力。从目前情况来看,新闻舆论已然成为腐败分子的揭短利器。在信息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一条新闻、一条微博、几张图片都足以使腐败分子现出原形。很多贪官不怕公安就怕记者,公务员的违法、腐败行为一旦被新闻媒体曝光于众,当事人往往会身败名裂,同时也给其他公务员也敲响了警钟。新闻舆论的监督一方面给负有查处腐败公务员职责的机构以压力,同时为他们提供舆论支撑。然而,承担着重大的法律责任的新闻媒体和公民个人,却没有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屡屡受到打击报复。我国宪法和法律已经赋予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批评监督权,那么就应该宽容、大度的接受他们的监督,切实保障他们的权利,并授予新闻舆论法律上的监督权力,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使其能够依法监督并充分发挥监督优势,成为促进公共权力规范运作、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有力工具。
  除此之外,促进我国公务员有效监督更重要的是要转变政府和公务员的观念,使他们真正从心理上认同自己的公仆、服务者等身份,减少被监督时的抵触情绪。同时,必须加强对公务员的家庭成员特别是公务员的配偶、子女的监督力度,很多公务员虽然自己能够廉洁自律,但最终却落个锒铛入狱的下场,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祸起萧墙。就像清官张玮所言: “为清官甚难,必妻如仆,皆为清官,而后清官可为,不然则败其守矣。”四、结语英国阿克顿爵士说过一句名言: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也说过: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
  对公务员进行有效的监督既是规范公务员行为同时也是监督行政权力行使的内在要求。然而任何一个制度的建设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应在实践中及时发现并解决该制度的不足之处,同时,完善公务员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上确定外部监督主体的正当地位,从而形成一个多管齐下、行之有效的公务员监督制度。

  参考文献:
  [1][2]郭黎明,杨易华. 对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的一点思考[J]. 文教资料,2006( 7) .
  [3]鄂铁军. 试论如何改革我国公务员的监督系统[J]. 辽宁工学院学报,2001,3( 04) .
  [4]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上册) [M]. 西安: 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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