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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私立学校法》的内容解读与评价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3-10 共3593字
论文摘要

  引言

  台湾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是建立在法律保障基础之上的,台湾私立高等教育比较发达,这在一定程度上归功于其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私立学校法》的出台,保障了台湾私立学校各项工作的有法可依。

  1 《私立学校法》内容解析

  1.1 立法宗旨

  在《私立学校法》中明确规定:“为了进一步促进私立学校实现多元发展,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私立学校的公共性,通过鼓励私人办学,进而增加国民就学的机会”。通过《私立学校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确立筹设私立学校的权利义务主体这是立法的宗旨,同时提高私人办学的自主性,并且允许同一法人设立多所学校。

  通过对《私立学校法》进行分析可知,建立《私立学校法》的侧重点就是促进私立学校的多元健全发展,同时可以提高私立学校的公共性,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国民求学的机会。

  1.2 私立学校性质与地位

  按照《私立学校法》的规定:“设立各级、各类私立学校,一方面需要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需要学校财团法人申请”。可以看出,在台湾,设立私立学校需要具备财团法人的资质,并且其性质属于财团法人。在台湾私立学校与财团法人合二为一,国内学者将其称为“公益性的财团法人”。在制定《私立学校法》时,对于私立学校的地位,在其立法的思想中包含了“私立学校的补充性、非营利性、公共性等特征”。在制定《私立学校法》的初期,对于私立学校来说,仅具有补充地位,因为在当时某些类型的教育中,私立学校是被禁止的对象。在国民教育阶段,私立学校处于特殊、补充的地位。在私立学校规程时,私立学校没有规定法人必须是财团,但是,将私立学校定位非营利性组织。同时在私立学校规程中,明确了私立学校的公共性,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受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相比同样具有公共性。

  总体分析,对于私立高等教育公益性事业的性质,在《私立学校法》中有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私立教育的公益性给予了强调。在《私立学校法》中,对于财团法人的性质给予明确规定,与公立学校相比,私立学校的地位同样重要,并且具有公共性。

  1.3 私立学校的设立、审批与终止

  《私立学校法》明确规定,学校法人设立私立学校,以及申请设立、改制、合并或停办私立学校,通常情况下需要参考各级学校法令的相关规定,同时私立学校的主管机关需要对地区学校的分布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关于筹设立案的期限,私立学校的筹设及立案学校法人需要在办理法人登记后三年内完成。

  《私立学校法》对立案与审批的规定,包括了对私立学校申请立案许可文件的规定、校基金专户存储的设立、招生拟定事项的核定等问题。首先是对立案许可文件的要求的规定,学校法人完成筹设后,通常情况下需要提供相应的登记证书,以及有关校地、校产、图书等详细资料,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向学校主管机关申请立案。

  对私立学校的合并、变更、终止及清算问题,《私立学校法》规定:学校法人与其他学校法人合并以及学校之间的合并,必须拟定合并计划与合并契约,经会计审核财务情况后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办理。核定前征求私立学校咨询会意见。合并成功后的新学校继受因合并而消灭的私立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合并存在异议的采取其它方式办理。私立学校改制为其它类型学校时,其学校法人应拟定改制计划,报主管机关审核,听取私立学校咨询会的意见。私立学校存在问题的,经主管机关核定后停办;办学目的有窒碍难行,或遭遇重大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继续办理,依本法规定学校主管机关需要限期命其处置,或整顿改善,届期未处置、改善,报经法人主管机关核定后解散。

  1.4 董事(理事)会制度

  《私立学校法》规定,董事会一般由 7~21 人组成,其中董事每届任期为四年,如果连选可以连任;对于资格的限制,在董事总额中,董事相互间有配偶及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之关系者不得超过三分之一;通常情况下,董事为董事会创办人,不经选举而连任;对选举董事,在当届董事任期届满二个月前,董事会应开会选举下届董事。另外,法规还详细说明了董事的补选、解除、消极资格,以及相关的罚则等。

  总体看,《私立学校法》要求湾私立学校必须设立董事会,其决策机构较为明确。从董事会及成员的产生的办法上看,《私立学校法》规定的较为详细,在董事会成员人数的规定上有明确要求,董事相互间有配偶及三亲等,在董事总额中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这也就有效保障了董事之间的互相监督。

  1.5 奖励、扶持

  对于私立学校奖励、补助的条件、对象等,在《私立学校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私立学校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学校经营的比较完善,并且经营绩效比较好,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主管机关等需要对学校法人、校长或有关人员等进行奖励。在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的过程中,政府的奖励补助金要对学校自身、董事会及校长、行政员工等进行全覆盖,确保奖励范围的广泛性,同时确保奖励方式的灵活性,主要表现为:一方面颁发奖金,另一方面颁给奖匾、奖词等,通过奖励在一定程度杀过鼓励其为学校做出更多的贡献。

  总体看,对私立学校进行奖励与扶持,在《私立学校法》中都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并且对奖励与补助私立学校的条件、对象、方式以及减免赋税的措施等也有具体的说明。

  1.6 税收

  根据《私立学校法》的规定:“如果私人、团体对私立学校进行捐赠,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机构或部门需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奖励,一方面依法予以奖励,另一方面根据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的相关规定给予免税”。对此,胡建波认为,与台湾相比,在捐资办学抵税方面,大陆具有更大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大陆教育部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细则》中明确,对“捐赠办学部分”,允许捐赠人百分之百抵税,而台湾规定“个人之捐款,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百分之五十”。

  总体来看,私人或团体对私立学校进行捐赠,一方面需要制定措施给予奖励,另一方面按照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等相关规定进行免税,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私人、企业对私立学校进行积极的捐赠。
  
  1.7 教职工、师生权益保障

  按照《私立学校法》的相关规定:“各级各类私立学校校长、教师之遴用资格,依公立同级同类学校之规定”。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教师的聘任、使用方面,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之间没有区别。对于教师的待遇,与公立学校的教师相比,实际上私立学校的工资普遍比较高。除此之外,台湾还成立了“全国性私立学校教职员工退休抚恤基金”和“全国性私立学校教职员工退休抚恤金管理委员会”,其组成主要包括私立学校的董事会、教职员工以及行政机关代表,统筹办理与基金相关的问题,保障教职员工福利及工资的及时发放等问题。在教师进修和学习上,其费用由学校或相关部门支付。教师的保险问题,采取政府补贴政策,由“中央”与省市政府编入财政预算拨付。另外,《私立学校法》对学生及受教育者的权益保障也给予规定,与公办学校的学生相比,私立学校的学生享受同等的待遇,同时也享受政府设置的奖学金和助学金,对其发放应有的政府资助。

  总体分析,《私立学校法》没有直接规定教职员工、学生所享有的具体权益,更多的则是通过程序来实现教职员工的基本权利保障。

  2 《私立学校法》述评

  《私立学校法》是私立高等教育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在台湾私立高等教育法规建设中处于核心地位,标志着台湾地区私立教育领域专项法的诞生。

  2008 年 1 月修正的《私立学校法》,在台湾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并顺利通过,表明了过去主管机关对私立学校基于管理的监督形态即将成为历史,更意味着未来私立学校应积极思考自身定位,建立学校整体发展机制,以发挥其特色。

  《私立学校法》的出台,使台湾私立高等教育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私立教育体系,而该法的历次进行修订和完善,满足了社会形势需要,有效解决了私立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使法规、条例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同时,在台湾私立高等教育的法制化建设过程中,大部分法规都凝聚了专家、学者的心血,反映出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在法规制定过程中的有力结合,从而使私立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更具合理性。

  3 结语

  在大陆和台湾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史上,《民办教育促进法》与《私立学校法》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民办或私立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建设的里程碑。台湾的私立高等教育起步较早,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私立教育体系。在政策规范方面,台湾《私立教育法》颁布于 1974 年,比大陆《民办教育促进法》早了三十多年,在内容上,较之大陆《民办教育促进法》内容更为详细、具体。另外,由于市场经济发达,台湾的私立高校发展迅速,社会中形成了私人办学的良好氛围。为了进一步推进大陆民办高校的法制建设,逐步完善民办高校法律法规建设,本文对《私立学校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分析与述评,以期在分析和评述中找出可借鉴之处。

  参考文献:

  [1]周志宏.私人兴学自由与私立学校法制之研究[M].台北: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出版,2001:11.
  [2]叶鑫军.海峡两岸民办教育法比较研究[D].杭州:浙江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3]郑金贵.台湾高等教育[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1.
  [4]参见台湾立法院《私立学校法》修订草案,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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