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备受人们的关注,特别是竞技体育给人们带来了全新的体育视野,积极向上的体育精神鼓动人们奋勇直前,激烈精彩的体育比赛给人们带来不一样的视觉体验,英雄的体育明星让人们多了几分崇拜。当然竞技体育也有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在球场上球员相互攻击,球员殴打裁判,球迷聚众斗殴,相关数据显示暴力事件每年都会发生数起,2000 年吉林男篮主场迎战广东队,一些主场球迷多次向场内投掷杂物, 致使比赛一度中断;2005 年美国南加州天使棒球队的13 岁小投手在赛场上把对方 15 岁球员一棒打死;2008 年一名业余足球俱乐部的教练用头撞断主裁判的鼻子;2011 年的一场国内乙级联赛中,广州二队球员朱鹏飞当场追打裁判,事后被终身禁赛;2012 年 12 月 2 日荷兰 41 岁的荷兰边裁理查德?
纽文霍伊岑遭到几个十六七岁球员的围攻,一天后在医院去世;2014 年 2 月 18 日,新疆队主帅崔万军与球迷产生冲突,他捡起地上的矿泉水瓶愤怒地砸向球迷。这样的暴力事件越演越烈,毫不夸张的说这是一场恐怖行为,球场暴力无疑是一颗重磅炸弹,威胁着体育的和平与文明。因此治理球场暴力迫在眉睫。本文就是就球场暴力的法律治理提出相关对策,试图为我国的球场暴力实行法律规制尽绵薄之力。
一、球场暴力的内涵
要寻找治理球场暴力的有效途径,首先必须要廓清暴力、体育暴力、球场暴力等范畴的真实含义,厘清球场暴力的各种表现形态。
1、暴力的概念
在《辞海》中,暴力一词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强大突然来的、过分急躁的,容易冲动的、凶恶残酷的、糟蹋,损害;《布莱克法律字典》将暴力定义为“:非法的肢体力量行为,力量的滥用,并导致侵犯他人基本权利,与法律、公共自由相违背”;从社会心理学来说暴力是一种传染,暴力能带来感官上的直接冲击;在刑法学中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尽管对于暴力一词,从不同的视角有着不同的解读,但是在认为“暴力是一种故意的攻击性行为,并且造成身体的侵害”这一点却是共同的。(要逐一考证)
2、体育暴力的概念
对于体育暴力,在学界也尚存争议,从刑法的角度看,竞技体育暴力行为,是指在正当的对抗性体育比赛中,在比赛过程中、比赛现场,参赛的运动员、裁判员或者现场的观众以超越比赛本身,故意犯规超过必要限度,故意造成另一方参赛运动员、观众或者裁判重伤或者死亡犯罪行为。曲伶俐认为“体育暴力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也不是正当的业务行为,绝大多数体育暴力行为属于不道德行为和违法行为,严重者属于犯罪行为”。
翟继勇认为“体育暴力分为建设性体育暴力和破坏性体育暴力。建设性体育暴力是体育固有的一种属性,是特殊形式的冲突 ”。破坏性体育暴力是具有现代化体育特征的暴力,是竞技体育的异化,为社会带来不和谐甚至混乱,包括运动暴力、看台暴力和混合暴力。因此,笔者认为,体育暴力是参与竞技体育的主体之间、发生在体育竞赛的现场和竞技体育过程中不同形式的冲突的违法犯罪行为。
3、球场暴力的概念
球场暴力是竞技体育暴力的最常见的一种形式,也是体育界和体育学、法学界最为关注的一种暴力。当然,对于什么是球场暴力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定义:《大辞海·体育卷》将球场暴力定义为“:因球类竞赛诱发的,由运动员、球迷或相关人员参与的,具有明显违背体育规范的身体攻击行为。主要表现为运动员的恶意侵人、运动场上的斗殴、球迷的骚乱等。”阎小良把球场暴力从广义上界定为“:球迷或球员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情感等方面的非理智行为,甚至对体育运动观念的曲解和误导以及任何收买、侵犯、偏离和歪曲体育运动概念的东西。从狭义上把球场暴力界定为:球迷骚乱(亦称球场暴力)是一种激情犯罪行为。激情是一种比较激烈的、爆发性的、时间短暂的情绪状态”。王家力从发生的形式定义指出球场暴力是指在体育活动中,竞技人员与竞技人员之间、竞技人员与非竞技人员之间和单纯的非竞技人员之间所发生的暴力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球场暴力是在球类竞技体育现场的比赛期间、发生在竞技体育现场、球员身体直接接触较多的球类运动中、直接参与球场运动的主体之间(包括在现场的球迷)所发生的加害他人,致他人伤害、死亡或者致公私财产损害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基于此,笔者认为,球场暴力应该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从时间上看,应该是指发生在球类竞技体育比赛期间,即比赛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之前,因此比赛之前或者比赛结束以后的暴力不在本文研究之列;第二,从地点上来看,应该是发生在球类竞技体育比赛的赛场,至于赛场外发生的暴力则不认为是球场暴力;第三,从发生的主体看,应当是参与球类竞技体育的各类人员,包括运动员、裁判员、观众以及相互之间的冲撞;第四,从项目的内容看,应当指身体有直接接触的球类运动,如足球、篮球、橄榄球、冰球等,而羽毛球,乒乓球、网球等球员身体之间无直接接触的项目,因为不具有典型意义,本文不做研究;第五,从发生的情节看,应该是指达到了违法或者犯罪的情节,包括致伤、致死或者公私财产损害的后果。
二、球场暴力的成因
球场暴力已经不仅发生在球类运动发达的欧美国家,在球类运动尚不发达的亚非国家也屡见不鲜,且球场暴力蔓延之广、次数之多、后果之严重已经影响到了球类运动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备受人们关注,探究其发生的根源是依法治理的前提与基础,意义非凡。
1、球类竞技体育运动本身的特殊性
球类竞技体育运动的特殊性产生球场暴力的首要因素。运动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比赛的激烈程度,例如篮球、足球、橄榄球、冰球等运动,身体接触多、对抗性强、竞争性强、运动节奏快,而且场上比赛氛围紧张、运动技术创新多变、个体水平之间存在差异。因此容易诱发运动的暴力倾向。
2、球员或者球迷的个体因素
球员和球迷的个体因素也是导致球场暴力的重要因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球员个性特征球员本身的身体唤醒水平高低、球员心理对于突发状况的应变能力和对于比赛结果的重视程度决定了比赛过程中的心境状态,如果球员个性冲动,过于在乎比赛结果,很容易对于场上的对手甚至裁判宣泄自己的不满,从而成为球场暴力的导火索。另外,我国球员的文化教育与运动技术训练一直以来存在着矛盾,对于球员最大影响的教练员的科学文化水平也整体不足,大部分是运动员出身,凭经验教学,不够重视运动员的文化素养培训,因此球员对于暴力事件的认识缺乏足够思想认识和法律意识。
(2)球迷的个体差异球迷在观赏比赛的过程中,往往特别关注自己所喜爱的球队或者球星,也就更容易感性看球,一旦球队受的不公平的待遇或者连续丢失进球机会,特别是关键比赛,容易导致攻击性的行为。其次,球迷受教育的程度不同,从众的心理也容易导致他们被一些外界因素的干扰,集体抗议,造成球场暴力。
3、其他因素
除了上述因素以外,还有一些其他不可或缺的因素,容易引发球场暴力:
(1)比赛的商业化随着现代比赛的发展,很多赛事融入了政治,经济因素,赢得一场比赛会带来丰厚的物质奖励,球员在金钱的诱惑下取胜心理发生了变化,为了达致目的不惜采取任何手段,这为球场暴力的发生无疑提供了潜在的威胁。
(2)道德与法律观念的缺失回顾近年来中国球类运动的风云变幻,每每是裁判员的黑哨、运动员的假球风波在一片骂声中偃旗息鼓,但是此类现象并没有就此灭绝,球场上裁判员违反职业道德、运动员违反比赛规则、球迷不遵守赛场纪律等现象屡屡再现,凡此种种,均折射出道德与法纪观念淡薄,这就为球场暴力事件催生了土壤。
(3)媒体评判现在传媒的传播越来越迅速,捕风捉影的不实报到,刻意描写暴力镜头,倾向某一事件,甚至伤害球员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为球场暴力埋下了潜在的祸根。
三、我国球场暴力的法律治理
球场暴力作为一个全球的社会性问题,需要我们对其进行控制,没有严厉的惩罚措施和有效的监管机制,球场暴力的治理等于一句空话。寻求体制机制后面更深层的原因,法律治理才是当下最有效的措施,西方很多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在立法和执法上采取了颇为有效的措施阻止球场暴力的恶性循环,这对于我国治理球场暴力的法律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参照。
1、国外球场暴力立法的借鉴
对于球场暴力的法律治理,在球类运动发达的西方国家早有先例,尤其是在球场暴力立法方面可圈可点,值得我们借鉴。
(1)英国:全面规制,依需修正从 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开始,英国进行有关球场安全与球场球迷行为方面的立法工作, 陆续出台这方面的法案有《:体育场地安全法案》(1975),《运动竞赛法案》(1985),《公共秩序法案》(1986),《体育场所安全和消防安全法案》(1987),《足球观众法案》(1989),《足球犯罪法案》(1991),《刑事审判法案》(1994),《足球(骚乱)法案》(1999),《足球骚乱法》(2000)。 英国对于球场暴力的“足球流氓”全部都是送进监狱。规定对受体育禁令约束的人在体育比赛前到警察机关进行报到,将受禁令约束者的信息向赛事组织者传递等。制定针对球场暴力分子的有关措施时,尤其要考虑到人权方面的法律规定。
(2)意大利:专门立法,严惩暴力意大利有一部完整的足球法《反足球暴力法》,是由意大利足协代表大会制定,意大利议会批准的,然后以总统令的方式颁布。这是一部保护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合法地位和利益的法典,打击和惩罚一切违反足球法的人和事的工具。这部足球法共有 10 章总计 687 条,其中第六章体育违法惩治条例是该法的核心。2003 年 2 月 21 日意大利通过了新的《反球场暴力法》,允许警方在球场暴力发生后,可以拘留闹事嫌疑人达 36 小时之久,而如果有明显的犯罪证据,则可以将这一时间延长到 48小时。
意大利的法律处置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直到追究法律责任、判处徒刑、关进监狱等。从刑事法的角度对较为严重的球场暴力行为进行处罚。在意大利,为对付国内日益猖獗的足球流氓问题,意大利国会通过了一项意义深远的《反足球暴力法案》,有球场劣迹记录的球迷,执法部门有权要求他们远离球场,并定期去当地警察局“报到”,以便于警方的监控。肇事情节严重者可以受到轻则 3 个月、重则 3 年的监禁处罚。
(3)欧盟:欧盟体育暴力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但是从欧盟法律政策的角度对体育暴力进行规制则是近一二十年才开始的事情,欧盟各机构以及欧洲理事会都制定或者颁布了有关的政策或者决定,在欧盟范围内也有一些有关体育暴力规制的国际公约。在体育暴力与欧盟司法合作贩卖,《申根协定》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此外,内部司法审查以及跨境刑事合作也起到一定程度的规制作用。欧洲杯足球比赛所采取的一些规制措施足球暴力的措施可以作为欧盟控制体育暴力的例证。
综上所述,上述国家都认识到法律治理是解决球场暴力的最佳途径,并且立法之后的严惩措施确实有效的控制了球场暴力发生的次数与球场暴力带来的严重后果,保障了运动员、裁判员、球迷之间的相互权利。尽管法系不同,国情相异,但是在对于球场暴力的法律治理方面的做法有许多共识,值得我们借鉴:第一,大部分国家颁布了成文法律条文,有的还专门颁布了反球场暴力法;第二,依靠司法机关统一执法,摒弃行业自律带来的各自为政。对于球场暴力的处罚方面,都是通过法院进行判决,并且对于严重的暴力行为都进行了刑事处罚。第三,寻求国际合作,发挥球场暴力法律治理的协同力。如通过国家条约达成一致。
2、我国球场暴力的法律治理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完全移植国外的做法可能会造成水土不服,结合我国国情首当其冲。我国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出现了球迷骚乱和暴力事件,但是一直没有寻找到一种合理的治理方案,根据我国的制度现状,专门立法规制球场暴力是有难度的,但是球场暴力也不是无法可依的,主要根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对闹事的人进行惩罚,采用各个单项协会制定的《赛区安全秩序规定或竞赛管理办法》来对违规的运动队和赛区组织单位进行经济和行政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球场暴力的处罚重点都在针对球迷的规制,对于球员与裁判员的处罚非常轻微,都归结于体育社团,或者协会处理。”
由此可见,笔者认为,在治理球场暴力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我们当前应当要着重于法制宣传教育、立法完善和强化执法。
(1)加强法制宣传,强化法律意识
体育比赛的坏境应该是和谐的,运动员之间要相互尊重,运动员与裁判之间要相互尊重,运动员与观众之间要相互尊重,比赛中要引导正确的体育竞赛精神,不是个体的情绪渲泄,要加强运动员,裁判员,观众的法制教育,树立他们良好的法纪观念,充分认识球场暴力的巨大危害,提高赛场突发状况的适应能力和心理情绪控制能力。
对于每一场球赛都要有客观的认识,特别是球场的公平公正公开要大力宣传,要明白无误地宣告,对于球场暴力事件的处理要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对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停赛、取消比赛资格、终身禁赛等行政处理;情节较重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要依照相关法律处理。这些内容要宣传到位,强化法律意识,不仅仅是批评教育和罚款而草草了事。
(2)加快完善立法,建立完备的法律规制体系
有的学者指出,法学界应当包括立法者,仅仅把球场暴力的主体定格在非竞赛主体,而对竞赛主体的处罚则交由有关的体育社会团体进行。其结果是竞赛主体的部分球场暴力行为逃脱了《体育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法学界包括立法者应放大球场暴力的范畴,把竞赛主体对非竞赛主体的暴力行为也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范围,从而更好地达到约束竞赛主体行为、保障普通球迷的“体育权利”的目的。各单项运动协会依据自己的“行规”来处理发生暴力行为只是一种行政上的办法,仅仅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多少有一些力不从心的感觉。
因此笔者认为,问题不仅如此,我们要完善惩治球场暴力的立法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可以在《体育法》修改时对于球场暴力做出明文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可以在条件成熟时由立法机关制定统一的惩治球场暴力的专门法规。
(3)加大执法力度,严惩球场犯罪
虽然我们都意识到立法是当前解决球场暴力问的根本方法,但是我们的量刑太轻,大多数以罚款和停赛处罚,很少进行刑事处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样的惩处力度导致了球场暴力事件的频繁发生。因此关键的问题除了立法还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惩犯罪。
借鉴国外的成功案例,根据我国的基本现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球场暴力的条款规定,加大对球场暴力事件的处罚力度,提高实施非理智性行为的风险。对性质极其恶劣事件、屡教不改球员或者球迷进行高额罚款外,要进行终身禁赛,对于已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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