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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探析(4)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7-01-13 共17716字
  四、恐怖主义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无辜者
  
  美国学者亚历克斯·施米德对109个恐怖主义定义进行研究,表明恐怖主义侵害的对象为无辜者,包括平民、非战斗人员、中立者、局外人。《美国法典》第22篇第2656节将恐怖主义袭击的对象规定为“非战斗性”目标。对“非战斗性”目标的界定,是根据美国国务院《2001年全球恐怖主义状况报告》的规定:包括与冲突无关的平民、一般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参与武装的军事人员和不存在军事对抗下的军事设施和军事人员。在这里,恐怖主义的对象被认为是“无辜者”.但也有很多国家未作出此类规定,如德国宪法保卫局将恐怖主义的对象规定为人民和其他人的财产;《法国刑法典》第421(1)条规定恐怖主义的对象为人身、财产及计算机信息等方面;意大利1978年规定恐怖主义的对象为个人和财产。
  
  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在定义“恐怖主义”时未规定其对象,也未将其对象限定为“无辜者”.根据该定义对“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这一直接目的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刑法将暴恐犯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作法,可以看出,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并不认同“恐怖主义的对象仅限于无辜者”的观点。根据我国法律,恐怖主义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成员。从犯罪学的角度考察,恐怖主义的对象是确定群体的不特定个体,包括但不限于“无辜者”.
  
  (一)恐怖主义的对象是确定群体的不特定个体
  
  恐怖主义者侵害的群体是不确定的,既可以是无辜的平民,也可以是政府工作人员及其领导人。传统恐怖主义犯罪打击的对象主要是具有特定象征意义的知名人士,如特定身份者(如总统、外交官、新闻记者等),或者在针对特定的空间(如外交设施、政府设施)实施袭击时殃及无辜。如1972年慕尼黑奥运会期间,恐怖组织“黑九月”绑架杀害了11名以色列运动员;1978年4月,意大利“极左”恐怖组织“红色旅”绑架了内阁总理阿尔多·莫罗。后来,恐怖主义者侵害的群体开始转向“无辜者”,以并非属于“自己人”的无辜群众或公用设施为目标进行恐怖袭击,进而对国家制造政治压力。如1976年6月24日,法航139航班从以色列特拉维夫飞往法国巴黎途中被4名恐怖分子劫持,机上共有242名乘客和12名机组成员,劫机者要求以色列、联邦德国、法国、瑞士和肯尼亚政府释放53名在押人员作为释放人质的条件。1977年10月13日,联邦德国汉莎航空公司航班遭到劫机,劫机者要求联邦德国和土耳其政府释放13名在押人员作为交换条件。〔18〕46-481994年以色列恐怖分子向在希伯伦市清真寺内做祈祷的巴勒斯坦人疯狂开枪,致66人死亡、400多人受伤。2004年9月1日车臣恐怖分子实施的“别斯兰恐怖活动”造成含186名儿童在内的330人死亡,制造了俄罗斯历史上最严重的恐怖事件。近年来国内外发生的重大暴恐事件的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平民。
  
  恐怖主义者侵害的群体之所以逐渐转向以“无辜者”这一脆弱对象,一方面是因为各国加强了对重要目标的保护,恐怖分子难以下手,恐怖主义者侵袭的对象只能由原先的象征性目标转向无法防备的软目标;另一方面,恐怖分子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以违反社会公德、侵害无辜者的手段实施暴力行为,也更容易造成普遍的社会恐慌,给国家、政府造成更大的压力,从而使其更有可能获得与国家进行“平等交易”的机会。目前,恐怖主义犯罪侵害的范围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逐步扩大到公共机关、旅游景点、民用住宅等。
  
  恐怖主义犯罪侵害的具体个体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当今恐怖主义犯罪大都选择袭击不特定的个体。恐怖主义者的直接目的是制造社会恐怖气氛,使社会陷入恐慌状态,袭击不特定个体会使大众产生不安全感,由此产生的社会恐慌效果尤为强烈,进而能够有效地对国家、社会造成压力。具体个体的不特定性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具体个体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既无法预见也无法控制。如2014年昆明火车站“3·01暴恐事件”,恐怖分子对其砍杀的对象不加选择,对砍杀的人数无确定预期,从其内心考量是能杀多少杀多少、砍杀的人越多越好。正如意大利法学家隆尔巴迪所认为的,恐怖主义就是不分青红皂白的行为,它并不旨在打击视为敌人的人,而是图谋制造动乱和恐惧,至于具体的受害者是谁,它漠不关心。〔19〕185-186
  
  由此可见,当今恐怖主义犯罪袭击的对象具有群体确定性、个体不特定性的特征。
  
  (二)恐怖主义的对象具有选择性
  
  恐怖主义对象的选择性表现在:对具体时点出现在具体空间内的袭击对象是精心选择的。美国兰德公司恐怖主义研究分析家、国务院顾问布赖安·詹金斯认为恐怖主义的目标不是实际的受害者,而是旁观者,恐怖主义就是个剧场。〔19〕1恐怖分子是精心选择袭击时机、袭击地点,如我国和田地区“6·29劫机事件”选择在“七·一”前夕、乌鲁木齐“7·5事件”3周年前夕;昆明“3·01事件”正值“两会”前夕;乌鲁木齐火车南站“4·30事件”正值“五·一”小长假,而且该事件发生在***总书记4月27日至30日在新疆考察的最后一天;乌鲁木齐公园北街早市“5·22事件”发生在亚信会议召开期间。昆明“3·01事件”、天安门“10·28事件”、乌鲁木齐火车南站“4·30事件”、乌鲁木齐公园北街早市“5·22事件”等的犯罪地点也是经过精心选择的。所以,恐怖主义对象的选择性表现为选择具体时点出现在具体空间内的不特定个体,恐怖分子选择某一时机在某一地点实施恐怖袭击后,往往会对此时此地的人和物不加选择地进行恐怖袭击。
  
  (三)恐怖主义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无辜者
  
  将恐怖主义的对象限于无辜者的观点,来源于国际人道法关于战争行为规则中的“区分原则”,即把平民和武装部队中的战斗员与非战斗员、军用物体和民用物体以及军事目标和民用目标等区分开来,并在战争与武装冲突中予以不同对待;在战斗中消灭敌人、摧毁对方军事目标,都是合法的,但如果攻击非军事目标,如平民、平民居住区、教堂、红十字会救护站或设备等,则是不法行为。〔15〕500二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均将“在战争爆发以前或战争期间对平民进行的屠杀、灭绝、奴役、放火等其他非人道行为”认定为反人道罪。〔20〕226可见,“无辜者”的说法来源于战争法规---规制战争行为的法规。恐怖主义使用的是非常规暴力,并非战争行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不可能获得“交战团体”的资格。虽然可以把“反恐行动”称之为“反恐战争”,但这其实只是一种比喻。反恐时可能采用军事手段,但反恐其实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不能以规制战争行为的“区分原则”来限定恐怖主义的侵害对象并将其局限为“无辜者”.
  
  战争中军事人员和非军事人员、军事目标和非军事目标容易确认,但恐怖主义发生在和平时期,哪些是“无辜者”、哪些不属于“无辜者”,事实上无法区分。平民固然是无辜者,但不承担反恐职责的普通公职人员,理应也被认定为无辜者。承担着治理恐怖主义根源的职责但并不直接和恐怖分子武装对抗的公职人员呢?直接承担着反恐职责,但却不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公职人员呢?直接承担反恐应急处置职责,但在暴恐犯罪未发生因而尚未履行该职责的公职人员呢?远离反恐前线的领导人员呢?研究、宣传反恐问题的专家学者呢?这些人是“无辜者”还是“有辜者”?实在很难说清。而平民的“无辜者”身份似乎也不无商量的余地,因为他们均支持国家的反恐行动。可见,“无辜者”是一个十分含混的、似是而非的说法,不能成为法律概念。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恐怖主义,也并未将其侵害对象局限于平民。据《世界新报》统计,1980年代恐怖主义犯罪以平民为目标的占36.62%、商业目标占27.28%、外交目标占22.07%、军事目标占7.57%、政府目标占6.47%;1990年代以来,商业及平民目标占75%.〔21〕114-120这些针对外交目标、军事目标、政府目标实施的暴恐犯罪完全符合恐怖主义的特征,毫无疑问是恐怖主义。如1998年8月7日,美国驻坦桑尼亚首都达累斯萨拉姆和肯尼亚首都内罗毕的大使馆几乎同时遭遇汽车炸弹袭击的事件,共造成224人遇难、超过4500人受伤,该两起事件系本·拉登基地组织的当地成员所为;“9·11事件”中,恐怖分子驾机撞毁了五角大楼这一美国最高军事机关所在地的一角。车臣恐怖分子多次针对俄罗斯军事目标、政府目标进行武装袭击。这些事件均被国际社会认定为恐怖主义犯罪。所以,恐怖主义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无辜者,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并未采用“无辜者”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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