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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研究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8-29 共313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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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刑法中污染环境行为的界定探讨
【第一章】 污染环境罪研究引言
【第二章】污染环境行为概述
【第三章】污染环境行为的构造
【第四章】污染环境行为的认定
【结语/参考文献】污染环境刑法问题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1 章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引发人民强烈不满。良好的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之本,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进一步强化对环境的保护,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出了修改,修改后,罪名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然而,由于污染环境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学术界对污染环境行为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对污染环境行为与一般违法的污染环境行为的界限问题,与相关犯罪行为的界限在认定和处理上的混乱,导致污染环境行为的行为构造难以把握。本文选取污染环境行为法律问题作为研究内容,从阐释污染环境行为的词源概念出发,分析刑法上污染环境行为的定义,通过对污染环境行为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该行为的相关理论进行充实、细化,从而有助于司法实践对污染环境行为的理解和认定。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污染环境的成本越来越低,环境恶化的后果越来越难以承受,即使在造成环境污染事故须受刑法制裁的情况下,污染仍日益严重,社会各界对于刑法提高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制裁力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刑法的滞后性和僵硬性,使得环境犯罪得到轻纵,环境得不到合理保护,人们对生存与生活环境的要求远远无法满足。正是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大幅修改,使之成为现在的“污染环境罪”,试图改变该罪势微力薄的情况。

  行为是刑法犯罪构成中的基础概念,在刑法作评价时必须以厘清犯罪行为作为前提,准确界定犯罪行为本身,才能以主张刑法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概念做出准确界定的研究颇具实践意义。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将系统研究分析污染环境行为本身。

  1.3 文献综述

  总体而言,目前国内外研究污染环境行为的着作有很多,大部分是对污染环境罪概念及其各个构成要件分析,以污染环境行为为论文的深入探讨较少,关于论述污染环境行为的着作更没有。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研究较为成熟,日本学者在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研究举世曙目,堪称经典,如日本学者大塚直的《环境法》(有斐阁出版社,2006 年版)、滕木英雄的《公害犯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中山研一《公害犯罪:企业活动与刑事责任》(成文堂,1982 年版)。日本学者从公害对策法制出发,认为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惩处的是为了保持良好的环境,以最终保护人的生命、身体、财产。日本学者认为,公害是现代社会产生的一种新型犯罪,为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不受公害侵害,环境犯罪应摒弃通常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采用推定的方式判断因果关系,从而认定环境犯罪。日本学者对于污染环境行为是否应限定于企事业活动,是否属于经济行为也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国内学者对境外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体系和制度、刑罚设置进行一系列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其中代表期刊作品有赵赤,田信桥的《论西方环境刑法的发展形态及其启示》(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5 年)、李冠煜的《日本污染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研究及其借鉴》(政治与法律,2014 年第 2 期)、李云燕,沈灏的《德国环境犯罪介述污染环境犯罪立法研究》(环境资源与能源法,2010)、 张福德的《美国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及其借鉴》(社会科学家,2008)、陈航的《日本公害犯罪理论及其对我们的启示》(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这些文献以国外的立法进程和立法模式为研究对象,从立法完善的视角,探究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博弈下的法制发展,以期对我国的刑事立法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

  环境犯罪一直是国内学者研究的热点,当环境犯罪还是以重大污染事故罪的面貌出现时,就有许多学者对该罪的犯罪构成进行系统研究,如付立忠的《环境刑法学》(方正出版社,2001 年版)、赵秉志,王秀梅,杜澎的《环境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这两本书是环境刑法比较研究中较为完备的着作,涉及水污染、土地污染、大气污染犯罪研究等,其中对国内外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立法、我国的环境犯罪构成特征都做了详尽研究,对各个问题的探讨也达到相当深度。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污染环境行为掀起研究热潮,虽然有些文献增加了对犯罪行为本身的研究,但较多关注污染环境行为的“危险犯”、“结果犯”的争议,如赵秉志的《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年版)、高铭暄,陈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姜俊山的《论污染环境罪之立法完善》(《法学杂志)》,2014 年第 3 期)、潘晓东《论在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中应增加危险犯的规定》,这些着作从我国环境严峻的现状出发,提出我国在对污染环境犯罪立法过程中,应当注意建立一部现实的、可操作性的环境刑事法律。

  国内还有许多着作对污染环境行为进行了探讨,如学者陈忠林的《刑法分论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张明楷的《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 年版)、周光权的《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大量研究污染环境行为的论着和论文涌现,为污染环境犯罪的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很多便利,许多硕士研究生以污染环境罪的各个构成要件为硕士论文选题,如向孟毅的《论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立法之完善》(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11年硕士论文)、张德辰的《污染环境罪若干问题研究---以最新司法解释为视角》(华东政法大学 2014 年硕士论文)、余欣蓉的《我国污染环境罪研究》(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3 年硕士论文)等多篇硕士毕业论文。这些硕士毕业论文通过对污染环境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刑罚设置进行分析,进一步对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进行解读和研究。这些文献对污染环境行为没有进行专门的研究,刑法学界围绕污染环境犯罪所进行的探讨为进一步研究污染环境行为提供了很多线索,还有其他一些文献也涉及研究污染环境行为的认定问题。

  1.4 研究方法

  本文力图以我国污染环境行为的研究现状为依据,参考境外刑法对环境犯罪的相关规定,从污染环境行为的刑法概念和特征出发,阐释笔者对污染环境行为的理解,探讨污染环境行为构造(行为方式、行为对象),并最终对污染环境行为和相关犯罪行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险物品肇事行为)做出区别比较,以期准确对污染环境行为进行认定。

  本文在法律研究精神指导下,结合环境学、资源学等相关学科知识,以刑法学知识、行为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为基础,对刑法中污染环境行为进行探讨。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法解释学方法、例证分析方法、比较分析研究方法、归类分析方法和逻辑分析方法等。

  1.5 论文结构安排

  全文由 4 章组成,简要梗概及结构安排如下:

  第 1 章,本部分主要通过对目前的环境现状的分析,提出在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研究意义,简要列举境内外学者对环境犯罪研究的着作和论文,学界对于污染环境行为的研究仍严重不足,故而引出本文对我国污染环境行为的研究必要,并介绍本文的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安排;第 2 章,本章首先阐释污染环境行为的词源含义,并通过分析境内外环境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刑法学界对污染环境行为的不同界定来引出本文对污染环境行为概念的界定;第 3 章,本章主要论述污染环境行为的构造,通过介绍学界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方式、对象存在的理论争议,提出污染环境行为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排放、倾倒、处置”为表现方式的经济行为,对象严格限定为国家规定的有关有害物质;第 4 章, 本章首先阐释污染环境行为与非罪行为的界限,认为入罪行为应该严格以污染环境行为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为区分标准,并分析污染环境行为与相关的犯罪行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险物品肇事行为)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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