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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改进与完善建议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任东亚
发布于:2018-10-29 共3033字

  摘要: 在这个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里, 我国的经济社会更是快速发展着,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就不断的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进行探索, 不断起草、公布以及完善我国的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经济的急速发展也不断要求就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建设完善更为重要, 物权法、民法作为其中之一也是不可忽视的, 而善意取得作为物权法和民法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值得人们所重视的, 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

  关键词: 物权法; 善意取得制度; 改进和完善;

物权法论文

  善意取得制度可能除了相关专业的人们其他人不常听见, 但实际上它存在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被每个人都在接触, 只是我们从未去了解过它到底是什么。在摘要中我们已经提到了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和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虽然善意取得制度在中国的发展还不够完善, 但它在历史上并不是一个新出现的制度, 早在日耳曼法中就已经提到了善意取得制度, 但那时并叫做善意取得制度, 里面将其称作为“以手护手”, 里面就其还做了一些定义, 但从本质上来说, 他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前身, 我们可以得出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 它的存在, 没有被历史所遗忘是有原因的, 在中国, 善意取得制度并不是很全面, 里面有着或多或少的问题, 所以我们需要找到问题并改正, 逐步的将其逐渐完善。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

  想要深入了解一个东西,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便是它的定义, 或者说是它的概念, 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的去理解它的内涵, 循序渐进, 逐步深入。那么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呢?就定义来说, 善意取得指的是受让人接受该动产时是善意的, 就可以依法取得这个动产的所有权, 这样不难得出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动产所有权的占有者将其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其他人, 但是可能这个动产占有者是无权将这个动产转移给第三人的, 但是如果取得这个动产所有权的第三人即受让人是出于善意的, 即是善意受让人, 它仍可以依法取得这个动产的制度。

  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

  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是随着我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 我国的经济活动范围不断扩大, 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也逐步完善,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等等, 这些都促使了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然而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和西方的很多国又有不同之处, 我国就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不仅仅是借鉴了西方国家善意取得制度的优点, 并且在这之上我国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改善和创新, 将其与中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

  三、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改进与完善

  (一) 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登记制度

  很多国家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仅仅适用于动产, 而我国在这上面做出了拓宽, 将善意取得制度也运用在了不动产上, 这是一个与众不同的决定。但是这个为执法部门增加了一定程度上的难度, 要将不动产纳入善意取得制度中去就必须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步骤, 它可以保护不动产所有权人对于不动产的权利, 它在很大的程度上可以保护权里所有者的权益。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有两个特例, 分别是土地所有权和违章建筑。众所周知, 我国是社会公有制的国家, 我国的土地是公有的, 是集体所有的, 不是私有的, 所以并不存在土地所有权的个人拥有权利, 所以就不存在善意取得这个说法。而违章建筑则是因为违反了法律, 就如赃物一般, 这是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的。

  (二) 对脱离物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完善

  我们都知道不管在什么事件中都有轻重缓急之分, 在这些法律法规中也有重要组成部分的说法, 就如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那么什么又是善意取得制度中的重要部分呢?它的重中之重的部分又是什么呢?善意取得制度中脱离物善意取得就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在我国现在的国情下, 我们需要对脱离物的定义、它的范围进行更加细致的界定。脱离物从通俗上来讲就是其从原所有权的拥有者手中脱离的物品, 这里面不仅仅是指物的所有权的拥有者将其转让给第三人, 这里面也包含了遗失物、盗窃物等等, 这是不受原所有者所控制的。这些物品在市场上流通, 第三者并不知道这是遗失物或者是盗窃物, 所以会对其进行购买, 但实际上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这是一个十分大的分歧。很多人认为赃物是不适用的, 但又有一些人认为受让人并不知道这是赃物的情况下, 通过正当的法律交换手段得到的物品是属于善意取得的, 所以是适用, 就这个点上我们应该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明确出一个能让大众心服口服的方案。

  (三) 明确“善意”的认定标准

  在理论上来看, 善意取得有着三个争议, 第一个争议是不动产到底能不能够归为善意取得;第二个争议是赃物、盗窃物等能否属于善意取得;第三个争议就是我们到底该怎么判断第三人或是说受让人是不是善意取得。这里我们需要探讨的就是第三个争议, 实际上前两个争议在之前的言论中我们已经或多或少的提到了, 所以这里就着重讨论第三个争议。善意取得的认定标准是一个模糊的界限, 实际上在法律中对其的说明也是模糊的, 善意取得必须与恶意取得有一个明确的界限, 如果没有, 那么就会助长犯罪, 使得小偷横行霸道出售出卖赃物。所以明确“善意”的标准是十分重要的。我认为对善意的推定可以根据受让人得到所有权转让的时间上来推定, 即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时间是多久, 是否符合交易的规则, 根据时间来推定是否属于对财产所有权有处分权利。第二个小点我认为我们还可以用受让人的文化程度或是说文化水平来推定是否为善意取得, 为什么可以这样呢, 就当代社会来说, 人们的文化素质水平是逐步提升的, 步入大学或者大专之后都会学习自己相应的专业, 那么这里就有划分点了, 具有专业知识的、没有专业知识但却有较高文化水平的、没有专业知识并且文化水平也不高的等等, 推断其“善意”的标准是可以与其相结合的;最后一点便是应该在法律文件中明确特殊情况, 这是很多法律法规中都会提到的, 比如我们可以认为子女、夫妻之间是无权私自转让对方的财产所有权的, 就这个而言我们可以推定为不是善意取得, 而是推定为恶意取得。

  四、结语

  综上所述, 我们首先明确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中组成部分, 但善意取得制度又与其他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紧密结合不可分割, 这就要求我们不能仅仅将其当成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 而是将其当成整个法律制度的一个部分。总体上来说我的国善意取得制度还是比较成功的, 但是善意取得制度现在是不完善的, 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大大小小的问题, 这是我们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进一步定义, 明确善意取得的界限, 对其进行深层次的研究都是十分必要的, 我们需要增加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明文规定更加的全面, 更加的细致, 更加的结合事实实际, 更加的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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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任东亚.浅析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J].法制博览,2018(22):18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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