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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协议致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1-02 共11013字
  夫妻财产制契约的身份财产行为性质,决定了其不能适用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应当采用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面由学术堂为大家整理出一篇题目为“夫妻财产协议致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的物权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夫妻财产协议致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

  原标题:论夫妻财产制契约所致的物权变动
  
  摘要:夫妻将一方财产转为双方共有或将共有财产转为一方所有的约定,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的范畴。夫妻财产制契约发生的物权变动,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夫妻财产制契约的身份财产行为性质,决定了其不能适用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应当采用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关键词:物权变动;夫妻财产制契约;债权意思主义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确立,使夫妻得以契约的形式决定夫妻一方财产或双方共有财产的归属,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当事人是指婚姻当事人为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以契约所选定的财产制。选定财产制的契约,就是夫妻财产制契约。①夫妻财产制契约成立并生效后,在夫妻间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对夫妻财产制契约何以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理论上存在分歧,司法实务界的做法也不相同,本文试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夫妻财产制契约的界定
  
  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夫妻间发生物权变动的前提和基础,但对夫妻财产制契约的范围,则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问题上。
  
  ( 一) 夫妻间赠与是否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
  
  夫妻间赠与是指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对方的行为。一般来说,夫妻间赠与的范围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夫妻约定一方财产为双方共有; 二是夫妻约定一方财产归对方所有。夫妻间赠与是否为夫妻财产制契约,理论与实务上均存在着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间赠与,不涉及夫妻财产制的选择,并非夫妻财产制契约。②在审判实务中,有的法院对夫妻将婚前房屋转为夫妻共有财产的约定认定为夫妻赠与合同。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夫妻婚后约定将男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转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之前,男方决定撤销该约定。法院将该约定认定为赠与并依《婚姻法解释( 三)》第6条的规定,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③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间赠与,均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④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约定个人财产归双方共有的,为夫妻财产制契约; 夫妻约定个人财产归对方所有的,则属于夫妻赠与合同。⑤笔者支持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围,采用的是选择式立法模式。《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在范围上包括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限定财产制。婚姻当事人超出这三种夫妻财产制进行选择的,约定无效。①夫妻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为一般共同制的约定,故应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的范畴; 夫妻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则超出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围,而我国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将夫妻关系排除在外,故该约定应当属于夫妻赠与合同。
  
  第二,夫妻财产制契约是身份法上的契约,其主体为有夫妻身份者。夫妻财产关系“与未婚或已婚配偶间有财产法内容之法律行为不同”.②也就是说,“配偶所订财产制契约,若属于非配偶亦得订立同一内容者,则不得为夫妻财产契约之标的,故买卖、赠与、保证等契约,不得称之为夫妻财产制契约……”③可见,夫妻财产制契约的主体仅限于夫妻身份者方能订立; 而双方主体间虽有夫妻身份但其他无此身份者也得订立的财产契约,则不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应为夫妻间的买卖、赠与等一般财产契约。
  
  第三,在立法例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夫妻财产制契约与夫妻其他财产契约进行区分。④《法国民法典》也规定,夫妻一方从约定的共同财产制中得到的利益,不属于赠与; 夫妻一方在约定的共同财产制之外自对方取得的利益,应为赠与。⑤
  
  第四,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将夫妻财产制契约和夫妻赠与关系进行区分。根据《婚姻法解释( 三)》第6条的规定,夫妻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对方的,不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而属于夫妻间的赠与合同。⑥在审判实务中,有法院认为,夫妻将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婚后双方共有的《房产契约》,并非赠与合同,而是《婚姻法》第19条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契约。可见,我国审判实务已经明确将一方财产归双方共有的夫妻约定情形排除在夫妻赠与契约之外,认定为夫妻财产制契约。
  
  ( 二)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将共同共有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财产的行为,包括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和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其是否为夫妻财产制契约,理论上存在争议,须分别考察。
  
  1.关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否为夫妻财产制契约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不是夫妻财产制契约,只是夫妻之间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法性质的法律行为。⑦对此,笔者持有不同的看法。
  
  夫妻财产制,无论是法定财产制或是约定财产制,其核心是所有权的归属。法定财产制是法律直接规定夫妻财产所有关系; 而约定财产制则是夫妻以契约的形式,对夫妻法定财产制确定的夫妻财产所有关系进行的调整。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夫妻财产由共同共有状态变为各自所有状态。夫妻无论是将全部共有财产约定各自所有,还是将部分共有财产约定各自所有; 无论是从一般意义上概括约定婚后共有财产归各自所有,还是具体约定某项共有财产归各自所有,均属于婚姻法上的约定财产制中的应有之义。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认可。如在“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中,审理法院认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财产制所做的约定,即夫妻约定财产制”⑧。笔者认为,以“夫妻财产制契约并非针对某个或某些特定的财产归属做出约定,而是一般性地建构夫妻之间的财产法状态”①为理由,否定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为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对夫妻财产制契约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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