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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关于规范来源问题研究的困境与出路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18 共4947字

  一、规范理论的研究背景

  关于规范来源问题的研究,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有不同的见解。18 世纪之前,上帝是主宰一切的神,人们必须依据上帝的指示行动和评价一切,上帝成为一切规范的来源。18 世纪文艺复兴之后,随着自然科学繁荣发展,人对客观世界、主观世界、社会世界有了更深入、正确的认识,宗教开始去神秘化。人类理性开始觉醒,理性取代上帝成为规范的来源。在这期间,人类在理性的指引下,解除了宗教对其自身的枷锁,人类信奉只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智慧就能创造自己想要的生活。在这种信念的指引下,人类在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领域取得巨大的成就。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物质生活极大丰富,人类似乎已经进入一个最完美的社会形态。但是在工具理性的指导下,随着工业资本主义继续发展,人们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工业资本主义的空前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技术革新,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提高,社会群体的物质生活水平空前提高,却也带来很多社会问题,如精神空虚引起的社会淫乱,贫富差距引起的心理失调等一系列社会不和谐现象。人们迫切需要寻找到理想和现实的平衡点,满足他们对理想信念和精神解放的迫切需求。生活世界一度陷入困境,当时许多像韦伯一样的哲学家开始怀疑理性的权威,但找不到解决困境的方法,陷入一种悲观失望的绝境。哈贝马斯反对韦伯等人对理性抱着悲观的态度,坚信理性仍然是规范的来源。但是哈贝马斯认为理性并不等同于工具理性,社会发展到这个阶段,工具理性带来的影响弊大于利,交往理性将代替工具理性继续发挥作用。随着工业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难免受到工具理性的影响,使得人们的行为日渐机械、功利化。哈贝马斯认为,随着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增多,人的自我意识和人的自由意志也开始觉醒和萌发,人是可以通过交往和沟通达成共识形成规范的。理性仍然是规范的来源,不同的是交往理性将取代工具理性成为规范的来源。

  二、哈贝马斯关于规范来源问题研究的缘起

  哈贝马斯对规范来源的问题的研究始于对韦伯合理性思想的批判。为什么哈贝马斯要批判韦伯呢?那是因为韦伯的合理性思想过于狭窄,把合理化过程等同于目的---工具理性。哈贝马斯认为当今社会的确存在韦伯所指出的社会现象。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前期,清教徒信奉的新教伦理强调勤俭节约的生活方式和通过世俗工作的成功来荣耀上帝以获得上帝救赎的行为方式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1].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金钱成为衡量一切的标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趋功利化,人与客观世界、人与社会世界、人与主观世界之间的关系变成一种纯粹工具性的关系,上帝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失效。在工具理性的指引下,人们沉浸于对物质欲望的狂热追求,传统的规范逐渐失去效力,取而代之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淘汰竞争机制和利益至上的行为规范。整个社会充满了铜臭气息,人们失去了作为人的内在需求和精神自由。

  对于韦伯面对当今困境陷入的一种极度的悲观失望状态,哈贝马斯不认同的。哈贝马斯认为韦伯之所以如此悲观,是因为韦伯把合理性概念过于狭隘化,把理性化过程等同于目的---工具理性化,仅仅从目的合理性的原则来理解人类社会的产生与发展,把目的---工具理性等同于理性[2].这种理论的核心就是主客体关系的二元对立,也就是只从主体---客体关系去把握人类的理性能力,看待外在自然[2].哈贝马斯认为理性的权威不容置疑,虽然工具理性把人和客观世界、人和主观世界、人和社会世界的关系变成了一种纯粹的物质性的关系,但是在理性化的过程中,工具理性带来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为人的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萌发奠定一定的物质基础。如果仅仅按照工具理性的模式来理解世界和解释世界,必然会割断人与客观世界、人与主观世界、人与社会世界的联系。随着人认识世界的能力和批判世界的能力增强,人类的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会慢慢觉醒,“交往理性”将取代“工具理性”成为规范的来源。人在不断地沟通和交往的过程中,寻求理解和共识是人类的本性,达成的共识约束和规范交往活动,这是“交往理性”可以取代“工具理性”成为规范来源的原因。我们必须跳出传统哲学主客体对立二元模式的思维方式,以主体间性的思维方式来思考问题,这样就可以跳出韦伯的思想困境。

  所谓的“交往理性”指的是人类不仅能采用一种理性的态度去认知客观世界、主观世界、社会世界,而且也能用理性的态度和别人沟通,进而达成共识形成规范。生活世界是规范的背景环境,是规范知识的信息储存库。交往双方都处在生活世界这样一个大的背景环境,每个交往的主体都拥有一些共同的背景观念或知识。生活世界这个“信息储存库”它是事先预设的,社会共同体寓于生活世界之中,每个个体都应具有作为人应拥有的基本背景观点和知识,这使得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成为可能。

  人与人之间不需要用压迫暴力的力量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通过交往和沟通的方式来处理人际关系。人与人之间以语言为媒介,沟通、交流为唯一目的。交往的双方通过商谈,最终达到理解这样一个目的,形成共识,达成约束双方的社会规范。

  所以说规范来源于“交往理性”是合理的,因为在“交往理性”指导下的规范是人们商谈的结果,通过商谈得出的规范,人们自然会更加自觉地去遵守,接受社会规范的阻力会更小,这使得交往理性指导的社会规范实践成为可能。

  三、 哈贝马斯关于规范来源问题研究陷入困境---生活世界殖民化

  按照哈贝马斯的设想,社会的发展应该是客观世界表现真实性,主观世界表现真诚性,社会世界表现正确性。然而现实却未达到原先的设想,人与人的交往充满虚情假意,人际关系冷漠,追求权力和金钱是最大化的原则,社会规范形同虚设。哈贝马斯刚开始强调依靠个人的道德去遵守社会规范,过分相信人的道德力量,最后发现道德规范的效力十分有限。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系统和权利系统不断壮大,甚至开始入侵生活世界,哈贝马斯本人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称之为生活世界殖民化。他认为生活世界殖民化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生活世界和系统之间的关系失衡。哈贝马斯认为系统原来是生活世界的一个部分,但是随着资本主义发展日益细化,生活世界没有办法承担每个细分的社会职能,最后系统从生活世界里面分出去,独自承担物质性生产活动。但是系统仍然是以生活世界为基础,只是分担社会不同的职责,对社会发展仍然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在资本主义发展后期,系统的特质发生变化,权利系统和经济系统日益强大,并开始脱离生活世界的管控,甚至完全独立于生活世界,造成目的理性和交往理性的对立。人们的言语交往已经被货币和权利取代,交往理性被目的理性所隐盖。整个社会成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功能性系统。生活世界丧失了主动权,完全听从于经济、权利系统等非语言性职能的支配。交往和语言沦为目的理性的支配性工具。在社会生活中发现在权利和利益的冲击下,人们的交往无从谈起,大家都忙着追名逐利。刚开始经济系统和权力系统不断壮大还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但是当权力系统和经济系统入侵生活世界,权利和经济侵蚀了规范,金钱和权利主宰了一切。经济系统和权利系统貌似可以成为维护和谐社会秩序的力量,但是这种力量不是来源于交往理性,随着它继续壮大,开始对生活世界形成压迫。过分强调物质,人必然失去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成为经济和政治的附庸。人与人之间缺少以追求理解为目的的交流,彼此之间逐渐疏远。

  第二“交往共识”和“规范共识”发生冲突。哈贝马斯认为,人是通过交往达成共识的,交往的的行为者只有通过对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采取肯定或者否定的立场,才能相互理解[1].也就是说,这种规范的形成是以交往者自身的观点的合理性为基础,而不是以一种一成不变的知识和规范为基础。这种通过双方不断商谈最终达成约束双方的规范就是交往共识。但是刚开始交往双方对自身对生活世界都比较陌生,很难提出合理性的观点作为规范。这时候一个固定的知识体系和规范体系正好迎合了人们的需求。这就是所谓的规范共识,这种共识是人们沟通交往之前就预先设定好的。固定的规范共识实际上是特定历史时期社会发展的产物。但是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发现这种固定的社会规范抑制了人们的交往需求。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殖民化的另一个表现就是“规范共识”和“交往共识”的冲突。人们丧失交往的欲望,生活世界逐部被固定的知识体系和规范体系控制了。现代社会的人摆脱了宗教信仰的束缚,却陷入了固定的资本原则和市场机制的控制。人与人之间缺少沟通交往,人们开始重新用金钱和利益来指导和评价自己的行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顾道德规范或是社会其他规范的约束。随着资本主义社会进一步发展,为了调和社会各阶层的矛盾,资本主义国家利用福利制度安抚人心,人们增强了对现状的忍耐性。

  但是这实际上更加加剧了人们的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的丧失。但是一味的强调“交往理性”,我们又发现由交往达成的共识是不稳定的。在人们沟通交往的过程,每个人的观点都要经得起别人的考验,对方或是做出肯定或是否定的答复。这样会导致一个问题,交往越多,异议越多,交往沟通行为无止境的进行下去,人们会感到一种无力的疲惫感,从而成为人们的负担,最终也无法达到规范社会的作用。

  四、摆脱困境的途径---法律规范

  社会规范主要分为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生活世界殖民化的实质是过分相信人类自我约束的能力,即道德规范。任凭经济系统和权利系统力量的壮大,最终威胁到生活世界,压迫人类的自我意识和自由意识。如果以法律规范的外在强制性作为后盾,对经济和权利系统进行有效的管控,就可以调和“规范共识”和“交往共识”之间的矛盾。行之有效的民主程序和立法程序即可避免“规范共识”的一成不变,人们通过民主程序参与社会规范的制定,促使“规范共识”的不断被更新,以及时反映时代的心声。行之有效的民主程序和立法程序可以避免冗长、嘈杂的“交往共识”,人们必须在规定的民主程序和立法程序内进行商谈,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的原则。这样可以大大提高人们商谈的效率,更容易达成共识。哈贝马斯认为,只有法律才能将“事实性”和“规范性”融合在一起,摆脱交往理性困境。法律规范更大程度上满足了社会规范对于“事实性”向度上的需求。法律规范不仅是连接生活世界和系统的纽带,而且法律规范也根植于生活世界。社会共同体通过不断的商谈,最后形成共同的意识,这种民主程序的本质是商谈,也正因为是商谈的民主,社会共同的成员才会认可并且遵守现有的法律规范。合理的立法程序是保证法律有效性的基础。如何避免无序、嘈杂的商谈,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将人们的交往行为或是沟通行为进行限制和制度化。规范的来源是交往主体共同价值观念,法律规范对每个交往主体具有事实性的约束力。法律制定者和法律的承担者都是在一个合理的立法程序内讨论、沟通。所以说在交往、沟通的基础上,人们才会认可法律,法律规范因此具备了的实施基础。

  如果社会群体中的小部分对法律存在异议,又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说法,这一部人就无法挑战法律的权威。通过上述的分析可知法律规范具有“事实性”和“规范性”两个维度,从“事实性”的维度分析可知法律规范来源于生活世界,从“有效性”的维度分析可知法律的正当性来自于社会共同体商谈的结果。所以哈贝马斯认为摆脱困境的最主导机制是法律规范。

  五、对中国构建法制社会的启示

  当代中国也处于社会深度改革的关键时期,社会失序情况频发,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心理不稳定,犯罪率上升。分析目前我国的困境,发现与生活世界殖民化困境有相似的地方。进一步分析可知,这些现象都和社会规范的约束力和控制力的减弱有一定的关系。建设法制社会是中国经济政治发展的重要保证,所以如何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社会规范至关重要。从研究哈贝马斯一次次重建规范理论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建设当代中国社会规范的启示。

  先我们要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坚持依法治国,摆脱“人治”怪圈,树立法律的权威,建立一个法治社会。

  其次要更加完善我们的立法程序,让更多的群众参与进来,一起商谈和沟通,最终实现法律有效性和事实性的统一。最后,我们要把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两种机制结合起来共同治理社会,张弛有度,这样我相信我们的社会会更加的繁荣,社会秩序更加安定。

  参考文献:

  〔1〕李伟。规范性的来源:从工具理性到交往理性的转变[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12,(5)。
  〔2〕孟凡瑞。浅谈哈贝马斯对于韦伯的合理化理论的批判和重建[J].山西青年理论研究,20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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