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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尔士对清教徒和罗马天主教徒关于圣餐争论的论证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2-08 共7042字
论文摘要

  一、引 言

  皮尔士的实用主义不同于詹姆士等人的实用主义,他的实用主义主要是一种意义理论。所谓意义理论,是指我们如何定义语词、表达式或者符号的意义。皮尔士认为,“我们关于任何事物的观念就是我们关于它的可感觉到的效果的观念”,词语、表达式或者说符号的意义,不过是其可设想的实践效果的总和,这可看作是皮尔士实用主义的意义原理。皮尔士还强调,“不论思维多么微妙,我们都可以把那种可触及的、可设想为实际的东西,看作思维的每一个真实区别的源泉; 任何意义的区别,无论怎样细微,都只能由实践的可能差异所构成”。他认为,“如果我们幻想我们具有任何其他观念,我们就是欺骗自己,就是错误地把一种不过是与思维相伴随的感觉,当成是思维本身的一个组成部分。”

  根据这种意义原则,皮尔士论证了清教徒和罗马天主教徒关于圣餐的争论,即圣餐是在比喻的意义上还是在实质的意义上是耶稣基督的肉和血,这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清教徒和罗马天主教徒关于圣餐的观念之间并没有可设想的实践差异。

  皮尔士认为,“要揭示思维的意义,我们只需确定它产生什么习惯就行了,因为一个事物的意思不外就是它所包含的习惯。”

  思维的意义在于它所产生的习惯,而思维意义的差别,都只在于实践的可能差异,由此可以看到,习惯在皮尔士的意义理论中有着重要作用,并且它与实践有着某种密切关系。要真正理解皮尔士的意义理论,就要弄清楚对皮尔士而言,习惯到底是什么? 它与思维和实践( 行动) 有着什么样的关系? 它在皮尔士的意义理论中具体起着什么作用? 本文通过对皮尔士的概念的实践效果分析的探讨,以及对符号的最终逻辑解释项的考察,试图给予这些问题澄清和解答。

  二、概念的实践效果分析

  传统经验主义认为,概念的意义在于我们对相关事物的感觉经验,如“红色”这个概念的意义就在于人们能够直接感觉到的一种视觉经验。但是,对于“软的”、“硬的”、“易溶解的”等表示倾向性的概念,传统经验主义不能给予好的解释。这样的概念不能与我们的感官经验直接对应,那么该如何把握它们的意义呢? 皮尔士对此提供了一种叫做实践效果分析法的意义理论,也即“为了确定一个理智观念的意义,人们应该考虑,从该观念为真必然会导致什么样的可设想的实际后果,并且这些后果的总和将构成这个观念的全部意义”。譬如,“硬”这个概念,通过实践效果分析法,其意义就是:

  用刀刻而不能刻出痕迹,用力捏而不能使其变形等等。当我们能够理解“硬”这个概念的意义时,就是我们能够做出,“前提 1: 如果用力去捏一个硬的东西,这个东西不会变形; 前提 2: 用力捏了一个硬的东西; 结论: 它没有变形”等这样的推论。这些可设想的实验及其可预期后果的总和,就构成了“硬”的意义。

  概念意义的实践效果分析,用形式化的方法可表示为“C( x) ,iff M( x) ,then R( x) ”,即: 概念 C的意义就是,说一个对象具有属性 C,当且仅当,对这个对象进行 M 操作时,就会有 R 后果出现。当然,为了避免实质蕴涵悖论,皮尔士也考虑到应该对这里的条件句“M( x) ,then R( x) ”做反事实条件句的理解。也即,“M( x) ,then R( x) ”表示的是,假若( 不管实际是否进行) 把对象进行 M 操作,那么会有 R 后果出现。

  将概念的意义与“M( x) ,then R( x) ”这样的条件句( 可设想的实践及其效果) 联系起来,皮尔士想表达的是,当我们理解了某个概念的意义时,就是理解了当进行某些特定实验操作的话,我们就会伴随出现对某些特定效果的预期,而这种预期性的关联,就是习惯。所以在皮尔士看来,抽象概念以一种习惯存在。换句话说,将条件句“M( x) ,thenR( x) ”中的前件和后件连接起来的不是别的东西,而正是习惯。由习惯连接起来的整个条件句,表达了对某个信念的一种确定状态,也即对相应概念的意义的把握。

  对“C( x) ,iff M( x) ,then R( x) ”可能会有这样一种理解,即我们要独立地判断条件句“M( x) ,then R ( x) ”是否为真,也就是要考察是否存在 M( x) 为真而 R( x) 为假的情况,当“M( x) ,then R( x) ”为真时,就可以用来表达概念 C 的意义。做这样理解的话,相关语句的真就成了能够有意义的前提。然而,这与将 M( x) 和 R( x) 以条件句的形式连接起来的是习惯,这一看法相违背。习惯并不预设思想的真,因此,这种理解皮尔士的实践效果分析法的方式是不对的。

  这里可以借鉴分析哲学先驱弗雷格对条件句的分析,来解释为何不能对实践效果分析法中的条件句做上述理解。弗雷格认为,有的“条件句从句只有一个不确定的带提示性的成分,而其后件句子中相应也有与此相同的成分。由于这两个部分相互指示,因此它们使两个句子构成一个整体,而这个整体一般只表达一个思想。”

  也即对于“if M( x) ,R( x) ”( 或“M( x) ,then R( x) ”) 这样的条件句,由于前件和后件中有共有的不确定的指示性成分 x,这样的句子前、后件虽然看似两个独立句子,但是它们只是思想的部分,分别并不表达完整的思想。只有具有完整思想作为其涵义的句子才能指称真值,因此,对于这类条件句的前、后件子句,弗雷格认为我们不能分别讨论其真值。皮尔士则认为这类条件句表达的是对一个信念的确定状态,而不是对两个信念的。由此也可以看到,弗雷格与皮尔士对这类条件句的看法具有异曲同工之妙。按照弗雷格的分析,上一段那种对“M( x) ,then R( x) ”的理解也是行不通的。

  皮尔士认为,使我们“从特定的前提中引出这一种推论而不是另一种推论的那种东西,是某种思想习惯,不论这种习惯是生而具有的还是习得的”。即是说,“M( x) ,then R( x) ”是否为真,取决于我们对实践操作 M 与效果预期 R 是否有某种好的思想习惯。皮尔士说要“把推理看作是某种睁着眼睛去做的事情,所要操作的是真实的事物,而不是词语和想象”。皮尔士反对那种通过内省就能清楚、明白地把握一个概念的意义的说法,他认为对意义的理解基于我们的实践行为。

  在“M( x) ,then R( x) ”这样的条件句中,弗雷格说,“正是通过这种不确定性,涵义获得了可望由一条规律得到的普遍性”。而皮尔士也反复讲到,习惯是作为一些普遍基本原则在人的本性中起作用的,它决定人如何行动。也可以说,“习惯,对于人来说,是确定的、一贯性的行动方式; 而对于自然界来说,则是规律性的东西”。所以,在皮尔士的形而上学范畴中,习惯是属于第三性的。而第三性,简单来说,就是指普遍性、联系或者规律。对此,结合皮尔士对之贡献颇多精力的符号学,可以有更好的理解。

  三、符号的最终逻辑解释项

  在皮尔士的“四否定论题”中,有一条是“没有符号,我们就没有思维能力”。这表达了语言先于思想的看法,这个看法为当代大多数哲学家所同意。语言是一种符号,符号就是一切有意义的东西或能表达意义的东西。脱离符号以及人对符号的使用,来讨论意义问题是不可能的。因此,皮尔士非常注重符号学的研究,乃至开创了其独家特色的符号学理论。

  皮尔士将符号学作为其逻辑学的基础,他的符号学研究非常精细繁杂,但他的研究角度是比较明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从符号载体的属性进行考察,二是从符号与所指对象的关系进行考察,三是从符号与解释项的关系进行考察”。皮尔士的符号学与传统的符号学有很大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从符号与其所指的对象来讲,传统的符号学理论( 如索绪尔的) 是二元的,认为符号“不过是把指示者与被指的东西联系起来”,而皮尔士认为“符号具有一种三合一的性质,它一定是向某个解释者代表着某个对象,在对象和解释者之间起中介作用,而对于它的意义的解释又要由另一个符号完成”。皮尔士的符号学是三元的,符号的意义涉及符号、对象和解释项三者。这又与弗雷格不谋而合,弗雷格在讨论符号、指称与涵义的关系时,认为一个符号的意义不只在于其指称,还在于其涵义。

  其次,传统符号学家认为语言符号具有约定性、任意性和代码性,而皮尔士认为除此之外,语言符号还具有一个特性,即生长性的习惯( the virtue ofa growing habit) 。“通过这种新的、原创的习惯标准,皮尔士丰富了其符号学理论,将进化论的视角纳入符号学研究,而这一视角尚未被传统符号学家所注意,因为他们将符号种类限制为具有代码性和任意性的记号。”

  在此也可以看到,习惯在皮尔士的符号学中具有的重要地位。那么,习惯是怎样在皮尔士的符号学中起作用的呢?

  皮尔士认为“符号或表达式,是对某人而言在某一方面或能力上,代表某物的某种东西。”

  符号“在那个人的心灵中引起一个等效的符号,或许是一个更发达的符号。”

  皮尔士将一个符号所引起的那个符号称为这个符号的解释项。也就是说,符号( 概念) 的意义就在于它的一系列解释项( 即它所引起的一系列符号) 中。这是一个很自然的想法,比如说词典的功用,就在于对我们所不了解的概念提供一系列我们可能了解的解释项,从而帮助我们理解所查询的词的意义。然而,皮尔士作为一个哲学家或者逻辑学家来研究符号,他所要的解释项并不是一般词典意义上的解释,因为词典的解释最终是循环的。而皮尔士所关心的是符号如何通过解释项与符号指示的对象建立关系。也就是说意义理论要突破词典意义的解释循环,突破点在哪里呢? 皮尔士提及至少有三种类型的解释项,即情绪的( emotional) 、力量的( energetic) 、逻辑的( logical) 。他认为逻辑解释项,作为一种习惯,就是一个概念的最终解释项。可以看到,对皮尔士而言,概念意义的根基在它的最终逻辑解释项———习惯那里。

  皮尔士的三元符号学认为,符号的意义并非是符号和对象间的直接关联,而是由它的解释项所决定的。皮尔士认为是习惯本身而非关于习惯的概念,是一个概念的最终逻辑解释项,他说“关于最终逻辑解释项,我所能够提供的唯一可能答案就是行为习惯”。这样,依据一个概念的最终逻辑解释项,概念能够与其对象产生实践上的联系。接受一个概念就意味着它会对我们可能的行为产生影响。当我们获得了一种行为习惯时,我们就理解了这个概念的最终意义。由此可见,概念的意义最终在行为习惯那里获得。

  在对概念的实践效果分析法的探讨中,我们看到,习惯起着连接可能的实践操作和其预期效果的作用。而在皮尔士的符号学理论中,习惯不但是符号本身的一个特性,也是符号的最终逻辑解释项。

  由此,我们清楚地看到,行为习惯成为概念( 符号)意义的最终落脚点。习惯被看作是概念的最终逻辑解释项,但是它本身又不是符号,这如何可能呢?接下来将对这个棘手问题做一探讨。

  四、习惯———思想与行动的结合

  习惯在皮尔士那里有多种含义,包括信念、逻辑原则、倾向性、本能以及个性等等。甚至可以说,习惯囊括了身体的、精神的,以及理性的、非理性的东西。虽然皮尔士对习惯这个概念用得有些随意,但他关于习惯的界定基本上还是清晰的。皮尔士关于习惯比较典型和明确的说法是,在特定的条件下被特定的动机驱使时,以某种方式行动的意愿就是习惯。或者说,当如此这般的普遍情形可能发生时,可能的那种普遍行为方式就是习惯。习惯具有普遍性和条件性两个特点。这两个特点在实践效果分析法中也有体现,即,当进行某种实验操作时,我们总会伴随着出现某种后果的预期,这种预期性的关联就是习惯。

  皮尔士将习惯置于这样重要的地位,其目的在于沟通思想和行动之间的鸿沟,他将其学说称为实用主义正体现了这一点。皮尔士从早期就开始反对笛卡尔式的基础主义,他特别反对笛卡尔所谓的清楚明白的直觉观念。皮尔士认为没有笛卡尔式的直觉概念,他认为一切概念都是推论性的。从根本上来说,皮尔士关于精神活动形式的看法不同于笛卡尔。在笛卡尔那里,精神活动是片段式的,并且独立于身体活动; 而在皮尔士那里,所有的精神活动都是推论的普遍形式,一个思想或概念是由其他思想或概念推论来的,并且这个思想或概念也将能推论出其他的思想或概念。对皮尔士而言,单个的片段的思想是不存在的,思想以一种相继解释的思想流而存在,正如他所说,“在我心理状态的任何单一时刻,都不具有认识或表象,但在不同的时刻,在我各种心理状态之间的关系中,却具有认识或表象”。

  皮尔士的推论并非笛卡尔式的纯粹思辨。关于这一点,皮尔士有一个专门论证。每个推论中其实都隐含着一个规则,也就是推论的指导原则,即“每个推论都依赖于我们所用的规则,这个规则告诉我们将一组前提转换为另一组前提是合法的。取缔对这种规则的使用是不可能的,推论不是仅仅从前提就能‘看到’其结论那种事情。”

  这个指导原则到底是什么呢? 假如我们从前提 P 推出结论 C 是根据规则 L 来操作的,那么 P 与 L 就势必成为 C 的共同前提,然而这样的前提又要根据什么规则来推导结论呢? 显然,不能依靠规则 L,否则会犯循环论证的错误。但是如果依据另一个规则 L1,又会使推论陷入无限倒退,也就是进行推论的时候要依靠无穷多个规则了,这显然也不可能。我们进行推论的时候确实需要某种规则,然而这种规则并不能从推论本身去找。于是,皮尔士认为推论的指导原则内在于我们认知者自身,那就是习惯。如此,推论就是一种普遍性的习惯。

  我们再来看一下最终逻辑解释项和习惯的关系。皮尔士认为“理智概念,本质上就意味着,与具有意识的存在物或无生命物体的普遍习性有关,进而言之,不仅仅是感觉,也不仅仅是存在的事实,而是所谓的‘可能的行动’( would - act’s) ,习惯性行为的‘可能性’( would - do’s) ”。

  这里所谓的理智概念就是最终的逻辑解释项,其意义就是一种习惯或者习惯的改变,它不是符号,而是某种普遍施用,也即行动或行动的可能性。

  如前所述,思想的推论是由习惯作为规则来操作的,而习惯又是某种普遍情形下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行动( 实践) 。有意义的行动不是完全独立的事件( 完全独立的事件我们根本无法考量其意义) ,它具有普遍的目的和为了达到此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手段。行动本质上具有目的性,其中包含了概念或者规律性的元素( 也即普遍性和条件性) ,这些元素恰恰就标示了一种习惯; 而所谓的概念或者规律是通过语言符号来表达的,或者说通过思想来把握的,如此,思想和行动就在习惯那里得到了沟通。

  一方面,习惯是进行思想推论的操作规则; 另一方面,习惯本身又是一种行动或者潜在的行动倾向。

  没有行为也就谈不上习惯,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将习惯完全还原为行动,也不意味着在每一适当情形下,某个具体的行动者必定会依某种习惯行动。这就如同,某个人在推论时并不必定会作出正确的推理一样,但是这并不妨碍习惯作为一种普遍的行动方式或行动倾向。

  因此,在皮尔士那里,习惯不仅仅是一种精神活动的普遍形式———思想的推论规则,它又是一种普遍的行动倾向性———如此这般的普遍情形可能发生时,就会有某种可能的普遍行动方式。也可以说,“习惯既有类思想( thought - like) 的性质,又有类行动( action - like) 的性质”。皮尔士认为,理性认知和理性目的之间是不可分割的,这也正是思想与行动之间的不可分割,这正体现了皮尔士实用主义意义理论的真谛。

  有一种反对意见认为,皮尔士用习惯作为最终逻辑解释项存在着悖论。解释项之所以能成为解释项就需要它是概念或符号,或者说要有概念内容。然而,如果习惯具有概念内容的话,它就需要其他的解释项来对其进行解释,因此不能做最终逻辑解释项。或者,习惯没有任何概念内容,这样它就满足作为最终逻辑解释项的要求,然而,没有概念内容的习惯又怎能成为一种解释项呢? 简言之,这个悖论就是,“要么习惯是最终逻辑解释项( 只要我们清除其中的概念内容) ,要么习惯就不能是最终逻辑解释项( 如果我们承认其有概念内容的话) ”。这个反驳貌似很有挑战性,但是它恰恰忽视了这一点,即: 习惯不是一个思想或概念( 符号) ,但它其中有思想或者概念元素。正因为习惯不是单纯的符号,我们才能将其作为最终逻辑解释项,才能将概念的意义与实践( 对象) 联系起来。否则的话,对一个概念的解释就会永远倒退下去,以至于找不到一个意义的根基。要求一个概念的最终逻辑解释项必须是纯粹概念的,这个要求太强了,恰恰破坏了皮尔士实用主义意义理论的本意。

  关于思想的实践作用,其实,弗雷格也有类似思考,“它( 思想) 被把握并被认为是真的。这是一种在思考者内心世界中的一种过程,这种过程在这个内心世界可以产生进一步的结果,而且由于这些结果延伸到意志领域,使得外在世界也可以感觉到它们。”

  弗雷格列举了如何将毕达哥拉斯定理延伸到实践的例子,“当我们把握住我们以毕达哥拉斯定理说明的思想时,其结果可能就是: 我承认它是真的,此外,我应用它作出一个质量加速的决定。因 此,思 想 对 质 量 加 速 能 产 生 间 接 的 影响。”

  人们之所以能够传播思想,不在于纯粹的思辨,而在于我们在共同的外在世界中进行的实践操作,引起的外在世界的变化,以及其他人感觉到这种变化或者能重复这种实践。

  当皮尔士论证清教徒和罗马天主教徒关于圣餐的争论没有意义时,也正是因为他们关于圣餐的思想观念没有可设想的实践上的差异,或者说,当他们吃圣餐时,并不能产生什么关于圣餐的不同预期习惯。他们认为自己关于圣餐的思想是真的,断定并不能引起外在世界任何有差异的变化,所以,他们之间关于圣餐的争论就是纯粹的言辞之争,是缺乏真正意义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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