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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夫对儒家伦理的时代性阐释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10-12 共6340字
论文摘要

  视域融合是当代德国最为重要的哲学家、诠释学代表人物伽达默尔提出的概念.毫无疑问,异质文化的互动,其中也包括对来源于异质文化的文本的翻译、理解和诠释,必然是一个视域融合的过程.文本的理解与翻译,其实质就是渊源于不同历史背景和不同的文化背景的文本,在诠释者、译者自身的本民族文化传统和语境中加以表述、阐释.对来源于异质文化文本的诠释、翻译,必然要以理解者和译者头脑中的民族文化传统和话语体系为前提,以时代的现实问题与个人旨趣为着眼点,从而构成两个不同视域的融合.正是在这一融合过程中,产生了异质文化的互动.德国 18 世纪启蒙主义思想家克里斯蒂安·沃尔夫(ChristianWolff,1679-1754)在儒家伦理思想里,找到了证明其思想正确性的最佳佐证.沃尔夫的理性伦理原则把理性作为伦理道德的基础,而非基于对上帝的信仰和《圣经》的神启.通过对儒家有关人性、独立于宗教的伦理思想以及伦理原则实践性的解读,沃尔夫不仅用儒家伦理证明了理性伦理的正确性,同时也对儒家伦理做出了极具时代特色的阐释,证实了当代诠释学理论关于视域融合的思想的合理性.

  一、视域融合的理论要点

  伽达默尔认为,"诠释学处境的作用就意味着对于那些我们面对流传物而向自己提出的问题赢得一种正确的问题视域"(伽达默尔 2004 :388).所谓的"问题视域"也即理解者、诠释者、译者以自己的历史、语境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出发,对来源于异质文化的文本进行理解、诠释和迻译时所特有的视见区域.任何理解,从一开始就会受到际遇的限制.正是这一际遇的限制规定着理解者、诠释者和译者的视域.这种视域也体现了理解、诠释主体的此在.正是基于此在和此在的存在方式,构成了理解、诠释主体的历史性.在对来源于异质文化文本的理解、诠释时,必须面对这样一个事实:文本作者有着自己特有的历史处境和语境,有着自身的此在.具有历史性的此在决定了文本含义的特有性.同时,理解者、诠释者和译者也存在在特定的历史语境中,作为历史的个体生命,有着自己的特定存在性.这就决定了其视域的历史性和特殊性.文本作者和理解者的历史性和特定语境,其存在的此在性必然会决定其视域的历史特殊性和时代的局限性.这与个体生命存在的特征相吻合,也体现了个体生命存在的历史性和时间性这一基本事实.文本的理解者、诠释者和译者,作为个体生命的存在,都镶嵌于历史的时间长河之中,因而都具有历史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决定了其视域的特殊性.这种带有历史性和特殊性的视域在伽达默尔看来,便是个体生命在创造文本以及诠释、理解文本时的前判断体系.这种前判断体系表现了在特定语境中、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特定的时代精神中所形成的各种思想观念以及对文本所含意义的预期.这种"前见"对视域的融合有着决定性影响."前见"决定了诠释者在面对流传下来的文本以及来自异质文化的文本审视、理解、诠释时的切入点、角度."前见"表现了理解、诠释和翻译主体已具有的认知模式和思想方式.海德格尔认为,"作为领会之占有,解释活动有所领会地向着已经被领会了的因缘整体性去存在.对被领会了的、但还隐绰未彰的东西的占有总是在这样一种眼光的领导下进行揭示的:这种眼光把解释被领会的东西时所应着眼的那样东西确定下来了.解释向来奠基在现行视见之中,它瞄着某种可解释状态,拿在先有中摄取到的东西开刀.被领会的东西保持在先有中,并且先见地被瞄准了.它通过解释上升为概念."(海德格尔 2006 :175-176)海德格尔的见解表达了这一思想,在文本的诠释、理解和翻译过程中,审视、分析都不可避免地会通过"前见"的视角加以完成,进而使文本形成具有时代特征和历史烙印的概念和含义.前见同时还具有对文本含义的期待和假设.在视域融合过程中,"前见"使理解者对文本已具有了一种需求假设和期待模式,也即对文本一种基于历史和时代需求的价值预设."前见"的这一功能,对文本的诠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在某种程度上直接规范了对一文本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和语境中是否接受和如何接受.

  二、对异质文化文本诠释的视域融合

  对来自于异质文化的文本,无论是诠释还是翻译都是一个文化互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的视域融合,也构成了民族文化消化、吸收外来文化并使之本土化的核心环节和机制.诠释和翻译,使理解者和翻译者的视域与文本作者的视域在特定历史时代背景和特定的语境中相遇,在特定的问题逻辑中融合,从而产生了具有时代特征和民族特色的意义诠释,形成了新的视域.

  来自于异质文化的文本,诠释者和译者与文本作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时空间距,同时还存在着决然不同的文化差异.时空间距和文化间距,必然使视域融合难以产生.对诠释者而言,其自身所处的文化、历史传统,社会生活现状以及语言系统,都与异质文化的文本作者有着巨大的差异性.克服这一差异性的第一个方法则是文本的互动,通过翻译使外来文本置放于本民族语言的语境之中,实现文本互动.以此相联系,文本的迻译本身就是一种视域融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来源于异质文化的文本用译者"此在"的语言,"此在"的理解来加以表达,从而使文本作者的视域与译者的视域通过新的语言表达形式而达到了一种融合.

  对来源于异质文化的文本的迻译,在语义层面上解决了文本间的相互性问题,为进一步的诠释和理解开辟了可行的道路和视域融合的大门.但要进入这一大门,必须以"问题"为导向.所谓"问题",也即诠释者或理解者在对异质文化的文本进行解读时,思想中所具有的期待,而这种期待往往又与主体面临的特定时代和社会现实所提出的问题相联系.

  人类思想和社会发展的历史,也是各种文化以及来自于不同文化世界的思想、观念不断相互碰撞、交锋和交融的历史.特别是在人类进入近现代后,任何一个民族国家都不可避免地卷入了异质文化的相互接触和交融的进程之中.特别是那些苦苦寻找自己发展之路的民族,更是成为传统文化与异质文化相互角逐,传统思想与外来思想碰撞、融合的主要舞台.人类思想发展史清楚地表明,一种外来文化与民族文化在互动、碰撞与融合的过程中,真正的视域融合往往发生在诠释主体寻找问题答案的思想或实践活动中.诠释主体如何解答他置身于其中的时代和社会问题,决定了对来自于异质文化的文本的"前见"和思想预期.在对这类文本的诠释、理解过程中,诠释主体在寻求面临的问题的答案时,使自己的视域与文本作者的视域相融合,并跨越了因异质文化和时空造成的巨大间距.这种视域融合其目的在于建构一种可以解释或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答案,或为自己的理论提供有力佐证.这样,隐含于异质文化的文本中的思想,通过具有时代特色的诠释,在民族文化的语境中得以表达,为民族文化引入了新的思想和观念,推动了本民族文化和社会的发展.

  三、"效果的历史"以沃尔夫为例

  莱布尼茨-沃尔夫哲学体系构筑了德国古典哲学的基础,在这一基础上,康德、费希特、黑格尔将这一哲学思想体系加以扬弃,使德国古典哲学达到了一个顶峰.更为重要的是,莱布尼茨-沃尔夫哲学体系为德国启蒙思想运动构筑了一个坚实的哲学基础.

  沃尔夫与莱布尼茨一样,对中国文化有着极大的兴趣.但与莱布尼茨对中国广泛知识收集不同,沃尔夫的注意力集中于儒家的伦理思想.1721 年他在哈勒大学做的"关于中国人道德学的演讲"(Wolff 1985),不仅表现了他对儒家思想的极具时代烙印的阐释,也被他的敌人当作无神论思想而对他加以迫害,使他不得不离开哈勒大学的讲坛.沃尔夫所做的"关于中国人道德学的演讲"构成了 18 和 19 世纪德国对儒家思想积极评价和正面接受的最高点.

  沃尔夫将他的伦理学称为"实践哲学"(Praktische Philosophie).按照他的观点,哲学,特别是伦理学的理论原则,应该贯彻于社会生活实践,特别是道德生活和政治生活实践.他承接了莱布尼茨认为的伦理具有直观把握的先验性,并以道德本能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思想,指出人类伦理的基本原则,在未被直觉所清晰地把握前,以一种潜在的方式在人的现实社会经验中起作用.伦理道德的原则"它不是由理性所认识的,而可以说是由一种本能所认识.这是一条天赋的原则,但它并不成为自然之光的组成部分,因为,人们并不以一种明亮的方式认识它"(莱布尼茨 1996 :55).莱布尼茨关于伦理原则所具有的天赋本能性的观点,在其学生沃尔夫那里,则以"自然的力量"和"人类精神的自然性"A(克里斯蒂安·沃尔夫1985 :23)的概念加以表现.这两个概念成为沃尔夫阐释伦理道德原则的源头."不言而喻,人的自然性在于,对于他所认为是善的东西,他非扬不可,对于他所认为是恶的东西,他非弃不可."(克里斯蒂安·沃尔夫 1992 :34)按照沃尔夫的伦理逻辑,人本性善,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性构成了性善的根源.同时,也正是这种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性,构建了人可以用理性来辨别善恶的能力,从而在实践中扬善弃恶."只要一个人坚持根据理智做出判断,那么恶只会在他心中带来厌恶和反感.因此我们的内心有一种热望:认识到了善,就努力追求,认识到了恶,就竭力避免,这种热望绝不会超出人的记忆和理智."(克里斯蒂安·沃尔夫 1992 :35)沃尔夫认为他在儒家伦理思想中找到了理性伦理的证明.在他的演讲里,他明确指出中国人把伦理道德归根于人的自然本性之中,属于人的自然性,而非基于对神的信仰."因此,我看不出会有什么人否认,自然的力量足以培养道德,消除恶习.中国人善于正确运用自然的力量,因此,在道德才智方面享有崇高的名誉,他们以自身的例子表明,运用这种力量不会徒劳无功."(克里斯蒂安·沃尔夫 1992 :35)沃尔夫以孔子为例:"孔子为此提供了最好的典范:他运用自然的力量来努力实施哲学的伦理道德."(克里斯蒂安·沃尔夫 1985 :185)沃尔夫儒家伦理定义为理性伦理,包含着这样的深刻含义:伦理不应源于上帝对原罪的救赎和《圣经》的神启,而是应该基于人的自然性和理性判断基础之上.根据这样的思想,理性伦理取代了神性伦理."首先要注意的一点是:中国人并不强迫人有所为.

  他们认为:对于培养道德风尚,至关重要的因素是与人的理性相吻合.他们所做的每一件事情,其根据都在人的自然性中."(克里斯蒂安·沃尔夫 1992 :33)沃尔夫进一步阐释到,古代中国人"在促进培养道德风尚的时候仅仅只运用自然性力量,这种力量不以敬神为基础,因为他们对万物的造物主以及神灵的启示一无所知"(克里斯蒂安·沃尔夫 1992 :33)."中国人对基督教上帝造世界的学说和《圣经》启示录毫无知晓,但他们依靠自然的力量,遵循自然的法则,在道德和智慧方面取得了无与伦比的成功.孔子的书就表明了古代中国人的言行,根据自然的法则,可以达到何等高度."(克里斯蒂安·沃尔夫 1992 :35)这种不知神灵启示的自然力量,却使中国人"没有什么令人不安的大恶,因为他们很少过问卑俗的恶习.

  他们努力提倡培养道德风尚,隐恶习于众人所不知.他们效法以理智为本的大智大悟的前师,前师们很少过问如何避免偏见,而是崇尚理性的力量,研究如何将这种力量运用到对真理的探求上"(克里斯蒂安·沃尔夫 1992 :34).沃尔夫还特别指出:"中国人既没有自然的敬神,也没有受到神灵启示的敬神,他们从不注重外在的依据.…… 在他们身上起作用的动机是内在的,受到人的行为的性质决定的."(克里斯蒂安·沃尔夫 1992 :39)据此,沃尔夫得出了结论:中国人依据自然的力量,发扬理性,而非靠对神性的信仰,达到扬善避恶的境界.

  沃尔夫的结论也表达了他的理性伦理思想核心:只能基于自然的力量和人类精神的自然性,根据理性做出判断,人才能认识善与恶,进而扬善抑恶.

  两百多年过去了,身处 21 世纪的我们重读这一演讲时,或许提出这样的问题:沃尔夫是否正确地阐释了孔子的道德思想?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应该将处于 18 世纪启蒙运动时期的沃尔夫的历史的"此在"联系起来.正是这种历史的"此在",决定了沃尔夫在对儒家伦理思想加以阐释时的"视域".身处于德国历史文化传统和德语话语体系,以及 18 世纪德国启蒙运动在思想和社会领域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构成了沃尔夫诠释儒家伦理的"前见",而沃尔夫与儒家"视域融合",其实质是中西异质文化在德国早期启蒙运动历史背景下的互动过程.在这一互动过程中,沃尔夫根据其"前判断"把儒家的伦理思想转化为德语语境中人们熟悉的表达方式,在新的"视域"中,完成了对儒家伦理具有时代特征的阐释.正如德国诠释学家伽达默尔所指出的那样:"文本的意义超越它的作者,这并不是暂时的,而是永远如此的.因此,理解就不只是一种复制行为,而始终是一种创造行为.……如果我们一般有所理解,那么我们总是以不同的方式在理解,这就够了."(伽达默尔 2004 :383)这一观点,在沃尔夫对儒家伦理的诠释中得以证明.

  沃尔夫诠释的儒家典籍是历史的流传物."流传物本身代表了一个已经逝去的、即流传物得以形成的视域,读者所拥有的是他置身于其中的时代视域,理解就是这两个视域的融合,通过这一融合,读者获得了更大的视域,或者说,被提升到一个具有更高的普遍性的视域."(潘德荣 2013 :360)儒家的伦理思想体系是构建于儒家典籍基础之上的,蕴含着特有的东方文化和时代特征,表征着一种东方社会特有的"视域".这些儒家伦理表现了古代中国的文化特质,也构成了一种特有的视域.传教士对儒家典籍,如"四书"的拉丁语译本构建了沃尔夫对儒家伦理了解的前提.作为特定历史主体的沃尔夫,其基于特有此在的"视域融合",绝非意味着他作为诠释主体所具有的"视域"的消失,而是以儒家伦理的"视域"为自己的视域.德意志民族的文化、社会传统和德语的语言体系构成了沃尔夫视域的那个"前判断体系".可见,沃尔夫的"视域"与儒家伦理的"视域"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时空差距和文化差距.然而,这种差距的存在却不会阻挡视域的融合,其原因在于沃尔夫作为德国早期启蒙运动时期的"历史主体",带着自己对儒家伦理的"前判断",通过对儒家伦理的一种需求假设和期待模式,来寻求德国启蒙时代所提出的问题的答案.这也使他对儒家伦理具有特色的阐释,不仅源于一种学术旨趣,而且也与德国早期启蒙运动"理性"这一时代主题密切相连."理性"构成了沃尔夫阐释儒家伦理思想的"前判断"的核心和两种"视域"融合的出发点.沃尔夫"视域融合"来源于启蒙运动的历史需要,并基于欧洲文化传统和德语母语所构成的现实存在完成了这一视域融合,并通过新的视域来诠释了儒家伦理.用"自然的力量"、"人类精神的自然性"等概念对儒家伦理极具时代特色的阐释,为其启蒙主义的理性伦理思想提供了具有说服力的支持.

  沃尔夫基于特定"前判断"的视域融合,将儒家伦理思想置于德国启蒙运动的历史语境之中,以达"效果历史".这种基于特定"前判断"的视域融合,也会对阐释对象加以选择、梳理.儒家伦理的"三纲五常"、"忠、孝、仁、义、礼、智、信"等范畴并未进入沃尔夫关注的视域,而儒家有关人性的"性本善"论、"我欲仁,斯仁至矣"(朱熹 1987 :143)的伦理非强制性以及"不学礼,无以立"(朱熹 1987 :253)的伦理教育思想,却成为沃尔夫要进入的"儒家视域",并使自己置身其中的启蒙主义的"时代视域"与之相融合,从而给他对儒家伦理阐释打上了启蒙运动的时代烙印.

  四、结语

  德国思想家和汉学家对中国儒家、道家典籍的诠释、翻译的历史,证明了对来源于异质文化的文本诠释和迻译,都是一个视域融合的过程.生活在 18 世纪初叶的沃尔夫对儒家伦理的诠释,说明了任何理解只能根据主体基于历史现实本身的此在来完成.既不知道"世界的创造者"之说,也毫不知晓何谓"上帝神启的见证"的儒家伦理,对身处启蒙运动中的沃尔夫有着极大的启发意义.他眼中的儒家伦理,是一种有古老历史以及极具实践性和非神性建构的"理性伦理"范式,这为阐释儒家伦理时的"视域融合"奠定了基础.启蒙思想家沃尔夫在孔夫子那里找到了理性与伦理道德的一致性而不需神性为伦理提供合理性的证明.这种极具时代性和创造性的阐释,从另外一方面证明儒家伦理思想所具有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

  [1] Christian,Wolff. Rede über die praktische Philosophie der Chinesen [M]. Felix Meiner Verlag, Hamburg,1985.

  [2] [ 德 ] 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 [M],陈小文等 [ 译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3] [ 德 ] 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 [M],洪汉鼎 [ 译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

  [4] [ 德 ] 克里斯蒂安·沃尔夫.关于中国人道德学的演讲 [A].德国思想家论中国 [C],夏瑞春 [ 编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

  [5] [ 德 ] 莱布尼茨.人类理智新论 [M],陈修斋 [ 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6] 潘德荣.西方诠释学史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7] [ 宋 ] 朱熹.四书集注 [M].长沙:岳麓书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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