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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导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4-16 共960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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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性保护和传承探究
  【第一章】如何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导论
  【第二章】湘西苗族鼓舞的民族志背景
  【3.1  3.2】鼓王选拔赛与鼓王及其表演
  【3.3】现代湘西苗族鼓舞
  【第四章】湘西苗族鼓舞的本真性传承保护现状分析
  【结论/参考文献】非遗本真性传承与保护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1 导论
  
  1.1研究背景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出现起源于UNESCO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和探索,期间一直贯穿着国际社会、政府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重对话,最终这个话题成为了全世界共同的权利诉求。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大众文化空间”的国际咨询会上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正式收录到文献中。直到2003年10月,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最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具体含义确定下来,具体可见《公约》的相关规定1.
  
  从2003年至今,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与实践已有十余年,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保护的范围、保护的意义和效果等各个方面,学界展开了丰富的讨论。一方面,学界对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已基本达成共识。从重要性来看,非遗作为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对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对人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从非遗的濒危情况、保护的现状来看,非遗保护势在必行。另一方面,学界关于如何保护非遗尚未形成统一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非遗不应该与经济发展相关联,这样会破坏其“原生态”,他们希望可以保留“原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流的学派多认为,非遗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结合是可行的,但要辩证看待。即对非遗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能够使非遗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得益彰,但不能破坏非遗原本的含义。(刘建平、陈姣凤、林龙飞,2007;宋瑞,2007)而以高丙中、刘魁立等人为代表的学派则认为,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鲜活地存在于日常生活中。他们主张要以“民族志”写作方法去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深入到非遗生产的语境中,将非遗与日常生活的常态进行接续,其实也是在倡导以个案的复杂性呈现为前提的学术研究,强调对“非遗”语境的把握,从而建立如何保护“非遗”文化的立场。非遗是动态发展的,必须在遵循文化本质的前提下进行革新和重组,才能使非遗保持活力。(高丙中,2007;刘魁立,2004;麻国庆,2011)巴莫曲布嫫引用了Stavenhagen、Doxtator的观点,主张将文化事项放置在生活场景中保护,用关系网的方式去看待文化遗产。(巴莫曲布嫫,2008)
  
  对此,笔者认为非遗的保护并非还原其“原生态”,即保护非遗不是要保留它在传统社会的面貌,而是要接受它的变迁。社会在变迁,事物都会发生演变,包括非遗。从变迁的视角看,非遗是可以利用和变革的,变革就是它的活力所在,保护非遗的本质就在于保持其“活性”.
  
  1.2选题缘起
  
  选择湘西苗族鼓舞作为研究对象充满了各种机缘。偶然的机会了解到同门师姐在湘西德夯苗寨做课题调查,在她的指引下,了解到湘西苗族鼓舞的神秘和魅力;同时自入学以来,笔者一直都对民族文化充满了好奇心,虽是以“猎奇”的心理走进了福建畲族,走进了客家文化,但也从理论和实践上系统的培养了笔者对民族文化的思考;湘西苗族历来以神秘着称,苗鼓是苗族人民的圣物,湘西苗族鼓舞则是一种借用苗鼓“边鼓边舞”的舞蹈,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苗族聚居区盛行。湘西苗族鼓舞在各个苗寨自然生长发展,成为湘西苗族的一大特色,在当地享有很高的声誉。自20世纪80年代起,湘西苗族鼓舞频繁地出现在各个级别的比赛和演出中,逐步为世人所关注和了解,众多的学者和文艺工作者也被其独特的风格所吸引,展开了相关的研究。2006年,湘西苗族鼓舞列入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自那年起,围绕湘西苗族鼓舞的活动更是数不胜数,尤其是以旅游和民族特色相结合的文化产业更是呈现欣欣向荣之势,这更增加了笔者对湘西苗族鼓舞的兴趣,因而,笔者开始关注关于湘西苗族鼓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最终在导师的建议和帮助下,笔者选择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湘西苗族鼓舞的保护和传承,作为毕业论文课题。
  
  湘西的一个苗寨--德夯苗寨,以其“天下鼓乡,湘西德夯”闻名,80年代以前,是整个湘西州最贫穷的村寨,却有着得天独厚历史悠久的苗族鼓舞文化。湘西苗族鼓舞在德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从未停止过嬗变,旅游开发的契机下它的变化尤为显着,并且形成了突出而典型的保护方式和变迁形态。因此,笔者选择了德夯作为研究湘西苗族鼓舞的田野调查地点,开始了课题研究。
  
  1.3研究目的与意义
  
  1.3.1研究目的
  
  文化传承实质上是一种文化的再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的建立对文化再生产提供了系统的支持。目前,学界在对于非遗传承中的保护与发展进行着热烈的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是秉承古例,维系不变,还是应该尊重规律,不断开放、创新,这些话题都成为争论的焦点。笔者从本真性保护的角度来思考非遗传承中的一些问题,通过对本真性的深度解读,来赋予非遗保护的新思考。
  
  因此,本研究从非遗的本真性保护出发,以湘西苗族鼓舞为例,再现湘西苗族鼓舞再创造的历史脉络以及保护现状,试图为非遗的本真性保护提供一个现实案例,同时也力求为非遗保护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1.3.2研究意义
  
  第一,理论意义。学界对于非遗保护的讨论和研究成果颇多,主要包括关于非遗本身的讨论,非遗保护的利弊分析,非遗保护的原则,非遗保护的主体以及责任分配等,都取得了一些成果。然而,如何保护非遗依然是学界最大的困境。高丙中和刘魁立等人的非遗研究,将重心偏移到生活场景和公共空间,强调对非遗的整体保护。本文将在前人基础之上明确运用“本真性”这一概念,将视野放到非遗赖以生存的生活场景和文化空间,探讨非遗本真性保护的现实可能性,为非遗保护寻求更为清晰的理论依据与实践路径。
  
  第二,现实意义。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尤其是旅游开发的实行,一些非遗事项在政府、市场的多重作用下发生变迁,或丰富或弱化。本文主张非遗的保护不是将其固化在某一个时间或空间,而是以更加开放的视角来看待,并且立足于传承者主体,赋予其在非遗框架内的能动性,对非遗进行创造性的保护。因此,本文的努力,将从实践层面提供一个现实案例,为非遗保护提供现实依据。
  
  1.4研究方法
  
  第一,访谈法。笔者总共采访了21名访谈对象,包括当地村民、游客、从事苗鼓表演的老师、演员、学生,以及湘西苗族鼓舞的传承人、推广者等。首先,笔者拟将个案进行编码,格式为“日期+被调查者性别(F/M)+身份代名词首字母(G/M/D)+序号”,如“20131007-F-G01”,即表示2013年10月7日采访的对象,女性,第一代鼓王。然后,笔者对编码后的个案进行分类。(访谈对象详细情况见附录1:访谈对象一览表)
  
  第二,参与观察法。近年来,高丙中等学者主张要以“民族志”写作方法去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深入到非遗生产的语境中,将非遗与日常生活的常态进行接续。因此,笔者尽力还原鼓舞在民族志场景中的实况,在此基础上进行非遗保护的反思。在近两个月的田野调查中,笔者与德夯苗寨的村民吃饭、聊天、访谈,与村民一起上山采蘑菇、下河游泳,参加、观看苗鼓表演,从而建立了良好的关系。为了更深刻的理解鼓舞,笔者向湘西苗族鼓舞的“鼓王”学习了一套舞台表演的舞蹈动作,让笔者更为接近舞蹈动作内涵和舞蹈蕴含的信仰和价值表达,为笔者反思湘西苗族鼓舞在当地的生存状态及其历史变迁打下基础。
  
  第三,文献法。笔者在调查期间从当地的文史馆、图书馆获得了较为详实的文献资料,如调研点的基本情况、历史变迁,苗族鼓舞的历史流变等,为本研究的立论和分析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1.5文献综述

        1.5.1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非物质遗产”这一概念源于1950年日本在遗产保护领域的立法--《文化财保护法》,文化财,即文化遗产。松浦晃一郎从日本引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奠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雏形,为全世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2.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e and Natural Heritage)在巴黎提出,引起了部分参与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1976年,世界遗产组织(WHO)成立。1982年,“非物质遗产处”成立。这些实践和努力都为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提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UNESCO于2003年通过了《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IntangibleCultural Heritage》,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进行了清晰的界定3.《公约》所提出的保护理念实现了一个重大的转变,即主张不再以简单的方式记录与保存遗产,而是更加注重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者,将文化遗产的生产者、实践者与遗产当做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而非遗保护的工作则是一种还原和赋予非遗生命力的过程与实践4.
  
  2005年国务院提出了多部关于非遗保护的文件,并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得到进一步的延伸和本土化,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于非遗保护的广泛关注。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它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赖以生存的民众、生产生活方式、民族生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释,明确指出非遗保护对于非遗享有者及其生活环境的依赖5.
  
  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方面,我国和《公约》在核心标准上并没有差别,但国内的界定比《公约》增加了一个“文化空间”的概念,这种“文化空间”能够给予民众规律性地举办活动的空间和场所,更加全面的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现非遗的传统形式6.非遗概念的确定历程较长,而且依然存在争论。各国政府组织、相关学界不断冲突磨合,不懈努力,非遗的概念也在不断地延伸,这些表现也正是非遗多样性和活性的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就在于它是以人为载体的“活”的文化,深深扎根于一个文化空间,不断传承变迁。
  
  1.5.2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和价值的探讨
  
  关于非遗的特征,学者们基本同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活态性(即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传承性等特点,但也提出了其他的观点,使非遗的特征得到丰富。比如何星亮(2005)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众性特征,即非遗应该被大众共享。而龙先琼(2006)较早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性差异,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即具有整体性,又具有地域特质,是能够被传承的各民族的灿烂文化,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提供了依据。张世均、甘爱冬(2007)对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类别丰富、形式多样、群众认可程度高、保护与传承方式独特等特点。
  
  在非遗的价值方面,学者们从各个方面论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都具有历史传承价值、科学认识价值、审美价值、社会和谐价值和经济价值等。(张鸿雁、于晔,2008;张世均,2007;黄胜进,2006;叶舒宪,2005;罗琳,2007)黄胜进(2006)不仅讨论了非遗的价值,更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非遗成为“文化资本”所具备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非遗的价值,尤其是经济价值,决定了其在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地与经济挂钩,而非遗的那些特点决定了其基本属性的不可破坏。因而,开发和利用非遗是一种历史潮流,但前提是不能破坏其原有属性,一旦破坏将不可逆转。
  
  1.5.3关于非遗本真性的探讨
  
  “本真性”(authenticity)或称为“原真性”,关于本真性的探讨可以追溯到欧洲关于荷马史诗、莪相诗歌的真伪辩论,这一争论同时也引发出关于“原生态”和“本真性”的争论。本真性源于民俗学浪漫主义,1773年,赫尔德在“关于《莪相之歌》和古代人民的诗歌”的通信中,表达了他对古代诗歌本原的迷恋,但他未表达对于自己文明堕落的失望,而欣喜于发现了《莪相之歌》的新鲜、未被污染的声音。赫尔德的着作激发了其他民俗学者开始对民族文化本真性进行探索,并形成了赫尔德的民俗学浪漫主义。学者们在赫尔德的影响下对本真性进行了研究,使得古老的习俗重新彰显出生命力,也引发了西方学者对于“本真性”和“原生态”的探讨与思考7.到20世纪,学者已基本确定史诗一直都处在流动变异的状态中,而这种流变也是被认为是口头传承的独特方式8.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入中国以来,围绕它最大的争论就是“本真性”问题,甚至非遗保护问题归根结底就是“本真性”保护问题9.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相对边缘又容易受到后现代文化的影响,尤其容易产生变异和转化。“本真性”不同于“原生态”,它不是要还原传统面貌,而是要在时间演进中保留非遗最基本的属性,该文化群体文化自觉的一种表现就是不断地创造和变革。“本真性”的讨论以刘魁立等人为代表,他们在本真性的动态、变迁、创新等特性方面达成了共识,提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和保护非遗,要为其创造连续的空间。(刘魁立,2010;刘晓春,2008;邓小艳,2010)刘魁立(2010)非常鲜明的提出,“本真性”并不与文化是不断变化、创新的这一属性相矛盾,而是在承认其变化创新的前提下,保持文化事项的活力。非遗本真性的内涵就在于,首先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断变迁的,它不会永远停滞在某一个时间或空间,总是在不断的变化中展现自己的活力10.
  
  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都是农业社会的产物,但在经济的冲击下,传统文化极容易产生变迁甚至消解。有学者认为,在新的社会条件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变迁导致了非遗的本真性的消失,保护非遗应该还原它的原汁原味,保留它在传统社会的面貌。但社会要前进,事物都会发生演变,包括非遗,原生态的民俗是不可能存在的。我们不能用博放物馆展台展示的方式把保护的对象放在那里,而是要让它在现实中展现本身的魅力。非遗的变迁与“本真性”保护不应该是悖论,非遗要发展,要变革,要创新,这是历史潮流。我们应以发展的、传承的眼光看待非遗,这样非遗才具备其最根本的属性--本真性。
  
  即使讨论甚多,关于本真性,学界尚没有明确的定义。本文认为,本真性的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第一,尊重传承主体,即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以及尊重他们对非遗的主动创造;第二,基于非遗的动态性,非遗应该在活态的情境中传承,如日常生活,表演等情境,让非遗在生活情境中得到传承;第三,基于非遗的可创造性,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应该与受众形成良好的互动,形成一个对话的氛围。在不断对话的过程中,非遗传承人可以汲取来自于受众的观赏体验,成为不断增添文化内容的基础。
  
  1.5.4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困境的研究
  
  (1)旅游发展与非遗保护的冲突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多种价值,包括历史文化价值、经济价值等。因此,在很多省市利用非遗的经济价值,将非遗转化为旅游资源。学界对这种将经济和非遗结合在一起的做法展开了丰富的讨论。一方面,部分学者认为开发非遗能够与旅游开发形成良好的效应。(刘玉清,2011;张博、程圩,2014;贾鸿雁,2007)。另一方面,有些学者提出开发非遗会对其造成不可恢复的伤害。郑小虎、刘平(2011)提出,将经济与非遗相结合的方式破坏了非遗的本真性,导致地方过度重视非遗的舞台表现和商业价值,易造成庸俗文化的泛滥;陈勇(2005)亦阐述了过度开发对非遗原真性的伤害;张瑛(2006)同样认为过分注重旅游的商业性质会破坏非遗的原真性。更多的学者则从辩证的角度出发,认为合理的适度的开发能够使非遗保护和旅游开发得到很好的调和,相得益彰。(刘建平、陈姣凤,2007;孙国学,2010;阚如良,2008)。
  
  从掌握的文献看来,学界基本认为旅游开发和非遗保护的结合产生的效果应该辩证看待,合理的安排规划,能够使二者协调发展;过度的开发,则两败俱伤。本文认为,在变迁的视角下,非遗与旅游开发的结合未尝不可,但应该明白保护非遗是根本目的,非遗的本真性不可破坏。同时,我们应该以更为开放的态度去看非遗的变革和开发利用,在不损伤其本真性的前提下,改造和变革都是非遗“活”的体现。传承人对非遗的再创造是非遗“活性”的体现,舞台表演则是非遗传承“活”的情境,这些都是非遗本真性的再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和价值,恰恰在它不断丰富、更新、演进的过程中得到体现。
  
  (2)非遗展示问题
  
  在对非遗保护的实践中,博物馆展示、档案馆的成立等方式成为展示非遗的手段。对一些非遗事项来说,这些展示方式对其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有一些负面影响。
  
  第一,非遗的博物馆展示。这些博物馆大都建立在某一个地域的中心,对于一些静态的艺术品来说,博物馆展示可以让当代的人们了解古老的的生活习俗、社会风貌,通过这些作品也能形象地看到当时的历史事件,同时也能起到维护和收藏的功能,以及宣传的功效。(杨敏,2014;张先飞,2007;彭冬梅、潘鲁生、孙守迁,2006)但这些展示脱离了当时的社会环境,以展示的“物”为中心,且只定格了某一个节点的事项,必然会有所缺失,并不能体现非遗活态和变迁的特点,达不到完整保护的目的。
  
  第二,档案化保护和展示。即国家文化部门占据主导地位,组织相关部门如各级档案馆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査工作同时征集相关文献,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针对性且系统的档案资料。(郑美云,2013)形成档案后,再以展示的方式使非遗得到一定程度的传播。这种方式在建立档案之时就由于不规范的标准和制度使很多非遗事项被遗漏,同时也缺乏法制保障。
  
  第三,非遗的活态展示。即以动态展演的方式展现非遗,如舞台表演。关于这种展示方式最大的争论在于舞台展示的非遗事项是否失真,是否被扭曲。以经济利益为最终目的,使非遗保护工作沦为经济利益的发展手段,将对非遗造成不可恢复的伤害;合理利用和改造,将使得非遗和经济发展得到合理的调和,相得益彰。(陈炜、蒋剑、唐景薇,2010)因而,关于非遗活态展示的争论归根结底在于活态展示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保护非遗还是为了经济发展。保护非遗必须牢记一切的手段和方式最终都是为保护非遗工作服务的。
  
  (3)部分政府政策行政化与民间非遗保护的冲突
  
  迄今为止,一方面,政府在政策上形成了一些关于非遗保护的文件。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其明确表示,“保护(safegarding)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国却没有完全按照这一文件要求执行。在非遗本土化的过程中,我国政府也做出了很大的努力,颁布了多部文件,这些文件都对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1.《意见》明确指出要发挥政府在保护非遗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过多强调政府在非遗保护中的作用。但这两个文件都过分强调政府在非遗保护中的作用,忽视非遗传承人的作用和地位,造成了我国非遗保护工作与实际要求相偏离,导致非遗保护的过度行政化。
  
  另一方面,政府对非遗所在的村落、地区实行旅游开发政策,利用各方面的资源,对非遗进行改造利用。旅游开发政策与非遗保护的结合,使得学界颇为担忧。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为了经济发展而破坏非遗本真性的案例,由政府操办的民俗节庆活动、舞台展演,时间、地点、形式、内容都被改变,沦为了“政绩工程”,背离了民间传统(张先飞,2007)。这样的政策使非遗保护的实践脱离社区和民众,必然损害非遗的本真性。
  
  (4)非遗传承人保护的困境
  
  学界基本认为,作为民族文化重要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处于社会变迁浪潮之中,同样历经文化生境的变化12,这样的变化带来了非遗传承人保护的一些困境,比如传承人的严重断层和缺位。安学斌(2007)认为,一方面传承人从命运多舛到逐步稳定;另一方面也经历一些挑战,如经济的发展与传承人生活的困顿之间的矛盾,身怀绝技却后继无人的尴尬。苑利(2006)认为,传承人虽然得到了各界的关注和关爱,但过度的关爱却转化成了对非遗传承人的冲击。
  
  已有的文献中,可以看到学界从传承人的综合保护、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李荣启(2008)分析了非遗传承人保护的现状以及保护非遗传承人的必要性。苑利(2006)引入了日本和韩国的经验,针对非遗传承人后继乏人的局面提出了改善措施。赵世林、田婧(2010)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政府机构改变运行机制、落实村寨博物馆、适度产业化等方式,并提出了对全国性的保护法规的期望。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那些以技艺为代表性的文化遗产,不仅依赖于物质载体,而且需要特定的人群来传承13.保护传承人是保护非遗的关键,但如今在关于如何保护传承人的问题上尚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因而传承人的保护问题依然值得进一步关注和探讨。
  
  1.5.5关于非遗保护的主体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另一个问题是:由谁来保护,政府、传承人还是民众?从掌握的文献来看,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力量中包括了政府、传承人、学者、媒体、商界等,在保护实践中他们表现出不同的立场,采取了不同的行动,也起到了不同的效果。然而究竟保护非遗的主体应该是哪一股力量,各个力量之间应该如何配合?学术界形成了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即认为非遗保护的主体是政府。西方各国在遗产保护运动之初,将政府作为遗产保护中的主体,明确了政府的角色和责任,颇有成效,但忽视了非遗本身的影响;我国政府则提出了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参与其中的方向。丁永祥(2008)提出“责任主体”的概念,认为与非遗保护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应担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责任。赵德利(2006)讨论了政府、学者以及民众三类角色在保护非遗工作中的定位。他认为,由于官方有政策和资金的优势,应占据主导地位,而民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载体,因而应该在非遗保护的工作中占据主体地位。他认为此两种地位不相矛盾。然而占据主导地位的政府必然会对民众的主体传承造成不可避免的影响。
  
  第二种观点认为文化持有者才是非遗保护的主体,即包括传承人在内的民众才是保护非遗实践的主体。刘朝晖(2010)明确指出非遗保护的主体性必须是文化的持有者,即民众和传承人;苑利(2009)也提出非遗的传承主体是传承人,人民是保护非遗的主体,政府、学界、商界则是保护非遗的外部力量,同时更加具体的说明和限定了政府、学者、商界、新闻媒体在保护非遗工作中的职能。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认为民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体必须是人民群众,政府的功能决不能取代民众的力量14.
  
  明确非遗保护的主体对于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非常有必要。本研究认为,非遗保护和传承的主体必须是文化的持有者,非遗是活态存续的,民间才是非遗的生长土壤;政府应该利用行政手段,引导非遗保护工作,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避免非遗的消逝;学界、工商界等是推动非遗保护的外部力量,作用不可忽视。
  
  1.6本文立足点及论文思路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在如何保护和传承的问题上依然存在较大的争议,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的困境、政府政策与民间非遗保护的困境依然存在。主流的观点是学者们虽然承认非遗的保护与经济发展不是悖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相结合具有其必然性,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会不会受到破坏,民族文化能否得到合理的保护成为学者们深深的忧虑。而不同点在于,在保护的主体、保护的方式等反面,各学者有各自的立场。
  
  本研究的立场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发展的,其生命力就在于不断地改变、演进,因而必须以一种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和保护,以更加开放和包容的心态去接受非遗的变迁,这就需要人类学变迁的视角来进行研究。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发挥各方力量,以民众(传承人)为主体,由政府利用资源和手段对保护进行引导,学界、工商界出谋划策。再者,非遗的保护应该围绕本真性保护展开,即要首先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其对传统的再创造;其次接受非遗传承环境的生活化,以活态的传承方式让其展现生命力;再次,非遗保护应该是开放的,应该接纳非遗与受众的互动以及发生的改变。
  
  在德夯,苗鼓的非遗保护具有经济发展与非遗保护结合的典型性,同时,政府在其中所做的工作也让保护工作变得更为复杂,为从事非遗研究,提供了更加开放的角度。因而,从保护民族文化的紧迫性和研究非遗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上来说,笔者希望本次研究能够对学界的讨论提供一个现实案例。笔者在本文中一方面立足于本真性的内涵,呈现湘西苗族鼓舞变迁的实践脉络并阐释其本真性传承和保护的特点,另一方面反思政府政策倡导的非遗保护与现实的非遗文化传承的冲突和互动,对政府的政策进行反思,从而在此基础上提出非遗保护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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