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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1-24 共10686字

  四、我国土坏污染昉治立法的完善建议

  目前,针对土壤污染问题国家与地方都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然而这些制度并不是专门针对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规。土壤污染问题只被作为附属立法附属在其他环境保护法中,因此在实践中并不能有效达到土壤污染的防治要求,产生较好的效果。法律是防治土壤污染问题的根本保障,只有在深入了解土壤污染形势之后制定专门性法规并加以完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壤污染问题。我国应立足于现行环境立法,借鉴国外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先进经验构建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实现人类的健康与环境保护的目的。

  (一)建立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衔接体系

  我国土壤污染十分严重,其对人体的危害已经显现,许多“癌症村”形成的罪魁祸首就是土壤污染。因此对土壤污染防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只有将土壤污染问题定位于“法律”问题,才能有效的将其解决。“法律”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各方面安全的保证,也是对公民生活方面的规范,将“法律”运用于土地污染是国家对土地污染问题重视的表现,同时对于国民生活来说也具有重大意义。由于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间接造成了土壤污染,国家制定一系统相关法律,这些法律都与土壤污染防治关系密切。其规定与新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不相适应的,应进行必要的修改,使其能够与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衔接,避免规定的矛盾、冲突。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己针对土壤污染防治问题,做出明确指导,所以必须参照此法来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

  (二)土壤污染治理法律制度完善

  环境治理模式主要运用于环境领域,是一种保证环境和经济绩效得以实现的过程,具体表现形式是指当人类在利用和幵发自然时,由谁来制定保护环境政策,应该通过什么方式来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其主导思想是“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在目前很多环境法中都要提到这一思想。但随着我国改革幵放后,工业发展迅速,当前土壤污染形势严峻,污染治理是主要工作重点。

  1.强化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我国对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有着明确的定义,其目的是保护土壤环境,但是这些质量标准还是存在一定缺陷,解决不了当下土地污染防治问题。其缺陷主要有三方面内容:

  一是执行和监管部门的监管疏漏,其职责模糊,缺乏条理性。二是制定标准时,过于注重一致性,缺少对不同的地域差异考虑,使得该标准操作性差;三是内容落后,当前环境质量标准与发展无法匹配。

  为解决我国的土壤污染问题,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检测标准,应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建立合适的法律法规。

  第一,加强土壤环境标准参照性。国内的经济发展给社会带来许多污染问题,先污染后治理这一理念是不科学的,我们要定制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制,予以保护环境。对于已存在的污染,要结合对土壤的调查,建立科学的分析标准,只有准确掌握土壤污染情况,才能更好的将其治理。

  第二,制定区域化土壤环境标准。我国的地区生态环境,有着许多差异性,实施统一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使得操作性变弱。本文建议我国在制定土壤环境标准时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允许各地在全国土壤环境标准基础之上,结合本地域内土壤环境质量背景,制定相关标准;二是制定与农业和工业用地功能不同的土壤环境质量指导值。

  第三,衔接国际标准。我国的标准与国际标准不一致,使农产品出口屡屡受挫。应结合实际积极制定符合国际标准的土壤质量检测标准。

  2.土壤污染治理利益导向模式

  土壤污染防治工程是一项长期的工程,投入大,见效慢,因此在立法上更加要讲宄尺度,这样才能在防治土壤污染的同时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达到人们身体健康要求。通过研究发达国家的土壤污染整治、开发、利用经验,我们不难发现在国外对受污染土地的开发利用类型不同,清理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如果采取“环境主导”模式,对所有受污染的土地恢复到受污染前的自然状态,耗资惊人,根据我国的现实财力状况是很难达到的。而且,如果企业花巨资进行土壤污染防治,势必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如果一味的因为怕污染而不生产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都是不利的,这样就得不偿失了。基于国内实际情况,建议我国选择将土地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利益主导模式“,以土地规划为依据,制定土壤治理目标。同时,根据不同的土地,设计出不同的整治与修复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土壤污染整治、修复目标也以实际情况为依据,作出恰当选择,合理的支出土壤污染整治、修复费用。使土地通过土壤污染整治得以再利用,促进经济增长,改善人们生活环境。

  3.土壤污染重点防治区制度

  许多发达国家比如日本都对土地污染制定了重点防治区制度,针对不同区域开展不同的土壤防治手段。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内容,主要针对土地的经济用途,非治理土地污染。通过国外成熟经验,对我国土壤污染治理,制定专门法,并规定重点防治区制度,按区域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针对我国的土地污染情况,结合其他发达国家案例分析,提出了以下解决方案。

  第一,划分防治区域等级。重点防治区制度的设立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调查和检测下游土壤污染问题并对其环境设立评价制度。可依据上游的调查数据和评价标准,将污染区划分为,重点、次级、污染辖射以及污染警戒区。重点、次级污染区主要是用划分土地污染,需要治理区域,而污染福射、警戒区主要是土壤污染问题预防的区域。而污染辖射区域是指污染易扩散的区域,对该区域应重点监控。污染警戒区内的土壤指标己经接近了临界值,因此应将其放在监控的首位。

  第二,划分重点防治区主体。其划定不应由某级行政机关独立完成,建议规划方案,应由行政部门与专家团队共同参与决策,可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相关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农业、建设等部门和相关专家一起参与。其规划方案应向本级政府进行申报后,得到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三,对重点防治区进行分类。依照土地使用性质,将污染土地划分为:农牧和工业以及其他生活用地。以此分类好处在于对防治土壤污染的技术性措施有所帮助。另外,也有利于相关防治部门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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