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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完善(3)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1-24 共10686字

  7. 土壤污染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是指社会组织及个人、特殊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宄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4]目前,我国的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涵盖面较广,涉及多种诉讼类型,如民事、刑事、行政等类型,在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追究违法行为方面,公益诉讼起到了督促作用,因此公益诉讼制度运用于环境污染领域势在必行。建议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确立土壤污染公益诉讼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是关于诉讼主体。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包括:环境主管机关、受害人、检察机关、公益性环保组织等。第二是关于诉讼费用。司法机关应考虑其诉讼的公益性,适当减免诉讼费用。另一个做法是由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现行垫付,过后再由由基金法人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8.鼓励公众参与

  环境民主原则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公众参与制度。在发达国家往往采取公众参与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办法。这些国家颁布相关法律,确保公众参与土壤污染治理的程序和方式。以美国为例,他们强调应由非政府组织、公众参与到污染土壤治理工作中来,而且公幵土壤治理相关信息。据其法律规定,治理受到污染土不仅是各级政府的任务,而且也是社会组织与公众的共同任务。因此,在土壤污染防控与管理过程中,可采取多方面参与对其治理方案与风险评估机制,以此达到最佳效果的目的。

  土壤污染防治不仅仅是政府的工作,而且需要广大人民群众民众积极参与,提升社会环保意识,逐步形成一个以科技为基石,渠道广、群众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因此应当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要使公众真正参与到污染防治中来,需要制定有关的公众参与的实施细则并完善现有法律规定,第一,使土壤信息公开化、透明化,保证公民的知情权。然后制定土壤信息公幵实施细则,土壤信息公告也应当定时定期公布,公幵透明。为使更好的了解土壤污染治理的相关情况与进展,应当在土壤信息公告中公布以下内容:1、土壤各项指标。2、受污染情况。3、受污染土壤的面积。4、治理土壤污染的进度等。

  第二,不断完善公民参与渠道。土壤污染整治在制定总体规划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网络征集意见稿等,以此确保公众参与。而且,对于公众的意见与建议应予以听取和参考,己达到同心协力共同整治土壤污染的目的。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能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成效。当前我国保护土壤,防治土壤污染的工作主要承担者是环境主管部门,我国应当通过专门的立法鼓励公众通过检举、举报等多种方式,对于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放任企业违法污染土壤的行为对其进行监督,防止不按规定公布土壤污染信息的行为,杜绝出现满报污染事故的违法事件。此外,还要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通过宣传教育的手段,让公众自觉投入此项工作。建议建立相关制度,确保公众参与到土壤污染具体实践工作中来。

  第三,对非政府社会组织采取促进措施。鼓励环保NGO发展,提高其在土壤保护中的地位,不仅是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迫切需要,而且也是公众参与有效途径。对于设立环保组织的要求与审查,政府部门为之方便之门,放宽条件与要求,减少审查程序,使非政府组织得到更好发展。此外,要使非政府组织和公众更好地参与土壤污染治理工作,政府应当建立相关的回馈机制,以此提高人们的参与热情。而非政府组织也应积极主动地发挥其作用,以合理化的建议参与到土壤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进程中来;参与到整治土壤污染的实践中来,为维护民众的相关权益而努力;更好的提升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使其能够从自身出发,保护好周围环境。

  (三)土壤污染预防法律制度完善

  近年来,我国土壤因快速发展的工业受到极大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缺乏力度,环境监管不利,致使重大土地污染事故频发,仅仅2008年至今,已多达上百起。从国际社会总体情况看,土壤污染给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的不可逆转的风险,要彻底消除所耗费的代价非常昂贵。因此,在对土壤污染进行防治过程中,我们不能仅仅在污染发生后进行事后治理,也应该注重对土壤污染的事前预防,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禁止或避免污染物进入土壤。

  1.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度

  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最基础依据是全国土壤污染状况统计信息。2014年上半年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土资源部,已基本结束国内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我国土壤污染调查没有达到很快的进度,正是因为国家没有严格的土壤污染调查制度来确保其进程。在这种形式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度的制定工作,统筹分配土壤污染调查工作并合理归档土壤污染调查数据是非常重要的。由于土壤污染状况属于动态性概念,所以我国的土壤污染调查制度应以土壤污染环境值为基础,定期调查土壤污染状况。土壤污染环境值主要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影响,直接或间接导致的土壤环境恶化情况数据统计。目前,因国内调查土壤污染工作起步比较晚,关于土壤环境背景的准确数值已经无从获取。因此,目前确立土壤环境污染值,应当将当前获取的土壤污染调查数据作为参考依据,这是比较合理的方案。

  针对土壤污染情况应定期调查,准确把握土壤质量相关变化,并对反馈回的信息采取科学合理的治理办法调查数据的公开能够起到对地方土壤污染防治部门的监督和促进作用。笔者认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五至十年为一个周期,主要理由是:开展全国性的专项调查工程浩大,应依据实际情况选择较为合适的年限进行调查,减少不必要的国家财政资金浪费;土壤污染具有滞后性、循序渐进性,无论是土壤恶化情况还是修复程度,都无法在短期内出现大的变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包括诸多内容:土壤污染在我国的主要特征、我国土壤污染的历史演变发展态势,土壤污染高风险区域提取并分析毒害有机物源,对与食品和生态安全、人体健康等有关的土壤环境进行质量分区、分类、分级评估,区域土壤环境容量预研究,建立国家土壤污染档案。这些工作得出相关的信息报告后,应当由各级政管理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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