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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2-09 共2210字

  4 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4.1 美、英、澳三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4.1.1 美国个人所得税相关制度。

  在当今世界,美国的个税制度是世界公认较为完善的税制,并且美国税收立法完备性一直保持世界领先水平,特别是在个人得税税前扣除制度中的许多方面很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合理公正的原则。

  (1)课税模式,美国现行税制是综合所得税制,其特征主要为:税基宽泛,包括劳动所得报酬和存款利息、股票分红、店铺出租收益等各种形式的收益,都作为征税对象,体现了“量能负担”原则;二是此模式将个人全部所得均纳入超额累进税率表中进行汇总、计算,如此不但能减少成本,而且便于征管,同时是按支付能力纳税原则的体现[23].(2)课税范围,美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税基比较广,除了当地相应法律中规定的免税项,其他各种收入均应计入个人所得纳税范畴,其免税项目很少,法律规定免税的有以下几项:州或地方政府的公债利息;职工取得的社会保障支付收入;政府对贫困户发放的粮券收入等等。(3)税率,美国个人所得税全部是 6 级超额累进税率,这六级税率值分别是 10%、15%、25%、28%、33%、35%,根据纳税人婚姻状况和是否联合纳税,将纳税人集中分为四种,针对不同身份的人,适用不同的税率。(4)费用扣除,美国税法采用逐项扣税的办法,对每种收入分别规定与获得收入直接有关的消费、各种必须的生活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适用性比较突出,维护纳税人权益的同时,稳定个税税负,因此这种税收方法得到了广泛认可。

  4.1.2 英国个人所得税相关制度。

  英国从 1799 年即开始征个人所得税,是国际上最早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经过 200 多年的发展,英国个税的相关理论与应用实践更加完善。

  (1)课税模式,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英国的个税课税模式,此税制不但能够加强源泉税费缴扣,确保应缴税款及时入库,同时能够体现出累进税率税负公平原则和量能负担的原则。(2)课税范围,英国个税的征税范围广,只要能够增加公民负税能力的经济收益都是征税基础一部分,实行“宽税基,低税率”,最大可能体现税负其公平性。(3)税率,英国经过 20 余年不断调整个税税率结构,使税率逐步进入了稳定期,自 2000-2001 财政年度,英国个税税率实行以 22%的标准税率,搭配 10%的低课税税率以及 40%的高课税税率组成三级超额累进课税税率制度[24].(4)费用扣除,英国个税费用扣除即与所得有关的部分开支可以从总所得中扣除,但是这些支出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即“完全”并且 “所有”是为达到经营目的产生的费用。

  4.1.3 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相关制度。

  澳大利亚能够在其他发达国家之后迅速崛起,与其完整良好的个税税收制度的关键性调节作用是分不开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1)课税模式。澳大利亚个税实行综合税制模式,这种税制是以净所得为税基,以纳税人能力为基础,能直观反映纳税人整体负担能力,能照顾到纳税人经济状况和家庭负担等;另一方面,该模式采用累进税率,对收入汇总计算净收入,使用累进税率的办法执行按能力纳税的原则。(2)课税范围,个人所得税除免税收入 ( 包括人工费、偶然收入、各种捐赠支出、退休养老金、教育支出和为军队服务所获收入等 ) 外,其他个人所得大都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畴。(3)税率,从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澳大利亚开始执行新课税税率,提高其个人所得课税起征点,调整一些应税级距,实行为五级税率,税率级少,不但不影响公民的经济决策,同时还能提高纳税人的工作积极性,加快社会总产增加,提高社会福利待遇。(4)费用扣除。澳大利亚税制相对十分完善, 为充分反映公民经济生活情况,有效减小各种因素对纳税人生计影响,澳大利亚税法规定一部分收入可税前扣除,包括必需生计费用和必要经营费用扣除,明确费用扣除基准,能够反映公民经济生活水平变化,降低公民生活压力,保证课税公平合理,避免经济波动对课税产生较大影响。

  4.2 西方发达国家个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经验和启示。

  对税制模式进行比较,可以发现综合征税方式最能突出“量能负担”.英美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欧、美两洲的大部分国家同样实行综合所得税制。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部分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征管手段落后,和发达国家对比相差甚远,摒弃现有分类税制模式并不现实,因此充分利用分类综合所得制度是我们现阶段较好选择。

  从这些国家的征收税费的范围上可以发现,我国个税规定的 11 个项目已不能准确表明个税的课税对象,所以我们应将资本所得,超劳动报酬收入,股票交易所得纳入课税基础范围,来拓宽课税税基。同时,我国的税法对公民灰色收入规定缺失,应予以明确,避免灰色收入漏税。

  单从税率上看,我国与美国、英国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相比,税率结构比较繁杂,税率级距太多。我国个税税率结构的设计应当和综合所得税制度相协调,简化个税税率结构,适当降低工薪收入人群和生产经营收入的响应税率,提高非劳动收入个税税率,减少税率级次,这些方法更能够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在费用扣减规定上,不管是美、英还是在澳大利亚,针对纳税人实际情况的不同都设置了与之对应的税前扣减项,以最大程度地来调整居民收入分配之间的差距,体现个税的公平原则,同时体现个税征收的以人为本原则。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不同纳税人不能区别对待,忽略了对纳税人其抚养人的税费扣减,同时,我国个税的扣减额度应当对工资水平、商品价格水平以及其他各种社会保障情况的变化进行做出对应调整,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益,真实反映该地区纳税人的纳税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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