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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实施“营改增”的效应分析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5-10 共7610字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税收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每一次税制改革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同时也对国民经济产生重要影响。1994 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主要需要缴纳两种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活动需要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等七大劳务及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需要缴纳营业税。

  自 1954 年,法国开征增值税后,因其只对商品和劳务流通环节的增值额征税,可以有效地解决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受的世界各国的追捧并得以迅速流行。目前,开征了增值税的国家或地区超过了 170 多个,且多数都把所有的货物销售和劳务服务包括在征税范围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业态的多元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行、分别征收的做法,暴露出来的相关问题也日益凸显,逐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其自身的冲突矛盾,这不符合税制设计的基本要义,导致相关行业的重复征税问题严重,同时也对经济的运行也造成了一定的扭曲,不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转型。

  文化产业作为大家公认的 21 世纪新兴“朝阳产业”、“黄金产业”、“绿色产业”,因其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适应了当前低碳经济发展的要求,也符合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属于科技含量高、低能耗高产值的绿色经济,己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文化产业因其自身天然优势正逐步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的重要支柱和发展动力;也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推动经济发展力式转变的重要抓手和提升民族文化软实力的有效手段。

  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当前严峻的经济环境,都要求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特别是加速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但我国文化产业起步晚、发展滞后,在我国经济产值中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加之我国对隶属于现代服务业的文化产业统一征收营业税,而自身存在税制缺陷的营业税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精细化、专业化和新型化方向存在有一定程度上的矛盾。

  鉴于此,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进行“营改增”试点.“营改增”中的文化创意服务、广播影视服务都与文化产业直接相关,而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也多与文化产业有着较大关系。

  1.1.2 研究意义

  税制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平衡多方的关系,毋庸置疑是一个很艰难的过程。“营改增”是当前我国税制改革的热点研究问题,也是我国下一步税收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方向,其实施必然带来文化企业税收负担的调整和变化,进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势必影响到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并最终对我国当前的经济转型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研究“营改增”与文化产业发展的关系很有必要。

  本文通过对试点地区文化产业的行业数据调研和定量分析,特别是对主要文化企业的税负变化做出分析研究,弄清实施“营改增”后对文化产业的具体影响及可能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一般规律并对其他具体行业进行特殊分析,力求为推进和完善我国“营改增”改革找到更具实证基础的思路和对策,特别是为“营改增”在减轻总体税负的基础上实现结构性减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特别是加速推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提出自己的见解。

  (1)理论意义:

  增值税作为中性税收的典型代表,“营改增”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完整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增值税建立在普遍征收基础上,可以做到征收抵扣的各个环节紧密连结、相互制约,从而形成一条完整的抵扣链条,有利于发挥出增值税的最大优势。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尤其是加速现代文化产业的发展,对于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提升国家综合实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营改增”有利于解决文化产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减轻文化企业的税负,增强文化企业的发展活力;另外也会促进文化产业的分工专业化,加速相关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进而促进文化产业内部融合,从而实现文化产业的优化升级和再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税负讨论一直都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一项新的税收政策的实施所引起的行业税负的变动更是大家所关注的焦点。学者在“营改增”可行性以及推广方案的方方面面都做了充分的讨论,但是本文基于对试点地区文化产业税负的具体影响研究,特别是“营改增”对文化企业税负变化影响量化研究,以及“营改增”对文化产业的发展产生了何种导向作用,这些研究肯定会对“营改增”理论研究做出更为丰满的补充。因此本文的研究有着较强的理论意义。

  (2)实践意义:

  “营改增”作为近期以来财税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同时也是我国当前财税政策改革正在推行实施的政策,对其研究已经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这些研究多是宏观层面的,而对于文化产业税负的具体研究还是较为欠缺的,特别缺乏具体的数据数量研究。而这些具体的研究肯定会对“营改增”在未来全国大面积推开后产生较多积极影响,也为具体的政策安排提供进一步的实践支撑,以便“营改增”顺利推广,在稳定税负的前提下实现结构性减税,达到促进文化产业转型、优化经济结构、增加居民福利的目的。

  1.2 国内外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增值税的一般研究:增值税的历史并不久远,增值税概念最早是由德国的西蒙士(C.F.Siemens)于 1921年正式提出,1948 年法国初步提出了税制构想,并于 1954 年作为正式税制实施。增值税由于它良好的税收中性特点受到了其他国家的青睐,并迅速地在全世界范围内被许多国家广泛采用。理论上,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将避免重复征税,内在的制约机制可以降低征管以及监管成本,这就要求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涉及到所有的商品和劳务。

  国际上着名的增值税专家艾伦·A·泰特、斯蒂芬·R·刘易斯分别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出发,认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越广,越能体现其效率上的优势。但是艾伦·A·泰特提出增值税的征收具有较高的管理和奉行成本,因此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可能覆盖到所有领域,应当对零售商及小业主则应在采用变通管理方式处理。同时艾伦·A·泰特认为仅对出口及制造环节征收增值税的税基太小,同时造成链条断裂,所以应该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都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仅应对商品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应对劳务服务征收增值税,来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

  从以上外国学者的研究中不难发现,增值税的效率优势发挥,就是要求对全行业、全环节普遍开征增值税,但由于固有的管理成本、政治压力限制无法做到完全开征。而我国之前的现状是整个劳务服务业都征收营业税,这就破坏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比国外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要小的多。所以我国实施“营改增”政策很有必要。

  (2)税收对经济的影响研究:Petal(2006)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税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税收也是影响一国经济参与国际竞争的政策工具,税制结构深刻的影响了资本投资在国家中的过程和结果。Gaetan Nicodeme(2008)研究了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作用,一些国家过重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企业的利润留存和进一步的发展,也阻碍了一国经济的发展。 G Coenen,PMcadam 和 R Straub(2008)分析了欧盟的税制改革过程,发现通过税改降低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作用,同时减税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Saxena(2011)认为税收是政府调节产业结构的一种工具,特殊的税率、允许扣除、免税、退税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造成不同行业或不同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所以应该进行税制改革,使得国家可以利用税收工具调节经济发展、鼓励行业升级换代和促进科技创新企业发展。

  (3)外国学者对我国当前“营改增”的研究:伯特·布莱斯、斯蒂芬·马修斯、理查德·荷德(2014)在“中国的税制改革”中提到由于营业税的固有缺陷,以及两税并行带来的征管矛盾,所以中国开始实施“营改增”,并最终完全整合增值税和营业税。“营改增”的实施会对企业结构、产业结构产生深远影响,可谓是“具有诸多好处”.同时也补充到,我国还应该应完善增值税的税制设计,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由于我国“营改增”实施时间不是很长,所以国外学者很少有专门对这一方面的研究,但从零散的文献中不难发现,他们大多认为我国实施“营改增”是非常必要的,但同时要完善增值税的税制设计,也要考虑到税制改革的成本。

  1.2.2 国内研究现状

  在国内,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海市开始“营改增”试点之前,有关专家学者就已经开始了这一方面的研究,特别是在上海市试点开始后,各界愈发注意“营改增”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当时主要是对上海市政策实践过程中的经验作出总结。随着 2013年 8 月 1 日起“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完成了从“1+6”到“1+7”模式的转变,大家对“营改增”也表现的更为关注。在 2014年 1 月 1 日起,又将邮政业和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同时还新增了对多项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营改增”的步伐逐步加快。

  (1)“营改增”实施的必要性研究:平新乔等(2010)对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负作了定量分析,得出营业税税负较增值税高,因而不利于服务业发展的结论;胡怡建(2011)认为营业税存在有重复征税缺陷,不适应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应该把现代服务业也纳入到增值税范围;汪德华(2012)认为:两税并行使得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断,服务部门的营业税不能在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加以抵扣,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整个经济的发展。

  马海涛、李升(2013)提到营业税相比于增值税,存在有行业间税负不均衡、税负明显偏高、对流转额重复征税等问题,致使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这就无法适应当前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完善税制等任务的现实要求。高培勇(2013)从“‘营改增’的功能定位与前行脉络”的高度出发,提到我国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行,使得增值税和营业税都陷入“非中性状态”,进而抑制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而“两税并行”格局也造成了一般流转税征收缴纳的模糊地带,不利于纳税人也不利于税收征管。“营改增”将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推进服务业的发展进而调整产业结构,是实现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

  总之,学者们普遍认为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两税并征”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这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业态的多元化需要,也不符合税制设计的基本要义,所以推进“营改增”有着迫切的现实必要性。

  (2)“营改增”的减税效应研究:韩绍初(2012)提到应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如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劳务均改为征收增值税,实行现代型增值税,这必将促进我国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化,从而实现经济转型;林采宜(2012)认为“营改增”能够有效地解决服务业在生产流通领域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从而减轻服务行业的税收负担,“营改增”可以对降低企业经营的税收成本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认为企业的税负会呈现出有增有减总体减负的状况,而小微企业受益最大。

  田金花(2013)提到由于营业税的税率为 5%,小规模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按 3%的征收率计征,税率降低了;再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这都对小规模纳税人有着明显的减负效应。李梦娟(2013)从行业税收负担变动为出发点,对上海市试点行业现代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业税负变动进行了因素分析,除交通运输与物流行业税负增加,而其他行业税负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得出税负水平调整受增值额大小制约。

  胡怡建(2013)提到“营改增”的减税效果首先体现在试点企业,据数据分析结果,一般纳税人三分之二以上获得减税,特别是小规模企业普遍性减税。从行业角度分析看,“营改增”后除了交通运输业和租赁业税负有所增加,其他行业都应该是普遍减税。孙静、钟毓(2013)认为“营改增”将会带来直接减税效果,并有利于专业化分工,进而促进文化创意服务业的发展。

  梁俊娇(2014)基于 10 家广播影视企业的调查数据,得出了“营改增”后,增值税抵扣率高的企业,进项税额和抵减的营业税超过增值税额,使企业利润上升;增值税抵扣率低的企业,进项税额和抵减的营业税不足以抵消增值税额,使企业利润下降。同时对下游企业而言,由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项抵扣,同时企业的成本下降,故企业的利润也就会有所上升。

  (3)“营改增”的结构调整效应研究邓聿文(2011)认为“营改增”体现了流转税种的税改方向是增值税,认为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时期,“营改增”可以从制度上避免重复征税问题,也有利于行业分工更加细化,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加速融合,加速推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张新、安体富(2013)以“营改增”减收效应为出发点,得出“营改增”将极大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它企业税负,还能通过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而降低下游工商及其他服务企业的税负,从而实现助力服务业、调整产业结构、形成增收新引擎的目的。胡怡建(2013)提到“营改增”减轻了服务业税收负担,消除了产业发展的税收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加快服务业发展,最终对对国内生产总值(GDP)和对国民经济的产业或行业结构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胡怡建、田志伟(2014)从“营改增”的财政经济效应出发,认为“营改增”通过结构性减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投资、消费和净出口,最终带动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GDP 的增长,这些都必将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鼓励重点企业发展,从而达到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增加居民福利的目的。

  (4)“营改增”实施的政策建议:高培勇(2012)认为“营改增”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的实施必须辅之与其他方面的配套动作,比如相应调减增值税税率等。李丽琴(2012)认为“营改增”后可以通过转移支付弥补地方政府的利益损失,改革应以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安体富、张新(2012)就“营改增”对文化产业发展的影响试论,认为应“充增值税的抵扣范围”、“高增值税对小规模企业的扶持力度”、“整现行流转税所涉文化产业的征收标准”并“完善文化企业的所得税配套优惠”以实现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李梦娟(2013)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而提出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基础上,简化税制设计,统一采用低税率,实现增值税彻底转型的建议。马海涛、李升(2013)提出下一步“营改增”选择(1)应采取渐进方式进行分区域、分阶段的“营改增”改革;(2)简化税率以便达到均衡税负的目的;(3)推进相关税制改革,进而优化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比例;(4)逐渐减少增值税的税收返还,完善转移支付体系,实现区域间财力均等化;(5)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弥补“营改增”的征管效率损失。

  张炜(2014)指出“营改增”是用新的税制替代旧的税制的过程,而在税制变迁需求是在刚性的前提下,税制变迁的成本决定着税制变迁的供给及效益。所以在“营改增”改革过程中,应注意改革的成本控制。

  “营改增”作为近期以来财税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对其研究已经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这些研究多是宏观层面的,而对于试点地区具体行业(比如文化产业)的具体研究还是较为欠缺的,特别缺乏具体的数据数量分析。而这些具体的研究肯定会对“营改增”在未来全国大面积推开有更直接的现实意义。

  近几年,在国家和政府的大力重视和支持下,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己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特别是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背景来看,我国人均 GDP 已经突破 5000 美元,文化产业发展成为支柱产业的基础条件已经具备。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文化产业的市场结构、发展规模、影响力和竞争力等方面还有明显差距,而且当前我国正处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营改增”的实施作为对现代服务业影响重要的政策,特别是对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什么具体的影响,这是需要我们研究分析的,才能评估出当前我们政策实施的效果,也为我国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具体的系统的解决思路,因此相应研究的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基本内容和创新之处

  1.3.1 研究方法

  以相关理论为指导,结合调查法、案例研究法、计量分析法、经验总结法等技术性方法,依据掌握的试点地区数据,深入分析“营改增”对文化产业发展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基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目的,提出进一步完善“营改增”的政策思路和措施。

  虽然对于“营改增”在理论研究已经有了较长时间,但是“营改增”在我国实际落地较晚,即使是上海市试点到现在也才三年,而别的地区就更不用说了,所以对于“营改增”在整个试点地区的相关基础数据搜集是个大问题,这也是本文写作的难点之一。

  笔者认为,某些典型企业的情况对整个行业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因此本文通过选取多个典型企业的数据进行替代分析,以期解决这一问题。

  1.3.2 基本内容

  第一章是绪论部分,从本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出发,再通过文献综述的方式详述了国内外研究现状,最后就本文的研究方法、基本思路及创新与不足作了简要说明。

  第二章概述了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问题,就文化产业的概念作出界定,接着详述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通过论述文化产业的战略地位,进而说明文化产业的重要性。

  第三章主要论证的是我国文化产业“营改增”的必要性,对比我国现行营业税存在的制度性缺陷,论证了现行营业税对文化产业的不利之处,以及从世界文化产业税制改革趋势的角度出发,阐述了我国文化产业“营改增”的必要性。详述了税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而解释了文化产业作为幼稚产业,需要得到税收制度的支持。

  第四章详述了文化产业“营改增”的效应,特别是从理论与实证两方面出发,得出在理论上,“营改增”对一般文化企业和小规模文化企业都具有减轻企业税负的作用以及加速促进文化企业的分工协作;而在实证中,选取大量企业作文标本,发现“营改增”具有明显的减负作用,但是也有个别企业例外,而促进文化企业加速分工的实例也是普遍存在于社会中,体现出了文化产业“营改增”的导向作用。

  第五章作为最后一章,在前几章的研究基础上,针对前文研究分析得出的不足,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政策建议,以及文化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

  1.3.3 创新与不足

  本文受作者学识水平所限,在论文创新方面相对有所欠缺,择文章中优势而论,有以下几点创新:论文立意角度较为新颖,研究方向适应了税制改革需要;本文对于文化产业的划分更符合行业特性,具有实践和理论意义;关于营业税对文化产业发展的限制亦做出了详尽的分析;在数据搜寻和分析处理方面,有较大收获,比如文中将数据细化,或用最接近变量去代换,保证了本文研究的需要和意义,也增加了对相关领域的了解和相关资料的积累。

  文中关于文化产业“营改增”的政策落地性有较多实际研究,就其流转税税负比较分析有着强大的数据支撑,特别是对 19 家上市企业的对比,较好地保证了研究的深度,同时也丰富了研究的内容。另外关于“营改增”促进文化产业分工,也是综合了当前的最新信息,并通过相应的理论与实例呈现出来,充实了“营改增”的实践意义。

  论文在一定程度上充实完善了对文化产业“营改增”的研究,但仍有明显不足。一是在界定文化产业时,将之前就已经征收增值税的文化产业排除在外,造成一定程度上研究范围的不完整。二是在提出的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方面有些过于粗线条,不够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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