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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对民族间子女教育的影响研究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8-04-27 共4159字
  第一章引言
  
  一、研究背景
  
  (一)汉族和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的差异计划生育政策是国家为了调节和干预人口的发展过程和发展目标,实现特定的人口发展目的,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指导,以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全社会范围内对人口的再生产类型进行有计划的规范和调节,并根据全国各地区的不同J情况制定不同的政策,使人口数量和素质、分布和结构等与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协调,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杨发祥,2003)。在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中(包括生育政策、避孕节育政策、奖励优待政策和限制处罚政策等几个方面),生育政策是核心(颜通富,2012),是以控制人口数量为目的取向。
  
  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城镇和农村之间、区域之间等都存在巨大的差异。汉族和少数民族在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时间、实施方法、实施力度等方面存在差异。下面按实施时间、妇女总和生育率梳理了汉族和少数民族在计划生育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差异性。
  
  1.按实施时间划分的差异性
  
  1949年以前,中国少数民族的人口再生产以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的传统类型为主,有些民族人口处于极高出生率、极高死亡率、极低自然增长率的原始再生产类型‘.1949年以来,经过民族识别,最终确立了55个少数民族。我国在制定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过程中,坚持“因族因地而异,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方针”原则,采取不同的方针和政策。在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时,一直对少数民族采取谨慎态度和区别对待的政策。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工作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 1949---1970年,国家在汉族地区提倡实行计划生育,但对少数民族推行人口增长的政策,少数民族基本没有开展计划生育。但经过大跃进、三年自然灾害及文化大革命前夕等一系列社会政治环境的干扰,计划生育政策丧失实施的社会环境。
  
  (2) 1971---1981年,少数民族计划生育酝酿阶段,汉族计划生育政策的逐步形成和全面推进阶段。在此阶段,限制人口增长的“晚、稀、少”政策逐步形成,并于1973年12月,中国第一次计划生育回报会上正式提出这一政策(“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才结婚;“稀”指拉长生育间隔,两胎间隔4年左右;“少”是指只生两个孩子)。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号召党团员带头执行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公开信反复强调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迫切性,也提到“对于少数民族,按照政策规定,也可以放宽一些”.公开信的发表,预示着汉族计划生育政策由“晚、稀、少”向“一孩化”紧缩。
  
  (3) 1982-1984年,少数民族正式开展计划生育,汉族“一孩化”生育政策的执行推向了高潮。1982年12月,经五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明确指出:“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并根据各个地区的经济、自然条件和人口状况,制定计划生育工作规划”.198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这从法律上规定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
  
  (4) 1984-1990年,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阶段。由于实行的“一孩”政策与广大群众的生育意愿严重冲突,使中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成为“天下第一难”.为达到人口控制目标,采取了许多行政、经济等强迫手段,产生了很多负面效应。为此,中共中央以7号文件’的名义,对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包括“在农村适当放宽生育二胎的条件;严禁超计划外二胎和多胎;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二胎,个别可生育三胎,不准生四胎,具体规定由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有关的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5)1991年一2011年,现行生育政策。1988年提出现行生育政策(彭佩云,1997),此后,这一生育政策基本稳定不变,一直执行到现在。
  
  2.妇女总和生育率的差异汉族和少数民族在计划生育政策方面的差异,最直接的表现在妇女总和生育率上的差距。从图1中明显看出,在1964-1981年,汉族的妇女总和生育率低于少数民族妇女总和生育率,随着汉族和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执行阶段和实施方法的不同,二者的差距也呈现出不同变化,但从总体看,二者差距呈现出不断拉大的状态。
  
  在1964-1967,汉族总和生育率都在6左右变化,且上下浮动不大,少数民族妇女总和生育率呈现出先升高,后降低的趋势,都在6. 5左右变化。从1968-1981年,二者的总和生育率都出现直线式的下降,且二者总和生育率的差距也不断扩大。汉族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从1968年的6. 28降到1980年2. 12,下降了4. 16,  1981年略有回升,变为2. 52.少数民族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从1968年的7. 02下降到1980年的4. O 1,下降了3. 0l o
  
  不仅仅是汉族和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有差异,各少数民族自治区、民族自治地区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在规定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时也有差异(王有星,1998),通过图2的各民族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可以看出,从1981-1989年,妇女总和生育率小于汉族的是朝鲜族和满族,其他民族的妇女总和生育率都大于汉族。1981年,汉族的妇女总和生育率是2. 51,少数民族是4. 24,高出汉族1. 730黎族的妇女总和生育率是7. 55,为最大,朝鲜族的是1. 91,为最小,二者差5. 64 01989年,汉族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2. 24,少数民族为2. 91,二者差距变小,仅为0. 67.维吾尔族的妇女总和生育率最大,是4. 65,朝鲜族妇女总和生育率1. 56为最小,二者差3. 09.从前文的梳理得知,1982年,少数民族正式开展计划生育政策,结合各个自治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实际情况和少数民族的人口数量,制定了各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办法,因此,从总体看,全国少数民族的妇女总和生育率降低了1. 33,远远大于汉族降低了0. 27.在少数民族内部,各个少数民族的妇女总和生育率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黎族降低了4. 05,降低幅度最大,满族降低了0. 25,降低幅度最小。
  
  (二)兄弟姐妹数量与教育获得的负相关教育社会学中,一个经典的命题是:家庭中子女数量与子女的教育获得有很大关系,一般是兄弟姐妹数量越多,孩子的教育获得就越差。资源稀释理论对此做了表述:在一个家庭里由于经济约束或者预算约束,孩子越多,每个孩子的教育获得越低。对此,国外的许多研究进行了证实和补充(Guo&VanWey, 1999;Shavit&Blossfeld, 1993;Hauser&Kuo, 1998;Chu&Xie,2007;郑磊,2013)。过去的大部分研究尚未将个人的特征与宏观社会政策的影响相结合以解释教育获得的变化。近年来的研究提出了一个新的解释视角,也即探讨宏观的政策和制度一一特别是人口政策---一对微观的家庭决策行为以及个体教育获得的影响(郑磊、张鼎权,2013),故本文是在这样的一个视角下做的研究。
  
  二、研究问题计划生育政策
  
  在汉族和少数民族间的实施时间、实施方法和执行力度的不同,导致了汉族家庭和少数民族家庭生育孩子数量的不同。汉族家庭中子女数量少,大多是1个或者2个孩子,少数民族家庭中孩子数量多,大多在3个以上,甚至有7, 8个。少数民族家庭孩子数量多,在一定程度上稀释了家庭所拥有的固定资源,与汉族相比,孩子的教育获得会变差。本研究就是在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特别是计划生育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对少数民族和汉族的实施时间、实施方法和政策的区别对待等方面的异质性,说明计划生育政策如何透过汉族和少数民族家庭中兄弟姐妹数量,从而对族群间的教育获得产生影响。其具体机制是,在给定的家庭经济收入条件下,汉族家庭的子女数量比少数民族子女数量少,则汉族家庭对子女教育投资比少数民族宽裕,汉族家庭子女的教育地位获得较少数民族高。通过CGSS2008 (Chinese General Social survey)年的数据,考察计划生育政策拉大还是缩小了教育地位获得的族群差距。
  
  因此,本文除了与以往研究一样检验性别、父母教育水平、职业等因素对教育获得的影响之外,主要的研究问题是:第一,计划生育政策是否通过直接影响兄弟姐妹的数量,间接影响了我国族群间(汉族和少数民族)的教育地位获得差距;第二,计划生育政策因素的效应近40年来是否产生了变化;第三,哪些因素能解释这些变化产生的原因。
  
  三、研究目标
  
  本文的主要目标是探索国家政策如何有意或无意地影响族群间教育地位获得的不平等。通过梳理国家对汉族和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的差异,主要是实施阶段和实施内容的差异,运用CGSS2008年的数据,试图理清1949-1988这40年族群间的教育获得差异,以及这些差异随时间发生的变化,以此探讨少数民族和汉族的教育获得的不平等。
  
  四、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关于教育获得差异的研究己经被许多学者讨论,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但在宏观层面,教育获得与国家政策之间具体作用机制的研究相对缺乏,特别是计划生育政策对少数民族和汉族的教育获得的差异还相当薄弱。总体上,多数研究者还继续在讨论社会分层、社会不平等与教育获得的关系,以及城乡、性别、区域的教育获得差异。本研究是选取计划生育政策与族群间的教育获得这一视角,反思特定时期的体制背景和社会政策因素对族群教育获得的不同影响,并用实证数据分析出族群间教育获得差异的影响因素。
  
  (二)实践意义2016年元旦起正式实施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对计划生育政策做了很大的调整,也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中的“一孩政策”终结。但计划生育政策不仅仅是“一孩政策”或者“一孩半政策”,更是计划生育政策在族群间的实施时间差异、实施力度有别、实施方法不同和政策的区别对待等方面的异质性。
  
  以及由此造成的孩子数量、子女间距、子女的性别比例等因素影响了族群间教育获得的不平等。鉴于这种计划生育政策产生的结果,和类似于少数民族可多生一个孩子这样的政府支持政策,一方面准许少数民族的人口繁衍壮大,另一方面也将少数民族的子女教育地位获得降低,同时也是对少数民族处于教育分层中最低层的永久默认。
  
  一般情况下,对体制或政策的反思,只见“体制”不见“人”,但是我们通过对数据的挖掘来反思计划生育政策产生的持续性的影响,通过用教育外部的环境变量来解释教育获得的族群差异,可以在一个更加广泛的社会制度背景条件下,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宏观制度环境对微观个人教育获得的影响机制。分析教育获得差异机制与社会政策之间的关联,将有利于加深对教育改革与社会发展的认识,有利于从更高的层面来分析和制定教育的平等化和均衡化发展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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