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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干预工作研究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9-27 共4454字

  引 言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1. 研究背景。

  家庭是人类最基本、最重要的情感空间和物理空间,是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之一。

  和谐温馨的家庭能使人心身安宁,也能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家庭暴力直接破坏家庭良好氛围,引发家庭解体、女性犯罪、儿童心理扭曲等社会问题,危害个人精神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稳定。受经济发展反复动荡、信仰缺失的影响,以及家庭自我教育功能的弱化,家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在部分地区呈现上升趋势。调查发现,20 世纪全世界有 25%左右的妇女、儿童有遭受身体虐待经历;2011 年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开展的社会调查结果显示,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经历过丈夫殴打侮辱、控制其人身自由、强迫进行夫妻性生活等家庭暴力的女性占 24.7%;"自 2008 至 2011年这期间相关部门研究报道了的 300 个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和遗弃案件,其中死亡161 人,占总数的 53.6%"[1];中国反家庭暴力网络(www.stopdv-china.org)2012 年调查数据显示,浙江、甘肃和湖南三省份的家庭暴力普遍程度为 34.7%.尤其是李阳家庭暴力、蓝翔技校校长家庭暴力等新闻事件,引发社会强烈反响。为有效干预家庭暴力事件发生,国际妇女联合会在《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中,首次"对女性遭受的暴力行为"进行界定:不管暴力发生在私人生活领域还是公共场所,对伤害女性的身体、心灵,还有在有关性行为方面制造伤害或痛苦,由于性别歧视而施与的暴力行为[2];联合国将每年 11 月 25 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把有效防止家庭暴力发生作为有关职能部门工作重点之一,也是社会工作者关注的重要工作,也成为了有关理论工作者的研究重点。有效干预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亟待破解的重点课题。

  受"家丑不外扬"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受害人不愿别人知道"家丑",家庭暴力成为了"家庭秘密",被封锁在家庭当中,而且愈演愈烈,社会力量难以介入,也给社会调查研究带来极大地困难。"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理念,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履职主动性和积极性,导致个别受害者孤立无援,求助无门,最后酿成悲剧。2009 年 10 月 19 日,26 岁的董珊珊被其丈夫殴打致死引发舆论哗然,被家暴期间本人及亲属共有过 8 次报警,当事人董珊珊亦曾主动向法院申请离婚、向治疗其伤势的医生讲述过其被殴遭遇。令人痛心的是警察在每次接到报警的回答:"因为是家务事,他们是合法夫妻,没法管",使得受害人及其家属非常无助,最终受害人被殴打致死。

  这样血的教训是深刻的,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人们不禁要问:作为人民信赖的公权力机关,面对家庭暴力而如此无力,原因何在?家庭暴力问题到底由谁来管?怎么管?

  家庭暴力后遗症如何处置?等等,这些问题已经严肃地摆在了我们面前,亟需深入研究和探讨。

  2. 研究意义。

  家庭暴力问题初始具有隐蔽性、封闭性,难以为社会了解,极易引发系列犯罪案件,它不单纯是"家庭"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在现有社会条件下,反家庭暴力,受害人单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需要相关社会工作的共同介入,才能最终形成反家庭暴力的有效力量。目前,我国干预家暴工作的职能定位主要集中在各级妇联,而妇联作为政府的妇女维权部门,主要手段也仅限于教育和调解,干预家庭暴力的力度明显不足。因此,探索利用全社会资源,构建政府、社会、专业领域社会工作者等力量有效协作,共同干预家庭暴力的模式研究很必要。国内外社会学者多数在探索研究家庭暴力法律问题、公权力介入问题等。我国也有学者研究妇联、社会工作组织干预家庭暴力问题,但大多是就单独部门干预家庭暴力进行研究,多部门协作干预家庭暴力的模式研究鲜有。

  本研究深入分析家庭暴力成因、造成的危害,以及社会工作介入存在的现状和不足,进而结合河北省 L 市干预家庭暴力的成功案例,总结其政法委、妇联、社区、媒体、心理援助组织等多部门协作干预家庭暴力的经验,借鉴国外专家相关研究成果与有关国家成熟的反家暴工作经验,探讨我国建立社会多部门干预家庭暴力的协作模式,为我国干预家庭暴力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1. 国外研究现状。

  (1) 在立法方面。

  哈里。D.格劳斯,大卫。D.梅耶(2007)研究认为"家庭暴力传统经验上被认为私事,所以在起诉上抵触普通法律,应对抵触进行溶解性说服。"[3]

  他对家庭暴力在立法领域、司法领域和执法领域的研究,使反家庭暴力人们在态度上发生了里程碑式变化。伊丽莎白。萨伍德克拉夫特(英,2000)文中表示,1976 年英国运用法律手段,干预家暴力,颁布《家庭暴力与婚姻诉讼法》,"这预示着政府用强有力的方式制止家庭暴力发生,从根本上转变思想,并以此推动社会民众对反家暴的关注和态度转变。"[4]

  这部法律设置可操作性保护受害者的法令,即"勿骚扰令"和"驱逐令"."勿骚扰令"规定由受害者申请对其本人或儿童提供安全防护,被判令人不许靠近其住地,如有违反法令将受到惩罚,防止攻击或骚扰行为发生。"驱逐令"驱逐施暴者必须离开受害人的住所或附近区域,相当时间内不得靠近所限定的区域范围。

  (2) 代际传递及危机干预方面林华德(美,2003)研究了美国警察积累的大量家庭暴力干预经验和实务操作流程,并认为"建立以'社区为本'的干预模式,促成全社会共同担负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5]. Jeyaeelan 等( 2004) 研究埃及等国家共 3995 例女性样本, 探讨导致对她们实施躯体暴力的危险因素,发现"主要是丈夫长期酗酒、 有的在幼年曾目击父亲虐待母亲和因为女性没有工作或有差的收入,或因有精神问题"[6].John Bradshaw(2007)的书中,研究发现"受虐女性的低自我价值形成与原生家庭的生活环境和家庭教养方式有关,有些女孩目睹母亲被父亲虐待后,会相信自己难以逃脱被虐待的命运,由于自尊受损、自我概念被贬低,认为自己不具备选择的权利,难以逃离掌控,形成习得无助感"[7].

  追本溯源家庭暴力存在代际传递问题值得探索领域。

  2. 国内研究现状。

  (1) 关于家庭暴力成因研究。

  张亚林(2005)认为"我国正经历着社会巨大变革,人们生活压力增大、人际关系复杂、收入差距增加、生活节奏加快等外在社会因素,导致精神紧张、情绪易激惹,诱发家庭矛盾。婚姻家庭伦理观念也被冲击发生变化。在这一社会背景因素下,个性心理特质也会受到影响。家庭暴力的发生与当事人的个性因素密切相关"[8].佟飞(2007)认为"男性在社会文化观念、经济地位、身体强壮等方面占优势,导致男性具有支配地位,并将暴力行为合理化"[9].林美卿等(2010)认为"由于历史文化原因,中国人观念中暗流涌动的是'夫权制',女性被置于被审视、被评价的性别角色中,被认定为传宗接代的工具,没有自己的话语权,只有耐受、压抑和束缚"[10].李景华(2004)、林美玉(2000)等人研究认为,家庭暴力中的受虐女性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自卑、压抑、被动、委曲求全、依赖等心理特征。赵幸福(2007)等对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进行调查发现,施暴者的心理特质在人际关系敏感、抑郁、敌对、偏执等因子上与对照组有显着差异,需要更深层心理问题研究。

  (2) 关于社会工作介入干预家庭暴力的研究方面首先是妇联,盛利利(2012)认为"妇联作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政府职能部门,没有执法权,更多是沟通调解,以和为贵的柔性调解,工作独立完成中有很多无奈"[11].

  其次是公安机关,蒋月(2007)认为"公安机关为百姓最普遍的、最便利救助机构。但由于干警对家庭暴力问题观念、经验缺乏、法律界定不清等问题,导致家庭暴力案件执法,草草了事,效果甚微。"[12]

  第三是社区,巨东红等(2011)认为"社区作为基本社会工作单位,社区工作者与案主建立互动关系,建设社区文化、社区照顾职能,来预防家庭暴力。"[13]

  目前我国社区工作对家庭暴力功能很微弱。第四是社会心理援助组织,李伟(2013)认为"家庭暴力严重损害受虐者的身心健康,帮助受虐者自我救助是防家庭暴力的重要途径。"[14]

  第五是法律,陆娴(2012)在研究中认为"民事保护令制度是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的有效司法救助手段。"[15]

  第六是社会组织,张婧忻(2007)等认为"家庭暴力严重损害受虐者的身心健康,帮助受虐者自我救助是防家庭暴力的重要途径,但往往受虐女性被动、孤立、隐忍、自我价值低,主动心理求助的较少。"[16]

  程程(2012)研究强调"专业家庭治疗小组和社区服务人员对于家庭暴力干预便利性。"[17]

  以上诸多的单一部门干预家庭暴力的研究,都涉及到各部门单枪匹马的努力,效果不显着,需要和相关职能部门合作介入效果会更好。最后,多部门综合协作社会工作,刘强(1999)在的研究中提到"美国的家庭暴力问题有在法律方面,从立法、司法、执法方面的干预对策;在非法律方面从媒体、妇联、儿童救助中心、心理咨询与治疗、甚至宗教等各种社会力量介入的对策和方法。"18]

  社会支持反家暴力量需要合作,结合我国当前状况,社会各部门之间如何协作干预家庭暴力,是当务之急,也正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1. 研究思路。

  本研究以社会工作干预家庭暴力协作模式为研究内容,试图整合公安司法机关、妇联、社区、心理援助组织、媒体等"家庭之外"的社会职能部门及社会组织的力量,从立法、执法、妇女权益、社会文化、心理援助等多方面对干预家庭暴力问题进行探索。

  主要有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进行社会工作干预家庭暴力相关理论分析,明确研究对象范畴,考量研究条件。

  第二部分是实证研究,以河北省 L 市家庭暴力案件为对象,先后走访干预家庭暴力工作者,解读受虐者心理健康状况及家庭代际传递资料等等,以 L 市干预家庭暴力工作方法为基础,从理论上,构建社会工作多方面干预家庭暴力的协作模式。

  第三部分重点研究了我国社会工作干预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困境,分析了家庭暴力发生的主要原因。

  第四部分研究了社会工作干预家庭暴力协作模式的构建途径,提出了多方面协作干预家庭暴力的对策和建议。

  2. 研究方法。

  (1) 质性研究。 就是"以研究者把自身作为研究工具,在不加任何控制的情境下采用多种渠道资料收集的方法,通过与研究对象直接接触感受对其行为和表象建构获得解释性理解。" 作者本人作为心理咨询师在咨询个案时,曾多次与家庭暴力受虐者有直接互动和深入的访谈;作为河北省妇联家庭暴力问题研究成员,也曾多次与参与家庭暴力干预的妇联、公安、社区工作人员深入访谈。

  (2) 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国内外的相关文献,研究干预家庭暴力的历史与现状,为本研究提供经验和借鉴。

  (3) 案例分析法。通过对河北省 L 市的调研,分析研究多方面协作干预家庭暴力的案例。

  (4) 访谈法。直接与当事人接触、访谈,收集深层次信息,为研究找到可靠依据。

  (5) 经验总结法。根据已有研究,整理出可供参考资料,进行提炼概括、归纳分析。

  (四) 主要创新和不足。

  1. 主要创新。

  (1) 对社会多方面干预家庭暴力进行协作模式研究,与以往单一部门纵向研究相比,角度更全面。

  (2) 以河北省 L 市的案例,与干预案件工作人员的访谈研究,比以往理论研究更具备实证性。

  2. 不足之处。

  因资料和主题所限,研究重点更多地放在了保护受虐者一方,而实际更为重要的施虐者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被忽略,比如家庭暴力施虐者的行为模式与心理问题等也是干预家庭暴力的重要内容,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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