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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角度下留守儿童救助研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7-02 共879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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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救助问题探讨
  【第一章】社会工作角度下留守儿童救助研究绪论
  【第二章  第三章】A县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现状调查与分析
  【第四章】A县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救助的状况及问题
  【第五章】A县留守儿童“三位一体”的社会救助研究
  【总结/参考文献】留守儿童社会救助中社工介入研究总结与参考文献
  
  第一章 绪论

  一、研究的缘起。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农民走入城市,在广大农村也随之产生了一个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儿童指的是由于父母外出工作而被留在家里或被寄宿在亲戚家中,长期与父母分开居住、生活的儿童。留守儿童的现象一般只在中我国被提及,也是我国近年出现的一个严重社会现象。据全国妇联发布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约有 5800 万人,其中义务教育阶段的留守儿童约有 3000 多万人。留守儿童的出现是由于现代化的发展而导致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产生的。针对这样的问题,若要彻底解决一是父母不再外出务工而是留在本地就业,二就是父母外出务工时将孩子带在身边。显然两条途径都是不现实的,在留守家庭中,父母需外出到城市打工以维持生计,但由于无法担负过高的城市生活费用,他们成本根本不可能接孩子进城或留在身边。留守的少年儿童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他们无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在成长中或多或少缺失了父母在情感上的关心和呵护,从而使其容易产生认识、价值上的偏离和个性以及心理发展的异常,一些人甚至会因此而走上犯罪道路。现在社会留守儿童受虐待、性侵案件、监护事故的频频发生,也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留守儿童需要有力的社会救助和政策保护。留守儿童受侵害后常常因得不到有效的帮助和心里疏导给社会发展带来施暴、滥用药物甚至报复社会等诸多严重后果。"留守儿童"不应该是"问题儿童"的代名词,留守只是他们的生活状态。因此,我们应该正确看待留守儿童问题,正确评估他们的身心发展现状,保障他们的正常发展,预防留守儿童越轨行为,加强留守儿童的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体系,是指通过一定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保障体制的实施,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以解决他们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而建立的各项救助制度的总和。作为社会保障基础地位的社会救助制度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综观我国现行的社会救助制度,由于各种原因,存在着若干不足,不仅需要从立法上予以完善,更需要用科学的方法让社会各界能够参与其中享受成果。社会救助制度以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为根本宗旨,起着"稳定器"和"安全阀"的作用,是保障人的尊严,第一章 绪论。

  一、研究的缘起。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农民走入城市,在广大农村也随之产生了一个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儿童指的是由于父母外出工作而被留在家里或被寄宿在亲戚家中,长期与父母分开居住、生活的儿童。留守儿童的现象一般只在中我国被提及,也是我国近年出现的一个严重社会现象。据全国妇联发布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约有 5800 万人,其中义务教育阶段的留守儿童约有 3000 多万人。留守儿童的出现是由于现代化的发展而导致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产生的。针对这样的问题,若要彻底解决一是父母不再外出务工而是留在本地就业,二就是父母外出务工时将孩子带在身边。显然两条途径都是不现实的,在留守家庭中,父母需外出到城市打工以维持生计,但由于无法担负过高的城市生活费用,他们成本根本不可能接孩子进城或留在身边。留守的少年儿童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他们无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在成长中或多或少缺失了父母在情感上的关心和呵护,从而使其容易产生认识、价值上的偏离和个性以及心理发展的异常,一些人甚至会因此而走上犯罪道路。现在社会留守儿童受虐待、性侵案件、监护事故的频频发生,也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留守儿童需要有力的社会救助和政策保护。留守儿童受侵害后常常因得不到有效的帮助和心里疏导给社会发展带来施暴、滥用药物甚至报复社会等诸多严重后果。"留守儿童"不应该是"问题儿童"的代名词,留守只是他们的生活状态。因此,我们应该正确看待留守儿童问题,正确评估他们的身心发展现状,保障他们的正常发展,预防留守儿童越轨行为,加强留守儿童的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体系,是指通过一定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保障体制的实施,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以解决他们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而建立的各项救助制度的总和。作为社会保障基础地位的社会救助制度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综观我国现行的社会救助制度,由于各种原因,存在着若干不足,不仅需要从立法上予以完善,更需要用科学的方法让社会各界能够参与其中享受成果。社会救助制度以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为根本宗旨,起着"稳定器"和"安全阀"的作用,是保障人的尊严,的策略和方法;以专业的社会工作角度探讨农村留守儿童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应对机制;证明把科学的社会工作方法运用到救助留守儿童过程中来的必要性和对心理救助对留守儿童的重要性。

  (二)研究意义。

  留守儿童问题与贫穷无关,他们真正缺乏的不是金钱,而是关爱。许多留守儿童被交给年迈的祖父母或亲戚照顾,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家长监护,逐渐出现心理问题,导致相当数量的留守儿童产生厌学、逃学、辍学现象。还有部分的留守儿童遭受着身体的虐待或性虐,甚至死于意外事故。孩子是未来的希望,他们的问题不容忽视,他们关乎整个农村教育和社会进步。农村留守儿童的研究价值与意义在于真实和全面地了解留守儿童的心理、学习、生活状态,探索有利于提高留守儿童自身的社会适应能力,培养他们的感恩意识,为他们的家庭教育带来较大改善,促进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

  留守儿童是社会转型期的特殊产物,从其形成考察,他们不同于一般儿童,不同于寄养儿童,也不同于一般的隔代教养、单亲家庭儿童,只有进行针对性的调查研究,才能了解他们的社会特征。在研究内容上,有助于认识这一特殊群体的特点,有助于认识儿童全体,从而对丰富儿童社会学和发展心理学学科的发展都是有益的。

  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留守儿童被源源不断地"制造"出来,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而且将会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本研究不仅要对农村留守儿童的越轨行为进行研究,还要对留守儿童思想意识的的变化方面重点着手进行比较,通过对 A 县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和留守儿童问题的调查,揭示当地的社会救助有无涉及到留守儿童,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精神生活方面的救助。留守儿童心理问题的产生及其带来的社会问题的影响是巨大的,我们应该运用心理学、社会工作的相关理论和方法介入对留守儿童的社会救助,从留守儿童最现实、最直接的需求入手,全面了解留守儿童的教育状况、分析留守儿童长远发展趋势和中国社会的长远发展趋势,探索有效保障留守儿童权益的社会救助、填补留守儿童社会救助法律措施的空白,提高对留守儿童精神世界的教育和引导,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背景资料和学术支撑。

  (三)文献综述。

  1.国外研究现状。

  (1)国外相关留守儿童的文献综述。

  留守儿童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可究竟怎么对"留守儿童"这一概念进行归纳总结呢?国外比较普遍和被研究人员认可的一种说法,即詹姆斯。莫瑞说"留守儿童"是指那些在移民过程中迁徙机会被错过了,没能与父母一起离开,无奈被放弃留在家乡由亲戚或熟人照顾的孩子。世界范围内受父母移民影响的留守儿童数量巨大,从现有的资料来看,留守儿童问题主要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南南合作特别局的研究指出,斯里兰卡大约有 120 万的儿童被滞留在家中,在菲律宾,大概有 900 万-920 万的孩子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离。关于摩尔多瓦的一项研究估算出,在摩尔多瓦 1-15 岁的儿童中有 33%被父母中的一方留在了家中,有 8.2%的儿童被父母双方留在了家中。到 2002 年底,就已经有 14%的墨西哥人,22%的萨尔瓦多人移民到美国居住,而把他们的孩子留在原籍国家。

  杨淑爱(Brenda S. A. Yeoh)曾与林翠凤(Theodora Lam)指出,在孟加拉的农村家庭中,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个迁移到外地工作的比率高达 32%;库恩(Kuhn)通过研究 1996 年社会经济调查的数据指出,在孟加拉 6-15 岁的 6124 名留守儿童中,43%的留守儿童父亲外出,18%母亲外出还有 3%的儿童父母双方均外出。柏瑞纳斯(Parrenas)指出,菲律宾的留守儿童数量大约占整个菲律宾青少年总数的 30%,将近 920 万之多。有研究者在蒙古调查了 500 个本地家庭和迁移家庭,其中与孩子分开居住,把孩子留在家乡的就有 213个家庭。

  凯。提斯朵对苏格兰的研究就发现,理想的家庭应该能为孩子提供物质的、道德的、社会的支持,提供爱的,情感的安全的身心发展机会。如对留守儿童不提供及时的支持与干预,让留守儿童在环境不佳的家庭中成长他们的发展就会越来越滞后。社区和志愿者的服务确实可以提供多方面的帮助,但是一般的社区条件是有限的,志愿服务有限且不稳定,这样留守儿童所处的周围环境内部就很难实现平衡与相互补偿,政府的扶持与协调工作就必不可少。

  从国外对留守儿童的的研究现状来看,留守儿童己不是我国的特例,而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寻求经济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共同议题。国外大多数对儿童的研究都集中在贫困家庭儿童和有特殊需要儿童等脆弱儿童群体以及单亲家庭抚养子女问题。研究内容主要涉及到了留守儿童的规模、移民对留守儿童的日常生活、健康、生理和心理、行为和教育等方面的影响。国外研究中所使用的留守儿童概念与我国留守儿童的概念虽然不是完全相同的,但是相关理论的研究与实践还是值得我们借鉴。外国学者对移民影响留守儿童发展的机制和过程进行了重点研究,提出了各种中介和调节方法,主要就是他们提倡积极宣扬进步理念,促进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重视留守儿童心理问题,减少社会对他们的歧视,提高留守儿童的自我归属感。

  (2)国外相关社会救助的文献综述。

  世界上最早通过立法建立社会救助的国家是英国。在 1834 年,英国建立了新的济贫法,主要是确认社会救济是属于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是国家应尽的义务。英国的救助法规定,凡是 16 岁以上的英国居民,收入来源不足以满足最低生活需要者,都可以申请社会救助;已得到充分就业的人,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享受社会救助,但如果其失业后重新工作,也可获得少数几天的救助。

  11959 年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宣言》指出:"凡是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与正常生活为目的的各种努力、事业及制度等均称之为儿童福利。"美国的儿童福利联盟则认为:

  "儿童福利是社会福利中特别以儿童为对象,提供在家庭中或其他社会机构所无法满足需求的一种服务".同时《美国社会工作年鉴》又指出:"儿童福利旨在谋求儿童愉快生活、健全发展,并有效地发掘其潜能,它包括了对儿童提供直接福利服务,以及促进儿童健全发展有关的家庭和社区的福利服务".这些文献表明,儿童福利实际上是对儿童时期的生理、心理、社会环境提供满足需要、促进发展的社会政策、专业科学知识以及具体行为等的总称。

  20 世纪以来西方国家对社会救助制度的研究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理论的研究之中。其中诺曼·巴里(Norman Barry)的《福利》一书从哲学的角度对福利和福利国家进行了比较系统的阐述。作者指出"福利"是一个特别现代的概念,是一种重要的政治价值,起源于 19 世纪,"福利"概念与正义、平等、自由和权利等其他政治概念紧密相关。他认为福利的来源是多样的,现代社会可以进一步发挥自愿组织的作用,挖掘市场和社群的福利价值,而不要过分依赖于国家。作者的这些观点对于我们思考社会救助主体的多样性以及国家责任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从总体上说,在社会救助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过程中,西方各国社会救助制度的设计都特别强调社会救助与社会工作的有机结合,在救助内容上做到普遍性救助与专项救助相结合、现金救助与服务提供相结合,在救助方式上做到常规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物质救助与精神救助相结合,在救助管理上做到部门主导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在救助主体上做到政府负责与社会互助相结合,使救助者有尊严地获得社会的帮助。对待儿童福利问题倾向于救助、矫正、扶住等恢复功能。

  2.国内文献综述。

  (1)国内有关留守儿童文献综述。

  留守儿童问题属于"三农"问题,事关民生。据 2000 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不能与父母外出同行的农村儿童占全国农村儿童总数的 56.17%.2004 年以前现有的对留守儿童的信息大多来自新闻媒体,少数的教育者和新闻记着发表呼吁类研究。主要有《农村"留守孩现象"亟待关注》、《留守孩子,渴望关爱》、《挣了票子,莫误孩子――外出务工农民家庭留守学生的调查与思考》等等。教育部基础教育司于 2004 年召开了"中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研究"研讨会, 此次研讨会标志着留守儿童问题正式进入政府的工作日程, 成为推动留守儿童问题的报道、研究和加强留守儿童问题干预的重要动力。

  2007 年 3 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相关人大代表提案要求关注留守儿童问题,在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现象的产生来自于家庭和社会两个方面。一方面,家庭的贫困,使孩子的父母不得不走出农村到城市务工;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我国义务教育实行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原则,适龄儿童只能在其户籍所在地才能享受国家所规定的义务教育,外出务工者如果带孩子进城就读,必须缴纳较高的借读费和学杂费,无力负担的农民工只好把孩子送回农村。

  赵娟从社会学角度思考留守问题认为留守儿童是由于留守儿童父母文化程度、经济以及其在城市所处的职业社会地位、居住环境等主观因素带来的必然结果。张利萍则认为,留守儿童问题是我国户籍制教育带来的必然结果。由于各个研究人员的研究的出发点不一样,研究的角度不同,所以到目前为止对留守儿童产生的问题,没有一个相对比较全面的肯定参考。

  段成荣和周福林的《我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中表明,依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推算得出农村留守儿童的增长速度十分迅速,且大多数的留守儿童居住在农村。蔡迎旗《留守幼儿生存与发展问题研究》一书中深入研究了留守幼儿身心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特点,指出留守儿童由于教养环境与条件的地不足,他们在语言、认识、思维力、想象力、个性和社会性方面明显滞后于同地区的其他非留守儿童。王良锋、张顺等心理学学者研究表面,留守儿童中存在高孤独感的比率是非留守儿童的 1.2 倍,导致留守儿童产生较低的自我认可程度和较高的孤独感的主要原因是亲情的缺失。

  叶敬忠《关注留守儿童中国中西部农村地区劳动力外出务工对留守儿童的影响》,这本专著不仅对以往的留守儿童问题研究作了整理分类,而且在对留守儿童现实生话状况和情感世界的分析的过程中使用了访谈、个案、小组工作、情绪量表和角色扮演等多种研究方法,最终探明了父母外出务工给儿童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他的另一本书《关爱留守儿童-行动与对策》中指出留守儿童的关注主体应该是家庭、社区、学校、社会、政府、媒体、企业、用人单位等多方合作,主要关爱行动有寄宿制学校、心理咨询室、家长学校、代理家长制、职业代理家长、民间自助行动、团聚活动等。

  解决留守儿童的问题,除了国家政策、户籍制度等方面的改变,还涉及人们的思想意识的转变。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的规模、居住条件、年龄、性别结构等基础信息研究和受教育状况研究比较多,多数认为留守儿童在初级中学阶段的问题特别多,集中表现为辍学率高。然而以前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研究则一直不被学界重视,最多涉及的也是教育心理学科的关注。但现在对于留守儿童的道德行为、心理问题、情感问题己成为学术研究增长速度最快点之一。挖掘和消除农村留守儿童的道德情感问题、心理健康问题对于帮助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对其他关于弱势群体的研究有着重要的参考和启迪作用。

  (2)国内有关社会救助的文献综述。

  杨团、杨刚学者(2004)则提出要从整体上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首先从观念上要改变对农村贫困群体的忽视现状,呼吁政府要担起在农村社会救助构建中的应有的责任,建议政府创新对农村社会救助的救助方式,可以试着由分配型救助向发展型救助,由生活救助向能力辅助发展。2008 年,温家宝总理指出:"分配是民生之源,保障是民生之依".2010 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提出了"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庄严承诺,再次凸显了党和政府关注民生,重视维护人民基本权利,加强以社会保障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建设的根本价值取向。目前,我国《社会救助法》的起草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这些现象表明,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救助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党和政府正在全面推进我国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中国人民大学郑功成教授认为,社会救助制度构成了社会正义的底线,他指出:"没有健全的社会救助制度,便不可能真正解除低收入群体与不幸者的生存危机,贫富差距必定分化到令人难以忍受的社会两极;没有综合发展型的社会救助体系,同样不可能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和不幸者的起码生活,从而也就不可能造就和谐的社会".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政治领域中的具体制度设计,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其中代表性的在论文有:郑杭生、李迎生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一文中指出,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社会支持的价值基础是社会公平。李迎生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社会救助制度的全面转型》一文中论述了社会救助的价值理念,他认为社会救助的理念应从施舍、怜悯的不平等理念向尊重公民基本生存权的理念转变,社会救助目标应从"克服贫困"向消除"社会排斥",促进社会整合转变,并提出要将教育(文化)救助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克服"贫困文化"的束缚。

  王思斌教授认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条件下,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必须强调以人为本的服务,而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之前救助制度的"经验"和传统的社会救助的意识形态还在发挥作用,具有现代意义的、以人为本的救助理念还很欠缺,所以树立现代的社会救助理念对开展社会救助更具意义,即救助那些一时陷入困境而不能自拔者,通过救助而促进其自立,"救是救一时之急,助是助奋起自立"这才是当代社会救助制度的根本出发点。我国目前的社会救助工作不论在社会行政方面,还是在具体服务方面,都应该进一步吸收社会工作的方法和理念。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者专业实务的一个重要领域,是指在社会工作价值理念和理论、知识指引下,运用包括个案、小组、社区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技巧帮助城乡贫困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需要救助的对象,以及流浪乞讨人员,使其在获得物质方面社会救助的同时,得到精神方面的提升和社会功能的恢复,直至摆脱生活困境,或减轻生活困境的负面影响,过正常社会生活的专业服务活动。

  (三)简要评述。

  统观上述调查报告和论文,其共同之处在于,这些研究绝大部分都是先实地调查,后思考成文。以上关于留守儿童的问题都存在片面性,对于留守儿童的社会救助存在盲区。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目前关于留守儿童问题的思考和研究主要集中与教育界和新闻界,而政府层面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非常不足。

  (2)学术界对于留守儿童问题的研究视点基本是教育学和心理学,过于倚重对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的差异研究,突出了留守儿童在学习成绩、行为表现等方面的不足。

  新闻界对留守儿童的报道大多是以典型案例展开,为追求新闻效应而不能准确定位留守儿童,这就对留守儿童问题解决的对策造成了障碍。

  (3)有关留守儿童问题的研究,几乎全部指出监护人和学校对留守儿童的支持不足。

  没有更多关联留守儿童周围人群的积极作用,对与如何改进留守儿童的社会支持,如何寻求补救措施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普遍认为留守儿童存在问题,农民外出确实给留在家中的子女带来了负面影响,尽管也有少许正面影响,但整体上对留守儿童的评价呈单极化,且没有把留守儿童与和社会救助联系起来,没有以社会学及社会工作的专业视角寻求解决办法。尽管对留守儿童学校问题形成的原因和解决对策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但是研究还是过于单一,简单没有考虑到专业的学校社会工作。

  (4)上述研究对于社会救助的责任主体、对象、救助原则等都展开论证,证明了现在我国的社会救助责任主体是国家,并依靠社会政策来维护社会公平,对企事业和社区以及各种社团的救助行动研究较少。

  社会救助的实施对象是社会成员中已经处于生活困境中的群体,他们想要获得救助就必须经过严格的资格认定,尤其是需要经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才能获得救助,这就使得社会救助的物质救助就被附加了一定的条件,或造成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得不到救助,留守儿童就是最好的例子,他们需要的救助大多不是物质的而是精神的,如果对于留守儿童的社会救助,救助条件是以贫穷为主的,那么对他们来说就太不公平了。公平性原则要求政府在实施社会救助时对有需要所救助的人群实施统一标准,不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都应当获得同等的救助。可是我国地域广阔,情况复杂,各省、市、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城乡差距大,又怎么能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社会救助?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要求各地政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救助标准,对社会救助的主体的多样性做深入的对比研究,不能让统一的政策法规成为忽视留守儿童问题的借口,积极主动的救助社会工作比等人上门救助的施救是更适合我国国情。

  上述文献中对留守儿童的社会救助基本处于盲区,没有对留守儿童问题设计培植中间力量,没有考虑到社会救助和社会工作的相互融合,没有认识到救助社会工作的积极性和灵活性。我们应该重视对留守儿童的社会救助,探索社会工作对留守儿童救助的有效性。我国《社会救助法》尚处于讨论和制定之中,希望《社会救助法》中能够针对留守儿童的权益有所保护措施,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留守儿童社会救助制度的权威性,保障社会救助的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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