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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砖厂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治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1-28 共5849字

论文摘要
 

  1、 砖厂交通位置及自然地理概况

  某砖厂粘土矿位于巴楚县西南方向约8km处,有县公路和简易公路直通矿区,交通方便。矿区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 8°32′12″,北纬39°32′12″。矿区属于民生渠中下游的洪冲击平原上,地势变化较小,气候干燥,年降雨量少。未开采区块的地形起伏较小,海拔高度约1 120~1 122 m。矿区内采深约2~3 m。矿区范围内水、电、道路等设施比较齐全。

  矿区属大陆性气候,每年10 月降雪,1~2月气温最低,可达-18 ℃,次年3月底开始融化,最热为7~8月。温度可达34 ℃,年降雨量少,春秋季多风。矿区水文地质简单,矿区附近有干渠,一年四季有水,矿区地下水位埋深较深,大于20 m。根据《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矿区地震烈度为7.0度。

  2、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2.1 生产工艺及边坡管理

  2.1.1 边坡作业管理

  该砖厂目前形成的采坑部分采深为2 m,边坡角为30° 左右,基本不存在边坡坍塌及坠落的危害,但随着今后开采作业的不断深入,会产生不利影响。该过程存在的主要危害因素有:

  ⑴部分地段采坑坡面角大,会给装载机以后作业造成一定的困难并产生一定的安全隐患。

  ⑵采坑上部雨水沿坡面可迅速进入已采部分松动的矿体内,降低矿体稳定性,会引起边坡滑坡、坍塌危害。

  ⑶ 在采坑边坡较陡处,也有可能造成人员失足坠落。

  2.1.2 制胚工艺

  砖厂使用的机械、电气设备数量较多,如制砖机、胶带输送机、搅拌机等,且多为高速旋转、快速运动的金属部件。这些运动的部件当其出露时,被人体接触或触及衣物、工具、器械等,都可能对人体造成机械伤害,或带动其它物件伤人损物。另外,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或违章作业,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在运行时短路、过载、接触不良、散热不良、漏电、断线碰壳、绝缘老化损坏等都有可能导致电击、电伤和电气火灾等事故危害。该过程存在的主要危害因素有:

  ⑴在砖机运行时,工作人员违章作业用手或用其它物体处理运转设备中的夹石和杂物,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⑵砖机产生一定的噪音,虽然一台设备产生的噪声强度不大,但砖机为成套设备,其噪声对长期在该环境下工作的人员会造成一定的职业危害。

  ⑶砖坯堆放不稳、过高或地基不稳,倒塌会伤人、损物。

  2.1.3 码烧工艺

  码烧工艺是将晾干后的砖坯送入砖窑内在高温下烧制成红砖。该工艺中主要的生产设备及设施为砖窑和烟囱等,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为:

  ⑴轮窑长期在高温下使用,且窑内经常码砖、出砖与窑内壁相撞,易造成变形、掉块等现象,在生产过程中,对其保养不当会导致砖窑坍塌,对人员和财产都将造成极大的危害。

  ⑵砖厂成品砖在焙烧的过程中,需要工作人员在窑顶加煤,煤在燃烧时释放CO2、CO、SO2等有害气体对工作人员可造成一定的危害,严重时可造成中毒事故。

  ⑶工作人员在窑内码坯过程中,由于码放不符合要求,会引起坯垛倒塌,人员肢体被碰伤等事故。

  ⑷红砖在生产的过程中,经过焙烧成型时,其温度较高,未采用降温措施。窑工很容易在红砖出窑时未等窑内温度下降至安全温度而提前入窑,造成工作人员灼伤、中暑虚脱等伤害。

  ⑸工人入窑和工人出窑时,因窑内较干燥,地面上、窑壁上积存的浮土,可随人来人往进出砖窑飞起粉尘。

  烧窑及清窑底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粉尘,均会有对作业人员造成粉尘的职业危害。

  2.2 职业健康危害因素分析

  本砖厂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职业健康危害。

  2.2.1 高温危害

  红砖在生产过程中,经过焙烧成型时,其温度较高,砖厂在出窑时必须待砖体冷却后方可操作,千万不能因赶工而提前进窑工作,这样可造成工作人员灼伤、中暑虚脱等伤害。夏季比较酷热,也是砖厂生产的旺季,易发生职工中暑现象。

  2.2.2 粉尘危害

  该砖厂在生产时,在以下过程中均会产生一定数量的粉尘,对长期在该环境下作业的人员身体健康产生影响:

  ⑴在采掘工作面,装载机在推土及筛分时,因粘土较干燥,故会产生一定数量的粉尘。

  ⑵工人入窑和工人出窑时,因窑内环境干燥,地面上、窑壁上积有较多的浮土,人来人往进出砖窑会带起粉尘。

  ⑶ 烧窑及清窑底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粉尘。

  ⑷ 煤场地在装卸煤时,易产生煤尘。

  2.2.3有毒、有害气体危害危害砖厂作业的有毒有害气体通常有CO2、CO、SO2气体或其混合物。砖窑在烧制砖坯时常有上述有毒有害气体产生,尤其在红砖烧制完后,在窑室内易积聚这些有毒有害气体。如出窑前不事先通风或在出窑过程中不注意通风,均有可能发生人员中毒现象。

  2.2.4 噪音危害

  砖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音主要是由机器设备产生的,如装载机、制砖机等工作时都将产生一定的噪音,虽然强度不大,但长期接触噪声还是会对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

  2.3 其他危害

  2.3.1 机械伤害

  该砖厂机械危害主要表现在:砖机及其配套设备等机电设备都具有高速旋转、高速运动的部件,这些运动部件的防护设施不全就会对人体直接造成伤害,或带动其它物件伤人损物。

  2.3.2 火灾危害

  砖厂所用电气设备较多,如管理不善,易发生电气火灾;露天采矿作业基本不存在火灾危险,其危险主要是煤场、砖窑、职工住房取暖、食堂等,若发生火灾会给砖厂造成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

  2.3.3 自然危害

  ⑴暴雨危害:该地区干旱少雨,降雨量少,蒸发量大。但夏季常有暴雨季节,大量的雨水可能进入露天采坑,如果不能正常排水,有可能淹没采场。

  ⑵雷电危害:该地区夏天暴雨季节有雷击现象,可能造成高耸建(构)筑物和电气设施损坏,甚至引起人员伤亡。

  ⑶地震危害:根据《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2001年版),该矿区的地震烈度为7.0度。属于较危险的地震危险区,当地震发生时,可能造成建(构)筑物倒塌,设备损坏以及电气火灾等。

  2.4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

  通过危险、有害因素识别,某砖厂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主要是:电气危害、机械危害、坠落危害等,企业应采取各种预防措施,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3、 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根据矿山开采特点,将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划分为:⑴ 安全生产技术对策措施与建议;⑵ 安全管理对策措施与建议。

  3.1 安全生产技术对策措施与建议

  3.1.1 需尽快改进的对策措施与建议

  ⑴砖厂应对接尘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议做粉尘检测,并对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⑵砖厂采场应尽快完善防洪设施,防止雨天洪水泄露进采坑和土坯场,以免影响开采和泡坏土坯。

  ⑶ 采坑周围应设置栅栏和相应的警示标志。

  3.1.2 需改进的安全技术对策措施⑴砖厂的检修人员、检修工具、检修配件等应配备齐全。

  ⑵ 砖厂应定期对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和维修,并做好设备检修记录。

  ⑶运输机支架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度,防止设备满负荷运行中发生垮塌、倾倒。

  ⑷加强砖机、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防止出现机械设备伤害和各类设备事故。制定和完善各类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教育操作人员认真遵守规章制度,避免事故,应着重解决以下方面的问题:

  ①砖机、运输设备运行中,人员应与设备保持一定距离。对人员活动较多的位置,应设防护围栏或警示牌。绝对禁止人员从运输设备上部或下部跨越、穿越。

  ②对砖机及配套设备所有运转部位和易被人体接触的危险部位加装防护措施,如:过速保护、过载警报,紧急停车漏电保护等装置。

  ③采剥设备应由持有操作证的专门人员操作,并应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教育和考核,保证安全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

  ④应严格按检查维修制度执行,保证运输设备的机械、电气部分处于完好状态。

  ⑤各电气保护装置(熔断器、继电器、保护接地等)应按规程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并建立检测记录。

  ⑸露天开关、插座等必须安装可以防止雨淋的装置。设备检修停电应挂“停电检修,禁止合闸”指示牌。

  ⑹防止噪声危害,砖厂在生产中,采剥设备、砖机动力设备的噪声,均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允许值,大致为90~105 dB(A)左右,对操作人员,周围环境造成了一定危害,为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减轻其危害:

  ①控制接噪作业人员的接噪时间,以使其危害达到《噪声工业分级表》规定的安全作业范围内;②接噪人员,应按规定佩戴耳塞、耳罩等个体防护用品进行防护,防止出现职业性噪声危害。

  3.1.3 预防控制对策措施

  3.1.3.1 开采边坡危害预防控制措施

  ⑴《开采设计方案》中确定的台阶坡面角45°,最终开采深度2m。为防止边坡危害,除按《开采设计方案》进行开采外,还必须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的有关规定进行砖厂的生产和管理。

  ⑵临近最终边坡的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保持阶段坡面角,坡底不得超挖。

  ⑶对有滑坡征兆的边坡,采取预防措施;对可能发生滑坡的地段实施有计划放坡措施,并做好边坡检查记录,使滑坡在受控状态下完成。

  ⑷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设置专门人员负责边坡治理的技术管理工作。

  3.1.3.2 配电系统危害预防控制措施

  ⑴严格遵守“电气作业规程”,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⑵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由电工作业,重要电气设备、设施的维修作业,必须经矿长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电气工作人员应熟悉掌握触电急救办法。

  ⑶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栏及警示标志。

  ⑷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⑸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得有损坏电气绝缘或引起电气火灾的热源。

  ⑹在带电设备周围,不得使用钢卷尺和带金属丝的线尺。

  ⑺熔断器、熔丝、熔片、热继电器等保险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核对,严禁任意更换或代用。

  ⑻电气设备、线路的避雷、接地装置,应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⑼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使用矿山用橡套电缆。绝缘损坏的橡套电缆,需经修理、试验合格,方准使用。

  ⑽设置在室外的电气、开关、插座等必需设置有效的防雨装置;当发现防雨装置破损失效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⑾配电室应有独立的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⑿380/220V的照明网络,熔断器或开关必须安装在火线上,不得装在中性线上。

  ⒀应定期检查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框架或外壳、电缆和金属包皮等接地保护的有效性;接地线应采用并联方式,禁止将各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接地装置的电阻,应≯4 Ω;接地电阻应每年测定一次,测定工作宜在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季节进行。

  ⒁高压电线路、变压器的故障、维修保养及计量,必须由电力部门派的专业人员负责处理,严禁矿内任何人员擅自处理。

  ⒂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线路定期进行检查,对破损、老化绝缘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线路及时更换。

  ⒃ 电气设备悬挂和张贴安全操作规程。

  ⒄加强生活区用电的管理,定期检查线路情况,严禁乱接乱搭,造成触电及火灾发生。

  3.1.3.3 机械危害预防控制措施

  砖厂现有装载机、制砖机等机械设备,其传动部位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必须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⑴ 严格遵守“机械设备岗位操作规程”

  ⑵凡是有可能对人体造成机械伤害的传动机构的外露部分,如传动轴、覆带、皮带等,必须设置防护装置,使之符合《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87)。

  ⑶机械设备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工作场地,设备、工具和防护设施,当确认处于安全状态方可作业。

  ⑷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并等到设备完全停止运转后进行。

  ⑸设备运转时,禁止人员对其转动部分进行检修,注油和清扫。

  ⑹设备在行进过程中,禁止人员上下,在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地点,任何人不得停留或通行。

  ⑺设备运行时,严禁人员从运动的机件部位横穿或跨过。

  3.1.3.4 烧窑制砖作业危害预防控制措施

  ⑴建立完善的送煤桥和窑体安全检查、记录制度及安全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⑵当班期间,班组长首先必须认真检查窑体安全状况,发现窑室、窑体外墙和窑顶有明显变化,如明显的砌体裂缝、错位、倾斜、塌陷等,必须及时下令停止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同时上报上级领导,由上级领导负责处理。

  ⑶ 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轮窑作业规程作业。

  3.2 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建议⑴新工人入厂之前,必须进行身体检查,不适合接触粉尘作业的不得录用。

  ⑵ 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检查岀的职工疾病患者,应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予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

  ⑶砖厂应采取措施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定期洒水降尘,发放的口罩应符合工业卫生标准。

  ⑷砖厂应采取有效的防暑措施,为工人供应充足的饮用水,出窑工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实际接触高温的作业时间应控制在2.5 h以内。

  ⑸砖厂必须备有通讯设施、急救药品,班组长应学会急救技术。

  ⑹砖厂在大风、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情况下应停止作业。

  ⑺砖厂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法制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⑻砖厂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法规知识,进行安全技术和业务培训,并记录和存档,职工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⑼砖厂的所有员工有义务且有责任监督砖厂的安全管理与生产,职工若发现不安全的作业环境,有权停止作业。

  ⑽ 砖厂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计划和规程,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该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砖厂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安全生产规范法、制度化。

  矿山安全生产是个动态过程,企业应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清醒的认识,重视评价报告中指出的矿山尚存的问题及隐患,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建议,对不安全因素进行逐项整改,对符合安全要求项目进一步保持和完善,对不符合要求项目及时整改,最终使矿山达到安全、文明生产。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行时间:2002.1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施行时间:1993.5.1)。
  [3]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施行时间:2004.1.1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部长令第4号,施行时间:1996.10.30).
  [5]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施行时间:2009.4.30).
  [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3号令).
  [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施行时间:2008.1.1).15.《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
  [8]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安监总厅培训函[2006]114号)。
  [9] 非煤矿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
  [10]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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