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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内容及评价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张鲜
发布于:2017-06-14 共2041字
    摘 要: 马克斯·韦伯是现代西方最重要的社会科学家和思想家之一,他构建了庞大的社会学理论,同时也在法律社会学领域进行了开拓性的探索,他关于法律的论述以其社会学理论中社会行为概念的界定为出发点,同时立足于对合理性的创造性阐发,从目的合理性这一社会行为出发,构建了其形式主义的法律观。
  
  关键词: 马克斯·韦伯; 法学; 社会学。
  
  一、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的背景。
  
  马克斯·韦伯生活的时代,正是德国从封建的、分裂的、相对落后的社会状态向统一的且强大的资本主义状态迅速发展的时代,因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同时,也是世界资本主义从自由资本主义转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海外的市场争夺日益激烈,最终引发了爆发了世界大战。传统的一些东西和现代发生了冲突,在价值观方面也发生了重大的改变,社会处于严重的渴望和焦虑的矛盾之中,韦伯的思想中心在于探讨社会现代化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术语“理性化”,还有其他很多方面的变化。这些变化涉及社会各阶层的组成结构及其相互关系的变迁,经济、政治、宗教、文化和军事的相互关系和影响等等。因此韦伯的研究和表述及其宽泛,影响较大。
  
  二、韦伯社会学法学的基本内容。
  
  ( 一) 韦伯关于法律的概念。
  
  韦伯认为,“如果一种秩序的效力由一种可能从外部保障,这种可能性是指一个专门的社会组织可能对行为者施以强制,以使各种社会行为合乎这个秩序的要求或对反对者给予处罚这种秩序就是法。”①从韦伯关于法律的概念中可以看出,法律包含五个因素,即社会行为、强制性、强制性机构和执行人员、强制手段和强制对象以及秩序。同时,韦伯淡化了法律的范畴,强调国家的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绝对作用,把一般社会规则纳入超国家法的范畴,他重视法的强制性,也指出了强制性的有限作用,强调人们遵守法律的多重动机。
  
  ( 二) 价值无涉与理想型。
  
  在价值无涉方面,他认为社会学家一旦根据自己的观念选定了研究课题,那么在其研究的整个过程中,就不得再使用自己的或是来自他人的价值观念,要根据资料的引导,把结论从事实中概括出来。
  
  在理想型方面,他认为理想类型共有两种,那就是结构型和社会变迁型。结构类型是用以呈现某种共时型的社会结构类型,而社会变迁类型是用以展示一定时间跨度内的历史过程。
  
  ( 三) 关于社会规则的分类和法律的产生。
  
  在社会规则的分类方面,韦伯认为主要有三类社会规范: 第一是习惯,它是一种独特的一致性行为,这种行为不断被重复,也就是人们不假思索的模仿而习惯它。第二是惯例,如在一个特定的群体里,违反惯例将会导致一种谴责性反应。第三是法律,为了保证人们遵守法律,或是对违反法律的人进行惩罚,由一群专门的人员来维护其强制性,这样才能保障其实施。
  
  在法律的产生方面,在人类早期,习俗和惯例是人类社会仅存的两种规则,习俗和惯例都有巨大的作用,而法对习俗和惯例的影响是有限的,法的创新受习俗和惯例的严重阻挠。②那么,法律是怎样产生的,他认为法律产生的决定性条件是个人行为的改变并得到大众的模仿与支持。
  
  ( 四) 法律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韦伯认为,法律和经济两者的关系密不可分。首先,法律既保障了经济利益也保障了其他方面的利益,在一定的条件下,经济关系发生了剧烈的变化,法律秩序仍然不变。在韦伯看来,法律秩序比经济秩序更加稳定。其次,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为经济利益服务的,但人们为了合法而放弃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在经济领域以强力支持的法律是有限的。在人们心里,经济利益远远大于法律,在经济和法律发生冲突时,大部分的人都会选择经济利益,为了控制这一不稳定秩序,就需要法律对经济领域进行调整。再次,法律与经济不是一种单纯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法律结构绝不是完全由经济因素决定,同时,单纯的法律也不可能决定经济的发展。
  
  ( 五) 从形式不合理性法向形式合理性法的过渡。
  
  韦伯根据合理化和形式化与否对法律进行了分类,他构建了四种法律类型,一是形式不合理的法律。二是实质不合理的法律。三是实质合理的法律。四是形式合理。
  
  韦伯之所以提出法律类型学,其目的是为了说明只有西方才可能产生形式合理性的法及相应的科层统治。
  
  三、对韦伯法社会学的评价。
  
  韦伯在他的着作中提出了许多富有创造力的法学观点,为后来的法学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他论述了法律的强制内涵,这使人们开始重视社会中运行的法律。另外,他的法律形式和实质合理性的观点,第一次从法律角度将理性的冲突正面、直接地展示在思想界面前,并由此进而对现代性的性质进行了深刻的检讨。③所以韦伯对法律社会学做了很大的贡献。
  
  当然,韦伯的法学思想也有局限性的一面。研究法律的现象时,他试图用价值中立的原则,然而这是不可能的。在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方面,韦伯认为两者不存在谁决定谁的关系,他强调就算经济发生了变化但法律不变,他的结论是建立在个案的基础之上的。
  
  [ 注 释 ]
  
  ①严存生。 西方法律思想史[M]. 法律出版社,2012.
  ②朱景文。 法社会学[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③朱君洲。 马克斯·韦伯法学思想探析[J].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 4) .
原文出处:张鲜. 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学法学浅析[J]. 法制博览,2017,(1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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