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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冲突问题研究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8-10 共48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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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基于法社会学的强拆与征地冲突研究
【引言】征地拆迁冲突问题研究引言
【第一章】拆迁冲突案例说明与分析
【第二章】征地、拆迁冲突的成因
【第三章】征地、拆迁冲突的化解策略
【结语/参考文献】如何解决征地与拆迁中的冲突结语与参考文献

  引 言

  (一)问题的提出。

  当下的中国正在面临极速的社会转型。这种转型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从封闭型社会向开放型社会的转型。在这一过程中,不论是精英阶层或是底层民众都面临着不同程度上的紧张。同时,社会的冲突、纠纷和失范不但没有缓和,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从过去的"一穷二白"发展到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建成;已从单纯的以立法为重点发展到了重视如何加强法的适用和广义的守法上来;同时对立法的要求也已经从过去的单纯追求"有法可依"到逐步追求良法、善法的出台和修改上来。可以说当下的中国社会尤其是法学界的智识已经逐步开化,普通市民和知识分子的法律意识正在不断觉醒。

  这就给中国的法理学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的法理学对于法律和社会问题的追问应该在关注实效的同时多多关注法律和社会问题中灵魂的东西。即,既要研究"生活中的法理"又要研究在这一过程背后体现的精神实质。关注社会生活中的问题以及问题背后的精神意义,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法学理论方面的建议。这样不仅回应了社会现实的需要,同时也为法理学自身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笔者正是为了回应这一现实而又有意义的要求,并以此为目的而撰写此篇论文。

  当前,各种各样社会冲突的频发与社会秩序化要求之间的关系越发紧张。

  征地和拆迁过程中发生的冲突则是这其中典型代表之一。暴力征地和拆迁不仅有损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而且使地方政府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遭到社会的质疑。被拆迁户和被征地的农民不诉诸于法律途径解决分歧,而是动辄以身抗拆、抗征乃至发展到流血死亡的程度。在此过程中,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已经不能发挥其固有的维系社会共同体生活稳定的作用。被拆迁和征地的公民不选择法律途径而是直接诉诸暴力。那么,引发拆迁、征地冲突的法律以及社会根源又在哪里?如何从不同的层面上化解这一冲突?对这二者的探讨与解答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二)研究方法。

  1.方法论的确定。

  本文属于法学与社会学的交叉研究领域。"法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实际上是一些基于对法律现象、社会现象以及这二者之间相互关系的某种宏观认识而建立起来并对微观的社会法律问题具有解释、说明功能的特定理论模型。"法社会学的学科特点和研究方向也决定了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必然是多向度、多层次的。它反对形式主义和单纯的分析实证。这种多角度的要求,使得法社会学的研究更多地侧重于其研究的对象与外在于对象自身的社会环境之间的某种互动关系。法社会学的研究范式,包括了本学科研究历史的总结,以及未来发展所需要参考并不断重塑、建构的规范、理论和方法。在法社会学发展过程中,主要形成了四种理论研究的路径:行为主义、功能主义、冲突理论、建构主义。在冲突学派那里,社会结构具有一种天然引发冲突的潜在倾向。组成社会系统的各个子系统并不是一个稳定的系统整体,并不是能够如结构功能主义理论所设想的那样可以不断地实现良好的自我调节。通常,社会整合的目标与功能的发挥也并不能够如预想般的达致。冲突在社会生活中是常在的和必不可少的。而冲突理论的旨趣即在于从冲突表象入手,站在社会结构层面上,系统地寻找那些可能与引发冲突有关的社会结构性原因。社会冲突理论与其他方法论所不同的是它关注社会结构以及社会行为潜在的功能与原因,侧重于法律现象在社会结构上的意义。其基本命题是:任何社会和法律的现象、行动都不是孤立而成原子化状态存在的。它们都可以在社会结构中找到发生、发展的原因,并且都能对特定社会问题的发生做出一定解释。同时,由于本文的切入点是征地和强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冲突,文章分析的中心议题之一便是寻找导致冲突发生的社会因素。因此,本文选择了社会冲突理论作为本文研究的理论视角之一。西方社会理论中的冲突学派对于冲突有其独特的理论视角与方法。

  其对社会冲突概念、功能、意义的解释对于当下冲突频发的中国社会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本文所应用到的另一分析范式是国家与社会的分析范式。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城市土地的国家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因此,不论发生在城市的拆迁,还是发生在农村的征地,都有国家的参与,且国家在这一过程中还扮演者极为重要的角色。自从国家产生以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话题就成为了学者们研究探讨的恒久不衰的课题。这其中,黑格尔的市民国家理论最为完整、系统的阐释了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他也是第一个对此问题进行系统化研究的学者。

  黑格尔提出的国家与社会二分法的理论对于研究当下征地和拆迁过程中的冲突成因以及对如何化解这一冲突提供了一种新的方法和路径。

  2.具体研究方法。

  社会学领域的研究方法重视实证主义。应用的手段多种多样,但大多是基于调查与典型案例的分析。当下的社会学领域推崇类似于自然科学的实证研究方法,即采用社会实验室、问卷调查、深入实地的调研,来收集大量样本,而后通过数理分析和统计软件的帮助形成实证的结论。这一研究方法有类似于自然科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也有其缺点。因为社会科学的研究本身不可能像自然科学研究一样具有可资证实的确定答案。由于社会生活的样态非常丰富,想用一套确定的公式去推导出通行的生活模式是无法完成的。一个合理的反面研究成果即可推翻通过上述方法所建立起来的研究结论。同时,由于构成社会的不同结构在引导事件发生、发展的过程中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一个事件的发生往往与其周围不同社会结构之间发生着不同的互动作用。这种引导事件发生、发展的外部运行机制是无法用自然科学那种实验的方法来全部加以控制与排除的。

  因此,法社会学在对研究对象的研究过程中,不仅要掌握它的正常形态,而且要了解其异常形态,并通过比较,从中分析法律与其他社会要素的关系,即法律的外部运行机制。出于上述考虑,本文采用经验分析作为研究手段,采用推理、演绎的方法形成证实。从经验中进行观察并发现能够解释法律与社会结构间关系的理论问题,用收集来的经验材料证明理论,运用理论来解释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这是法社会学研究的基本思路。而案例的选择和文献的阅读是经验研究不可或缺的内容。在定性研究中,个案研究和案例的收集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个案分析能够具体而深入地把握个案的全貌,因而在要求对事物进行深入到质的方面的分析时,往往都用个案分析这种有效的方式。

  以小窥大,是案例研究的特色,同类事物具有相同的本质,它们的结构和内部关系是一致的。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论原理,案例分析才能够达到"解剖麻雀"的效果。基于本文研究的目的,笔者选取了一些在拆迁和征地过程中具有代表性以及能够凸显出问题本质的典型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挖掘出在拆迁和征地过程中导致冲突发生的背后所具有的某些深层次原因。

  (三)文献综述。

  当前学术界有关拆迁纠纷原因的主要观点有三种。第一种是从法律法规的欠缺与不足的角度出发研究探讨拆迁纠纷产生的法律层面上的原因。其中的代表人物是以芦笙为代表的学者。他们认为首先从法律体系的结构与法律部门间的关系上来看,关于拆迁的法律法规并不是一个内部统一、外部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相互融会贯通、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一部整体的部门法。实际上,它的内容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前后不一且互不包容的特点,而这一特点最终将导致政策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运行。实际在制度的执行上只能是该法律部门内部各个矛盾方面相互斗争相互妥协的结果。

  王才亮也从立法的角度分析了这一问题。他认为解决此类冲突的关键在于各方利益的平衡。而要真正做到实现房屋拆迁中地方政府、开发商、公民三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则必须从立法下功夫。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政府的公权力得不到很好的限制与监督,导致政府公权力滥用,进而引发公权与私权间的矛盾与冲突。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大多认为,在政府的强拆行为与公民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利益博弈中,应当强调政府要以"公共利益"为基本前提与必备要件。余斌、蒲杰等指出了"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所应包含的意义。即:一是必须具有为公共所用的内容。即政府征用征收的前提必须是拆迁后所建之物必为公众所利用,那些只为政府及极少数人所用的征收征用行为是不合法的。二是其用途必须是为了公共的利益。

  从各国的法律制定角度来看,各国有关"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法律大多规定了征用征收的前提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或"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解决征地拆迁问题的关键在于 "征地权的启动".李钟书等全面分析了拆迁问题产生的根源和拆迁权力及拆迁行为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他以平衡各方利益为出发点,用博弈论的研究方法,提出了规制和限制拆迁权力与在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之间寻找利益平衡点。他将因拆迁所引起的法律关系归入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并提出拆迁应由民事法律规范加以调整,排除政府的行政干预。但是我国在这一问题上却是由行政法加以调整,同时政府在这一关系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导致了拆迁关系的紧张。

  第三种观点是认为由于被拆迁的不动产在所有权上存在模糊的问题,即无法明确的确定产权的归属问题。这就导致了在拆迁过程中因所有权不明引发矛盾纠纷。如果要合理的解决拆迁纠纷,则必须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同时明确产权的归属问题。但是在此方面我们国家的问题还比价多。刘杰研究后认为,城市房屋拆迁中产生的冲突,看似是不动产的所有者与各开发商之间以及政府为公共利益而对私人财产的征收、征用与个人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权之间的矛盾。但实质上是国家对城市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与城市居民对个人房屋的所有权、以及个人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矛盾冲突;是国家对城市土地享有的所有权与开发商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矛盾冲突;是开发商与公民个人都享有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的利益纠纷。

  王学发通过对城市房屋拆迁新条例的分析得出由于拆迁条例存在一定问题进而引发了依照该拆迁条例所做出的拆迁行为的不合理性。

  总之,通过对国内关于暴力拆迁文献的梳理,发现国内多数文献对暴力拆迁的研究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对此问题的学术研究起到了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例如国内学者多数就社会矛盾、社会利益以及底层群体利益维护等方面进行分析,说明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方永远是权利的弱势群体。由于社会公平的缺失以及政府职能欠缺、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的角色失调导致失衡是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提出暴力强拆的发生是由于拆与被拆方在社会地位与权利对比上处于失衡的状态引起的,以及强势群体对于弱势群体权利的藐视。而解决问题的方法则是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格局、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和诉求表达方式,并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帮扶。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例如在分析引发拆迁矛盾的社会原因方面大多停留在讨论目前《条例》的不合理之处,以及分析地方政府在社会角色扮演及职能的缺失方面上。至于相关法律为何得以制定并出台、国家角色为何定位不得当,则没有给出明确而透彻的回答。同时,在如何化解冲突方面,国内学者大多将目光投向拆迁后的补偿问题上或者集中在讨论如何平衡拆迁关系中各方利益的层面上。这些观点大多停留在表面上,而很少有站在社会结构的角度上,给出化解冲突的措施。总的来说,国内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研究中,以法学、管理学、博弈论为理论视角的研究较多,其中相互冲突、不一致的声音也较多。以社会学为理论视角的研究则较为少见,很少有对征地、拆迁性质特征及引发此的社会根源作出深层的分析。笔者认为,在对征地、拆迁及由此所引发的社会冲突的研究中,应当以更多的理论视角为切入点,以期能够更加全面、透彻地分析此类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因笔者将在下文中运用法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发挥社会学的想象力,挖掘表面原因背后深藏的更加深刻的社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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