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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所遇到的困境与发展方向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7-25 共2716字

  现阶段的法律社会学一定程度上对于假设做得过于理想化,另一方面则是将动量的设定固定得太死板。实际上影响社会运行的不仅包括理性因素,大量的非理性的因素集合起来也并非仅仅朝着理性因素的角度来运行。从实际效果来说,我们并不能承认法律社会学所固定的一些观念,实际上它们也很难在完全排除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得到实现。因而对于法律社会学来说最重要的一点还是需要保证自身发展的实践水平能够和实际情况相结合。如果说陷入象牙塔内的话,那么自己误导自己的确是可能的。

  一、法律社会学概述

  相对而言法律社会学并没有一个比较标准的定义,但是综合各家各派对于其的说法,应当可以认为是将法律研究在社会大的背景中进行综合的分析,并且对于法律和社会的互动做出评析和解释的学科。相对而言法律的社会学更加重视对于法在社会中的运行效果以及影响力的分析,从系统效果方面整体的对于法律进行分析。

  毫无疑问的是,法律本身就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其本身的发展就是需要保证对于未来的规范的运行效果的需求,从而进行自我改善。因此可以说法律从产生发展到消失都是不可避免的需要和社会关系进行一定的联系的。也可以认为对于法律作用运行以及发生作用的土壤来说,都是社会本身的作用在规制的。

  而法律也并非被动的接受影响,其促进作用以及效果方面,也是实实在在的改变了社会运行的一些规则,并且间接地对社会土壤和环境的变化,做出了自己的工作。因而这样的互动相互的影响力都是不小的,而且这样的互动是典型的动态行为,不可能用固定的公式去分析和限定的。

  二、法律社会学所遇到的困境

  从目前法律社会学研究现状来看其进展面临了一定程度的阻碍,从某个角度上来看若以法理学为导向则显现出了一定程度的“对象化”倾向,并且在对象化不断加深的过程中逐渐变得教条化,基于以上情况使得法律社会学的批判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衰减。

  (一)对于社会其他学科的分析理解问题法律社会学是一个体系性的整体,实际上其运行方式是需要多重因素的共同构建才能完整地进行分析的。而现阶段对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基本上都是法学研究者在做,而毫无疑问他们在专业知识方面的偏向性是比较强的,如果说对于其他学科的内容没有很好的了解,那么就自然很难分析出社会运行的方向和影响因素的具体方式。尤其是如果自身自以为是觉得即使不经过对他人的模仿也能够完善对学习问题保持自身的研究价值,那么就更加严重了。抱着无知的态度自认为有能力探索,那么无疑是要摔得很惨的。

  学术壁垒也是一个大的问题,现阶段的各个学科发展都是非常迅速的,对于社会的法律学来说,想要保证对其他学科有一个跟进的了解是一个相对困难的方面。而毫无疑问的是,学科之间的鸿沟已经越来越深了,这对于跨学科的理解是一个很大的障碍。自身的一些成见,实际上也在阻碍着交流和思维换位的水平,从而给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带来了一些困境。

  (二)对于法律社会学系统性的机械认识问题机械性的认识方面是一个更加严重的问题,如果说能够保证对于法律社会学本身的规律能够有效的了解的话,实际上还能够更好地研究。但是如果说用假定的方式进行设定,而且是看似完善的方向来对于整体系统的运行做出一个设定的话,那么就很容易限于这种假设的方向内而难以自拔。

  更重要的是对于法律社会学的动态发展效应以及社会发展的灵活性和非正常因素的影响效果,现阶段始终没有得到真正的重视。虽然说一直都在强调结合实际动态分析,但是很多人更相信自己设计的公式,对于发展的实际情况的设计基本上沿袭着形而上学的分析套路,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自己给自己画了个圈限制住了。

  三、法律社会学的发展方向

  (一)从实际出发从实际出发保持实事求是的精神是法律社会学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在对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活的法律活的社会,一定要从现实的角度以及曾经现实的方向去研究和分析,尽量的避免陷入自己给自己限定的框架内。现代学者象牙塔风格过于明显,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思维的开阔性,而实际上法的社会学就是在生活中可以看到的,并不需要大费周章的去假设和限定什么条件。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学科,所以想要寻找素材一定要从现实去寻找,一定要避免缘木求鱼的状况。

  因而要放弃成见,从全方位的角度来看待社会运行和法律发展的关系,从而保证能够对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在这种情况下若要保证法律与实际相契合就必然需要进行相关司法改革,而司法改革的基础便是立足于现实。从某个层面来看法律研究可借鉴发达国家的成果,但在借鉴过程中需要依托于我国宪法为基本,方不可本末倒置。

  (二)系统分析的方式和动态设计的框架系统分析的方式则是需要对其他学科进行更深入的了解,并且对法律系统以及对社会系统的互动和影响进行厘清。现阶段对这种互动的了解是比较浅的,而且对系统分析的方式虽然有设计,但却存在一些理解方面的问题。所以说一定要克服门户之见,虚心学习并且尽可能的在必要的时候换位思考,这样才能够真正的对系统运行和因素的作用有更好的了解。动态框架方面则是需要尽可能地避免机械的认识事物的运动,一定需要考虑一些不正常的影响因素的综合体。毕竟人的作用才是对法律和社会运行的最重要的影响因素,而这个因素是现阶段所无法完全理性分析的。

  (三)恢复法律社会学本身的问题意识和反思批判的活力法律社会学本身的问题意识与反思批判性是法律社会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属性,应当给予充分重视,以法理专业为例,在法理研究过程中需要从法律社会学切入并将其作为导向。从司法制度以及习惯出发将剩余范畴解放出来。也就是说法律社会学的研究面应该是可变的、动态性的,研究应当深入到整个法领域。

  (四)对法律教育体制进行革新法律教育体制革新对于法律社会学研究发展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需要将通识教育贯彻其中,其中政治哲学具有核心性的导向地位,另外法律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等都应该成为学生的修习课程。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强化法律社会学问题意识从而突破专业壁垒的限制,以问题意识为方向从而形成不同专业间的有效对话,加强彼此间的互动,逐渐构建出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律传统与法学传统。

  四、结语

  对法律社会学来说,最重要的一点还是需要保证对哲学和其它学科的分析方式和融会贯通的能力,一定要避免出现一些对系统的随意设想的情况,从客观的进度尽可能的去描述可以预见和分析的状况。

  参考文献:

  [1]陈信勇。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浙江大学学报。2000(3)。
  [2] 宇凤利。法律社会学在中国发展的必然性。太原师范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5(12)。
  [3]郭星华、隋嘉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社会学的发展。黑龙江社会科学。2008(4)。
  [4]丁卫。法律社会学在当代中国的兴起。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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