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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调解员式权威形成的条件—以杨斌圣为例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5-12 共75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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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农村人民调解员式新权威的确立探究 
【引言】乡村判官权威的形成分析引言 
【第一章】乡村调解员式新权威的植入
【2.1】乡村社会的稳定器和粘合剂 
【2.2】 “送法下乡”的有效途径 
【第三章】乡村调解员式权威形成的条件—以杨斌圣为例 
【参考文献】乡村人民调解员权威的法社会学分析参考文献


  第 3章 乡村调解员式权威形成的条件-以杨斌圣为例

  权威不是与生俱来的,任何权威的确立必须通过一定条件和方法。通过分析研究权威确立的条件和路径,我们可以了调解员式权威的产生过程,从而对其有更加详尽的了解。通过与杨斌圣的访谈和收集到的相关资料的分析研究,我将调解员式权威的形成条件概括为体制保障、乡土性、平等公正、方法技巧和人格魅力五个方面。

  3.1 制度保障

  要想让调解员式权威在乡村社会发挥作用,必须有良好的制度加以保障。包括法律和具体的规章制度。在法律层面国家已经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民调解的地位,为人民调解的开展和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当然也应该注意到人民调解作为一项立足于基层的纠纷解决机制,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各地区发展不一致,基层社会发展差异巨大,人民调解必然会在实践中遇到不同的社会环境而产生适应性的问题。法律的制定者颇有远见的看到了这一点,运用开放性的制度设计把《人民调解法》打造成了“一部开放性和授权性的法律,可以通过行政法规、实施细则、地方法规、司法解释乃至行业规范、机构规章制度等加以填充和适应性地扩展。”①这可以让各地按照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度相应规章(规范性文件)保障人民调解在本地的顺利运行。所以乡村一级的人民调解机构可以在不违反《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规定的前提下依据本地乡村社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机构的规章制度。

  宣风镇的“杨斌圣群众工作室”为调解员在乡村顺利进行调节活动提供的制度保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杨斌圣三十年的调解工作经验为基础,制定了“六字”工作方针②,“七不”工作纪律③和“八要”工作原则④。这使杨斌圣作为人民调解权威的经验得以制度化和规章化,而能被其他的调解员所遵守并运用于调解的实践当中;第二,“杨斌圣群众工作室”整合了宣风下辖 13 个行政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杨斌圣群众工作站”,并配有 1 名专职的调解员。这种设置使得人民调解网络得以覆盖所有的村庄,使人民调解在乡村一层上做的“无死角”,方便了村民就近调解;第三,规定村级人民调解员必须是具备有一定调解和法律专业技能的人员,可以由乡镇府派遣也可由本村符合条件的的村干部或者村民担任。这条规定设置了成为调解员的条件,杜绝了调解员队伍出现鱼龙混杂的情况;第四,村级“群众工作站”的调解工作接受镇“群众工作室”的指导和司法所的监督,记录考评。这样的设置可使乡村两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进行联动,并对村级调解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第五,调解员的薪酬由镇政府的专项资金划拨。固定的薪酬有利于调动村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并让调解员独立于村委会,保证其公正的立场。第六,“群众工作站”与村委会合署办公,并拥有独立的办公室。这项规定给调解员提供了足够的调节空间,并能加强与村委会的联系以协调工作。

  3.2 乡土本色

  所谓乡土本色,就是调解员需要融入乡村社会并掌握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地方性知识”知识。这种乡土性可以通过出生在乡村的先天条件获得也可以通过后天的努力学习掌握。在乡村人民调解的实践中,乡土性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其主要便现在以下几点:

  (1)与当地村民的亲缘关系。这一点是靠出生的先天条件获得的,杨斌圣出生于宣风镇的盘田村。本地人的身份使他在调解中具有了很大的优势。乡村社会个血缘社会①,村庄是由若干亲族组成,且之间因为农业生产和通婚而联系密切,本地人不需要后天的营造天生就拥有了一张庞大的人际网络,这网络里转一圈能扯上很多亲戚关系。杨斌圣利用这张人际网络拉近与当事人的关系,解除当事人的心里防备,一来二去就被当做了“自家亲戚”,方便接下来进行调解工作。

  (2)了解乡村区域的基本情况。这一点是相当重要的,可以方便调解工作的开展。乡村的纠纷多发生在下面的村庄,如果不熟悉村庄地名和路线,一旦纠纷发生很难及时赶到现场。另外,对村庄基本情况的掌握还可以作为判断纠纷依据。杨斌圣常年在乡村走动使他对宣风镇的地形和下辖的村庄的情况非常熟悉,每个行政村及其下属自然村的地名,大概的人口和户数,耕地的数量,村民的收入情况等他都了如指掌。

  (3)熟悉本地乡村风俗习惯。一个地方风俗习惯影响着当地人的思想和行为。掌握这些风俗、习惯可以避免在调解时出现误会,方便与当事人更好的交流。

  有利于调解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了解纠纷产生的背景,迅速准确的找到纠纷的症结。杨斌圣一直在宣风镇生活工作,谙熟当地的风俗和习惯,尊重村民的信仰,了解村民的禁忌。调解时尽量使用当地的习惯方式来解决问题,收到了很好效果。

  (4)使用本地方言,乡村土话。在乡村社会的普通话普使用率普遍不高,有的地方基本不说普通话。用本地方言交流是与村民拉距离的最有效方式。杨斌圣作为本地人自然不存在方言的问题。但毕竟“十里不同音”,乡镇下面的村庄还是会与不同于整体方言的乡村土话和俚语。对这些土话的掌握有助于更好的理解村民表达的意思,从而更好的调解纠纷。

  通过以上这些,我们可以了解到乡村的人民调解对调解员所具备的“地方性知识”要求很高,所以本地的调解员更容易在乡村调解的岗位上做出成绩,成为权威。

  3.3 平等公正

  平等公正可谓是调解员式权威的生命所在,很多村民之所以不考虑其他途径而选择调解,除了成本的考量外,更多的是相信人民调解的平等公正。因为人民调解可以给他们平等的地位并通过面对面的谈判解决纠纷,得到他们想要的公正。

  自古以来中国人不患穷而患不公,在乡村社会更是如此,很多纠纷和争斗的发生,其目的是并不是为了利益,而是为了一个公道,赌一口气。杨斌圣深谙此理。在访谈中他常提到“老百姓要的就是‘平',而不是’赢‘,调解纠纷,就是要帮老百姓把一碗水端平…”所以,杨斌圣在调解纠纷时会非常注意处理事情的公正,尽量把自己的心态方正,排除情绪的干扰,不偏袒任何一方。在必要的时候还需要采取一些“技巧”来保持这种平衡,他在处理本镇村民与外镇村民的纠纷尤其是斗殴打架一类的纠纷,他总会新把本镇人批评一番,然后才开始调解。这样做的目的是做出态度让外人看到自己不会偏向本镇人,从而相信调解员的公正,为后面的调解打下基础。

  至于平等,在乡村社会则更多体现在人格上的,很多村民之所以不愿意去法院解决纠纷是因为法院没有给他们想要的“平等”,比如一起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进法庭,往被告席上一坐,案子还没判,顿时就感觉自己已经矮了半截,再看看高高在上的法官和坐在原告席上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没有了“平等”的感觉,在这种心态的作用下即使判决是公正也会让被告感觉到不平。杨斌圣生在农村,深知这种感受,在调解时尽量让双方当事人坐在同样的位置,以保证这种平等。

  在调解过程中也得让双方都话说完说尽,使双方当事人的诉求都能得到最充分的表达。做到了平等公正,调解也就成功一半了。

  正如杨斌圣所说“作为人民调解员首先就是要端正自己的位置,做到公平公正。”作为一个乡村调解员首先要做到就是要公正,以一颗公正的心去对待双方当事人,去判断他们的纠纷,并给出公正的调解意见。其次就是对待双方当事人要平等。这样才能在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赢得村民的尊敬和推崇。

  3.4 方法技巧

  除了熟练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的基本技能之外,杨斌圣还有一套自己的工作的方法技巧,这都是他从长年的调解工作中摸索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通过访谈和观察,我将他在工作中的方法归纳为以下几点。

  3.4.1 营造正式而宽松的氛围

  氛围能够影响人的心情,一种恰当的氛围可以对调解的成功起到辅助的作用。杨斌圣认为调解是一项很正式的事情,除非情况紧急,他都会以正式的着装出现在调解现场,他认为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一定要着装整洁大方,以良好的精神面貌面对当事人,因为人民调解员代表着正义和正气,如果自己都是一幅吊儿郎当的样子又如何服得他人。虽然是在乡村社会,但很多村民还是会慕名到杨斌圣在镇上的办公室来寻求调解。所以杨斌圣还十分注重对办公室的布置,一定保持保办公室的整洁和透亮。在他的办公室的一面墙上挂满了所获的荣誉和村民送来的锦旗,一面挂着的是人民调解的先关制度规定。这样就营造了一种威严的氛围,让进入办公室人自然产生了对其权威的敬畏。

  人民调解法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调解员,有接受、拒绝或者终止调解的权力。如果说前面做的工作是让当事人接受调解并选择自己作为调解员进行调解。

  那么后面就是要保证调解的顺利进行。当调解开始,杨斌圣便转变策略,例如问候当事人、给当事人倒茶看座、主动询问纠纷情况等,用轻松、热情的态度代替了之前威严和正式的感觉,让当事人感觉到他和蔼可亲。通过这种宽松的氛围,让当事人之前对其的敬畏转变了成了一种崇敬和尊重,有了这样印象那么接下来调解就比较好进行了。“正式”和“宽松”本是反义,但是杨斌圣却在调解的实践中将这两者很好的结合,并拿捏到位,可见其调解之高妙。

  上图中杨斌圣正在村民家中进行调解。杨斌圣穿着正式得体,面带笑容,给人即正式又亲切的感觉。旁边的村民的表情也显得轻松自如。正式在这样的氛围下,杨斌圣成功的调解了一个个纠纷。

  3.4.2 快速及时

  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这句话并不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专利,在乡村社会也同样使用。进入半熟人社会状态的乡村,法治建设的速度是远远不及纠纷矛盾增长的速率。在乡村社会现有的法制环境,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制力量薄弱,很难应对乡村社会日益增加的纠纷。在这种状态下村民之间的很多小的纠纷如果没有及时化解,矛盾就会进一步激化,达到一定程度时,冲突的爆发就在所难免。调研中发现,乡村常见的纠纷是地界划分,邻里口角,家庭婚姻,这些纠纷虽小,但是却很容易激化升级,甚至引发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所以必须尽快处理。杨斌圣说很多村民之间的争斗,都是互相不服,心中逼着一口气,你让他们气顺了,问题也就解决,如果拖得太久,他们逼着的这口气就会找机会爆发,到那时就很难控制…所以调解必须要讲速度。调解开始后,如果调解员拖延疲沓,久调不解,当事人就会丧失对调解的心理预期,出现抵制和消极情绪,甚至退出调解。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也可以主动调解”①。而乡村的特殊情也况决定了调解员不能是“守株待兔”,而必须主动出击。究其原因,一是近年来随着乡村的逐步开发和发展,交通事故、工伤工亡、拆迁等突发性事件出现的频率增多,当事人在得不到及时疏导情况下很容易做出过激行为;二是乡村“争林、争地、争水”等传统自然资源纠纷多发,这类通常会牵涉到整个村庄,涉及利益者众多,一旦矛盾激化很容易导致恶性事件。2008 年 12 月 6 日,货车司机阳某驾车,途经 320 国道宣风段时,将横穿国道的 9 岁女童甘某撞倒,造成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情绪激动,带领本村村民几百人持械围堵车辆,不仅对司机和处理事故的交警的安全构成了威胁还一度阻塞了国道。杨斌圣闻讯,以最快的速度感到了现场,安定了村民的情绪,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事后杨斌圣回忆:他赶到时,死者家属的情绪已近失控,如不进行有效劝阻,随时都有做出过激行为伤害司机的可能。诸如上述的突发事件在宣风并不少见,一旦得知消息,杨斌圣一定会在尽快赶到现场进行调处,为此他还专门购买了摩托车。要想成为一名出色的乡村人民调解员,快速及时的调解不可或缺。

  3.4.3 恰当的语言表达

  调解是通过语言交流来进行的,要成为一名出色的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语言沟通能力和技巧。恰到好处的适用语言可以在调解中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通过观察杨斌圣的调解过程,笔者了解到了他在调解时的用语技巧。概括起来就是以下几点:

  (1)说话用词要通熟易懂,便于当事人理解和接受。乡村人民调解的当事人大多都是普通村民,他们的文化知识水平有限,对法律了解不多,有的甚至是“法盲”.所以在调解时一定要注意使用通熟易懂的语句。特别是在运用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时,要把专业的法律术语转化为当事人易于理解的语言。否则生硬难懂的法律语言必然会造成交流上的阻碍,减弱调解的效果。

  (2)语言要根据调解的实际情况做出调整。根据对象、时间、地点的差异而做出选用不同的用词。例如,邻里之间的纠纷,就应该多讲一些邻里间“抬头不见低头见”、“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如果是家庭内部纠纷就要多说“家和万事兴”、“家丑不可外扬”之类的道理。此外就是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做相应的“冷”、“热”处理,譬如,当事人情绪激动,试图发泄,就要“冷”处理,不要急于向其说理,以避免争执。让其把不满的情绪发泄出来,再进行调解和劝说。反之如果当事人对调解表现出配合和期望的意愿,就要趁热打铁,及时进一步进行调处。

  (3)说话要言简意赅,切中纠纷的关键。解决矛盾纠纷是调解的目标,所以调解员与当时人的一切沟通交流都必须围绕这个目标进行。除了与当事人拉近感情距离的必要交流,其他话语都应该直指主要问题;询问当事人纠纷状况时提问要有针对性,语义明确;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案是要有理有据,不可犹豫不决。

  这样不仅体现了作为调解员式权威所具有的专业素养,也有利于提高调解的效率。

  3.4.4 认真对待调解文书的制作和档案的管理

  这一点对调解员来也是非常重要的。形式规范的文书样式可以体现出调解员的专业性和调解的正式感从在无形中加强当事人对调解员的信任。而在调节过程中及时记录当事人反应的情况不仅能够作为之后分析案情的依据也体现了对当时人重视和对案情的关心,从而进一步加强之前所建立的信任。杨斌圣在这一点上做的很好。

  调解结束后,无论是否成功都应将所有的材料一起整理认真归档。杨斌圣在每次调解结束后都会把调解的笔录、协议书、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等全部制作成装订成册然后按照年份归档制作成调解卷宗。正是这样的好习惯使杨斌圣在需要时候能够快速的寻找到相应的材料,节约了时间也提高了效率。他也坦言刚从事调解工作的时候,并没有注意这些细节,很多时候只是把当事人的信息和纠纷的事由草草登记一遍了事。由于记载的信息有限,结果造成日后无法通过复查案卷来获知调解细节。

  上图是 1983 年宣风镇司法所的调解登记表,仅有的一页纸,上面只能填写极为有限的信息。当时还没专门的调解委员会,对人民调解的定位也不够明确,使得调解有极为浓重的行政色彩。上面把纠纷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原诉人”和“被诉人”,这又有与诉讼混淆的嫌疑,显得十分业余。

  上图是 2013 年宣风镇“杨斌圣群众工作室”的调解卷宗,已经具有了很高的档案制作水准,内容的设置也更加专业,突出了人民调解的特征。卷宗将当事人笔录,调解协议书和先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图里没有)一并装订,使日后查阅非常方便。

  3.4.5 善于总结调解经验

  经验是成功的捷径,但反过来经验又来自于长期的摸索和实践。成功的经验必须总结,才能成为理论,从而指导实践以获得成功。自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起,杨斌圣就有写工作日志的习惯,到现在这些日志已经有 50 多本,记录他三十余年来的人民调解经历。他通过分析失败的原因和成功的经验。总结制订出的一套“六七八工作法”,即“六字”工作法:工作时做到快(快到现场)、稳(稳住情绪)、准(找准症结)、实(了解实情)、调(耐心调解)、公(公平处置),“七不”工作纪律:不私立章法、不徇私舞弊、不接受吃请、不收受礼物、不铺张浪费、不泄露隐私、不计较报酬,“八要”工作原则:办事要公道、调节要耐心、作风要严谨、待人要热情、名利要淡薄、事业要忠诚、业务要精通、工作要创新。

  实践可以创造理论,而理论反过来可以指导实践。杨斌圣所总结的“六七八工作法”不仅为自己以后的调解工作提供了理论指导也让更多的调解员可以学习到他的成功经验,从而更好的运用到调解工作中去,更好完成调解工作。

  3.5人格魅力

  人民调解员只有具备了一定的人格魅力,才能得到村民对其个人的尊敬,从而加强其个人影响力,使其由具备调解专业知识的理论型权威转为村民认可和服从的实践型权威,成为调解员式权威。

  人格魅力是人民调解员在与纠纷双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沟通交流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吸引人的,令人信服的力量,它是由品格、能力、知识、情感四个基本要素组成的综合素质。①杨斌圣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大公无私,尽职尽责,三十年如一日的坚持在人民调解战线上,凭借其掌握的专业的法律技能,丰富的“地方性知识”和高超的沟通技巧一次次的为当地村民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可谓是“春风化雨解民怨,和谐乡邻泯恩仇”.其体现出来非凡人格魅力深深感染着与他接触的每一个人,成为了当地人无不知,人无不敬的人民调解权威。剖析其人格魅力,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良好的个人品质。这是形成人格魅力的基础,善良正直,吃苦耐劳,克己奉公,谦虚谨慎都是人民调解员必须具有的品质。杨斌圣能够连续三十年坚持在人民调解岗位上并取得如此辉煌的业绩,这背后支撑他必然是其优秀的个人品质。

  (2)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就是把调解当做一为人民排忧解难的崇高事业来对待,将其视为实现自己人身价值的途径,实现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统一。以强烈的责任心对待调解工作,认真对待村民诉求,细致分析纠纷案情,耐心进行调解疏导,谨慎给出调解意见。

  (3)丰富的社会知识。社会的各种行业,各种人群都会出现纠纷,人民调涉及的领域可谓包罗万象。这要求调解员必须要有广博而丰富的知识面,否则将无法应对社会越发纷繁复杂的纠纷情况。调解员必须通过不断学习来扩充自己的知识,提升解决纠纷的能力。即使是作为调解权威的杨斌圣每年也会阅读大量的书籍来提高扩充自己的知识水平,以应对乡村社会不断出现的纠纷新类型和新情况。

  (4)乐观积极的心态。人民调解的工作性质决定了调解员每天要与有各种各样的人员打交道,要处理情况各异的纠纷,工作压力很大而且容易被纠纷当事人的负面情绪所影响。长期在这样的环境下工作,如果没有乐观的心态很容易出现心理问题。所以调解员必须学会调节心态,保持情绪稳定,这样才能保持对调解工作的积极性。此外,对待纠纷双方当事人应该热情主动,以自己的积极热情正能量去影响当事人,让气氛变得适合调解工作的开展。

  综上,人民调解员式权威并非是一种完全依靠个人魅力或者偶然性因素形成“可遇而不可求”的卡里斯玛型的权威,而是一种可以通过制度规范和后天培训进行“标准化生产”的制度型权威。2014 年 12 月 18 日,本文的调查对象,受人民敬仰的宣风镇首席人民调解员杨斌圣因癌症不幸去世,但是芦溪县政府仿照杨斌圣模式在县、乡(镇)、村(社区)及有关县直部门建立 160 个“杨斌圣群众工作室”仍然在持续良好的运作,并培养了很多具有杨斌圣式的人民调解权威。

  他们正工作在乡村人民调解的第一线,为村民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着当地乡村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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