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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西某乡村农民环境维权的演变与行为逻辑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11-24 共12826字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快速推进,工业呈现出从东部向西部转移,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城市逐渐向农村扩散的趋势,也随之产生了社会矛盾锐增、生态破坏严重、环境污染加剧、利益失衡增多等诸多问题.与城市相比,农村的环境危机更严重,一方面我国基层政府为追求经济发展目标对本地资源过度开发,与民争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另一方面基层政府的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舆论压力小、对排污的监管难度大,常常使得农村成为工业高污染的聚集地和城市污染的转移地.农村环境污染的加剧和农民环境认知的增多,以及基于环境资源分享和环境后果承担责任不公造成的利益不均,引发了农村一系列的环境维权冲突.面对环境污染,受害农民运用诸如跪求、诉苦、上访、诉讼、拦截、破坏,甚至暴力冲突等各式手段进行环境维权,环境污染引发的利益冲突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又一重要因素[1].在社会转型期,农民的利益容易遭受损失,而且可利用和支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资源极其有限,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具有典型的底层群体特质.由于权益受损农民处于社会的底层,主导社会转型和发展实践的"总体性精英集团"有可能使他们成为"沉默的大多数".底层群体话语通道的缺失导致来自底层的声音不能被倾听,这对于底层群体和社会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如果没有外界主动的关怀,他们就会被强势、权威、历史所淹没.因而,秉持底层研究的价值,扎根于农民的日常生活实践,运用底层的视角,聚焦底层社会的政治实践、权力结构和生存伦理,剖析底层社会群体的生活细节和事件,将有助于揭示和重现社会运行的机制和被淹没的社会事实.基于此,本文秉持社会学的理论自觉意识,将底层研究作为一种理论视角和分析框架,以闽西一个偏僻乡村的农民环境维权为例,展现其演变历程和行为逻辑,进而对底层维权过程、表达渠道、维权策略及结果作出解释和分析,加深对底层社会实践逻辑的场景化认识.

  一、底层视角: 从农民的日常抗争到环境维权抗争

  ( 一) 农民的日常抗争

  斯科特从生存伦理的角度提出了农民"日常抵抗"的概念.他认为在考察这一概念时必须仔细考察各种地方性的传统和文化特质,探寻那些看似琐碎的农民日常行为的丰富涵义,这能够将农民隐蔽的抵抗与积极的合作区分开来,在认识农民问题时能够避免作出错误的政治、经济决策而误入歧途[2].他指出农民惯用的反抗形式是介于完全的服从与大规模革命之间的那些隐形"日常的反抗行为"[3],并赋予了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暗中破坏等"弱者的武器"[4]2的抵抗策略以积极意义,其强调底层的视角从而发现"底层政治"具有重要价值.中国农民自古以来都是社会的底层.无论历史上中国农民的受压迫程度,还是当代中国农民所处的边缘化状况,都基本上符合有关"底层性"的界定[5 -6].中国的底层问题不仅仅是"历史问题",而且是关涉到社会公正与社会稳定的"现实难题".因此,国内一些学者,基于中国实践,提出了具有本土特色的"日常反抗"形式和内容,如应星通过对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之"草根动员"的弱组织性特征和非政治化取向进行了分析[7 -8],并提出"以气抗争"的伦理性解释性框架.除此以外,翁定军的"沉默抗争"[9]、石发勇的"依关系网络抗争"[10],王洪伟的"以身抗争"[11]、董海军的"依弱者身份抗争"[12]和"依势抗争"[13]、王金红和黄振辉的"悲情抗争"[14]等.这些解释的共同之处,归结为斯科特称之为"日常抵抗"的形式.除此之外,也有学者提出了"法权模式",欧博文和李连江提出了"依法抗争"[15],即"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采取上访等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通过上级政府的权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建嵘提出了"以法抗争"的解释框架,认为农民直接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通过上访、宣传、阻收、诉讼和逼退、静坐和示威,旨在诉求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16].由于每个地区的农民抗争具有本土特征,加之抗争本身复杂多变,"日常抵抗"和"法权抗争"模式等都不能单独地解释现阶段我国农民环境维权的行为,且已有的研究较多地关注有组织或冲突烈度较大的维权行动,而缺乏对维权行动者的日常生活逻辑的考察,忽略了部分农民稍纵即逝的维权行动.因而只有深入到农民的日常生活,从底层视角对农民抗争进行全面解读,呈现其发展过程和演绎趋势,才能把握农民的抗争性质.

  ( 二) 农民的环境维权行动

  我国农民环境维权抗争的增多,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张君指出地方政府由于治理能力缺陷以及利益因素的困扰,并没有扮演好保护环境、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职责,使得农民的环境维权行动由体制内的利益诉求转向体制外的方式[17].陈占江认为农民的环境维权行动选择主要受制于政治机会结构以及国家、企业和农民之间所形成的利益结构的双重约束[18].罗亚娟以苏北农民环境抗争行为为例提出了"依情理抗争",即行为理据、策略选择和目标制定都在情理框架内[19].王军洋以生态危机为例,提出了权变抗争理论,认为环境维权是行动者在权变考量自身状况与政治情景之后所采取的综合行动的结果[20].黄家亮指出农村环境维权抗争行动面临着集体行动的"搭便车困境",农民维权的"合法性困境",司法诉讼的"体制性困境"和法律逻辑下的"环境权困境"[21].从抗争目标的设定、抗争手段的运用及抗争的结果和影响上来看,陈燕认为农民的环境维权是有限的,只能获得局部的经济补偿,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环境[22].总体上看,目前的相关文献在解释环境抗争的缘起、策略、困境和后果等方面,论证丰富且具有合理性,但是缺乏用底层视阈来研究环境维权的视角,致使农民的环境利益诉求由于其底层地位可能被忽略,造成利益始终处于被侵害状态.或者,农民环境维权诉求采取了极端手段,影响了社会稳定,农民被认定为"社会失范者".因而,采用底层的视角来审视环境利益受损农民的维权行动,分析其行动逻辑和策略,有利于对底层的维权行动进行因果性解释.

  ( 三) 底层视角下的环境维权

  底层研究源于 20 世纪 70 年代末印度的底层研究学派,主张底层研究聚焦于底层社会行动的目的、策略和方法的自主性,强调用一种自下而上的视角来审视底层[23],赋予最基层普通民众在政治过程中的自主性应有的重视.在研究方法取向上,底层研究采用重构历史的叙事方法,是一种对文本进行批判分析的解构精英主义方法,以研究对象口述为主,融入研究对象群体内部收集亚级次话语,即指没有被精英话语所遮蔽的原生态历史研究资料[24].底层社会是一种日常生活实践,与上层社会的正式制度、精英支配相对应,制度运作的逻辑和权力结构就隐藏在底层社会具体的、动态的、繁杂的实际过程之中[25].当底层群体"在齐脖深的河水中",只要遭遇利益被侵害的细浪,他们也会奋起反抗,通过一系列维权策略的建构和行动资源的调用展现出极强的主体性行动力量.当前中国在意识形态的影响下,政治化的话语往往掩盖了复杂的社会现实[5],中国底层群体话语通道的缺失和印度历史中底层记述的缺失是相似的[26].因此,从底层视角来审视,放弃原来自上而下的视角,回到底层群体的日常生活世界中,将可以看到一个更加真实的中国社会[27].

  作为被排除在主流社会之外的群体,农民因缺乏社会资源和畅通的表达渠道,具有典型的底层群体特征.在遭遇环境污染侵害的过程中受到知识与权力的限制,对环境污染的风险和后果认识不足,农民往往成为了沉默的大多数.因而,采用底层的视角来研究农民环境抗争,需要深入其生活实践场域进行调查,倾听农民隐藏的声音,挖掘底层社会的生存逻辑.本文基于闽西 G 村受钨矿污染的农民环境维权,采用"过程-事件"分析的研究策略,对处于地方情景下的农村环境抗争进行细致、深入的研究,全面展现其发展趋势和演绎逻辑,揭示基层政府、钨矿企业与底层农民之间复杂而微妙的互动关系,进而揭示农民环境维权的实质.在遵循农民日常生活实践和行动逻辑的基础上,通过阐述该村三次维权行动来呈现农民抗争的缘起、动机、目的,以及分析关涉主体的行动策略及逻辑.试图解读面对环境污染加剧时,底层群体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抗争手段是什么,每次环境抗争结果如何,其原因何在,以此来丰富和完善底层视角下的农民环境抗争的经验事实和理论解释力度.

  二、G 村农民环境维权实践的分析

  G 村是闽西的一个小乡村,共有 7 个小组,钨矿资源丰富.为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县政府于2004 年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了一家钨业公司开发 G 村的钨矿,2011 年公司年产值已超过 4 亿,是该县的纳税大户.2007 -2011 年,钨业公司开采洗矿期间的大量尾砂和污水直接排入到 G 村的农田和水圳中,给村民的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带来了不便.同时,开采钨矿造成森林砍伐殆尽、水土流失严重,也给当地环境造成了极大危害,由此引发了 G 村村民的三次环境抗争行动.通过实地访谈,收集村民关于环境抗争的口述资料,以获得对村民行动的深入理解.

  ( 一) 第一环境抗争: "声势浩大"地讨公道

  2007 年,开采钨矿后,G 村的灌溉用水、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周围的村民苦不堪言、怨声载道.此外,尾砂使农作物被填埋,污水使农田土壤结板,导致水稻、烟草产量减少、质量下降,给村民造成了经济损失.村民对钨业公司的不满情绪日益增加,于是,受污染较严重的140 多名村民一同前往钨业公司讨公道并要求赔偿.到了矿区,村民本打算与公司负责人来协商处理,但负责人一直没有露面,于是村民采取了"堵住交通要道"、"拦截装有炸药的运输车辆"、"守住大门不让进出"等方式进行抗争.这种情况一直持续了两天,负责人还是没有露面,直到第三天下起大雨,负责人担心炸药被雨淋湿有危险,就出面希望村民让车辆先进厂,但遭到拒绝.于是,钨矿负责人立即请来县、镇政府的有关领导进行调解,经协商,钨业公司同意给 18 万的支票作为赔偿金用于赔偿,要求村民解散.事后,村民发现支票已被冻结,无法取出钱,只能痛骂企业不守信用,抗争情绪也慢慢消解.通过对 G 村村民进行访谈,刘某讲述,"采矿把山上的树都砍的光秃秃的,对我们生存环境多少有影响.最主要是农田污染,一下大雨,矿区的泥沙就会冲进农田,农作物都会被填埋,矿区排出的污水流进农田影响农作物的产量,此外污水排入水圳后,我们再也不敢去洗衣、洗菜了".李某说道,"钨矿乱排废水,我们实在气不过,就一起去闹,希望得到赔偿,可结果是,我们不但没有得到赔偿,反而浪费了 3 天时间."村民遭受到环境污染时,一开始采取了忍让、谩骂等隐藏的"日常抗争形式",即采取"弱者的武器"方式,以不与权威发生正面冲突为特征.但是,村民对钨矿的不满情绪和"怨气"日益增加,之后村民采用了公开的、直接的抗争手段.由于需要对抗的是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企业,因而村民联合起来,依靠"人多力量大"来营造声势、增强力量,达到与企业抗衡的目的.村民先倾向于采取平等协商方式来解决,但由于企业负责人采取了"躲"、"拖"等手段,致使矛盾升级,村民不得已时才采取了"堵"、"拦"、"守"等抗争手段,通过将事情"闹大"来打乱社会的正常秩序,通过制造事端来扩大影响,进而向企业施加压力.县政府的有关领导为了维护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积极进行调解,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冲突加剧.企业先承诺给 18 万支票,等到事情缓和后,便将支票冻结,"欺骗"了村民.村民第一次维权抗争以失败告终.

  ( 二) 第二环境抗争: "小打小闹"地讲道理

  2008 年,一场大雨过后,采矿排放的大量尾砂泥浆流入农田,使水稻被填埋,尤其是六组受灾最为严重,村民发起了一场新的抗争行动.由于其他小组的村民受损程度小,加上第一次抗争没得到赔偿,就没有参加,只有六组的 30 多名村民前往钨矿厂,且采取了讲道理的方式,派了几名代表与钨矿负责人进行商讨,摆出村民受灾严重的事实,并要求钨矿派人到田里察看实情.这次钨矿负责人觉得代表的话有道理,同意按照受损农田每亩五至六千元的标准进行赔偿,每户约能分到七至八百元,但这引起了部分村民的不满.有的觉得自己田虽少但受灾更严重,应该与其他村民得到相同的赔偿; 有的觉得赔偿标准偏低,再次去找负责人评理; 结果使得钨矿负责人觉得村民没完没了地闹,于是不再理会村民了.

  罗某讲述道,"这次只有六组村民参加,钨矿答应给一些务工费( 即泥沙冲进农田后,清理泥沙的费用) 给村民,并派人来农田查看,估算农田的受损面积,再按面积大小补偿.但是我对赔偿结果很不满意,补偿标准太低了.以这几年的污染来说,我家有六亩地,稻田一年损失将近两千元,烟草损失一万二千元,而钨矿赔偿的只是一小部分,更何况,我们土地被污染了,土质变差了,收成年年下降."钨矿负责人王某说道,"有些人受损的农田多,有些人比较少,再加上估算不准,所以那些赔偿少的就不服气,还是要闹到钨矿.矿里觉得已经仁至义尽,村民却还要闹,那就索性不再赔偿了."在第二次环境抗争中,村民采取了"讲道理、摆事实"的方式,认为企业至少也得讲"理".

  "理"不仅包括判断"是非得失"的标准,而且包含日常生活中的道德信仰,多指抗争中基于社会道义的抗争依据.钨矿尾砂填埋了水稻,给村民造成损失,侵害了村民最基本生存的权利,按理来说,应该得到赔偿,钨矿负责人也觉得若不进行赔偿,则违背了最基本的道义,在"理"亏的情况下,同意按一定的标准进行赔偿.但是,由于村民环境抗争行动的非组织性以及在追求利益最大化下采取原子化的维权方式,导致村民在与企业谈判、对话和对抗行动难以达成共识,村民"原子化"的特点使得其意见难以统一,失去了企业谈判的机会,这不利于纠纷的合理解决,同时损害了村民自身的合法利益,这也注定了博弈中的村民无法实现预期目的.

  ( 三) 第三次环境抗争: "孤注一掷"地进行闹访

  2011 年,六组村民罗某的意外死亡激起了村民第三次抗争.钨矿排放的尾砂堵塞了村里的农田水利设施,罗某由于抢种烟后稻,只能到其它水圳里抽水,不慎触电身亡.罗某家人向在村里当村长的妹夫张某哭诉,在亲人压力之下,张某召集村民来商讨此事.与以往不同,村民打算进省城上访.于是,村长写了封上访信,不料上访信被县里扣压,村长召集村民商议,想请上访专业户收集证据、准备材料,赴省城上访.但是,请人上访要花钱,小组的公共费用不够,只能每户再出钱.

  一提到出钱,村民们都犹豫不决.事情一再搁置,后来,村民觉得一起去找钨矿赔钱更省事.面对罗某亲属的哭诉和村民不断的缠闹,钨矿不愿将事态扩大,政府也给钨业领导施压,于是钨矿赔了六千元的抚恤金给其家属,再给六组每户七至八百元的赔偿金.至此,G 村村民环境抗争就此结束.

  官某讲述道,"这次我们原本打算通过上访来解决的,罗某和村主任是亲戚关系,村主任信访没成功,只能召集村民去闹.我们既为了同村情谊,也想着大家能捞点好处,去闹的话,多少能捞到一些辛苦费".村主任张某说道,"为罗某死亡的事,我写了封上访信,希望能给他讨回公道,可信到县里就被截了下来,县领导要求私了.现在我们没有有力的证据,又有政府给他们撑腰,我也只能算了.后来,钨矿赔了点钱,村民收到钱也就没有再闹了".

  在环境抗争过程中,一旦采取上访的形式,就意味着村民抗争与企业和基层政府出现了公开的对抗,这也意味着矛盾再次升级.底层群体参与抗争也要计算得失,一般而言,村民不愿意采取高成本、高风险的抗争活动,尽管村主任想请专业上访户赴省城上访,但因上访周期长、费用高、结果难以预料,使得村民倾向于采取低成本的行动策略,且借"上访"之名也是为了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从而给企业施加压力."闹访"是村民抗争中比较有效的方式,只有在向政府诉苦的同时恰当运用"闹事"手段,才可能改变政府和企业的拖延和敷衍态度,促进问题得到真正解决.罗某的意外死亡,其亲属和村民采取弱者身份而进行的悲情抗争,给企业施加舆论压力和道义压力,也给当地政府官员带来了政治压力,于是企业通过"花钱买平安"的方式解决争端.因此,在博弈中,弱者的身份作为武器在抗争中非常实用.

  三、环境抗争主体的行动策略及逻辑

  通过展现 G 村村民环境抗争的现象及演化历程,分析抗争关涉主体---农民、政府、企业的行动策略及行动逻辑,揭示三者间的互动情况,有助于揭示抗争的真实图景.G 村环境维权的实质是关涉主体之间的资源较量和利益博弈,农民是环境抗争的行动主体,因缺乏各种资本处于底层位置; 钨矿企业是环境抗争的首要对象,拥有雄厚的经济资本; 基层政府是抗争的次要对象,拥有绝对的政治资本,并与企业相互结合组成了联盟.环境抗争的过程及发展都依赖于行动场域的具体情境及相互之间的作用.

  ( 一) 底层主体的抗争策略及逻辑

  近年来,中央政府通过制定、颁布了大量关切民众利益的政策和法律文本,强调了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并最大限度地获取民众对中央权威的认可,农民的维权抗争行动获得了合法性支持,导致大量农民环境维权行动的涌现.农民作为底层群体,在利益遭受侵害后,往往以忍为安、以和为贵,采取"谩骂"、"忍气吞声"等方式,等真正忍无可忍时,则要采取抗争行动.从理论上讲,农民的抗争渠道有制度化和非制度化渠道两种类型.由于当前中国制度化渠道程序繁琐、周期较长、执法不严,加上村民不通晓法律等原因,村民很少采取"依法抗争"手段,而较多沿用非制度化的抗争策略.转型期,村民根据实际情境,作出相应策略选择,为"非正式权力的正式运作"拓展了空间,环境抗争方式日趋丰富,从依势抗争、以气抗争、以理抗争、以弱者身份抗争到悲情抗争,体现了其伦理道德、情感取向和价值诉求.村民的具体抗争手段包括"堵"、"拦"、"守"、"讲理、"缠"、"哭诉"、"信访"和"上访"等,究其行动逻辑及动因主要如下: 一是农民维权的弱组织性和非政治化特点注定村民抗争是在既有的规则范围内展开的,尽管采取"堵"、"拦"等手段,但村民保持着理性的克制,遵循"不被拿走"原则; 二是日常生活压力决定了村民环境维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尽可能地得到最多赔偿; 三是村民基于经济理性的特点,不愿意采取高成本的抗争手段,如"上访"和"打官司"等制度化渠道,而是采取低成本、见效快和务实性的体制外的抗争策略.尽管村民抗争行动参加人数较多,但是组织性不强,抗争手段具有临时性、随机性的特征,都是临时聚集的"乌合之众",所以他们难以与经济资本雄厚的企业和政治资本较强的政府进行抗衡.

  ( 二) 维权抗争对象的应对策略及逻辑

  面对底层社会的自主性抗争策略,基层政府根据底层社会抗争行动的情境和形势,注重变通,在策略上的选择上恩威并重、刚柔相济,在实践上注重"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即以中间人的角色来积极进行协调; 钨矿企业作为抗争首要对象,采取了多种策略和措施来应对村民的维权行动,以尽可能地在不损失利益的情况下摆平村民的"闹事"行为.

  1. 基层政府的维稳策略及动因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群体间的利益纷争增多,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基层社会成为矛盾的集聚场域.针对底层的抗争行动,基层政府的行动策略一般包括"拔钉子"和"开口子",前者是指政府采取高压手段,进行强烈打压,后者是指政府为了缓和矛盾,适当妥协,具体的应对手段包括"拖延和推诿"、"软硬兼施"、"截访"和"花钱买平安"等等.面对 G 村农民环境抗争,基层政府积极应对,充当"中间"协调人,防止事态扩大化.这主要是因为基层政府引进企业开发当地钨矿资源,但没有实施有效的监管,在追求 GDP 增长的同时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损害了底层村民的切身利益,并由此引发了村民的集体抗议.近年来,底层主体的权利意识增强,底层群体在自身利益受损的现实中,通过制造声势、将利益受损的事实公开化,借助外力逐步纳入公众议题,并采用"问题化"的表达渠道将其表达以实现利益诉求.我国高压的"维稳"体制以及"一票否决制"、"行政问责制"等机制,要求政府官员全力以赴应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在此压力之下,政府不得不重新审视底层的利益诉求,因而县政府给企业施加压力,尽快解决矛盾,平息事态.但是,这种"维稳"模式,往往根据底层"闹"的程度来解决问题,且该模式是治标之法,农民抗争的原因---环境污染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随着底层抗争手段日益丰富,基层政府也不断提高了应对策略,形成了维稳的技术体系,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的稳定.

  2. 污染企业的应对策略及逻辑

  村民环境抗争的最主要对象是污染企业,但由于企业的逐利性,企业一般会对底层村民的利益要求置之不理,并采取了"躲藏"、"拖延"和"推诿"等行动策略.但是,当企业面对来与之"讲道理"的村民时,自知理亏的企业也采取了"讲道理"的策略,因为若一味地进行抗衡则会激起民愤,失去基本的社会道义,于情于理都对自身不利,于是企业适当地进行了妥协.当企业同意赔偿后,村民之间相互计较,由于赔偿标准不统一,"原子化"的个体村民又不断来"缠闹",这时企业采取"强硬"措施,不再理会村民的要求,可见,企业采取了"软硬兼施"的策略来应对村民的抗争.在第三次抗争中,村民采取"闹访"结合的方式,在政府的压力下,企业采取了"花钱买平安"、"人民内部问题人民币解决"等"开口子"的策略,平息了村民的抗争行动.由于污染的负外部效应主要由农民来承担,针对村民的环境维权行为,钨矿既不想损失利益,又不愿村民不断闹事,更不想激化与村民的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毕竟企业处于"理亏"的一方,因而,企业采取了拖、哄、压相结合的多种手段来应对底层村民的抗争行动,以消解村民的怨气.在环境抗争中,企业小心翼翼地维系着村民与政府的关系,尽可能地从中获得最大的利益.

    四、底层视角下的农民环境维权解析

    当前,在乡村工业化过程中,农村社会的利益结构变迁十分迅速,利益群体处于不断分化、解散和重新整合之中,部分农民在新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中成为社会底层.从消极意义上说,社会转型的过程就是加速底层化的过程,它导致社会冲突的频繁发生和底层群体的维权抗争.从底层视角来审视农民的环境维权过程,可以更深入地对底层表达渠道、日常策略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对底层抗争的结果进行因果性解释.

  ( 一) 底层环境维权的形成过程

  我国环境维权抗争与处于社会转型期密切相关,工业化快速发展造成了环境严重污染,尤其是欠发达地区通过招商引资促进经济发展和地方显着政绩的同时,底层农民成为环境污染的受害者,这引起了农民的环境抗争.从整体上看,中国的环境抗争一般要经历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诉求得不到回应、农民的抗争升级为暴力形式、政府介入回应诉求、抗争平息等阶段[28].如闽西 G 村的环境维权抗争正是在转型期过度追求经济发展造成村民利益受损而引发的,政府招商引入企业开采当地矿产资源是引发环境抗争的根源,但是政府对企业排污监管不力,加速了环境污染.当污染给村民造成了极大损害后,村民最初的反应是直接向企业交涉,而企业是逐利性的,问题通常得不到有效回应.当与企业协商不成功后,因利益相关和情感相联的底层行动者参与了环境抗争,并会采取多种抗争策略及手段,试图解决问题.由于转型期中国社会从一定程度上仍然处于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的过渡阶段,法制不完善,底层只能通过群体力量的方式引起进行抗争.有的底层群体在抗争中通过群体性事件,冲撞法律底线,成为了社会的"失范者",这就助长了"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风气.

  ( 二) 底层表达与表达制度

  底层表达是底层社会参与政治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应激性的、零散的、自发性的行为方式表达其利益诉求,这些几乎不需事先的协调安排和统筹计划.审视底层维权抗争的行动过程发现,当前底层社会面临的最大障碍就是在自身利益受损时不能采取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从利益表达途径来看,大致可以分为制度内表达和制度外表达两种类型,前者是一种符合现有体制规范且能满足统治权威要求的、理性、合法的表达; 后者是指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行利益表达,主要是由于表达主体利益受损而无法实现体制内表达时被迫采取的一种"失范"的表达方式,带有明显的情绪化、非制度化特征.由于政府自利、地方保护甚至不法交易的驱使,基层政府隐瞒实情、压制民意、阻塞言路的情况时有发生[29],加之底层群体外部资源的匮乏、社会支持的缺乏和自身的局限性等,在与强势群体博弈中,他们往往存在利益受损而又"无法表达"或"失范表达"的情况.在闽西 G村的环境维权抗争中,农民采取了"拦截"、"堵塞"和"越级上访"等体制外的方式维权,而没有采取由上层精英设计的制度内的表达方法,主要是因为体制化表达渠道的前提是要求农民知法、懂法且会用法,这不符合底层的实际情况,不能真正反映底层的需求.因而,面对日益增加的底层抗争,需要实现国家制度设计与底层主体性表达需求之间的良好对接,使底层群体能够合理表达其利益诉求.

  ( 三) 底层的日常化抗争策略

  转型期,我国的底层抗争形式日益多元化,既有"隐秘的抵抗",也有"公开的对抗"; 既有基于"社会之理"的讲道理方式,也有试图"越级上访"的抗争方式,即通过上访手段给下级政府造成压力,来促使问题得到重视和解决.斯科特指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很少诉求于制度化的抗争,而是采用被称为"弱者的武器"的日常抗争形式,其特点就是几乎不需要事先的协调或计划,这种抗争形式表现为一种个体自助形式,能够避免直接地与权威公开对抗[4]3.我国的底层抗争通常采取"拦截"、"讲理"、"哭诉"和"缠访"等日常抗争手段.董海军认为,底层群体在利益受损时很少直接诉诸于"法",而他们往往借助于"势"的力量,采用以势抗争来进行博弈.无论是造势、借势还是用势,他们都表现出底层社会抗争的非制度性手段和变通性智慧[12].G 村环境维权抗争采取了依势抗争、以气抗争、以理抗争、以弱者身份抗争、以悲情抗争等手段,村民在抗争行动中采取"踩线不越线"手段,控制其行动,从而规避风险.这表明我国底层抗争的手段日趋多样化,"以理抗争"、"以身抗争"、"以势抗争"以及运用弱者身份的"悲情抗争",共同形成了当代中国底层社会抗争的剧目.

  ( 四) 环境抗争的结果及原因

  尽管当前我国底层的维权行动逐渐增多,体现了底层力量的崛起和底层维护权益意识的增长等,但是由于底层群体资本缺失、制度化维权渠道不畅等原因,底层抗争的结果是有限的.一方面,由于环境维权存在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胜诉难等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以及程序繁琐、效率不高,公平性也难以保证,底层群体往往选择了非制度化的表达方式,这样导致环境维权的结果往往取决于维权主体之间的资源和力量的博弈.另一方面,由于底层行动主体社会地位较低,网络资源缺乏,缺乏组织和行动资源,导致维权成本很高,而抗争对象( 如企业、政府) 是高度组织化的,拥有巨大的权力,也掌握广泛的人财物等资源,因而,在博弈过程中,底层很难抵制权力或资本的侵害,也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权力和资源的不对称决定了底层抗争比较艰难.在 G 村的环境维权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难以抗衡基层政府与侵权企业结成的强大同盟,环境抗争往往以失败而告终.农民的环境抗争是有限的抗争,表现为未达到预期目标,农民只能得到部分补偿而非能够得到彻底的环境治理,同时在环境抗争时大多数农民选择沉默只有极少数农民选择抗争[22].熊易寒指出,我国农村的环境抗争逻辑不同于城市的逻辑,其核心议题是污染补偿而非环境保护,这是由经济的落后所决定的[30].因此,对于偏僻落后地区的村民而言,他们认为当前资源利益、环境后果的分配与承担存在不公平现象,其环境维权主要是既是为了获得经济方面的补偿要求,同时出于生存权利的诉求,也要求企业治理环境.但现实情况是,村民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后,便停止了环境抗争行动,侵权企业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仍在继续,环境没有得到根本治理.底层环境抗争处于"污染-索赔-继续污染-继续索赔"的循环中,在这一过程中,底层村民依然是最大的受害者,农村工业污染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结 语

  通过以上分析发现,在社会利益关系格局的调整中,底层社会由于利益受损缺乏必要的制度表达渠道而引发底层群体的利益抗争和维权行动.我国在农业税取消以后,基层政府面对财政压力,通过招商引资发展乡村工业,对地方资源的过度开发损害了农民利益.农民在乡村工业化过程中,遭遇了权力和资本的双重利益侵蚀以及农村生态环境恶化所引发的农业生产受损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作为底层社会的农民被迫运用多种抗争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我国人多地广,随着转型期乡村社会矛盾的显现和农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农民环境抗争事件的数量和强度都呈上升趋势,未来我国环境维权仍将继续存在且不断加剧,抗争具有政治性因素,且又受到传统文化和政治结构的影响,农民抗争具有我国传统"伦理"特色,依法诉讼的制度性途径缺失成为环境维权的主要问题.从 G 村三次抗争实践看,底层村民的环境抗争中更多地公开化,并运用各种抗争手段进行维权,但是村民的合法利益仍然得不到保障.从底层视角来看,目前我国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绝大多数是因为底层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造成的,底层社会利益表达渠道的缺失源于底层群体的利益诉求被遮蔽,这对于底层社会和整个社会发展而言都是不正常的状态.一方面,"失声"的底层可能找不到诉说困难、表达怨恨的渠道而始终处于利益被侵害状态,另一方面,整体性社会结构中底层的"凹陷"可能成为阻滞社会良性发展的最大障碍[27]因而,应重视发掘底层的潜在真实利益诉求,重视村庄社会网络和社会规则等资本的影响,赋予底层民众基本的权利和更多的利益表达渠道,推进司法与行政系统的改革.同时,也应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维稳职能,注重法治建设,强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和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建设,以此打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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