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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少数民族语言的界定、政策及思考

时间:2020-10-16 来源:教育教学论坛 本文字数:9631字
作者:李永村 单位:天津外国语大学欧洲语言文化学院

  摘    要: 德国是语言丰富的国家,移民人口比例明显高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为了探究德国少数民族语言保护政策的结构及特征,该文梳理了德国少数民族语言的界定依据及各少数民族语言的发展脉络及现状;通过对《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及德国少数民族语言保护政策的阐释,总结出德国少数民族语言保护政策的五条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德国少数民族语言保护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带来的思考。

  关键词: 德国; 少数民族; 语言政策; 《宪章》; 特点;

  Abstract: Germany is a country rich in languages, and the proportion of immigrants is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at of ethnic minorities. In order to explore the struc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German minority language protection policy, this paper combs the definition basis of the German minority language and the development context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each minority language; through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harter and the German minority language protection policy, it summarizes fiv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German minority language protection policy, and on this basis, analyz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German minority language protection policy and the related thinking about it.

  Keyword: Germany; ethnic minorities; language policy; Charter; characteristics;

  少数民族语言是国家宝贵的文化资源,是少数民族成员的身份符号;它也是民族文化的载体,记录了民族的历史发展和人文风貌。因此,少数民族语言问题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但是,在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方面,不同国家的起步时间、观念、政策和措施差异较大,呈现出多元态势。

  德国是一个文化多元语言丰富的国家。根据联邦统计局2019年发布的最新数据,2018年有移民背景的人占德国总人口的25.5%。相比之下,官方认定的德国四个少数民族人口仅有19万,占国民总数的0.3%。巨大的悬殊说明德国国民的同质性很强。其主要原因是:德国作为一个统一较晚、中央集权较弱的帝国,其境内虽然一直存在着大量拥有自己独特语言和文化传统的族群,但区域性民族主义的势头却一直较弱[1]。

  在这种背景下,德国秉持《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精神,大力保护少数民族语言,保证了少数民族成员的语言权利,促进了德国少数民族语言资源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梳理德国少数民族语言的界定依据,阐述少数民族语言保护政策的具体实施,总结出德国少数民族语言保护政策的特点,说明语言保护政策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出德国少数民族语言政策带来的问题和思考。

  一、德国少数民族语言的界定

  我国的民族识别是根据本国民族的实际情况,本着尊重各民族的意愿进行的。经过对民族分布地域、历史渊源、语言文字、经济生活等进行全面分析考察,确定了每一个族群及其名称,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少数民族语言。
 

德国少数民族语言的界定、政策及思考
 

  与我国相反,德国对少数民族语言的定义主要基于欧洲委员会于1992年通过的《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宪章》第1条规定:“在一国某一特定区域内,由该国国民形成的数量小于该国其余人口的群体所说的传统语言,即为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这些语言与该国的官方语言不同,且不包括该国官方语言的方言或移民的语言。”各成员国在批准该宪章时必须明确其具体规定所适用的具体语言。所以1998年德国通过《宪章》时也指定四种语言为《宪章》意义上的少数民族语言,即:丹麦语、弗里西语(北弗里西语和萨特弗里西语)、索布语(上索布语和下索布语)和罗姆语[2]。以下就按照受保护的程度由高到低逐一梳理这四种语言的发展脉络和使用现状。

  1. 丹麦语。

  丹麦语是丹麦的官方语言,1973年起成为欧盟官方语言。在德国石勒苏益格-荷尔施泰因州(以下简称石荷州)的南石勒苏益格地区,丹麦语是少数民族语言。这一地区位于德丹边界,1864年德丹战争后归入普鲁士。1920年通过公投,北石勒苏益格归丹麦,南石勒苏益格归德国。今天此地区居住着5万丹麦族人,其中2万人丹麦语水平相当于母语。此地区的丹麦语受到了北德语方言的影响。在石荷州,除了48所丹麦族学校提供用丹麦语讲授的课程,在公立的德语学校里也有此类课程。2008年起在佛伦斯堡市开始实行双语路标[3]。

  2. 索布语。

  索布语主要在索布族长期定居的萨克森州东部的上劳希茨和勃兰登堡州的下劳希茨地区使用。上劳希茨说上索布语,下劳希茨说下索布语。随着启蒙运动和德意志民族主义思潮的兴起,索布人的自我意识有所提升,开始重视本民族语言文化的传承。巴洛克时期出现了大量的索布语语法和词汇书籍。受浪漫主义思潮影响索布语文学创作达到高潮,索布族的民族意识随之抬头。19世纪在普鲁士,因为德语化政策索布语受到打压。纳粹掌权期间,索布语被同化,被日耳曼语压制。纳粹政权禁止索布族协会的一切活动,禁止发行索布语出版物。二战结束后,索布族协会“多莫维那”重新建立,1947索布语报纸重新发行。50年代索布语和文化受到东德政府的大力支持,索布语首次被当作第二官方语言。尽管如此,由于工业化进程,农业集体化及大量移民的涌入,说索布语的人数还是不断下降。自60年代中期,索布语课程从必修变成选修,导致学生人数锐减。目前7000人说下索布语,13000人说上索布语,两者都属于濒危语言,下索布语是严重濒危语言[4]。

  3. 弗里西语。

  和德语、英语、荷兰语一样,弗里西语属于西日耳曼语系,与英语一起组成北海日耳曼语族。北弗里西语保存至今,由两个方言群组成,即:岛屿北弗里西语(费尔岛的西部)和大陆北弗里西语(里苏姆-林德霍尔姆市)。东弗里西语早已消失,只在萨特兰地区幸存下来一支,现今被称为“萨特弗里西语”。自19世纪初,北弗里西语越来越多地被用作书面语言。词典和语言教学以及许多文学作品都是用这两个方言撰写的。汉萨同盟的商人逐渐取代弗里西族人称霸北海之后,弗里西语彻底失去了它的地位。萨特弗里西语是欧洲最小的语言群体之一,它与英语有很强的亲缘关系[3]。目前有大约1万人说北弗里西语,大约2千人说萨特弗里西语,两者都属于严重濒危语言。

  4. 罗姆语。

  在德国居住着大约12万罗姆人,其中7万是德籍。罗姆人发源于印度,罗姆语属于印欧语系印度语族。在德语区居住的罗姆人被称为“辛提人”,15世纪才来到德国。因为没有共同的书写形式,也没有统一的语法结构,所以罗姆语是口头流传的语言。与其他三个少数民族相比,罗姆人没有传统的、固定的聚居区,所以没有国家把罗姆语作为官方语言。罗姆语方言众多,大多受到居住国语言影响。罗姆族人通常都会说两种语言,因为他们总是自愿说居住国的强势语言。罗姆语在许多国家普及和受保护的程度极低,很大程度上与罗姆族人对待母语的态度相关:罗姆族的传统主义者出于对自己母语的保护不愿与非罗姆族人分享自己的语言,只在族群内部交流时才使用母语。对外族的极端不信任与罗姆人在世界各地长期受到歧视、纳粹政权对罗姆人的迫害和屠杀有着直接的关联。纳粹种族屠杀的幸存者往往因为保护后代不受迫害选择不再传承自己的语言,致使罗姆语流失严重[3]。

  我们可以看出,德国的四种少数民族语言发展各有不同,现状和普及程度也参差不齐。因为丹麦语有国外母国的支持,所以在德国发展得比较平稳;索布语虽没有母国的依靠,但得到了萨克森州和勃兰登堡州地方政府的支持和促进;弗里西语在荷兰有一定的影响,但在德国濒临灭绝,急需挽救;虽然罗姆族人数量众多,但罗姆语在德国以及其他欧洲地区现状堪忧,推广罗姆语更是举步维艰。

  二、德国少数民族语言政策的制定

  欧洲人权保护制度是由欧洲委员会建立的。欧洲委员会起草的《欧洲人权公约》于1953年生效,但该公约没有专门涉及保护少数民族的条款。上个世纪80/90年代,前苏联、前南斯拉夫因民族矛盾引发国家分裂,使欧洲有识之士认为,用一个保护少数民族人权的公约来约束欧洲理事会各成员国对本国少数民族人权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又因为《欧洲人权公约》提出的“非歧视原则”中虽然包括了对少数人语言的非歧视原则,但实际上并没有提供具体的保护措施,所以欧洲委员会意识到在欧洲制定和签署一个强制性的保护少数民族语言宪章的必要。在这种背景下,欧洲委员会通过了《欧洲区域和少数民族语言宪章》;欧洲理事会在联合国有关条款的基础上,起草了《欧洲少数民族保护框架公约》。

  成立于1949年的欧洲委员会是欧盟的一个立法机构,也是最高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德国是欧洲委员会最早的成员国之一。在少数民族语言保护上,德国遵循的依据就是欧洲委员会于1992年通过的《宪章》。欧盟法律虽然没有和德国宪法同等的地位,但却凌驾于国内法及联邦一级的单行法规之上[7]。因此,德国有义务承认欧洲委员会起草的《宪章》中关于少数民族及其语言的定义并按照其制定针对本国及地区特点的少数民族语言政策。

  《宪章》规定各成员国必须承认每种少数民族语言的传统使用范围;保护并促进少数民族语言在公共及私人生活领域的使用;禁止一切影响或破坏地区或少数民族语言存在与发展的无理区分、排斥、限制或偏袒行为等[8]。详细规定体现在《宪章》的第三部分,凡签署《宪章》的成员国必须承诺同意这些保护条款。比如,在司法程序上,要向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的人提供诉讼时的语言翻译服务;在教育领域,学生可以自由选择少数民族学校或用少数民族语言教授的课程;在该区域内设立教授少数民族语言的场所;为少数民族语言教学提供适当的资助;促进大学或同类教学研究机构对该类语言的学习和研究;提供少数民族语言的职业培训教学。

  《宪章》的宗旨在于保护欧洲的语言多样性,通过对少数民族语言的平等对待及少数民族语言权益的保护来促成国家内部各民族间的和睦相处。《宪章》的实施决不能危害和改变成员国的宪法。其中并没有列出哪些语言是少数民族的语言,哪些是需要受到保护的,它强调的是每个人使用母语的权力。各成员国需要在它的基础上制定自己更为具体的少数民族语言保护的细则。

  成员国必须定期向《宪章》顾问委员会报告《宪章》的具体执行情况,陈述本国所承诺的事项的兑现情况以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成果。顾问委员会的专家会在调查的基础上给出评估报告,上报给欧洲理事会部长会议[9]。在德国,少数民族所在联邦州负责上交有关《宪章》执行情况的报告。

  除了《宪章》,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签署的《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里也有关于少数民族语言保护的规定。《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保护少数民族人权的公约。《公约》强调成员国要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和身份认同,禁止同化,鼓励少数民族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经济中来。有关少数民族语言保护的规定集中在第6至13条,比如强调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鼓励跨文化的对话;少数民族有权使用其语言和文化象征来反映和表达他们想法。少数民族的语言在官方媒体中要有所反映,要登载和传播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信息。《公约》成员国有义务保障少数民族使用语言的权利,要有与少数民族交流的民族语能力。地名、街道名要有少数民族的文字,在少数民族的聚居区,要用双语来表示。要向少数民族提供机会,使他们能够学习自己的语言,同时,也能够学习主流语言。在小学要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在中学要加入和扩大主流语言的内容,使两种语言的学习达到平衡[8]。

  概括地说,《宪章》限定了各成员国国内的“少数语言”类别,并要求将其作为欧洲的共同文化遗产加以保护;《公约》指出了需要对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加以保护的各个方面。成员国可以从《宪章》中选择36项适合本国每个语言的具体规定。《公约》的条款大都属于原则性的内容,各成员国需要在它的基础上拿出本国更为具体的有关少数民族人权保护的细则。

  在德国,欧盟法律虽然没有和德国宪法同等的地位,但却凌驾于国内法及联邦一级的单行法规之上。因此,德国有义务承认欧洲委员会起草的《宪章》中关于少数民族及其语言的定义和界定。同时,必须确保《宪章》和《公约》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由此,少数民族语言在地方与官方语言拥有同等地位。

  三、德国少数民族语言政策的特点

  在分析德国少数民族语言政策之前,要说明德国是由16个联邦州组成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各联邦州根据本州少数民族的历史发展、分布和特点,在《宪章》和德国联邦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框架内,制定适合自己的少数民族语言政策及具体的实施方案。在各州宪法、州级法律里有许多有关保护少数民族语言的明确规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 虚无实有以实为主。

  虽然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德语为德国的官方语言,但是作为在德国使用最为广泛的语言以及众多法律文献的编写语言,德语在事实层面就是德国的官方语言。1877年1月《法院宪法法案》规定德语是法庭语言。1973年《行政程序法》规定德语是官方语言。《税令》第87条第1款规定德语在税务管理流程里是官方语言[11]。少数民族语言在相关联邦州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是除德语以外的官方语言。

  虽然德国的宪法《基本法》没有关于保护少数民族及其语言的具体规定,但《基本法》第3条明确提出的“任何人不得因其性别、血统、种族、语言、家乡和出身、信仰、宗教或政治观点而受到歧视或偏袒”恰恰突出了各民族平等的原则。《基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保护每个人自由发展人格的权利也佐证了这一点。

  2. 因州而异各有侧重。

  在德国,少数民族语言政策是由各联邦州制定并实施的。根据基本法第30条,德国是联邦制,联邦州有自治权,尤其在文化教育方面。国家只对对外文化政策、出版法和版权法有决策权。保护和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是一种文化责任,主要由各联邦州和地方政府负责。有关少数民族语言的现行法规因州而异。比如:勃兰登堡州州宪规定:索布族人有权在公共生活里使用和促进索布语,在学校和幼儿园教授索布语(第25条第3款)。勃兰登堡州的《索布族权力法》《学校教育条例》里也有关于保护索布语的规定。后者第4条规定学校的任务除了教授语言,还要在教学内容里融入关于索布族身份、文化和历史的知识。再以丹麦语为例,因为与石荷州南石勒苏益格地区的历史渊源,德丹两国一直保持睦邻友好,信守保护对方少数民族的承诺,所以石荷州对丹麦语的重视显而易见。加之有背后强大母国的支持,资金保障到位,政策实施也卓有成效。比如:南石勒苏益格丹麦学校协会初创于1920年,下辖南石勒苏益格地区的46所丹麦语学校。目前所有学校约有540名教师,5650名学生。除德语课和其他语言课,其余科目均用丹麦语讲授。学校毕业证书在德国和丹麦均被认可。协会50%的运营成本由丹麦政府支付,43%由德国政府支付,3%由地方政府支付,4%是自筹资金[12]。

  3. 保护措施具体有效。

  德国少数民族集中分布的联邦州保护少数民族语言的措施涉及范围从学龄前教育、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大学教育、学术研究、成人教育,延伸到公共生活、媒体及司法领域。以石荷州对弗里西语的促进措施为例:在石荷州的公立学校以及个别丹麦少数民族学校都提供用弗里西语讲授的课程。位于布雷茨泰特市的北弗里西语研究所成立于1965年,作为核心科研机构对弗里西语、文化和历史保护传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北弗里西语词典办公室自1950年建成以来设在基尔大学,由弗里西语专业教授领导,已编纂出版了多部弗里西语词典。北德电台与北弗里西语研究所及德国储蓄银行共同举办的“弗里西语讲故事比赛”每年都会举行。2010年在费尔岛建立的弗里西语电台和北弗里西兰地区发行的当地报纸上每月一期的弗里西语刊面都是大众媒体领域的举措。对于保护和推广萨特弗里西语,“萨特兰故乡协会”做了大量工作。在该协会的努力下,萨特兰地区的所有公立学校都提供由全职教师讲授的萨特弗里西语课程。奥尔登堡大学提供关于萨特弗里西语的讨论课和研究方向。1997年德弗双语路标在萨特兰地区开始普及,大多数车站都有双语站牌。2004年,石荷州议会通过了在公共场所推广弗里西语的行动计划,规定所有公共设施必须挂上弗里西语的标牌[12]。

  4. 分工明确计划周密。

  保护少数民族语言的政策在联邦州一级得到了全方位的贯彻执行。从计划到实施再到监督,职能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2019年萨克森州政府推出《第二轮鼓励和兴盛索布语的行动计划》里明确标明每项措施的目标群、责任方、合作方、执行方。比如:索布语语言等级划分标准的制定及语言等级证书的颁发,由维塔语言中心、莱比锡索布学研究所及索布语研究所共同完成。维塔语言中心是负责方,合作方是所有成人学校和语言学校。萨克森州文化部和维塔语言中心负责组织面向所有教师的索布语培训,提供语言课程。萨克森州科学艺术部负责向萨克森州大学生普及索布语,合作方德累斯顿技术大学已于18/19冬季学期提供各级别的索布语课程。萨克森州内政部牵头,联合地方政府、索布语研究所、索布人事务委员会和多莫维那协会在索布族聚居区建立语言服务岗,提供公共生活领域使用索布语的咨询和服务。州所有部委协同完善sachsen.de网站及出版物的索布语版建设;州内政部负责将有关保护索布语及其他少数民族语言的新的法律法规译成索布语。萨克森州经济、工作及交通部负责不断完善索布族聚居区的双语路牌、高速公路路标以及地理相关信息的双语标识。再有,州政府对措施效果实施跟踪,及时总结报告,避免法律规定形式化[14]。根据萨克森州的《索布人法》第7款,萨克森州政府每五年都要提交一份《索布族情况报告》,这份100多页的德索双语报告详尽地阐述索布族人语言、教育、参政议政、公共生活等各方面的现状、已解决的问题及尚存在的问题。

  5. 财政支持以州为主。

  保护少数民族语言、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教育措施的支出主要由联邦州财政负担,而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协调。比如:为了唤起对索布族文化的兴趣和理解,萨克森州的文化部长启动了“索布族语形象宣传活动”。2019和2020年州财政计划分别拨款25万欧元专门扶持索布语在数字媒体中的使用。

  有些项目是联邦政府牵头,与联邦州及地方政府联合出资,协同合作:因为索布语分布在两个州,所以萨克森州联合联邦政府及勃兰登堡州共同资助索布族基金会的活动。根据2016年1月1日生效的《第三轮三方共同资助协议》,按照规定的3/6、2/6、1/6出资比例,联邦政府出资930万、萨克森州620万、勃兰登堡州310万,基金会每年获得共计1860万欧元的资助。此协议即将期满之际,《第四轮三方共同资助协议》已于2019年出台,其中规定的资助金额与第三轮一样。索布族基金会旗下主要机构的支出都得益于这笔资助,如索布族研究所、索布族协会、维塔语言中心、下索布族语言文化学校、多莫维那出版社、德索人民话剧院、索布族博物馆等[4]。

  四、问题与思考

  以上笔者从德国少数民族语言保护政策的理念、架构和实施入手,总结提炼出五条特点并用数据和措施进行阐述。从中我们看出,德国的少数民族语言保护措施有许多独特之处,也有可取之处值得我们学习。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1. 丹麦语、弗里西语、索布语和罗姆语发展不均衡,尤其是罗姆语发展滞后。

  20世纪20年代罗姆族内部出现了保护罗姆语的呼声,但是在形成书面语的问题上争议不断。许多罗姆族人不希望在德国国家教育体系里讲授和普及罗姆语,德国社会对罗姆语也一直存在偏见,所以对罗姆语的兴趣和需求不大,德国学校里也没有用罗姆语讲授的课程,大学更没有相关专业。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大双语教学力度,强化双语教师队伍建设;同时消除歧视和偏见,建立沟通机制、拓宽沟通渠道很重要。德国各级政府应加大对罗姆族协会和组织的扶持,加强罗母族人的母语教育,使他们养成说母语、用母语的习惯。在这方面,欧盟已经做了有益的尝试:2016年欧洲委员会决定在柏林成立欧洲罗姆族艺术文化研究所,旨在消除对罗姆族人及其语言文化的偏见。

  2. 尽管联邦州及各地方政府联合少数民族机构采取了许多保护少数民族语言的措施,但上下索布语和萨特弗里西语仍然面临逐渐消亡的命运。

  它们都属濒危语言,其母语人口逐年下降,普及程度令人担忧。这就需要各级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实施切实的挽救计划。比如在石荷州,如果语言课程达不到规定的人数,就不允许开班。英语、法语课不会遇到这样的窘境,但少数民族语言课程经常因为学生人数少而被取消。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是否可以对少数民族语言课采取优待政策,避免一刀切带来的问题。语言是文化传承的载体,也是一种宝贵的文化资源。濒危语言的保护和抢救,无论对于德国还是其他国家都是一种责任,无论是政府还是公共组织或民间群体,都要尊重地方民族和族群的母语权;要从构建和谐人文社会生态的高度充分认识民族语言和地域方言在当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增加母语或方言的使用频率,为语言文化生态的健康生存与发展做贡献。

  对于濒危语言的保护和抢救,无论对于德国还是中国都是一种责任。无论是政府还是公共组织或民间群体,都应充分尊重地方民族和族群的母语权;要从构建和谐的人文社会生态的高度,充分认识民族语言和地域方言在当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在日常生活及新闻媒体中使用这些语言。尤其在弱势语不断萎缩,濒危语言面临消失的现实情况下,只有给予政治扶持,才能促进语言文化生态的健康生存与发展[16]。

  3. 跨境语言是指同一语言由于分布在不同国家而产生的语言变体,有其特殊的发展规律和特点。

  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地处边陲,也有的跨境而居。有的跨境民族在境内外的名称相同,有的虽然不同,但是他们使用同一种语言,或者非常接近的两种不同的语言[17]。德国的丹麦语、索布语和罗姆语都属于跨境语言。

  我国有些跨境语言正在趋于消失,如乌孜别克语、塔塔尔语、鄂伦春语、赫哲语、俄罗斯语等;有的跨境语言因受其相邻国家影响较大而出现了文化倒灌现象;更有甚者境外敌对势力通过宗教、语言和文化进行渗透,经常为此制造矛盾、挑起事端。因此国家在规划少数民族语言时既要考虑保护母语、加强睦邻友好关系、又要抵御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防止语言倒灌,这对稳定边疆、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黄柯劼.德国少数民族:两种认同的互动平衡[J].世界民族,2018(1):16-23.
  [2] Deutscher Bundestag.Zur Situation von Regional-und Minderheitensprachen in Deutschland.Aktenzeichen:WD 10-3000-050/16.Abschluss der Arbeit:19.Oktober 2016.Fachbereich:WD 10:Kultur-Medien und Sport.2016.10.19:5-6.
  [3] [5][6]Bundesministeriumdes Innern.Nationale Minderheiten Minderheiten-und Regionalsprachen in Deutschland.2015.01:14-16,23-25,33-35.
  [4] [15]Staatsministerium für Wissenschaft und Kunst.Fünfter Bericht der S?chsischen Staatsregierung zur Lage des sorbischen Volkes.2018.03:20-26.
  [7] 段沁.德国的州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及其启示[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7,29(6):62-64.
  [8] [10]周炜.欧洲宪法性条约中的少数人语言权益保护机制[J].西北民族研究,2009(2):74-76.
  [9] 阿列克谢·科热米亚科夫,周小进.《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保护与促进语言与文化多样性十年记[J].国际博物馆(中文版),2008(3):31-33.
  [11] Astrid Adler/Rahel Beyer.Languages and Language Policies in Germany.in Stickel(ed.)(2018):National Language Institutions and National Languages.Contributions to the EFNIL Conference 2017 in Mannheim.Budapest:Research Institute for Linguistics,Hungarian Academy of Sciences:226-227.
  [12] [13]Schleswig-Holsteinischer Landtag.Umsetzung der Europ?ischen Charta der Regional-oder Minderheitensprachen in Schleswig-Holstein-Sprachenchartabericht 2019.09.03:6-8,10-11.
  [14] Staatsministerium für Wissenschaft und Kunst.Zweiter Ma?nahmenplan der S?chsischen Staatsregierung zur Ermutigung und zur Belebung des Gebrauchs der sorbischen Sprache.2019.07.03:4-12.
  [16] 范俊军.我国语言生态危机的若干问题[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46-47.
  [17] 孙宏开.从语言的性质和功能看保护濒危语言的必要性和可能性[J].民族翻译,2014(2):7-8.

  原文出处:李永村.德国少数民族语言保护政策及其特点[J].教育教学论坛,2020(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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