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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承兑及付款中的票据金额不可分性探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1-01 共5296字
  票据金额是否可分应当从商业实践出发,考虑票据的性质、职能,灵活处理,促进票据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多种功能的充分发挥。下面由学术堂为大家整理出一篇题目为“票据背书、承兑及付款中的票据金额不可分性探析”的票据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票据背书、承兑及付款中的票据金额不可分性探析

  原标题:试论票据金额是否可分
  
  摘要:目前,我国学界普遍认为票据作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必须维持其完整性、不可分性。我国《票据法》相关规定亦全面肯定了票据金额的不可分性原则。但纵观各国及国际立法,这一原则并非普遍适用。票据金额是否可分应当从商业实践出发,考虑票据的性质、职能,灵活处理,促进票据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多种功能的充分发挥。
  
  关键词:票据金额;可分性;票据流通性;文义性;要式性
  
  一、概述
  
  票据金额,是指票据上记载的一定数目的金额。票据金额的不可分性尚未得到明确的界定和阐释。笔者认为,票据金额的不可分性是指在票据使用过程中票据金额不得被分割,一张票据仅表示一个固定数目的票据金额,仅表示其所记载的票据金额所代表的权利价值。票据金额不可分性主要表现为: (1) 票据在背书转让过程中,必须将票据金额全部转让且只允许转让给一人; (2) 在为票据承兑行为时必须遵守完全承兑原则,对全部票据金额承兑,而不能仅就其中部分金额承兑; (3) 票据持票人在获得付款时必须一次获得与票据金额同等数目的款项,不允许部分付款、分期付款、有数个收款人等。本文仅就票据背书、承兑及付款中的票据金额是否可分的问题进行论述。
  
  目前,我国学界普遍将票据金额不可分性作为基本原则。例如2010年全国票据法修改研讨会上探讨我国《票据法》第五条时,就将票据不可分性作为理论前提①。在国内票据金额不可分不可动摇的情况下,学界并未对票据金额是否可分进行充分讨论。反观国外,对此问题观点则更为灵活多样。
  
  二、票据金额是否可分的立法概况
  
  在各类票据制度中,汇票制度最为典型。因此,现仅将作的规定整理如下。
  
  我国《票据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将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1930年) ( 以下简称日内瓦票据法) 第12条第2款也规定:“就汇票金额之一部分所为之背书,不生效力。”德国票据法②、法国票据法③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④均有类似规定。
  
  英美法中,《英国票据法》第32条(2) 规定:“必须是对汇票全额的背书。部分背书,即意欲将汇票的部分金额转让给被背书人的背书,或意欲将汇票分开转让给两个或数个被背书人的背书,均不起议让的作用。”英国学者将此规定解释为可以作背书只转让汇票的部分金额,但此背书不起议让汇票的作用,即获得此种汇票的人对汇票没有权利,只能用此汇票作为他与他的转让人之间订有合约的证据。⑤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 - 203条:“……(d) 如果转让人不是意图转让整张票据,票据的流通就没有发生。受让人没有获得本编规定的权利而仅享有部分受让人的权利。”对此条的解释认为,“票据的诉因( 金额) 不能被分裂。任何旨在向当事人移转少于票据全部金额的背书都是无效的流通。……不过,旨在移转少于整个票据金额的背书可以作为对诉因( 金额) 的部分转让。⑥”
  
  这里需要区分“转让(transfer)”、“让与(assign)”与“流通(negotiate)”的含义。“流通(negotiate)”,即前述英国票据法规定中的“议让”,具有两个决定性特征。其一,仅凭交付或背书就可完成转让,无需通知责任当事人; 其二,只要受让人取得票据是善意的且付了对价给转让人,受让人取得的权利就不受任何第三人权益的约束。“转让”具备“流通”的第一个特征,二者区别在于“转让”“不能不受已有的其他权益的约束而自由转让。⑦”而“让与”是指“所有权的变更需另填具一份书面证书,证明这种转让并通知责任当事人。⑧”可见,在英美,将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也不被承认具有流通票据的效力,但可能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会产生转让或者让与的法律后果。
  
  对于承兑行为,我国实行的是完全承兑原则。但日内瓦票据法第26条中规定,付款人承兑时得就汇票金额之一部分为之。英国票据法中也承认了部分承兑,认可承兑人只承兑汇票金额中的一部分并到期付该部分款。⑨台湾票据法则要求付款人在部分承兑时,须经执票人之同意,且执票人应将事由通知其前手。⑩对于票据付款中的部分付款,我国《票据法》第54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可见我国《票据法》也仅规定了全部付款,不承认部分付款。日内瓦票据法第39条第2、3款规定:“一部分之付款,执票人不得拒绝。付款人为一部分之付款时,得要求执票人在票上记载所收金额,并另给收据。”德国票据法、法国票据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与日内瓦票据法规定相同。另外,英美允许汇票票款的分期支付(11),日内瓦票据法则规定分期付款的汇票无效。
  
  对于票据背书中票据金额的可分性,大多数国家持否定态度,但英美在否定票据部分转让基础上又有更加细化的规定; 对于承兑与付款中票据金额的可分性,各国则针对不同情形给予不同规定。而我国《票据法》则全面否定了票据金额可分性,对于部分背书、承兑及付款,均不承认其效力。
  
  三、笔者的认识
  
  笔者认为,对于票据金额是否可分的问题,不能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坚持票据金额不可分原则必然有其依据,但票据金额被分割的实践与立法经验也有其合理性。在论证票据金额是否可分时,应当充分考虑二者背后所蕴含的价值考量,同时应当注意进一步细化二者的法律后果,完善票据规则体系,维护票据流通的便利与安全,促进票据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多种功能的充分发挥。
  
  虽然学界没有对票据金额是否可分进行完整的论述,但在众多学者关于票据性质、职能及票据( 法) 基本原理的阐述中,可以为票据金额可分性问题的解答找到蛛丝马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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