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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生态林补偿机制效益及制度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1-20 共1885字
论文摘要

  环境与发展是当今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保护和发展森林已成为全球环境问题的主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北京市森林资源的主体是生态公益林,构成了城市、平原、山区三道绿色生态屏障,为了全面推进首都现代化建设,实现城乡统筹,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改善生态环境,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2004 年北京市委、市政府做出了建立生态林补偿机制的重大决策,全市 4 万多名农民上岗务林,当上了生态管护员,实现了林业建设由造林向营林的根本转变,有效保护了造林绿化成果,提升了山区绿色生态屏障建设水平,对改善首都生态环境,促进农民致富增收,推进郊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 生态林补偿机制政策相关

  参加管护人员由村级组织负责管理。管护面积责任到人,根据情况成立生态林管护专业队或管护组,落实管护责任制,签订责任书或合同,明确奖惩措施和办法。实施山区生态林管护机制要坚持“三确保”原则,即确保生态林管护质量和标准,生态和景观效果明显;确保山区管护资金到位,农民养山就业,收入增加,确保农村稳定。

  2 实施生态林补偿机制效益分析

  2.1 生态效益明显

  自有了生态林补偿机制以来,一是在生态建设得到明显改善。以门头沟区为例,在第一年全区完成生态林抚育 16.805 万亩,其中补植补造 1.35 万亩、松土扩埯 6.8 万亩、修枝割灌 6.935 万亩、间株定株 1.05 万亩、抚育间伐 0.58 万亩、平茬复壮 0.09 万亩;清理林间防火道 92 公里,修上山道路 86 公里;二是森林资源保护得到明显加强。首先是对护林防火功不可没,全市 4 万名管护员参加护林防火,力度之大,覆盖面之广,是前所未有的,在预报、预警,杜绝森林火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其次是对制止私挖乱采作用明显。有些地方开小煤窑的比较多,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把原来从事煤窑开采业的人吸纳为管护员,他们生活得到了基本保障,私挖乱采也得到了遏制;再次是在发现、制止林木盗伐、滥伐方面加大了力度,为森林公安执法人员开展工作积极提供线索和办案证据,对打击涉林违法分子,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作出了贡献。

  2.2 对山区农民经济收入的影响

  目前,全市确定生态林管护员 46908 名,占山区剩余劳动力的 20.3%,其中安排低收入人员 5063 名,市财政部门投入管护资金 2.2 亿元,使山区农民纯收入增加了 350 元,确实使山区农民得到了实惠。一些原来山场较大的村通过生态补偿收益明显增加,京郊斋堂镇向阳口村有农业人口 409 人,落实生态管护员 167人,年人均增收 1960 元,大大改善了生活条件。大家反映,“有了生态林补偿机制,护林防火的人多了,私挖乱采的人少了,野生动物也保护了,老百姓手里也有现钱了。”

  3 管理制度需要完善的几个方面

  3.1 完善考核考勤制度,创新管理机制抓好生态林检查考核工作是做好此项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手段,所以要严格考核制度。目前,管护员上岗率有待提高,工作考勤不是很规范,有些村将管护员作为机动力量,组织与生态林管护无关的事让他们去干,忽视了其职责,由于各镇、村上岗天数不同,考勤制度也不同,有的不进行考勤登记,全靠管护员自觉。有些村里干部认为没有村级管理资金,就对管护员放任自流,管护任务没有落实到人,管护效果不明显,责任不明确,有少数上岗期间不在其位,带着袖标做买卖,在村周围和公路上转悠,出现问题不报告等现象。制定出《北京市山区生态林管护考核办法》,以完善考核制度,量化考核指标,加强监督检查,乡镇林业站认真履行职责,对管护员全面考核,逐步建立健全山区生态林管护制度,把考核真正作为上岗前的基本,提高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管理水平。

  3.2 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管护人员技术水平建立并实施山区生态林管护员技术等级制度,在全市 4 万多名管护员实施全员培训的基础上,应重点加强管护队长、组长、技术骨干的培训,每年保证每名管护员受训 3 次以上,每个村、每个专业队技术骨干达到 2~3 名,使具有一定文化水平且年轻的人达到林业技术工人初级水平,技术骨干能够达到林业技术工人中级或高级水平,形成合理的技术等级构成比例,带动整个管护队伍,全面提高管护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技术技能。

  4 完善生态林补偿机制的重要作用

  生态林补偿机制作为一项重大的生态建设工程,是林业发展由造林向营林的重大转变,是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是农村稳定的基础。为此,完善生态林补偿机制,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需政策制定部门和执行部门共同努力,更好的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晶岚,刑红,宋维明.北京山区生态林补偿项目研究 [J].林业经济,2006.
  [2]甘静,胡涌.北京山区公益林补偿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1).
  [3]姚顺波.森林生态补偿[J].科技导报,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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