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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的概念及相关理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9-14 共2986字

  第 2 章 农民合作社的概念及相关理论

  2.1 农民合作社的定义。

  (1)国际定义。

  国际上认为,合作社就是人们通过共同需求主动聚集在一起,建立起产权共有的合作组织,来实现自身利益和社会发展需求的自治。

  (2)国内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合作社的性质、宗旨等方面进行了法律性的阐述: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即农民合作社是在家庭土地承包制度基础上,从事同类生产生活的农民自发组织的具有企业性质的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即农民合作社是为自己成员服务,提供生产、销售、运输等方面的技术和信息服务。

  2.2 农民合作社的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在数量上,农民合作社组成人员中,农民数量应该占绝大多数,即超过 80%.同时,其他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参加人员的数量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即 5%)。这是为了保障农民合作社服务为农民、收益归农民的宗旨,积极发挥农民合作社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作用,使农民对农民合作社拥有决策权、主导权,着力解决"三农"问题。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农民合作社成立的初衷就是成员的自我发展、自我收益。一方面,坚持服务成员。通过合作社的集体力量对农户生产的全部过程进行有效指导,共同抵御市场风险,改变单个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环境。另一方面,谋求共同利益。将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同行业经营、同质服务的从业者聚集起来,形成全体成员的利益共同体,通过农民合作社来实现生产规模化、产品优质化、效益高效化,完成农民的收益。

  (3)人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合作社本身就是一个经济组织,与其他企业不同的是它具有互助性。因此,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可以自愿加入合作社,在不改变自身土地性质的基础上,可以更多地利用合作社的优势资源。农民也可以自由退出合作社,农民合作社会按照一定的章程和制度,退换农民入股时的物资和金钱,也能够得到应有的分配盈余和股息。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机构设置和规范管理提出要求:股东大会是农民合作社的最高权力部门,通过设理事长来管理机构内部的日常运行,根据合作社的发展规模可以设立股东代表大会、监事会、理事会等。农民合作社成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民主大会,按照程序直接决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农民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的盈余分配方式。为了体现合作社盈余是参照股东出资合作社比例返还原则,维护不同出资成员的生产积极性,可分配盈余维持在总额的六成,其余盈利通过年底分红的形式支付给所有成员。

  2.3 农民合作社的基本特征。

一是在机构设置上,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农民为经济主体,通过对生产同类产品的专业大户、农场、企业甚至是个体农民等进行联合,其他具有农民身份的公民超过 80%.二是在所有制结构上,农民合作社是保持现有土地政策不变,以家庭土地承包制度为基础,实现了个人劳动和社会资本相结合,形成了一种新的所有制结构。三是在盈余分配上,农民合作社本身具有公益和互助性质,它对内部股东不以盈利为目的,将必要分红返还给成员,创新出一种新的收益分配方式。四是在管理机制上,农民合作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选举,民主决策等原则,构建了新的经营管理体制。

  2.4 农民合作社的分类。

  (1)乡村精英领导型。这种类型的合作社一般都是种粮大户、乡村经纪人、技术员和村干部等精英进行组织,他们一般具有在农业产业方面从事多年的生产、销售、运输等方面的经验,通过承包土地、动员农户等方式组建合作社。这些乡村精英多数具有先天优势,即在技术、经营、管理、渠道、资源、销售等方面拥有优势,并具有相对较多的人脉资源和市场份额。比如:种粮大户带动型、技术骨干指导性、农村干部推动型、农村经纪人主办型。

  (2)龙头企业牵动型。企业发出生产要求,具体承担相关产品的回收、销售;合作社负责联系和服务;农户具体操作相关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合作社以及农户通过签订合同、资金和土地入股等形式维护之间的业务联系、利益结盟。

  (3)集体产业转变型。由乡村集体经济转变形成,依靠乡村现有的集体优势和组织优势,以乡村的人力、物力资源为基础,吸收本村及周边群众参与到同一种农产品的生产当中并成立专业合作社,实行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经营、系统化管理,具有一定的区域性。这种模式的农民合作社多是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拓展机构,由村两委干部指导农民生产,集体营销,提高成员收入。如,乡镇企业转制形成、"支部+协会"型。

  (4)政府部门引导型。为了贯彻国家关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相关战略,相关部门通过宣传、政策支持、资金扶持等政府行为,组织农民以一定的生产经营方式成立合作社,这类专业合作社的运营体系和组织架构都是在政府推动下形成的,在合作社内部能够看到政府决策的影子。典型的例子有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

  2.5 农民合作社相关理论。

  2.5.1 西方的合作经济思想。

  "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是世界上创建最早的经济合作组织。它创建的背景是由于合作思想的兴起,工人们为了提高成员收入、提升社会地位、改善家庭经济,从而实现合作社由空想到现实的跨越。其原则包括:社员权力相等,不以出资占股多少为标准;对于政治宗教,保持中立地位;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式以出资股份为依据;按照市价出售、现金交易、质优价廉。1850 年以后,欧洲农民纷纷成立了自己的农民合作社,它是提高农业生产力、增加粮食产量、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最佳渠道。德国的舒泽尔·德利茨施是这种合作组织早期的成功推动者。1895 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CA)在英国成立,在罗虚代尔原则的基础上设立了章程,ICA 成员国都必须遵循章程。ICA 成立至今,已经影响了许多的农业领域和国家。

  2.5.2 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理论体系是为提高可预测性,降低不确定性,而建立起来的规范人类活动的一系列规则的总和。所以,新制度和旧制度之间的变换、更替、交接等就是制度变迁。制度变迁的研究基点是比较成本和收益,以达到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成本。总的来说,制度变迁理论就是以更好的制度、更高效的管理方式去代替旧有的落后的制度的过程。对于合作社的管理,可以说是通过高效的管理方式,对合作社的未来发展方面进行一个很好的预测,这样就降低了发展中的不确定性,才能够更好地规划合作社的发展。

  2.5.3 产业组织理论。

  上世纪 30 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在微观经济学的基础上创新发展了产业组织理论体系,用于指导经济活动。它主要针对某一行业或企业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对运营结构、市场行为、活动主体、收益绩效等方面的内部联系以及外部环境的探索,达到揭示内在运行规律,为市场活动的各种参与者提供理论依据,以供行业决策者参考,同时也为国家政策提供建议。它属于微观应用经济学范畴,主要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行为和组织制度。

  2.5.4 博弈论理论。

  博弈论也可以称作对策论,它以数学模型为基础,是具有竞争性现象的数学理论和方法,主要研究在矛盾双方发生对立的情况下,如何能够找到最优方法的理论体系。博弈是在规定条件下,按照相应的规律,博弈双方从各自认为可以选择的举动或措施进行操作,并且能够从中取得自认为的收益的过程,并从中各自取得相应结果或收益。博弃论主要探讨博弈各方在任何情况下采取任何行动达到任何结果的均衡问题,同时研究双方在决策过程中的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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