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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类家庭农场适度经营规模研究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9-13 共9432字

  1 引言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和农民的收入水平,确保我国的粮食安全是我国"三农"工作的重点,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自 1978 年我国农村农业经营体制改革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从根本上解决了土地集体经营时的监督和激励无效等外部性问题,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高效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开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发挥广泛适应性和强大生命力的同时,也逐渐显露出一些局限性。一方面,由于"人均一亩三分田"的产权分配,造成土地零碎化,经营规模小,致使农业机械化水平低,抗风险能力弱,无法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另一方面,由于物价上涨,农业生产成本上升而农业收入水平却相对滞后,促使农户兼业化普遍,导致农村出现大量农地抛荒、撂荒现象,更甚引起了"谁来种田"的恐慌。针对以上情况,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至此,"家庭农场"慨念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始终把粮食安全战略摆在首要地位。据国家统计局发布公告,2014 年全国粮食总产量达到 60709.9 万吨,实现了自 2004 年以来粮食产量的"十一连增",但与此同时,由于人口总数的持续膨胀、耕地面积的不断缩减,以及新时期食品结构的变化所引起的饲料用粮和工业用粮激增间接性地扩大了人均粮食需求量等原因,导致我国所面临的粮食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浙江省作为我国人口密度最大的省份之一,据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显示,我省人均耕地面积仅为 0.56 亩,相当于全国人均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一,人地矛盾更加突出,因此,构建符合省情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全省粮食的稳定均衡供给,对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迫切又深远的现实意义。

  早在 20 世纪 80 年代中后期,浙江省宁波市就率先开始了家庭农场的探索,开创了现代化农业发展的新道路。实践证明,家庭农场的发展对于推进浙江省农业结构转型升级,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鉴于此,本研究旨在以粮油类家庭农场为特定的研究对象,基于浙江省临安市的实地调研,采用问卷调查与关键信息人访谈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样本数据搜集,并运用 DEA 数据包络分析法进行计量分析,测出适合临安市粮油类家庭农场经营的最佳规模,并在此基础上就其现存问题提出相关的政策性建议。

  1.1.2 研究意义。

  理论意义:浙江省家庭农场的实践起步较早,但理论研究却相对滞后。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家庭农场在追求规模效益的同时,由于受到不同地区自然禀赋及社会环境因素的限定,存在不同的规模经济,而即使是同一地区的家庭农场根据不同类型的经营作物测得的最佳规模也大相径庭。因此,本研究旨在丰富浙江省家庭农场理论研究的同时,更进一步为粮油类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的测算提供参考依据。

  现实意义:本研究基于对临安市粮油类家庭农场的实地调查,在明确其现存问题及主要制约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实证分析,因地制宜地就粮油类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提出相关政策性建议,以期能够为宏观主体--政府部门构建符合市情的粮食安全战略体系,建立确保粮食安全供给的长效机制提供政策参考;同时,为微观主体--农户实现亩均最优化产出,人均最大化收益提供决策依据。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1.2.1 国外研究动态。

  国外家庭农场的发展比较早而且比较成熟,目前,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家庭农场的定义、农场规模与效率、农场雇工、资本与技术以及农场功能定位等方面。

  (1)关于家庭农场的定义研究。俄罗斯《家庭农场法》规定:家庭农场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它可由农民个人及家庭成员组成,并在利用终身占有、继承的土地和资产的基础上进行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USDA(美国农业部)则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农场主和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但可以有少量雇工,以商品化生产为目标,能支付家庭和农场的运营成本和费用,并自行管理经营的农场组织。按照美国农业部《1988 年农业年鉴》的定义,一个"家庭农场"应该满足以下条件:(1)生产一定数量拿来出售的农产品,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农场而不仅仅是一个乡下住户;(2)有足够的收入(包括非农收入)支付家庭和农场的运营、支付债务、维持财产;(3)农场主自行管理农场;(4)由农场主及其家庭足够的劳动力;(5)可以在农忙时节使用季节工,也可以雇佣少量的长期农工。

  (2)关于农场的规模与效率问题研究。规模与效率作为农业经济学的重要命题,国外诸多学者就农场经营规模和生产效率之间的内生互动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根据最终所得出的结论不同,相关研究可以分为以下三类,其一是以 Sen (1962)、Bardhan(1973)、Berry & Cline(1979)、Carter(1984)、Heltberg(1998)等为代表学者认为农场经营规模与农业生产效率之间呈反相相关关系。20 世纪 60 初期,Sen 率先以俄罗斯农场经营绩效为例,发现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不会带动农业生产率的提高,而后 70 年代初 Bardhan 以印度农业为例同样证实了这一结果,在实证研究方面,Berry& Cline(1979)、Carter(1984)、Heltberg(1998)则分别通过对巴西、印度、巴基斯坦等国上百户农户的历史数据统计,证明了农业生产规模与农业净收益之间存在反相相关关系。其二是以 Cornia(1985)、Deolalikar (1981)、Roy Prosterman & Tim Hansidade(1996)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农场经营规模与农业生产效率之间是正向相关关系。

  Cornia(1985)通过对秘鲁、孟加拉国、泰国等 15 个发展中国家样本数据统计,发现农场生产效率普遍随规模呈正相关增长。Deolalikar (1981)则基于印度农场规模与产出的测度,对农场经营规模和生产效率进行了反证,指出在较高技术水平下两者的反向关系不成立。而 Roy Prosterman & Tim Hansidade(1996)通过对江苏省吴县的实地调研,发现相较于普通传统农户,经营规模大的种植大户其产量明显较高,因此规模与生产效率表现为正相关关系。其三是以 Hall 和 LeVeen(1978)、Anne Booth &Sundrum(1985)、Hoque(1988)为代表的学者认为适度规模经营更有效率。其中,Hall 和 LeVeen(1978)基于美国加利福尼亚的实地调查,发现中等规模农场成本节约优势凸显,因此其资源配置率更高。Anne Booth & Sundrum(1985)则从劳动力和雇工要素考虑,认为适度规模经营的农场其单位面积产出最高,若经营规模过大或过小都会造成效益损失。Hoque(1988)通过对孟加拉国的实证研究,指出农场经营效益随规模变化存在边际效益递减现象,且测得孟加拉国家庭农场经营的最佳规模为 7英亩。

  (3)关于农场雇工、资本与技术等问题的研究。众多学者从家庭成员在家庭农场中劳动的时间配置及其各自的产出水平(Blanc,1990;Umaerus,2013)、女性在家庭农场劳动中的贡献(Devine,2013)、家庭农场兼业经营的效率与劳动力技术水平(Fuller,1983;Hayam,1991)等视角,研究了劳动力问题。Feder(1985)通过情景模拟研究了贷款约束对美国家庭农场生产决策及产出效率的影响,Rezitis(2003)等人认为,生产技术改良的贷款能明显提高家庭农场生产率,信贷项目比政府直接补贴的效果更显着。

  此外,国外家庭农场在发挥经济效益的同时,还注重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发挥。

  大多数农场是多样化经营,如美国除了种植型农场外还有农林型、生态型、社区支持型、娱乐型等多种类型的农场。其中,Henderson & Robin Van En(2007)重点研究了社区支持型农场;而 Inwood & Sharp(2012)、Barbieri & Valdivia(2010)等主要就农林型、生态型、娱乐型等新型农场在利用土地资源的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促进二三产业发展的作用展开了研究。

  1.2.2 国内研究动态。

  国内对家庭农场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学者对家庭农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家庭农场的产生机制、家庭农场的概念内涵界定、适度规模经营以及现存问题和对策研究等方面。

  (1)关于家庭农场产生机制的研究。家庭农场被政策制定者和学术界视为中国农业微观经营主体的演变方向之一,其根本原因在于经济社会结构转变促使人们对农业经营方式进行多样化探索和适应性调整(高帆、张文景,2013)。有学者认为家庭农场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中国农业、农村、农民全面转型过程的伴生结果,其产生和发展不仅反映出中国农业生产模式的转变,而且预示着多元化农业经营体系的形成与实现(王建华、李俏,2013)。曹锦清(2000)曾强调,土地家庭承包制是今后相当长的一个历史阶段内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中国广大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石,也是中国农民唯一能接受的一种土地分配制度。基于此,宁淑慧(1998)把家庭农场视为伴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而出现的新生事物,是适应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新要求;肖斌、付小红(2013)也认为家庭农场对家庭联产承包制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下家庭经营层的内部整合与优化。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保留了家庭经营的优势,又适应了现代农业的发展需求,其在两者之间找到了结合点,是促进农业生产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的有效形式(李俏、李辉,2014)。

  郭庆海(2013)、高强(2013)等则基于我国国情的解释,认为家庭农场的制度安排具有独特的优势,更为适合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一方面,家庭农场具有相对较低的市场化水平,也就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机动性,更能有效地化解这种农户内部差异;另一方面,家庭农场扎根于农村社区,与农民有天然联系,并在一定程度上仍旧保持着互惠与交换关系,具有部分共享和再分配的功能。另有学者就家庭农场本身具有产权结构相对简单,产权激励度较高,劳动监督成本较低等制度优势展开研究。伍开群(2013)运用汉斯曼的企业所有权理论对家庭农场进行理论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家庭农场可以利用合作社降低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和农产品销售市场的交易成本,利用信用社降低资金借贷市场的交易成本,其所具有的劳动激励与约束机制能够降低劳动力市场的交易成本,而国家政策和制度的完善落实有利于降低家庭农场面临的土地市场交易成本。所以,在体制转轨的市场环境下,家庭农场更具有生命力(高强、刘同山、孔祥智,2013)。此外,任大鹏、杨娅芬(2013)进一步从保障我国农民就业、稳定国家粮食安全、充分利用农村闲散资源、建设农村生态环境及规避市场风险等方面就农地家庭经营模式论证了其不可替代的潜在价值。因此,家庭农场作为创新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的未来选择,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相比其他形式的农场,具有明显的比较制度优势,是适应农业生产现代化和社会化阶段的农业生产模式,对改变当前我国小而散的农业经营格局,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及就地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岳正华、杨建利,2013)。

  (2)关于家庭农场概念及内涵界定的研究。目前国内对于家庭农场的慨念内涵尚未形成完全统一。其中,有学者将家庭农场定义为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融合科技、信息、农业机械、金融等现代生产因素和现代经营理念,实行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和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微观经济组织(高强、刘同山、孔祥智,2013)。也有学者从要素组合的角度出发,把家庭农场定义为: 特定家庭以其内部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来源,通过自有土地规模扩大或外部土地使用权来获取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经营,并以农业收人为家庭主要收人以及资本来源的农业经营方式(高帆、张文景,2013)。傅爱民(2007)则从农业微观主体参与市场经济的视角出发,将家庭农场是看作是以有效率的劳动、商业化的资本和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素,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的的农户企业。付飞翔(2013)继而将家庭农场升级为以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充分参与市场竞争,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的,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从事适度规模化经营的自负盈亏的农业企业实体。

  此外,不少学者还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及农业发展现状,创造性地延伸了中国式家庭农场的内涵。肖 斌、付小红(2013)提出现阶段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家庭农场,应该是指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通过土地、资金及技术等全生产要素流动的适度集中和倾斜,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和商品化的新型农业经营形式。赵兴泉(2013)根据我国农业的资源禀赋和发展实际,将家庭农场的科学内涵具体归纳为:主体的家庭性、生产的专业性、规模的适度性、经营的高效性和经济的法人性等五个方面。与之相似的高强等(2013)则结合我国国情,将家庭农场的特征归纳为家庭经营、适度规模、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等四个显着特征。陈永富等(2013)则通过揭示家庭农场与其它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本质区别,从土地经营规模、组织特征、生产经营、市场主体地位等方面进一步厘清了家庭农场的内涵界定。

  至此,尽管以上研究各自的侧重点及表述方式不同,但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家庭农场应该具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通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实行农业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依靠科技力量及创新意识,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关于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研究。农业规模化经营作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内容,是我国未来农业发展的必然方向(邓涛,2013)。有学者指出,家庭农场作为一种适应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的组织形式,是对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家庭农场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够融合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具备产业化经营的特征。但同时由于家庭仍旧是经营主体,受资源动员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的限制,使得经营规模必须处在可控的范围内,不能太少也不能太多,表现出适度规模性(高强、刘同山、孔祥智,2013)。李雅莉(2011)也在同一层面上声称,农业规模化经营是家庭承包经营的延伸和发展,其本质是为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但目前在我国农业的科技应用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农地规模经营只能是适度的,不可能是太大规模,太大规模必然伴随着效率的损失。余永和(2013)则进一步强调农业中规模经营并不一定能产生规模效应,农户应根据自然生产要素与客观条件的变化,选择可行的适度经营规模。与此同时,陈玲(2013)也认为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灵活性,对自然条件依赖较强等特征,因而不适宜科层化、规范化的公司型大农场经营,据其调研资料显示,大户经营的效益并不理想,其单位面积产出无法跟小农和中农相比,甚至常常出现亏本现象,面积越大,亏损越大。

  此外,还有不少学者就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外部性因素进行了广泛研究。高帆等(2013)认为,中国语境中家庭农场的规模化经营是相对于此前分散化、零碎化的小农而言的,而不是相对于横向比较中发达经济体的大农场模式而言的。因此,考虑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渐进性、农村人地之间的紧张关系、土地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中国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难以与发达经济体相提并论。李宽和曹珍(2014)则创造性地认识到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既要从经济学角度考虑资源的优化配置,也要从村庄的角度考虑到分配的公平,且适度规模与村庄内的均衡收入有关,与政府的补贴水平呈反比关系。无独有偶,陆文龙等(2014)结合上海市松江区家庭农场的调查经验,也同时从社会学范畴指出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并不是一个客观的技术规模或效率规模,而是被政府、市场和村庄共同构建的一个处于动态变化中的规模。赵华、黄善明(2014)重点强调了工商资本主导下的农地规模化流转与经营存在农地"非农化"、农民边缘化等潜在隐患,而张领、成晨则基于农民"乡-城"流动模式的分析框架,提出了土地规模化的途径选择与农民的流动模式有关,土地是农民的保障基础,在现有情况下,只有政府示范性投资的承包经营联产制可以部分地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

  刘奇(2013)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家庭经营实现规模化的程度和速度取决于城镇化吸纳劳动力的程度和速度。

  (4)关于家庭农场的现存问题及对策的研究。研究发现,目前我国家庭农场在实际发展中还面临着融资困难、农业保险制度不健全、地方政府干预过度、支农政策不平衡等一系列困境。张红宇(2013)基于我国现代农业的定位,认为现阶段家庭农场主要面临扶持政策不完善,整体力量还比较薄弱等问题,因此亟需以土地流转、设施用地、流动资金、风险保障等重点模块为导向强化对家庭农场的政策扶持,同时着力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生产性服务。陈明鹤(2014)、王慧(2013)、王东荣(2011)等学者从土地流转、农业保险、规模经营风险、农业经营者文化水平等不同视角分析了存在问题。张秉福(2006)、郑建华(2005)等学者则就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土地流转制度、剩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社会服务体系等因素制约为切入点探讨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对策。岳正华、杨建利(2013)在以上现存问题之外,还从人力资本要素方面指出新型职业农民短缺是制约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并提出创建新型家庭农场经营主体培育机制是为家庭农场发展解决人才问题的有效措施。此外,朱学新(2006)从融资因素考虑,提出政府要制定优惠的融资政策,实行信贷资金向家庭农场倾斜来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李学兰(2010)、赵维清(2012)等人借鉴国外家庭农场发展经验,认为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保护家庭农场主合法占有、使用和继承家庭农场的土地、资产等权利,以此确保家庭农场经营主体的法制地位。

  除此之外,不少学者还就不同地区家庭农场的发展态势开展了实地调研,并根据各地的发展实况进行了经验总结。如陈祖海、杨 婷(2013)以湖北省武汉市的家庭农场为例,详细分析了该区五种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及其特点,在总结当地家庭农场发展困境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王建华、李 俏(2013)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先锋家庭农场为例,探讨家庭农场的发展动力及实际运作情况,并从准入认定机制、扶持管理机制、合作与激励机制、社会化服务机制、职业农民培育机制等五个环节来构建家庭农场可持续发展机制。范传棋等(2013)通过研究及借鉴国内外家庭农场的发展轨迹和"松江"模式的成功经验,提出我国培育家庭农场的关键是妥善解决土地流转问题、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确定适度规模、防止投机工商资本下乡以及选择合适的农业补贴。何飞、李怀英(2013)则通过引入社区支持农业(CSA)来倡导政府推动下的 CSA 模式来促进国内有机农场的培育。

  1.2.3 综合评述。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从不同层面和不同视角对家庭农场进行了广泛研究,但当前研究仍存在一些漏洞与不足。首先,就家庭农场的研究内容而言,尽管大部分学者业已从家庭农场的产生机制、发展现状、现存问题及相应的发展对策等方面展开了深入探讨,然而,迄今为止有关家庭农场的内涵界定却仍没有得出精确而科学的统一口径,这无疑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及出台造成困扰。其次,聚焦于家庭农场的研究方法,尽管国内外已开展了大量有关家庭农场的实证研究,但具体就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研究而言,其研究方法主要以定性描述为主,定量研究较稀少,因此,在建立指标评价体系过程中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导致研究结论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检验,从利益相关者方角度来研究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需求也比较少,且对具体某一种植类家庭农场的具体、系统研究也较匮乏。鉴于此,本研究以临安市粮油类家庭农场为例,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法(DEA)对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进行定量分析,进而得出临安市粮油类家庭农场的生产最优规模,并从土地制度因素、人力资本因素、服务体系因素等方面分析制约临安市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因素,同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从而有效促进浙江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1.3 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以粮油类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为研究对象,重点分析规模经营对粮油类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及其发展的影响。在对临安市不同规模的粮油类家庭农场调研的基础上,剖析粮油类家庭农场的实际成本支出、经营收益和适宜规模,同时,对影响其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现存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相关的政策性建议。具体的研究内容包括:

  (1) 临安市粮油类家庭农场现状研究:从土地规模、劳动力及雇工情况、农业机械化程度等方面对临安市粮油类家庭农场的经营现状进行基本概述,并就其经营效益做初步分析。

  (2) 临安市粮油类家庭农场适度规模测算:运用 DEA 对临安市粮油类家庭农场的样本数据进行计量分析,根据不同规模决策单元生产经营投入和产出的效率比较,测得临安市粮油类家庭农场经营发展的最优规模。

  (3) 临安市粮油类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制约因素分析:结合样本数据的定性和定量分析,从土地制度、人力资本、服务体系和基础设施等几个方面探讨其主要影响因素。

  (4) 临安市粮油类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性建议。基于上述适度规模实证研究结果,在归纳总结临安市粮油类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现存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旨在促进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和健康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技术路线:

  根据本文的研究内容和所采用的研究方法。

  1.4 研究方法。

  1.4.1 数据收集方法。

  (1) 二手资料收集法。从省农业厅、县(市)农业局等部门收集粮油类家庭农场发展现状、经营效益、各项农业补贴、政策扶持的相关统计资料以及调研地区的基本信息采集。

  (2) 问卷调查法。对浙江省临安市 8 个乡镇(街道),25 个行政村的粮油类家庭农场经营者进行访谈式问卷调查,采集有关粮油类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劳动力及雇工情况、农场投入产出等基本数据,并就农户对当前农业补贴政策及社会化服务体系等进行认知度和满意度调查。

  (3) 关键信息人访谈法。通过座谈会形式与粮油类家庭农场经营者及当地农办、村干部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交流,进而集思广益地对临安市粮油类家庭农场规模经营的主要制约因素、技术难题及政策建议等进行经验总结。

  1.4.2 数据分析方法。

  (1) 描述性统计分析法。本研究就临安市农业发展现状、粮油类家庭农场的生产要素概况及三种作物(水稻、油菜、小麦)投入产出效益初步分析主要采用描述性统计。

  (2) DEA 模型计量分析法。本研究把各规模区间内的粮油类家庭农场集合看作是独立的决策单元(DMU),运用 Mydea1.0 软件,以各区间内家庭农场农地投入、生产资料直接投入和机械投入等成本要素的均值为投入指标,以粮油类家庭农场的总收益为产出指标,首先在C2R 模型下测出不同规模区间内 DMU 的相对绩效得分,其次,针对综合技术效率值为 1 的 DMU 在 SE-DEA 模型下进行二次测算,并根据超效率值进行 DMU 排序,从而得出效率最优的规模区间。

  1.5 研究特色与不足。

  1.5.1 研究特色。

  (1) 在研究内容上,结合家庭农场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热点和农业适度规模研究,重点测算临安市粮油类家庭农场的最优规模,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现存问题进而依次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使本研究更具针对性和实用价值。

  (2) 在研究方法上,使用 DEA 数据包络分析法对调研地区的粮油类家庭农场进行计量统计,并根据与农场主的访谈式问卷,把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来测算临安市粮油类家庭农场经营的最优规模,使本研究更具科学性和客观性。

  1.5.2 研究不足。

  本研究采取就近原则,以笔者就读的学校所在地--临安市为调研地点,由于地处浙西丘陵山区,临安市具有"九山半水半分田"的地形特征,导致当地的粮油类家庭农场样本数量较少且规模普遍较小,加上时间、经费、研究能力以及数据可获得性的限制,使得本研究所测得的量化结果存在区域差异性,只能为浙江省同类型家庭农场经营提供参考依据,而无法直接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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