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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信息融合的对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4-07 共50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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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我国农产品供应链信息管理问题探究
  【第一章】农产品流通信息整合分析绪论
  【第二章】农产品供应链相关理论研究
  【第三章】农产品供应链信息管理现状与问题研究
  【第四章】农产品供应链待整合信息及其分类
  【5.1】农产品供应链链内信息整合
  【5.2】农产品供应链链外信息管理
  【第六章】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信息融合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农产品流通信息整合研究参考文献

  6 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信息整合的对策建议

  根据本文对农产品供应链的链内信息和链外信息的整合模式的研究结果,为了更好的对两类信息进行整合,并建立准确、高效的农产品供应链一体化运行模式,笔者分别从链内信息整合与链外信息整合两个方面对政府和农产品供应链参与主体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6.1 对政府的建议

  政府部门在农产品供应链信息整合的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链外信息整合的主体政府应该制定明确的整合方案,另一方面作为国家管理者应该为链内信息整合提供保障和扶持。

  6.1.1 政府应完善对链内信息整合的扶持职能

  在链内信息整合过程中,政府应该更多的给予保障和扶持,不应过多干涉市场经济行为。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农产品供应链链内信息整合提供扶持:

  第一、加强农产品供应链各交易主体间的信任机制建设

  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之所以会出现信息缺失、信息虚假和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从事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竞争多于合作,由于存在竞争关系,各交易主体之间以及同行之间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进而导致了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信息失真的情况。从本质上来讲则是因为农产品供应链各主体间信任机制缺失,所以要想把农产品供应链链内信息整合顺利完成,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供应链各交易主体间的信任机制。

  信任机制的建立是一项长期的社会工作,我国传统的社会信任机制是熟悉信任机制,即因熟悉而信任。目前的产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就是这种信任机制的典型体现,在农产品批发市场上的各交易主体以本地企业和组织为主,长期的交易使其逐渐产生信任,但是这种信任一般是暂时的和局部的,要想把这种信任融会贯通于整个农产品流通领域,则需要改变现有的信任机制,建立制度化信任机制。即通过中介参与来实现信任,最典型的便是通过契约来实现信任,契约受到法律的保护。契约已经应用到了农产品流通领域,但是由于农产品供应链上的各主体对契约的认知程度和需求程度存在差异,并且在制定和履行契约的过程中缺少激励和惩罚措施,使得履约率较低。本质上来说是以契约为纽带建立的信任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而农产品供应链链内信息整合很多的问题都是在这种信任机制的前提下来解决的。所以,要想顺利的整合链内信息就必须建立这种新型的制度化信任机制。一方面,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多种渠道宣传信任文化,形成信用惩戒和嘉奖机制,通过媒体曝光失信者并对诚实守信者进行宣传;并且在国家层面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政府、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不同形式公开其所掌握的信用信息,与此同时,市场上各交易主体可以利用这些信息来做出决策,规避市场交易中的信用风险。通过道德的力量来让企业和农户认识到信任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对恶意违背契约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强有力的约束机制的建立必然会为契约的履行提供保障。通过道德教育和法律惩处两方面着手,逐渐在全社会建立制度化的信任机制,使其成为农产品供应链链内信息整合顺利实施的"保证书".

  第二、为农产品供应链信息整合的技术投资提供财政支持

  农产品供应链要想实现链内信息整合,一项不容忽视的投资便是信息处理技术投资。这类投资包括硬件设备和软件设备两部分,就农产品供应链链内信息整合来看,硬件设备主要是供应链的所有参与主体自行购买的包括计算机、支持信息技术使用的仓储设施、物流设施、销售设施等,而软件设备主要是由农产品供应链的核心主体投资的用于信息整合的信息软件技术。这些信息处理技术的投资是链内信息整合的物质基础,但是往往这类投资的规模较大,处于弱势地位的农产品生产者和其他小规模的农产品流通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投资,而其他一些规模较大的农产品流通者的投资意愿和投资能力差异也较大。总体来看,现阶段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信息处理技术设备投资不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为农产品供应链信息整合提供物资基础,政府部门应该采取措施来为这类技术投资提供财政支持。具体措施包括:通过税收优惠、资金奖励等形式对投资信息处理技术的企业给予更多的财政补贴,另外,政府可以划拨部分财政资金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当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投资信息处理技术软件设备时,为其提供风险补偿,解除其后顾之忧。同时,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便是技术的推广,信息整合技术投资完成之后,需要核心主体将其在供应链内进行推广,这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对其他参与主体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信息技术操作流程。政府同样应该对企业的人才投资进行支持,政府应划拨部分财政款项用于企业人才的引进工作。通过这两方面的财政支持,基本上可以提高农产品供应链参与主体的投资意愿和投资能力,为农产品供应链链内信息整合创造良好的环境。除此之外,国家还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财政支持落实到位,做到专款专用,防止出现骗取国家财政支持的现象。

  6.1.2 政府应制定有效的链外信息整合的政策

  作为链外信息整合的主体,政府部门应制定有效的信息整合措施,来保障链外信息整合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一、 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障信息整合的权威性

  链外信息整合的主要障碍在于信息收集渠道的不顺畅,一些基础性的信息不能及时收集上来,作为链外信息整合的主体,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加强对农业信息共享方面法律法规的建设,通过立法来明确供应链参与主体向农业部门提供农产品链外信息的义务。

  政府职能部门还应根据信息提供者的特点开辟多种信息获取渠道,使农产品链外信息能够高效快速的得到集成。同时法律还应明确规定链外信息整合应由农业部门来负责,以此来保证信息整合的高度统一,同时也应明确链外信息的发布机构只能是农业部门,通过各项立法,来保证链外信息从收集到处理在到最终发布全过程的权威性。

  第二、建立统一的信息整合领导小组,协调各管理机构工作

  在我国,对农产品的管理涉及了多个政府部门,比如: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交通运输部以及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由于这种多头管理,导致了各部门间政策协调困难,并且管理不成体系,出现了管理的低效率。为了改善这种情况,在进行农产品供应链链外信息整合时,首先应该成立信息整合小组,整合小组应有农业部牵头成立,负责各部门间的农业信息管理协调工作。

  为了保障信息的一致性和权威性,信息整合领导小组应该制定好信息的收集制度、信息的处理制定和信息的发布制度。这些制度一旦制定完成,各部门应无条件执行,形成链外信息自下而上的收集机制和统一发布的机制,从而避免了信息之间的冲突,保证了信息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6.2 对农产品供应链参与主体的建议

  农产品供应链的核心参与主体是链内信息整合的主体,同时核心主体和其他参与主体又是链外信息的部分提供者和链外信息的使用者,所以在对农产品供应链信息整合中,农产品供应链参与主体起着关键作用。

  6.2.1 供应链核心主体应发挥链内信息整合主体的作用。

  从长远角度来看,农产品供应链链内信息整合是一项市场化的行为,最终的操作仍然以企业为主导的市场行为。在政府真正完善好保障扶持机制的同时,作为农产品供应链的核心企业更应该发挥其主导作用,将农产品供应链链内信息整合做好。

  第一、通过契约形式协调好供应链各主体间的关系

  农产品供应链链内信息整合涉及的范围很广,参与整合的农产品供应链主体众多,众多主体之间的协调难度很大,这也是农产品供应链链内信息整合的难点所在。农产品供应链的核心主体应该发挥其作用,在各交易主体之间制度化的信任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基础之上,通过契约来协调各方的关系。链内信息整合中各交易主体间最突出的问题可能是:建立信息整合机制的投资与收益问题、各主体间的核心信息保密问题以及签订协议的履约问题。供应链上的核心主体只有解决好这些最突出的问题后,链内信息整合才能初见成效。

  首先,关于信息整合的投资主要是信息处理技术的投资,包括软件和硬件两个部分,这些投资除了国家财政支持外,作为供应链的核心主体可以向金融机构为其他规模较小的参与主体提供担保,为其获取信贷支持,通过这些资金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上的其他参与主体可以解决投资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供应链上的核心主体应该建立利益保障机制,如可以向其他参与主体承诺会通过年终返利或以提高收购价格的方式来保障参与农产品供应链链内信息整合的主体的收益。其次,农产品供应链上的其他参与主体在应用供应链核心企业所投资的信息整合软件时,可以通过特定的信息技术,比如防火墙技术等将自身的核心信息与非核心信息进行区分,并自主决定其他参与主体的信息访问权限,可以仅对信任的主体开放自身企业的核心信息,随着交易频率的增多以及信任机制的逐步建立,最终达到所有供应链参与者的信息都能在供应链内得到整合与共享。最后,提高履约率根本上还是在国家层面建立制度化的信任机制,但是作为供应链的核心企业可以为供应链上所有的参与者建立诚信档案,如果发生违约现象则将其诚信档案予以公开,以此来增加所有供应链参与者的违约成本,使其不敢贸然违约,提高履约率。

  第二、加强对供应链上其他参与主体的技术培训工作

  信息技术整合涉及的新技术对供应链上的所有参与主体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相关人员必须熟悉信息整合的全部操作流程,使信息整合在操作层面得以顺利实施。供应链上的各参与主体间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供应链的核心主体全程参与了链内信息整合软件的投资建设,其必然要比其他参与主体更了解信息整合的流程及软件的操作。所以,作为农产品供应链的核心主体理应承担定期对链内组织成员进行技术培训的责任。核心主体应该定期举办培训讲座、定期组织有经验的操作人员去各供应链参与主体去指导操作流程、定期总结各供应链参与主体反馈上来的技术问题与此同时还要定期抽查各供应链参与主体共享的链内信息形成监督制度。只有这样,链内的所有参与主体才能掌握链内信息整合的基本操作流程,使链内信息整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对链内信息的整合的操作流程形成常态化操作

  链内信息整合的基本操作流程确定之后,经过农产品供应链各参与主体的具体实施之后,将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供应链的核心主体,核心主体对信息整合流程和信息处理技术进行修正,经过反复的实施和修正之后,最终确定适合供应链自身环境的链内信息整合流程。供应链的核心主体应该将这些实际的操作流程整理成文字形式,形成链内信息整合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一般包含:农产品供应链链内信息整合的原则、链内信息整合的具体操作流程、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突发问题及应对措施和核心主体对信息整合的监督机制。而且供应链的核心主体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链内信息整合的规章流程进行更新,使其保持动态更新状态。通过书面化的信息整合规章制度为供应链的参与主体提供具体详细的指导,形成常态化的操作流程。使农产品供应链的参与主体无论发生怎样的变化,都可以将其纳入到链内信息整合的系统中来,都可以通过形成的常态化的书面操作流程进行信息整合操作。

  6.2.2 供应链参与主体应成为合格的链外信息提供者

  对链外信息进行整合之后,最终的受益者还是广大的农产品供应链的参与主体,为此,农产品供应链的核心企业应该全力配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协助信息整合领导小组完成链外信息的整合。一方面,基本完成了链内信息整合的供应链核心主体,可以对链内信息进行加工和汇总,将其中构成链外信息的部分进行整合,比如:链外信息包含的国内市场信息,链内信息中的生产信息和质量信息等都可以归为本地的市场信息,所以供应链的核心主体需要将生产信息和质量信息等进行汇总和整理后形成本地的国内市场信息。另一方面,如果供应链的核心企业没有完成本地区的链内信息的整合,则供应链的核心企业应该配合链外信息整合小组工作人员的工作,协助其进行链外信息的收集,协调工作人员和农产品供应链各参与主体间的工作。

  农产品供应链的核心企业除了配合政府的各项工作之外,还应该积极的向农产品供应链的其他参与主体宣传信息整合的重要作用,并以国家链外信息整合为契机建立供应链的链内信息整合机制。总之,链外信息整合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农产品供应链的核心主体积极予以配合,才能顺利完成链外信息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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