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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案案情介绍及诉讼焦点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2-08 共21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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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问题研究
【引言 第一章】 五粮液案案情介绍及诉讼焦点问题
【第二章】五粮液虚假陈述案中的诉讼法律问题
【第三章】域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制度
【第四章】完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诉制度
【结论/参考文献】证券虚假陈述诉讼赔偿优化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引 言
  
  一、选题背景
  
  在世界证券市场范围内,证券虚假陈述违法案件屡屡出现,严重违背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打击投资者的信心,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各国的证券监管部门都十分重视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监管。经过20 多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日趋完善,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时有发生,造成投资者损失惨重,成为证券市场的不稳定因素之一。
  
  二、选题意义
  
  为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不断完善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就证券虚假陈述而言,《证券法》第六十三条①和第一百九十三条②对上市公司的民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两个司法解释③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但两个司法解释在案件管辖权、前置性程序、诉讼模式等方面的规定依然存在不完善之处。
  
  通过分析诸多虚假陈述案件可以看出,投资者在遭受损失后的救济制度上存在很多问题。投资者通过诉讼挽回损失的成本较高、时间较长,投资者的损失得不到及时救济直接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制度,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利益。
  
  三、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
  
  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制度上,我国学者大多注重研究证券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问题,而很少有学者对诉讼制度进行具体研究,进而提出完善诉讼制度的建议。
  
  所以,本文通过五粮液案中反映出的诸多问题,详细分析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制度中案件管辖权、前置性程序、诉讼模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域外相关立法的可取之处,为完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归纳法和比较法。本文的研究内容有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管辖权、前置性程序、诉讼模式等方面,通过归纳五粮液案中存在的相关问题,针对问题对我国的现行制度和域外的相关制度进行归纳。本文选取了域外比较成熟的几种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比较,通过对域外制度和我国制度的比较,结合我国国情,为完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制度提出建议。
  
  1 五粮液案案情介绍及诉讼焦点问题
  
  1.1 五粮液案案情介绍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是我国白酒行业中的知名企业,其在深交所上市。2009 年 9 月 9 日中午,五粮液董事会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该消息一发布,五粮液股票价格随即下跌,在当日收盘时,五粮液股价跌幅高达6.22%,两天内公司市值蒸发 84 亿。9 月 9 日的开盘价位 24.1 元,至 9 月 30 日的收盘价为 20.91 元。在这极短的时间内,五粮液的投资者损失惨重。
  
  2011 年 5 月 27 日,证监会对五粮液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①,认定其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在此以前,多名投资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提起诉讼,成都中院均已尚未有相关行政处罚为由驳回起诉,依据是《若干规定》第六条②的规定。
  
  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仅有 154 名投资者想成都中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五粮液赔偿因其虚假陈述违法行为造成的 1910 万元的投资损失。成都中院对 154 名投资者单独立案。2014 年 10 月,五粮液和 141 名原告达成庭前和解,五粮液赔偿原告 1344万元。五粮液 2009 年 9 月的股东登记人数将近 47 万③,但只有 154 名投资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截至目前只有 141 名投资者获得赔偿,投资者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维权难度由此可见一斑。
  
  1.2 五粮液虚假陈述案中诉讼中的焦点问题
  
  1.2.1 五粮液案中的管辖问题
  
  《若干规定》第八条④对我国证券交易中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的管辖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五粮液案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共有154 名投资者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由于证券投资者分布在全国各地,前往成都提起诉讼费时费力,许多投资者没有提起诉讼,导致被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
  
  1.2.2 五粮液案中的诉讼前置性程序
  
  早在 2009 年,就有四位投资者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五粮液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陈述,并赔偿其投资损失。但成都中院没有受理此案,依据是《若干规定》中第六条的规定,此诉讼缺少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
  
  在此之后,仍有多名投资者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成都中院均已尚未有相关行政处罚为由驳回起诉。直到 2011 年 5 月 27 日,证监会对五粮液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成都中院才开始受理投资者的起诉案件。此案中漫长的等待时间降低了投资者维权的信心,严重损害了投资的合法利益。
  
  1.2.3 五粮液案的诉讼模式
  
  在证监会对五粮液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成都中院陆续收到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的民事赔偿的诉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该案的诉讼模式可以采用单独诉讼、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等模式。
  
  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成都中院共受理并立案五粮液集团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件 154 件,由此看来,成都中院采取的是单独诉讼的模式。2014 年 10 月,五粮液和 141 名原告达成庭前和解,五粮液赔偿原告 1344 万元。五粮液 2009 年 9 月的股东登记人数将近 47 万,但只有 154 名投资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截至目前只有 141 名投资者获得赔偿。由此可见,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采用单独诉讼的模式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影响了诉讼效率,满足不了投资者通过诉讼尽快挽回损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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