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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现状与对策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陈书杰
发布于:2020-02-06 共4149字

民法毕业论文第七篇:网游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现状与对策

  摘要:网络财产是一种虚拟的社会产物,随着网络的广泛普及,其已经由网络空间逐步蔓延至真实的社会层面,更在现实社会中占据了重要地位,进而也成为了一种社会全新的财产类型。因此,网络财产的法律性质也随之成为了当前亟待解释的问题之一。基于此,本文就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以及民法保护进行系统分析与阐述。

  关键词:虚拟财产; 民法; 保护; 网络游戏;

  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以及网络游戏的迅猛发展,网络游戏业已逐步成为了一种新兴的、普及性极广的娱乐方式。在愈来愈多的网络游戏玩家的参与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以下简称“网游虚财”)的纠纷问题也日显突出。中国网络游戏纠纷第一案——“红月案”也于2003年浮出水面,且在网络游戏的发展过程中,“网游虚财”事件也愈来愈多。为了全面提高网络信息安全以及网游玩家虚拟财产的保护力度,全面了解、研究当前“网游虚财”法律性质以及民法保护问题,也会为提高民众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更多的、有力的法律依据。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阐述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基于网络技术形式支持下的虚拟财产应用平台。目前,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尚无形成统一的共识,但从广义与狭义两个层面可以给予相应的定义。首先,狭义层面的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游戏玩家所拥有的,且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中的、以特定电磁记录为其具体表现形式的一种无形财产。其次,广义层面的虚拟财产则是旨产生、使用、流转于网络虚拟空间的一种有经济价值的事物。因此,也有学者将网络虚拟财产称之为“数字化财产”或“非物化经济财产”[1]。但是,也有一些经济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仅可以在网络当中进行使用的财产。本文广义层面的虚拟财产的定义则更为合理,但应涵盖各种网络游戏装备、积分等,也要包括电子书籍等虚拟动产,更应涵盖网址、淘宝网店等一切虚拟不动产。

  本文所研究的网络虚拟游戏财产涵盖了相关游戏账号、道具、虚拟角色、虚拟货币等具交易性与价值性,且能被网游玩家自行支配的一切游戏资源。由于,在网游中玩家既需要耗费大量的金钱成本,还会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来提升游戏角色等级等来获得更多的成就与荣誉。因此,“网游虚财”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虚拟性,因网游是通过现代计算机技术借助数字化手段进行现实事物的模拟、仿真,故其与真实财产不同;二是限制性,因其为计算机代码生成并储存于运营商服务器之中,其与传统财产相比,则具有明显的限制性;三是稀缺性,因网游中的用户名、角色、装备等均为单独的代码生成,其无法被轻易被复制,且不充许游戏运营商以外的主体随意增加、修改或删除,因此其具有稀缺性;四是时限性,因网络游戏是以盈利为最终目的,一旦某款网游运营成本过高无法实现盈利时(或因市场接受度、国家政策等因素),往往该款网络游戏就会终止运营,其也具备明显的时限性[2]。同时,网络游戏玩家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投入往往也会多于其他各类的虚拟财产。因此,进一步明确“网游虚财”界定,加大对其法律保护研究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网游虚财”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债权说

  很多学者提出:网游玩家在花费金钱与精力进行网络游戏的同时,也直接或间接获得了网游运营商提供的各种服务,而网游玩家也会购置相关的游戏装备来进行游戏;此时,玩家与运营商业已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并取得了“网游虚财”使用权,而二者之间则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应受到法律保护[3]。

  本文则就债权说提出了异议:首先,民法债权理论下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指出:债权客体是“给付”行为,因此,网游运营商为网游玩家提供的娱乐行为、玩家接受并玩该游戏的行为则可将其视为债权的客体。但是,“网游虚财”却是因玩家通过自己所采用的各种游戏方式“劳动”或是花费金钱买来的,这并非是一种给付行为,其是客观存在的,故“网游虚财”无法成为债权客体。其次,债权相对性理论视域下,网游玩家一旦注册账号(或进入游戏)前均会接受网游运营商制定的“用户授权协议”,且玩家自点击“同意”起,运营商与玩家之间便订立了“游戏服务合同”,此时,合同关系即已成立。一旦网游玩家“网游虚财”被第三人侵犯时,往往绝大多数的网游玩家无法找到第三人,或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其仅能向网游运营商去主张违约责任。而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网游玩家其“网游虚财”被侵权时,因债权的相对性特点导致追究责任人有效性而变低,最终使其利益受损。

  (二)知识产权说

  很多学者提出了知识产权说,并认为:网游中的虚拟财产是网游玩家智力劳动成果,应将其视为知识产品,可运用着作权法予以保护。但是本文认为该观点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首先,游戏程序自身即为一种智力成果,且享有知识产权。而“网游虚财”则是游戏程序衍生而来的一种产品,其并非是游戏开发商知识产权的客体。同时,网游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所花费的财力、精力与宝贵时间其本身是具有独立价值的,因此,将“网游虚财”归类于知识产权并不十分恰当。其次,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既不具有外在形体,也不会占用空间,而“网游虚财”其本质就是电磁记录,需存储于运营商服务器上,且会占居一定的实体空间,故与知识产品的性质存不符。

  (三)物权说

  持物权说的学者认为:网游虚拟财产具有支配性,具有物权基本特征,故可以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应通过使用物权方式对其进行保护。本文认为:因网游玩家对游戏虚拟财产的支配会受到游戏运营商的制约,故其不具有物权属性。另外,在游戏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用户协议”下,运营商负有保管、存储网游玩家账号、游戏数据、虚拟财产的保管义务,但在此过程中,运营商仅担负着维护者的角色,在为网游玩家提供游戏技术支持下维护网游的正常运行。因此,“网游虚财”的本质仍是一种“物”,且是一种新型物权,故应采用物权保护方式为其提供相关的保护。

  三、“网游虚财”民法保护的现状

  随着我国宪法的进一步完善和修正,其对公民财产(包括“网游虚财”)安全更予以了高度重视。目前,我国“网游虚财”的民法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缺少专门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对“网游虚财”进行保护,进而造成一些“网游虚财”损害事件日益增多[4]。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的管辖权不明确。管辖权,即通过法律可以针对某个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力。由于网络具有开发性和虚拟性,在对公民进行“网游虚财”民法保护时,难以进行合理划分,也无法依据现有法律对其管辖权予以确定。

  最后,赔偿细则缺失。就我国现行民法系统而言,其中未对“网游虚财”赔偿问题进行详细说明,进而造成很多“网游虚财”损害事件无法依据民法予以赔偿,最终导致网游玩家在维权过程中无法得到有力的法律支持。

  四、“网游虚财”民法保护的相关建议与对策

  (一)构建单行法律规范

  随着我国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游戏行业的发展也同样日新月异,在丰富人们生活娱乐模式多样化的同时,也导致“网游虚财”问题大量增加。因此,“网游虚财”的保护应基于构建完善的单行法律规范之上,以提高依靠法律来解决“网游虚财”可行性、客观性。在完善“网游虚财”立法层面的保护上,可借助以下方法实现:途径一,对现有法律进行解释;途径二,专门制定新法。本文认为途径一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一是在现有法律上进行解释,可以有效应对当前大量出现的“网游虚财”问题;同时,还不会影响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与统一性,且“网游虚财”问题一经解释后,处理起来也相对容易。另外,通过对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时,经过的程度也相对较少,更具有时效性。其次,专门制定新法,即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专门立法,其优势在于可以构建一套完善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制度体系,但需经过漫长繁杂的过程[5]。

  因此,我国可结合当前的司法现状,通过《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进行立法解释或是司法解释,合理地将“网游虚财”纳入到保护范围之中。另外,本文将“网游虚财”纳入到物权客体之中,这对《民法典》的编纂也提供一个契机,在完善物权法体系的过程中,还可以进一步丰富民法典的物权篇内容。

  (二)确定“网游虚财”的法律地位

  随着“网游虚财”事件的大幅增加,若想有效、快速解决“网游虚财”的民法保护问题,应确定“网游虚财”在法律中的地位,如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对“网游虚财”进行初步的定义,并将其纳入到“其他合法财产”系统之中,进而也能够发挥出《民法通则》对“网游虚财”的保护。另外,还可以在《物权法》中将“网游虚财”纳入到保护物权种类,从而确定“网游虚财”在物权法中的地位。这样一来,既可以便于网游玩家通过法律来保护自身“网游虚财”,还可以有效解决诸多因“网游虚财”而产生的民事纠纷问题[6]。

  (三)建立系统的赔偿机制

  “网游虚财”包括了网游玩家大量财力、时间与精力,其“网游虚财”受到损害时既会产生相应的经济损失,也会对其精神产生负性影响。因此,在立法时均需要经济损失,尤其是精神损失予以详细的描述,并建立相应的、合理的赔偿机制,以明确网游玩家“网游虚财”的经济与精神损伤的相关赔偿,以此全面保障网民的合法权益。如,我国公民人身权或姓名权受到损害时,可结合相关民法内容进行精神赔偿等的维权。但是,我国尚未构建、出台针对公民“网游虚财”受到侵害时的法律规定,也未对相关的精神损伤赔偿予以明确,进而造成网游玩家也无法获取相应的精神赔偿。因此,我国应构建一套系统化的针对“网游虚财”的精神损伤赔偿机制,以保护网游玩家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随着互联网虚拟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游戏的普及,“网游虚财”问题也给人们带来了许多民事纠纷和“网游虚财”保护问题。因此,全面加强对“网游虚财”的民法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且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及司法解释等来全面确立“网游虚财”的地位、管辖权等,并予以针对性的解决,则可以为“网游虚财”提供法律保护的基础,更是促进网络游戏相关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刘鑫涛.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民法保护探讨[J].法制博览,2019,6(中).
  [2] 陈莘.虚拟财产保护现状研究——手机流量月末清零争议引发的思考[J].职工法律天地,2016(2).
  [3] 胡玥.基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现状及对策分析[J].职工法律天地,2018(12).
  [4]陈灿.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6).
  [5] 陶辉,陈昊淼.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2017(20).
  [6]邓瑞平,邓凡.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权的民法问题研究[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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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管办
原文出处:陈书杰.浅议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9(32):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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