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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对策及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1-16 共3204字

  5 加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对策及建议

  从目前看,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并不完善,制度执行力度不强、内部控制流于形式,重视提升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成为了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将从公司内部的角度和公司外部的角度两个角度出发,提出加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5.1 从公司内部的角度

  5.1.1 建立企业的组织保障体系

  内部控制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活动,主要试图解决三个方面的基本问题,即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可靠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及法律法规的遵循;与此同时,还要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的效率效果,并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其中,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主要关注重大错报风险,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而基于价值提升的内部控制是扎根于管理体系的全方面制度安排,运行该内控体系的最直接的表现是提高公司对外提供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增加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而实质上它能够进一步优化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制、提高公司整体的风险管控能力、提升企业价值,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5.1.2 健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机制

  财务报告是投资者在投资时参考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资本市场了解上市公司的一个重要窗口。质量高的财务报告能够帮助上市公司有效规避披露的风险,有助于上市公司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自身的品牌价值。近年来,国际大型上市公司都非常重视向资本市场提供高质量的财务报告。因此,减少财务报表重述成为了目前上市公司应迫切解决的问题。通过各方面的调查研究显示,内部控制有效的上市公司其内部控制水平也是存在差异的。综合而言,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逐年上升,信息披露逐年规范。然而,由于内部控制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不长,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自我评价的过程中,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都还缺乏相应的积累经验。独立编制财务报告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公司总部及分、子公司财务系统和许多财务人员、业务人员,需要调动企业外部的律师、审计师及内部的各个业务板块、海内外各方面的力量,由财务部、内部控制部和信息部等多个部门共同来完成。所谓独立编制财务报告,指的是为了防止财务欺诈,明确上市公司管理层与外部审计师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按照 2002 年美国国会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要求,由上市公司依据国家制定的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独立编制,并提交外部审计师审计的对外披露财务报告。上市公司依据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并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准确的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如果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没有满足财务报告的要求,则相关企业负责人将处以 500 万美元以下的罚款,20 年以内的监禁,也可能两者并罚。综上所述,美国非常重视企业内部控制的管理,如果上市公司的管理者隐瞒、虚假披露内部控制的相关信息,将受到相关的法律制裁。我国则对管理者在财务报告上的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处罚较轻,仅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为确保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真实、准确的反映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财务报表是根据账簿编制而成,管理层应对财务报表进行高度重视,并根据报表重述可能涉及到的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合理的设计改进措施,以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5.1.3 强化制度执行力的考核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规范明确了企业对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关键在于考核指标的设计,因此,企业应将制度执行力纳入企业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中。从海联讯公司案例中可以看出,高层管理者应该或者已经知道前述的错报行为,但管理者出于各种利益的考虑,并未对这些事项提出质疑,并将季报、年报、半年报等报表对公众发布,这是高层管理者的失职,也体现出管理者对报表的重视程度不够。目前,基于有些管理者的股票不能够上市流通的原因而带给管理者的收益并不高,股权激励的作用发挥不出来。通过大量研究分析表明,货币薪酬激励对管理者具有有效促进的作用,当管理者多方面要求得到满足的时候,将不会为实现个人收益而利用财务报表重述调整利润。

  5.2 从公司外部的角度

  5.2.1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水平

  注册会计师的个人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决定着其在审计的过程中是否能够保持应有的谨慎性,是否能够经得起经济利益的诱惑,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关联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在工作的过程中存在故意违法其职业道德的行为。由此可见,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修养特别重要。注册会计师应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在审计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财务报表重述的公告和重述的财务报表,公平公正的发表审计意见,与以前审计过的注册会计师及时进行沟通,不得出具错误的审计报告。由此可见,我国必须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体系: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完善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质量等。

  5.2.2 完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法律法规

  由于内部控制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虽然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还存在一些缺陷。各项内部控制的规章都是围绕会计问题开展的,在企业管理的其他方面还需要加以完善。此外,我国应统一财务报表重述报告的编制方法和要求,完善财务报表重述的管理制度,明确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内部控制的法律责任,加强对上市公司公告情况和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5.2.3 加大对财务报表造假的惩罚力度

  目前,我国对财务报表重述的惩罚力度较小。从中国证券市场对财务报表造假的打击力度来看,往往忽略了历史追溯性惩罚,使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得到切实的保护。

  如海联讯公司通过财务造假的方式影响当期企业的会计利润,使投资者对公司的股票产生错误的判断,致使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对此,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张洪明建议,监管部门应该按照证券法的有关法律制度,采取对公司严格的监管措施,并进行严厉的处罚,使投资者可以得到准确的信息。因此,我国应该加强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重述的约束,加大惩罚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减少财务报表重述的产生,资本市场只有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才能更好的发展。

  5.2.4 发挥政府部门和社会中介的监管作用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第九条中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明确贯彻实施本规范的具体要求,对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目前,许多企业主要依靠公司内部的审计部门对本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及其健全性、合理性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特别是有些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与财务部门同属一人领导。在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缺乏了自己的独立性。

  另外,许多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仅仅是审核会计账目。因此,政府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协调运作国家的监督方式,使其形成监督合力。此外,在监督检查结束之后,还应对有关单位的整个情况予以重点关注,以切实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管作用。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条规定:“接受企业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通常,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年末或者公司某中期结束日之后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在此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特别关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内部控制审计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获取证据,为其审计意见提供合理的保证。当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当取得经企业签署的书面声明,以此来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促进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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