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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际汇款业务的洗钱风险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2-30 共13382字

  第4章 银行国际汇款业务的反洗钱风险研究
  
  4.1 银行国际汇款的概念
  
  银行国际汇款业务是指由付款人或债务人(如进口商)通过银行的支付系统将一定金额的款项付给收款人或债权人的结算方式,同时又称为汇付方式。汇付方式有信汇(M/T)、电汇(T/T)、票汇(D/D)三种方式。其中电汇因为最安全、高速而被付款人广泛使用。

  国际汇款业务由于内控制度不足或因国家政策风险而导致产生巨大的洗钱风险,以下是近年来国际上各国银行因此类风险而导致的罚款记录如表4.1所示:【表4.1】

论文摘要

  
  4.2 国际汇款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国外A船公司和国内B造船公司签订合同,A公司向B公司订购三条船,预付货款5亿美金,半年后B公司以材料价格升高为由要求A公司追加3亿美金,A公司拒绝,两个公司经过法院仲裁最后以B公司违约为由要求B公司支付赔偿金5000万美金,并将预付货款5亿美金退还A公司。最终5亿资金原路退回,5千万国际赔偿款根据外汇管理政策也退回A公司。根据最新服务贸易政策规定凭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银行就可以进行赔偿款退汇操作。案例分析:从整个这个案例发生的情况分析,A公司和B公司存在虚构贸易背景的可能性。如果A公司以预付货款的行式将钱汇入境内,在境内做一系列的投资赚了5000万以后再以赔偿金的形式汇出国外,这样不但5亿资金可以洗白,并且带增值的5000万也可以洗白。国际赔偿属于服务贸易项下,最新的外汇管理政策汇发(2013〕30号文中对国际赔偿款项下需审核的材料有:原始交易合同、赔款协议(赔偿条款)和整个赔偿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或者仅审核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调解书即可。服务贸易项下退汇: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的交易性质,规定交易的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法院判决书和当时汇入资金时的交易单证根据以上案例是可以虚构的,所以仅从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并不能预防异常资金通过这条渠道跨境流动。

  案例二: 2004年3月18日福州马尾公安局破获的一起地下钱庄洗钱案,地下钱庄和银行内部员工勾结利用大量从他人那里收购来的银行卡或存折与境内居民和非居民私自进行外汇买卖,从中获取非法收益。公安局在此次联合行动中摧毁了三个地下钱庄,抓获9个犯罪嫌疑人,没收非法交易资金折合人民币约560万元。

  案例分析:在此次案件中由于银行员工反洗钱法制意识谈薄,利益熏心,再加上银行存款指标压力,所以替犯罪分子保管银行存折并替犯罪分子进行内部非法外汇交易买卖、操作外汇资金跨境划转,并充当外汇非法交易的联系人和中间人。使银行正常的国际结算汇款业务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实现了犯罪集团可以跨地区、跨国境、远程犯罪交易。3.18案件中的犯罪集团由于买通了银行员工使其提供各种便利,而将银行所拥有的国际结算系统资源充分利用,该案涉及的六百万美元的非法交易全部都是通过银行内部员工操作存取划款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等于银行长期协助了境内地下钱庄和境外地下钱庄之间的资金扎差。

  案例三:外汇管理局曾经在某沿海省份破获了一起大肆进行外汇非法交易洗钱的大案。当时,外汇管理部门通过银行的外汇交易信息发现有几个可疑份子利用自已是非居民的身份经常进行跨境外汇交易,交易的金额很大且与这几个人的身份完全不符,而且交易相当频繁,这引起了外汇管理部门反洗钱工作人员的怀疑。经过与当地公安部门配合,反洗钱工作人员一举查获了这个洗钱团伙,收缴了港币467万元。案例分析:我国外汇管理政策对于非居民外汇收支没有明确的在反洗钱方面的防控政策。所以非居民可以利用自已的身份通过在我国境内外汇收支进行跨境洗钱。外汇管理政策上监管的空白增加了国际汇款业务中的洗钱风险,也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案例四:外汇局组织的7.29专案中,香港A燃气公司在国内设立多家关联公司,并在香港注册多家空壳公司,在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贸易交易情况下,通过做假账虚增了上千万利润,但实际资金来源是大量非法资金。并通过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的大量虚假交易将上千万非法资金以企业利润的名义转移到香港。

  案例分析:对外支付利润属于服务贸易范围,根据最新服务贸易的政策即汇发(2013) 30号文中规定: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以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和利润分配决议,其中,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可由金融机构从外汇局相关系统打印此案例中证明,外商在境内投资幵立的关联公司其实是所谓的境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境内幵立的空壳公司并没有产生真的利润,但是根据以上服务贸易的政策,对外商投资的利润支付只要有外商的出资证明及境内关联企业的利润分配决议就可以对外支付,这个案例充分证明这条外汇政策中存在的反洗钱风险,银行仅仅根据外管政策,审核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已经不足以阻止黑钱的外流。外汇管理政策的制定需要将反洗钱风险的防控列入考虑的范围内。

  案例五:天津A公司在2013年5月6日在B银行幵立美元结算账户,开户后陆续收到客户汇入汇款,经查,客户为A类企业,B行为其办理正常解付入账手续。6月26曰收到汇款行意大利银行中国代表处来电,得知该行汇至B行的款项,实际收款人并非天津A公司,后来7月9日接到C公司的来电通知:天津A公司通过黑客技术入侵了正真的收款人C公司的邮件系统,将收款人信息篡改成了 A公司的收款账号,使意大利银行误将款项汇入了 A公司在B行的账号,而C公司已经报警。而此时汇入A公司已有10笔汇款。

  案例分析:B银行在收到第一笔款项时,A公司并未在外管局办理备案手续,收到款项后,才办理的企业名录,却被评为A类企业,使B银行对其放松了警惕。其次,该客户在B银行收到10笔款项,其中有4笔账号和户名不符,只是简单询问了企业就给A企业入账了,后发现这4笔都入错了,汇款行的报文要求款项退回,但却已经入账无法退回。这个案例说明:第一、外管局评估企业等级划分的评估标准是有局限性的。

  第二、银行盲目相信企业的等级划分,对于A类企业放松了应有的警惕性,造成共4笔款项入错账号。第三、汇入汇款岗的操作有失误,明显发现账号与收款人户名不符却只足询问了 A公司就将款项汇入解付A公司的账户,不仅对岗位不负责任而且没有操作岗应有的反洗钱风险敏感性。第四、银行的屯子支付系统未能对于汇入账号与户名不一致的汇入汇款设置阻止其解付的功能,而是可以实行人功解付的操作,在保护客户的汇款安全方面存在严重的系统风险。在这个案例中体现出了国际汇款业务的政策风险,系统风险,员工的操作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4.3 国际汇款洗钱的风险分析
  
  4.3.1 国际汇款系统的洗钱风险分析
  
  4.3.1.1 国际汇款支付系统的洗钱风险分析

  SWIFT系统全称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系统是国际间银行转移资金的电讯系统,也是国际汇款业务主要的支付方式。但随着我国的国际汇款业务越来越发达,而SWIFT系统的用户数量众多,加之通过电子资金划拨系统转移资金方便快捷,客户身份识别模糊,使得其中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也在不断升温。

  首先,在SWIFT系统中境外收款方或汇款方的客户信息过于简单,客户身份识别艰难,境外汇款人和收款人的姓名、地址、没有必填的要求,填写不详细,甚至不填,给后续的反洗钱监测、分析、跟踪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其次,如上一节案七所分析的系统对于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的设计方面还是有严重的欠缺,需要在系统设计上进一步完善。案例七可以证明有黑客可以入侵系统甚改汇款信息的风险存在,这也是系统风险中需要重点防控的风险。

  4.3.1.2 国际汇款监测系统的洗钱风险分析

  第一、监测系统抓取汇款信息不力。银行开发的监测汇款信息的反洗钱监测系统是通过账户抓取数据,对于现金交易,系统无法采集数据,所以许多大额及可疑汇款交易信息都是人工补录的,而国际汇款业务存在大量以现金方式办理的业务,因此在这个环节上,银行在向反洗钱监测中心上报数据过程中是存在漏报和错报的可能性。而大额汇款信息很有可能是洗钱交易,如果经常漏报或人为故意不报无疑是增添了国际汇款业务洗钱的系统风险。

  第二、是系统功能不健全,无法实时的监测客户各项交易。客户在不同网点发生多笔交易无法根据交易总量、资金特征、交易规律等要素来汇总综合分析,无法使反洗钱的数据得到全局性的监控,而洗钱组织的洗钱手法之一就是将一笔大额资金分拆成很多小额资金通过不同网点迅速汇出国外,监测系统不能进行全局性的监控导至对于这种洗钱手法束手无策。因此监测系统的不健全是存在洗钱风险的。

  4.3.2 国际汇款制度的洗钱风险分析

  4.3.2.1 国际汇款业务银行内控制度的洗钱风险分析

  大部分银行现行执行的国际汇款业务更多是着重于业务上的技术操作和资金清算风险控制层面,对于有洗钱和反恐融资嫌疑的客户、业务关系以及交易没有制定有效的可以堵截风险的审核措施。国际汇款业务的审批主要依据是外汇管理政策,但并未制定和国际汇款相关的反洗钱内控细则。而外汇管理政策中是存在一定洗钱风险隐患的。

  4.3.2.2 国际汇款业务外部制度的洗钱风险分析
  
  首先、办理国际汇款业务的境外汇款人身份信息不够详细。没有汇款人及收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职业或企业性质等信息。另外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接收机构在办理汇出业务时对于未在本机构幵立账户的客户要求其填写相关交易信息以确保此笔交易可以跟踪稽查。但在国内很多银行的汇款业务中收款人和付款人地址等信息经常是缺失的。

  其次、银行未对国际汇款业务的汇出地或汇入地的地域进行风险等级划分。由于境外汇款地域范围很广,这就需要收款行要充分和全面的掌握境外汇款人和境内收款人的地域信息,并综合分析地域风险,客户是否有涉及反恐融资地域外国政要的背景等要素,以此做为划分风险等级的基础参数。但部分银行未对客户进行此类风险等级划分。有些银行虽然制定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但未制定地域风险等级划分制度,且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可操作性不强,不能起到防范客户洗钱风险的作用。

  4.3.3 国际汇款外管政策的洗钱风险分析

  第一,我国对外开放外汇管理政策与反洗钱监控要求存在冲突。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更多是支持资本流动更加自由,更加便捷。服务贸易政策和货物贸易政策中的薄弱环节分析如下:

  4.3.3.1 服务贸易政策风险:

  第一、在最新出台的服务贸易政策汇发〔30)号文中,简化了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批权限:对境内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个人办理等值5千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购付汇毛续时,银行原则上可以不审核交易单证。在这项政策中每笔5万美元以下的收支不能明确资金跨境的性质和用途,虽然在服务贸易政策中规定不允许以分拆和虚构贸易背景来进行购付汇,并且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仍然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是没有了硬性的规定,对于反洗钱意识较薄弱的银行有可能就不会去审核资金的来源。所以还是存在资金会被刻意分拆以服务贸易的名义跨境的风险。大部分商业银行由于利益的驱使对于这种模棱两可的资金性质并不会认真审核,这就给予犯罪分子可趁之机。

  第二、根据服务贸易项下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提交原始交易合同、代塾或者分摊的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由于是关联机构,伪造贸易合同或代塾协议,虚拟支付通知的可能性较大,也更为方便。

  第三、对于办公经费的收支和出口佣金的支付审核所要求的单据较为简单,办公经费收支的市核材料要求提供经费预算表和收支申报凭证。佣金的支出屯核材料要求提供合同、发票、收汇水单、支出申报凭证。相对而言这种服务贸勒项下的单据最容易虚拟交品背景,所以也是服务贸易中银行审核的薄弱环节。比如创维集团创始人黄宏生在2006年通过伪造佣金对外付汇从创维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创维数码账户中转出4838万港元,以付咨询费的名义将资金划付给境外雇员,再由雇员转至他在香港和澳门的母亲和兄弟的账户中。黄宏生最后被香港政府以盗窃上市公司资金罪入狱六年。

  第四、根据服务贸易项下第六条第十项规定:服务贸易项下退汇: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性质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退汇金额不得超过汇入或汇出金额,且原路汇回;此项政策中未如货物贸易政策中关于退汇政策中所规定的原收款必须为付款人,原付款人必须为收款人。所以服务贸易项下如若退款人和原收款人不同,仅凭进口合同、退汇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境外收款人或境内收款人的资金声明无法证明代付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如若是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发生退汇现象,需要深入了解。

  第五、服务贸易政策中关于支付境外红利的政策为审核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但是此项政策忽视了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即企业支付境外红利应该是其自有资金,而财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最多只能证明企业在年度末具备支付红利的能力,但并不能证明用于支付境外红利的资金是支付方自有资金。如果企业用第三方来源不明的资金支付境外红利则有一定的洗钱嫌疑存在。但这只有通过企业结算账户的往来流水才能证明支付红利的资金来源,而这一重要的证明单据却未被外管局列入审核材料的范围内。所以会有第四章案例五和第三章案例六的情况出现。根据人民银行贸易项下洗钱的调研报告显示高额支付境外红利是贸易项下主要的洗钱手法之一,这与此政策中存在的这一漏洞密不可分。

  第六、在服务贸易政策第二章第十五条中规定:企业从事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服务贸易,有境外持续支付需求的,允许将外汇收入存放在境外。并允许境内企业集团将外汇收入存放境外进行集中收付款管理。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存放账户的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境内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账户,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这种资金管理模式本来是可以提高资金管理、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但是外汇收入集中进入境外资金池,由于外管局对于境内企业境外存放账户的外汇收支管理没有明确的细则,只是在第二十二条中笼统的阐明按照中国及幵户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规定进外汇存放账户的收支管理,所以境外金融机构对于此类账户的外汇收支的审核是依据幵户行所在国及地区的法律,而境外的法律是相对宽松的,同时也不受境内政府所控制和监管,所以存在异常资金以服务贸易的名义进行收支的洗钱隐患,当境外资金从境外存放账户集中回流至境内时,境内金融机构更难以判断集中流入的外汇收入是否都为服务贸易项下收入,即使企业提供境外存放账户银行对账单,依然无法证明境外存放账户的资金性质,所以这种资金操作模式很有可能会成为异常资金的跨境洗钱的又一条渠道。

  4.3.3.2 货物贸易政策风险:

  第一、在2012年出台的货物贸易政策(1)号文中规定: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即将企业分为A、B、C三类企业,对于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以只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中任何?种单证就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而B、C类企业依然要通过正常的银行和外汇局审单环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企业等级的划分通过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来评估的。但是外管局对于企业的评估手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落后性,分析如下:

  首先,跨境资金流和货物流实行定期总量对比、评估、核查中存在的洗钱风险将远远大于逐笔核查的洗钱风险。资金流与货物流总体相匹配并不代表每笔外汇交易没有洗钱的嫌疑,例如在第三章中案例三,就出现通过货物来回运输来实现将境外非法资金流入,再将境内非法资金带出,而外汇管理局最新制定的货物流和资金流的定期对比、评估制度难以查觉这种洗钱手法,当资金流和货物流出现明显差异时,洗钱的过程已基本完成了。

  其次、非现场核查主要根据企业贸易收支以及信贷情况综合评估,衡量企业在一定时间区间内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差异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来监测晃常情况,评估的频率是基本保持在每月一次,虽然外汇局会通过抓取海关货物进出口数据和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来监控企业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但是这种监控方式相对于核销制度的监管力度是明显削弱的。一是海关现场核查采取抽查的方式,有发生这样的案例如企业为了逃税,将汽车零配件等关税较高的货物以化工原料等关税低的品名报关,所以存在现场实际货物与单据品名事实不一致却未被发现的隐患,所以贸易背景真实性通过海关的数据体现仍有偏差;二是国际收支申报经常会发生的漏申报或因申报系统不稳定而导致的系统瘫痪从而延误申报以及经常项下与资本项下申报信息混淆等错误,所以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极时性都难以得到保证;二是货物贸易项下存在收支大、笔数多、贸易进出口量大,货物流方式及资金流方式随着贸易结算方式及相关融资产品的推陈出新而呈现多样化的特点,海关的货物进出口数据及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并不能全面精准的反映出措综复杂的货物流和资金流的变化情况。而现场核查的各项评估阈值是相对宽松的,现场核查采取的手段也只是提交相关的书面材料或书面报告,只针对货物流、资金流入流出的差异阐述原因。并不核实每笔贸易交易中货物实体是否与单据品名相一致,并不关注货物的价格是否偏离市场价格,是否存在进出口相同产品这种异常贸易的情况出现。

  最后、外管局评估资金流与货物流是否相匹配是假设货物流和资金流一定跨境的基础上的,所以可以通过海关及国际收支申报抓取数据信息,但是实际情况是有可能货物流与资金流不一定会跨境。第一、比如物流方式为境内交货,境外收汇外汇收入将存入境外存放账户,那么会导S资金流与货物流路径不相匹配的结果。但是如果境外付款方先行将货款在境内以人民币的方式支付货款,再将异常资金以境内交货,境外收汇的名义存入境外存放账户回流至境内,那么异常资金就将有跨境流入的机会。第二、很多屮大型中资企业在境内幵立离岸账户,但是货物却在境外中转,比如转口贸易,货物抵运国与相应收汇地区经常发生不一致的现象,也容易导致货物流与资金流不相匹配的结果。第三、利用贸品融资新产品进行结算实现资金流跨境不酌下痕迹,比如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

  所以无论现场核查还是非现场核丧关注的焦点是进出口资金流与货物流是否相匹配。评估内容并不涵盖贸易背景是否有违常理,是否有伪造或利用真实贸易背景掩盖和实现非法资金的转移。由于外管局评估的频率是固定的,所以企业如果只要保持货物流与资金流在一定时间段上相一致,掌握外管局评估的频率,就有可能顺利被评估为A类企业。从以上许多案例中可以充分证明合同与发票都是可以通过虚拟贸易背景来制造的。企业可以利用自已是A类企业的优势进行非法资金的转移。企业等级的划分,在上一节的案例五中可以明显体现出企业评估标准是不能体现出企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的。

  第二、企业为了享受A类企业的便利待遇而贿赂政府官员的风险是存在的,同时也不能排除有腐败官员为掩护犯罪组织将自已的非法收入转移至境外,而利用职权保护该类被控制的企业享有A类企业的待遇。没有公开透明的企业等级评估过程,企业等级的划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可能会滋生贪污腐败,而贪污腐败本身就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第三、根据现行货物贸易政策规定,企业转口贸易先收后支项下,外汇收入应先入待核查账户,待企业进行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凭转口贸易出口合同、进口合同、收汇及付汇凭证办理结汇或划转。但是贸易融资项下的放款是可以不入待核查账户的,所以企业为了对此政策进行规避,会利用银行贸易融资产品,如进口押汇,使企业先获取对外支付的凭证,再进行收入的结汇。

  4.3.3.3 地方政策风险:

  地方政府对外商投资的优惠和倾向,是排拆反洗钱的宣传和监督力度的。伴随上海贸易自由园区的建立,最具想象空间的开放政策,人民币资本项下的完全放开都将有可能成为现实。这些都将对国际汇款业务带来不可估量的的洗钱风险。园区内注册公司的门滥很低,审查宽松将有可能导致犯罪组织通过在园区内开立空壳公司进行境内外跨境洗钱的操作,自贸园区有可能会成为异常资金的集散地。

  4.3.3.4 反洗钱管理与外汇管理之间存在的问题:

  第一,外汇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在机构设立上是两个平等且独立的政府机构。反洗钱局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依据是反洗钱法和人民银行颁布的四规,而银行国际汇款业务的审核依据是外汇局制定的外汇管理政策,而外汇局并未将反洗钱的一规四法纳入政策制定的依据。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政策的制定上外汇局总局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协商政策,但却未经过人民银行反洗钱局的审核,只是在相关政策中要求银行要遵守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但如果客户从一开始就有意隐瞒真相,将给银行的外汇对公反洗钱工作增加很大的难度,如果非法资金的海外转移被公安机关所抓获,相关银行也将不可避免的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在表4.1中就可证明这一点。

  第二、现行外管政策的制定从原来的宽进严出过渡到了 严进宽出。这与人民银行制定的风险为本的政策相左,而银行也将不可避免受到负面的影响。从反洗钱角度来看应该是无论进出都应该以风险为本,做到严进严出,严进宽出的政策导向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国有资本和银行信贷资本海外流失的风险,如何在外汇政策风险中保护银行自身的名誉以及经济利益不受伤害,是每家商业银行合规部门与国际结算部门需要共同研究深入探讨的问题。
  
  4.3.3.5 政策上的其它不足之处

  第一、我国外汇管理政策对于非居民外汇收支没有明确的在反洗钱方面的防控政策。所以非居民完全可以利用自已的身份通过在我国境内外汇收支进行跨境洗钱。在上一节中案例三就是非居民利用自己的身份以及外汇管理政策上的漏洞进行外汇洗钱交易的典型案例。

  第二,外汇管理当局监控国际贸易资金跨境流动的范围不全面。银行在整个外汇收支和结售汇交易中处于重要位置,而通过国际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是整个银行外汇资金流动的重要渠道。但是事实证明国家外管部门对于外汇管理的监控主要偏重于沿海地区,而内陆地区的外管部门对外汇管理中的洗钱风险较为淡薄,系统建设也是较为落后,甚至忽略。这就使犯罪分子经常会利用这些监管薄弱的地区和环节来进行洗钱活动。因此,洗钱组织利用外汇管理政策地域性差异来实施国际汇款业务下的各种洗钱活动的风险隐患也是不容忽视的。

  第三,各商业银行对于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力也大相径庭,有发生企业在正规的商业银行不能做的外汇业务,转去小银行却受理了,各家银行对外管政策的把握度以及监督执行方面也是存在差异的,所以在这个环节上也给予犯罪分子可趁之机。

  4.3.4 国际汇款操作的洗钱风险分析

  第一、银行机构负责国际汇款操作业务的职员大部分都是长期接受针对汇款业务操作方面的培训,但很少有机会参加反洗钱业务的培训,就算有内容也是空泛的,并没有针对汇款业务方面的洗钱案例及法律法规的培训。所以业务操作人员在处理汇款操作业务或结售汇审批业务时,不能有效地分析和判断汇款业务中是否存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可疑行为。但是大部分国际汇款业务中的洗钱风险是存在的。但这些可疑特征是需要在操作过程中靠有反洗钱工作经验的人员去人为发现的。如若操作人员的反洗钱意识较弱那么也就等于给予洗钱组织可乘之机。反洗钱培训工作对于国际汇款业务中的洗钱风险防范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银行正常的汇出汇款操作流程是一笔汇出汇款业务由经办处理完转给复核岗复核,复核岗复核完再转交授权岗最后把关,然后再发报文将汇款划出境外。但是由于银行汇款业务工作量巨大,时间紧迫,而又人手不足,有可能会发生复核岗和授权岗即做经办的工作又做复核工作的情况;另外还会发生一种情况,两位复核岗都只是形式上复核,但却并不真正尽到复核的职责,比如汇款经办岗将做为付款依据的信用证卷宗取错,经过两轮复核却都未曾发现差错。如果复核岗只是流于形式,那么这两种情况都将会将本来山三个人分摊的风险转嫁到经办一人身上。如果经办岗如案例二中与犯罪分子所勾结,那么银行的系统资源将会有被犯罪集团利用的风险。这种操作上的漏洞导致的洗钱风险一但发生对于银行来说将会带来不可预计的后果。

  4.3.5 国际汇款职业道德的洗钱风险分析

  2009年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108名金融从业人员处以77.7万元罚款。2010年人民银行对163名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从业人员特别银行员工对反洗钱工作思想认识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反洗钱工作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但是金融机构往往忽视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并未组织员工针对反洗钱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而银行的内部考核机制、员工激励机制和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之间又相互冲突。银行的考核机制和经营效益淡化了员工的反洗钱意识。

  目前银行同业竞争激烈,吸收存款、保持客户资源不流失对银行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所以银行上层领导给基层员工下达各种各样的存款指标,这样的考核机制和经营效益模式淡化了国际结算业务操作岗和一线业务人员对反洗钱的法律意识。在上一节中的案例2中可以证明银行职员因为利益驱使,丧失了做为银行员工应有的职业道德。银行员工的道德风险所引发的洗钱后果有如特洛伊木马的结果一样。

  4.4 国际汇款洗钱过程中所显示的可疑特征

  在洗钱放置阶段,汇款业务会显示出和银行短期内发生大额现金交易,主要表现出入账金额巨大或者次数很频繁的现金入账的可疑特征。完成放置阶段后,进入离析阶段时,非法现金收入会被分成许多笔金额较小的汇款汇入各种长期闲置的账户中,进行各种繁复的转账,掩饰资金的真正来源。在这一阶段所显示出的可疑特征是一个人拥有多个账户进行操作,转账交易没有合理的解释,转账金额和实际账户所有人的经济状况不符,跨境资金流动异常频繁等特点。最后是进入融合阶段时所显示出的可疑特征是,来源非法的收入已转变成合法的资金,可以利用这些资金进行合法的交易,这一阶段,会显示出的可疑特征是没有合理理由的频繁大额取现,或者进行大规模反常的经济交易。

  4.5 国际汇款洗钱的风险管理策略

  4.5.1 从反洗钱角度完善国际汇款业务的管理规定及结售汇审批环节

  第一、对于银行即有进口业务又有出口业务的企业定期重点检查,检查频率为每季度一次。检查进出口开证业务以及收付汇业务是否存在交易对手相同,品名及货描一致的情况,是否有在一段时间内相同收付款人资金交易频繁,以此初步判断是否存在第三章案例二中以真实贸易背景来实现非法资金转移的情况。

  第二、对于服务贸易项下、货物贸易、资本项下的结售汇审批除了审核外管局要求的书面材料以外还需要支行柜面提供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信息,往来资金交易流水,关注企业注册资本金是否与企业的经营规模大相径庭。以初步判断是否会出现本章案例四中境外企业以在境内幵立关联公司即空壳公司进行非法资金以服务贸易、货物贸易或资本项下的名义借道跨境的洗钱手法。由于人民银行的调研报告显示服务贸易项下洗钱是贸易洗钱手法中主要的洗钱手法之一,所以建议服务贸易项下的结售汇审批由银行具有反洗钱工作经验的反洗钱岗兼职。

  第三、对于案例一中以预付货款退赔的形式进行非法资金转移的手法,要求客户经理加强对预付货款的收汇企业背景的重点调查,确认企业是否有从事此项贸易业务的经营能力,以此初步判断是否有真实贸易背景,并保留调查记录,以此证明我行对客户曾经做过持续的尽职调查,以备人民银行的检查。

  第四、对于服务贸易项下5万美金以下的购付汇银行需要进行登I己记录,对于发生频率超过三次以上的相同企业购付汇情况要求提供证明其交易真实性的单据。

  第五、银行应从反洗钱的角度建立建全国际汇款业务的制度建设,要求具体的操作流程和制度管理可以有效落实国际汇款业务中的反洗钱风险防控措施。在与代理行签订协议时应严格按照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法律法规来要求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加大客户身份识别力度。同时设计详细的收、付汇款业务资料填写表格,确保每笔交易都可以跟踪查询。

  4.5.2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保存汇款人及收汇人的身份信息

  从境外汇入的汇款,不仅需要登记境外汇款人的姓名、住所、账号、也要重视登记汇款人职业等基本信息,对于住所和汇出人账号不确定的,要求银行登记资金流出地的名称和对方金融机构的网点名称,确保可以跟踪稽查资金来源;对于从境内汇出境外的汇款,同样要求核对境内汇款人的有效身份信息,包括账号、住所、职业信息等等,同时应登记境外收款人的姓名、住所、职业、对方交易对手网点名称及账号等基本信息,以切实保障资金链的完整性,以备后续的反洗钱信息跟踪。如若出现代理人来办理汇款业务的情况,必须要求代理人提供相应的职业证明以及住址、联系电话,以防止犯罪分子通过表面幵立空壳公司来进行地下钱庄的操作。

  4.5.3 升级系统资源

  第一、银行应对国际汇款业务操作系统进一步改进,设置系统必须要求填写完整的汇款双方的信息,如双方的账号、地址、对方银行网点、收款人名称等基本信息。完善反洗钱系统抓取汇款系统基础信息的功能,使系统可以自动采集更为详细的客户身份资料,减少手工补录带来的遗漏报告信息的洗钱风险。并且要加强系统安全措施设计,以防止黑客侵入,另外对于户名与账号不符的情况,要设置系统自动阻止其付款或解付的功能,以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

  第二、建立全方位的客户信息库,为后续的客户尽职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提供综合性的信息分析基础。

  第三、系统需要做安全保障设置:国际汇款业务需要由授权岗和反洗钱岗双人进行指纹授权,或脸部扫描授权,才能进行外汇资金的最后划付,或入账,以此防止经办岗被犯罪集团控制而导致的反冼钱风险。当授权岗不在岗时,由相应的业务主管作为授权工作的B角。

  最后、系统应具备模糊查询、汇总查询的功能,便于对同一个客户,或者关联客户在不同网点或多个网点办理业务的情况可以进行综合查询和实时提示,有利于反洗钱工作人员通过各种系统提不相关的线索而发现可疑交易信息。
  
  4.5.4 加强对员工在国际汇款业务方面反洗钱风险的培训

  银行应考虑国际汇款的金额、收发汇款地域的分散、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要素来制定详细的国际汇款反洗钱操作细则,并对具体操作人员进行相关操作细则的培训,提升操作人员反洗钱的敏感度和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度,提高操作人员对可疑交易的综合判断和分析能力。从而有效防范和打击国际汇款业务中潜在的洗钱风险。

  4.5.5 完善外汇管理的不足之处

  4.5.5.1 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的监管当局要和外汇管理部门共同协商研究制定能有效控制反洗钱风险和成功堵截跨境洗钱的外汇管理政策制度。特别是针对非居民在我国境内的外汇收付也需要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背景材料。防止国外犯罪分子利用非居民身份通过我国金融系统进行洗钱活动。其次对于国际结算支付方式项下的结售汇审批不能只停留在审核具体汇款业务的材料表面真实性,而需要按排工作人员定期对货物贸易真实性情况进行现场抽查。重点加强服务贸易项下的跨境资金流动反洗钱风险防控。防止国内犯罪分子利用外管政策中的薄弱环节伪造汇款背景进行洗钱。其次,要加强对跨境现金的管理。对于向国外汇付的现金外币要求其提供证明其来源材料,并以金额超过规定上限时要向有关外汇管理部门汇报。同时严厉打击携带或运输货币出入边境的洗钱方式。最后,要加强外资金融机构以及其海外分支机构的监管,加强国内与离岸金融中心业务往来的监管,防止犯罪集团利用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及离岸金融中心进行国际结算业务的洗钱活动。

  其次,加强外汇管理机构建设,提高外汇反洗钱监管水平。挑选一批既熟悉外汇业务,又精通反洗钱法律知识,并且有丰富反洗钱工作经验的人才充实到外汇政策制定的管理部门去,以研究和制定针对防止犯罪集团利用外汇政策的薄弱环节进行洗钱的政策法规。并且这些政策要具有较强的执行力能够充分落实到各金融机构国际业务操作中,要求能有效防范外汇洗钱风险。并配备专业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的工作人员定期到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反洗钱检查,抽检外汇审批材料,杜绝犯罪集集团利用金融机构在监管方面的漏洞进行犯罪活动的可能性。

  最后,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维护金融秩序。首先,替代性汇款机构体系即地下钱庄已严重威害到正规的金融机构体系,从而也伤害到正常的国际贸易结算体系运作。因此要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这对于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非常重要。其次健全金融机构建立的审批程序和金融经营许可证发放制度,保护官方金融体系正常运营。最后对于各金融机构之间为了抢夺客户资源,吸收存款而采取的各种违法违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严厉打击,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比如为了吸引存款协助地下钱庄用各种客户废弃账户存取非法外汇资金,使洗钱集团有机可乘。重点查处各金融机构日常存款业务是否存在违规违纪操作的行为。

  4.5.5.2 加强反洗钱系统建设
  
  首先、建立反洗钱系统、结售汇、国际收支申报、外管局货物监测系统、境内个人外汇监测系统与银行电子支付系统之间的衔接,使信息可共享。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数据和外汇业务审批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核对,并且可以具备继续跟踪监测和预警的功能。

  其次、外汇管理部门建立起跨境外汇资金流动监测系统。监测跨境大额和可疑资金的流动,并对经过分析对有可疑交易的客户做风险等级划分,对于有中等风险和高风险的客户将信息反馈给金融机构,对于下一次发生跨境资金流动的此类客户进行重点核查,加强系统建设和反洗钱风险堵截的有机结合。

  最后、外汇管理机构应与其他政府机关也建立起反洗钱监测系统并且资源共享。其他反洗钱合作政府部门主要有:海关、工商管理部门、财政税务等部门。在这些部门建立起信息数据库,釆集贸易与非贸易交易价格的市场行情信息,监测与市场行情价格偏差较大的交易信息,收集异常的交易信息上报反洗钱监测中心。可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测、分析预警系统形成必要的信息补充和提示,提高反洗钱可疑信息分析的水平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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