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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逻辑学与其政治哲学的内在联系

时间:2014-07-31 来源:未知 作者:小韩 本文字数:12227字
论文摘要

  按照哲学的学科划分,黑格尔的“逻辑学”就其所包含的存在论、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等理论内容来说当属于黑格尔的先验哲学,而黑格尔的“法哲学”则相当于黑格尔的政治哲学。学界对于黑格尔的逻辑学和法哲学均已有相当深入的研究,然而关于黑格尔逻辑学与法哲学、先验哲学与政治哲学之间的关系却鲜有问道者,而此一关系实为黑格尔研究中最深刻的问题之一。我们看到,黑格尔政治哲学最与众不同的突出特色是他把所有政治问题都提升到一种“概念式理解”的平台上来处理,他的法哲学严格要求“以逻辑学中所阐明了的方法为前提”,即通过考察概念的自我运动来建立政治哲学的全部问题和体系。黑格尔坚称这是被哲学本性所决定的唯一正确的方法,但这也正是他深受马克思诟病的一种研究方法。为什么黑格尔要发明这种对于政治的思辨式考察和概念式理解?它是一种卓越方法还是思想的冗赘之物?这种特殊方法所必然要求的黑格尔逻辑学与其政治哲学之间的内在一致性到底是如何可能的?本文拟就此做一粗浅探讨。

  一、“精神高于自然”与个人权利批判

  如果概念式反思是理解政治的一种必要而合适的方法,它就必须显示其自身固有的真正意义。在德国先验哲学出现以前,近代西方的政治哲学大都是以直接经验事实或历史事实为出发点来探讨政治问题,无论霍布斯、洛克对个人权利天赋合法性的论证,还是卢梭、柏克为重建社会原则而对制度、历史和传统的重视,其方法都是从人性的自然事实和历史事实出发来创建政治的道德基础,整个契约论传统在方法上基本未曾超出这种自然历史事实层面而上升到一种概念构造式的新理解。德国先验哲学的出现彻底改变了政治哲学的研究方式。康德的先验研究是以概念的方式实现的,这取决于康德认为人性的根基在于超越感性自然的先天理性结构即自由。这启发后人,对政治哲学的研究应该有一种超出经验事实的概念方法。但康德把问题的解决引入内在性领域,从而走入另一种歧途。黑格尔在康德开创的基础上继续努力,把政治哲学带上了一条新的更深刻的道路。他处理政治问题的概念式方法并非一般认为的“概念神话”,而是奠基于新的存在论解释原则。

  黑格尔的一个重大发现是:政治并非直接的自然性存在,而是一种反思性的精神性存在。当黑格尔认为:世界存在的原因和本质是精神,有限的偶然的事物不足以充当理解世界的出发点,只有精神才是思考世界的最真实的出发点,这个被近代形而上学划入唯心论的观点对于政治哲学来说却是一个必须接受的理论前提,因为无人可以否认政治作为一个完全为人所创制的领域是一个不同于自然的对象性领域,那里没有纯粹自在的自然的事物,只有人类的创制物:法律、道德和正义等等。“法律、正义和类似的规定,不存在于空间内彼此相外的感性事物中的。”

  但它们在存在论上是同自然物一样坚实的文化实在性。只有非反思的绝对唯物论才把自然事物的存在作为理解世界的出发点,而绝对唯物论和绝对唯心论在其不考虑人类的道德本质和政治本质这一共同点上,同样属于纯粹形而上学。站在政治哲学的界面上我们可以看到,黑格尔并非是这种意义上的唯心论。即使最彻底的实在论立场也不能否认,人是高于自然的精神性存在,精神实现自身的过程就是人类的历史。“须知只有人有宗教、法律和道德。也只有因为人是能思维的存在,他才有宗教、法律和道德。”

  从康德到黑格尔都坚持这样的洞见:在政治和道德领域,必须引入与自然原则完全不同的另一种存在论解释原则,这只能是精神的原则、自由的原则。黑格尔的特殊之处在于:他在其逻辑学中倾全力思考政治问题,并力争使逻辑学与政治哲学相一致。

  当然,在创制的技艺的领域,政治哲学并不抛弃自然而专门研究精神,而是要求把自然提高为精神。“精神高于自然”———这是黑格尔开创的政治哲学之概念方法的第一个根本原则,因为“精神是自然的真理”,唯有在精神里,自然才获得存在的意义和目的。在创制产生的人的世界特别是政治领域,思想对对象的关系是主动的,在这里我们必须接受黑格尔的观点:事物的本质乃至事物本身是“我的精神的产物”。

  没有经过精神之提高过程的所谓事物的客观的自在存在并非真实的存在,而是一个假象,因为它没有目的和意义。但我们需要说明的是,黑格尔的这个观点并非唯心论的主观性原则,而恰恰是一个能为其政治哲学奠基的真正反思性的客观性原则。什么是客观性?前哲学的自然直观把在我们之外的自然事物称为客观性;康德改进了客观性的意义,把思想内容中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东西称为客观性,但他把思想和事物截然分开,思想作为“我们的思想”与自在之物的事物本身之间出现了一个无法逾越的鸿沟;黑格尔提出了不同于康德的新理解:

  客观性只能是一个思想的原则,而绝非外部自然之物的本质。质言之,客观性是指被思想把握住的事物,精神在其创制了事物及其本质的意义上称为“客观思想”:“思想的真正的客观性应该是,思想不仅是我的思想,同时又是事物的自身,或对象性的东西的本质。”“思想作为客观思想是世界的内在本质。”

  与思想无关的自在之物只是无规定的无意义之物,根本谈不上客观性;而与事物截然划分的“主观思想”同样没有意义。于是,黑格尔的“客观思想”镕铸着客观与主观的辩证法,将政治和道德领域的创造原则安置在反思客观性的基础上,使其成为真正有存在论根基的解释原则。

  黑格尔逻辑学的这一“精神高于自然”原则,在法哲学中被彻底贯彻于他对近代政治个人主义展开的批判中,体现了黑格尔逻辑学与其政治哲学的高度一致性。众所周知,近代政治哲学主要是在个人权利的平台上思考政治的正义性问题,它不再把人性的完满当成政治的目标,而是自觉地把人性的实然当成政治的出发点。它最重要的工作是洛克致力实现的自然法与道德律的统一,这就是:所谓个人权利的内容(即生命和财产),既是人的需要和欲求的那些对象,同时也是人的自由的实质性内容。黑格尔发现,在洛克的这一理论中存在着致命的矛盾,因为人之为人作为人的权利的根据正是在于自然与自由的划分。很显然,近代个人权利并不是一个精神的概念,而是一个经验主义概念,在这样的基础上不可能建立起自然和自由的统一。黑格尔指明,作为近代政治哲学起点的个人权利其实是一个远未达到人的概念的自然主义观点,纯粹的个人状态是典型的自然人的存在方式,自然对人来说只是人应当加以改造的出发点,对个人的推崇乃是思想向其出发点的倒退:“说人志在做一个自然人,实无异于说他志在做一个个别的人。”

  无疑,近代政治哲学对个人权利内涵的规定主要停留在自然的界面上,生命和财产作为人的需要和欲望的对象是被自然所决定的,个人对这些对象的欲求除了其直接性内容外,没有方向也没有尺度。依据“精神高于自然”原则,黑格尔重新追问:人为什么拥有生命、财产和幸福的绝对权利?回答是:人的权利的真正根据不在人的自然需要和欲望中,而在人之为人的概念即“人格”中,人格的要义在于:“我是在有限性中知道自己是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东西。”

  很显然,人格是一个精神的原则,它是对康德的“因有道德而配享幸福”的贯彻运用,即人有权把他的精神的目的灌注于任何物中,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而舍弃围绕着权利的自然欲求和任性因素。个人出于需要和欲望而保有生命和财产,这只是权利的特殊性内容,人的概念则把人当做普遍的和自由的存在,服从普遍的和自由的规律,而把一切特殊性的东西看作无足轻重的。

  二、“普遍性高于特殊性”与市民社会批判

  黑格尔对精神和自然的区分,关键是对精神事物的普遍性与自然事物的特殊性的理解。普遍性与特殊性本是逻辑学中“概念论”的两个环节,但“普遍性高于特殊性”却被黑格尔坚持为政治哲学的概念方法的另一个根本原则,因为从根基上说,精神的一切创制领域高于自在的自然领域的力量和品位正在于此。康德把普遍性和必然性放在一起,当作思想内容的客观性的标准;黑格尔则把普遍性当作精神的创造原则、精神为创造物制作的形式、概念赋予实在的一种本质。关于精神的普遍性,黑格尔受惠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思想的高贵就在于摆脱一切特殊意见和揣测而追求普遍的知识,而让思想所把握住的事物的本质当权。

  思想的自为的自由即在于,思想是有普遍性的活动,并且只在普遍性中得到满足。这不仅表现在思想作为领悟能力涵摄和占有它的一切 对 象,使 得 “在 他 物 中 即 是 在 自 己 本 身 之中”;更为重要的是,思想按其本质绝不是主体自我的私人行为和私有状态,而是摆脱了一切特殊性,只让普遍的东西活动于其中的客观思想。

  黑格尔拒斥近代自然法的根本点就在于,他认为人是有思想的,因而是普遍性的存在者,人之为人的无限价值和无限权利的先验根据端在乎此,而非来自他的自然性。自然的自在品性是特殊性。自 然 界 的 无 力 就 表 现 在,它 是 “无 形 式 的 实体”。

  它把自己在“无概念的盲目的多样性”即特殊性中消耗殆尽,我们尽可以惊叹自然在形态上的无限差异,但惊叹的对象恰恰是无形式、无概念的。

  在此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特殊性是自然的概念,而精神的概念是普遍性。概念本身作为“普遍的东西”是精神为创制物领域制作的形式,它把任何特殊的东西从无形式的实体性那种无底深渊中托举出来,使之成为“人的对象和人的作品”。如黑格尔所说:普遍性就是以这种方 式 证 明 自 己 是 自 由 的 威 力、创 造 的 威力。“有限物在普遍性中与自身相关,概念是有了精神的形式,有限物通过普遍性在这一形式中把自己燃烧着了,辩证地建立起来,从而是理性现象的开始。”

  如此说来的普遍性绝不意味着主观性,而是如上所述,普遍性是真正的客观性,是被“思想所把握的事物本身的本质”。

  在黑格尔法哲学中,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批判性研究完全依循着“普遍性高于特殊性”这一概念方法的根本原则来展开,再次证明了黑格尔逻辑学与其政治哲学的一致性。按照黑格尔的看法,近代是自然与精神的矛盾充分发展的时代,传统伦理共同体的直接统一性丧失之后,近代对人性的理解回到自然的起点上,表现为市民社会的特殊性原则: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把自己的私利当做目的,其他一切都是虚无。正因此,黑格尔把自然当做了反思近代政治哲学的起点,市民社会就它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来说,“它在自身中还保持着自然的,亦即任性的特殊性,换句话说,保持着自然状态的残余。”

  但与此同时,近代主观性的无限反思却将普遍性理解为市民社会的真正基础和最后目的,正是在客观与主观统一的意义上,市民社会被黑格尔反思为最能体现伦理之创制本意的一种制度安排:“利己的目的,就在它的受普遍性制约的实现中建立起在一切方面相互倚赖的制度。个人的生活和福利以及他的权利的定在,都同众人的生活、福利和权利交织在一起,它们只能建立在这种制度的基础上。”

  这里的普遍性是指个人的目的只能在同他人的关系中以普遍方式来实现,而其要义却在于,对普遍性的反思生成了社会性的新形式,从而反思性的社会原则必然扬弃直接性的个人原则。“这一反思关系就构成了伦理性的东西的现象界,即市民社会。”

  在市民社会中,普遍性的社会原则归根到底高于特殊性的个人原则,表现为,当一个人追求自己的特殊目的时,他也因此而为普遍的目的服务,被普遍性所支配,普遍性不受个人追求特殊目的的影响,反而决定了个人只能按普遍的方式规定他的目的和活动,使自己成为社会关系中的一个成员,将个人权利从自然的单一性和外在性提高到社会性的普遍性形态。

  既然市民社会作为特殊性私人利益的战场存在着普遍性的深层结构,而普遍性又是以私利与公共善之间积极的肯定性关系的方式起作用,那么市民社会两大构成原则的差别和联系可以在两个相对应的方向上展开。首先,特殊性作为直接被给予的外在性是一个内容原则,它的内容要素如果不具有某种普遍的目标和形式,就是“丧失了概念的定在”和无概念的纯自然性,因为特殊性本身作为欲望的对象是没有节制没有尺度的,这就是霍布斯、洛克个人权利原则所达到的限度。另一方面,普遍性作为一种反思性的关系是一个形式原则,如果普遍性的关系逻辑完全否定特殊性的实体内容,就会得到柏拉图《理想国》描述的“伦理生活的理想的美和真”,同时使自身变成无差别无规定性的纯形式。黑格尔实现的伟大综合是,真正的伦理既拥有思想的纯形式又包含特殊内容于自身,所以是“概念与实在的同一”;真正的普遍性是以特殊性为对立面、同时又让特殊性返回到自身的普遍性,“在他物即在自身中”,这样的普遍性是对特殊性的解放,让特殊性的内容不再以自然冲动的形式而是以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在义务中个人得到解放而自由。

  市民社会作为政治创制的意义就在于,它使普遍性与特殊性处于互补的统一关系中,让特殊性成为普遍性的充实的内容,特殊性的权利必须予以保持,普遍性原则(即社会原则)因而成为现实的和具体的东西;同时特殊性内容必须将自身提高到普遍性的形式层面,扬弃个人权利的自然性和外在性,从而能够在需要和财富构成的个人定在的自然地基上追求更高的精神目标即社会原则。以法律为例,法律是市民社会的一切制度设计最重要的基础,是最完全意义上的精神创制物,法的体系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自然”的精神的世界,同时又在最彻底的意义上接触和改变人的自然存在领域。正是在法律中,市民社会的特殊性内容回复到与普遍性形式的统一,抽象的无限的个人权利在获得承认的意义上达到了具体的普遍性的定在,变成合法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所有权及其人格基础因为得到法律的承认而具有普遍性,所以对所有权的侵犯就不只是侵犯了主观的个人的东西,而是侵犯了普遍事物,社会原则在这里显示为:“对社会成员中一人的侵害就是对全体的侵害。”

  而在更深刻的解放意义上,普遍性使人的需要及其满足越出自然性的限制而进入到社会性的平面。“它使孤立的和抽象的需要以及满足的手段与方法都成为具体的、即社会的”;财富的概念亦随之发生变化,从个人的占有物变成“对其他一切人的需要得到满足是有帮助的东西”,即普遍财富。

  在黑格尔重视的另一个例证同业公会中,市民社会作为一种制度设计的伦理性得到了更自觉的表现和理解。同业公会意味着个人在某个特殊性领域取得了他的定在,同时通过在自己的事业中追求行业共同目标这种崇高的无私性,使自己从属于一个整体,“这 种 整 体 本 身 是 普 遍 社 会 的 一 个 环节”,从而将个人追求自己利益的“自然权利”从它的偶然性和自私性中解放出来,提升为针对一个无私的共同目的的自觉活动。

  这就是黑格尔所说的普遍性对特殊性的解放。普遍性作为精神的自由的创造原则和形式,其内在机制是否定性。普遍性的特殊化就是否定的方法。黑格尔在《逻辑学》中对“普遍性”的严格定义是:“概念的纯粹自身关系由于通过否定性来建立自 己 而 是 这 种 关 系,它 就 是 概 念 的 普 遍性。”

  否定或者自我否定是精神区分于自然界的特有存在方式,人不同于一切自然之物的独特之处就在于,人是天生的否定性存在,他通过创制活动改变乃至取消现成的自在的存在,使世界由自然的直接性存在变成间接的反思性存在即文化世界和社会世界。因此否定的本质在于它是精神特有的自由和创造的力量,它在现有的世界之上创造出新的形式和概念,通过赋予事物以本质,把偶然性的变成必然性的,把概念外的品态万殊变成概念内的普遍的东西。黑格尔充分强调了否定与创制之间这种本质联系:“构成普遍的东西的否定物的那个规定,在概念中完全只是作为‘建立起来之有’。”

  但黑格尔除了在强调普遍性作为精神创制形式的优先性这层意义上把自然说成是特殊的东西,他的真正玄妙的观点是,特殊性并不仅仅是自然的特性,而首先是概念的一个环节,普遍性否定自身而有特殊性。这就是黑格尔所说的普遍性构成特殊性的实体,普遍性通过把自己规定为一种有限的定在和特殊的内容而成为特殊的东西,特殊的东西在其规定性中具有普遍性作为他的本质,使得“在特殊性中就是在普遍性中”。这个辩证法正是普遍性作为否定的那种创制力量的一个明证。

  很显然,作为普遍性原则的否定和创制也是政治领域中一切有意义事物和内容的本意,任何真正的政治理性都被某种无限的普遍原则所引导,但任何一种普遍的理念都必须限制和规定自身,将自身设定为某种“有机的东西”和特定的内容,普遍性才不至像法国大革命中的普遍平等那样变成无用的甚至是破坏性的抽象之物。

  黑格尔逻辑学与政治哲学相统一的一个重要思想是,作为否定方法的创制必须实现为某种政治制度设计,伦理作为精神的创制领域必须有其“固定的内容”,即建立某种主观善良与客观伦理相统一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规章制度”。

  政治通过一种否定的方式达到伦理性,这种伦理性因为主客统一的制度设计而具有了严格且合理的肯定性:制度是对自然状态的否定和改变,使自然趋向于精神的概念;同时,制度作为伦理概念的定在形式又是伦理概念否定和限制自身的结果,普遍性限定自身而成为“有机组合的实在性”。

  具体来说,一种伦理性的政治制度建构积极的肯定性的人际关系,用社会原则取代原子式个人,使自然性的自私的个人升华为政治人格即伦理共同体的成员。在这个意义上,辩证法就是黑格尔的伦理学和政治哲学。

  在法哲学中黑格尔考察了三种制度模式: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其中,他把国家规定为伦理发展的最高形式。无疑,黑格尔的“国家”作为伦理性政治的最高原则不是某个特殊国家,而是国家的理念;国家不是经验的对象,而是理论思维的对象,作为理论的创制物被用来表征政治这一创制领域的理想。当然,黑格尔对国家的重视有其特定的德国历史背景。近代德国没有形成英法那样强大独立的工商业资产阶级,也没有发生过法国那种以反抗贵族特权、追求普遍平等为目标的激烈革命,而是通过19世纪初普鲁士王国推行的内部改革进入了现代世界,因而在德国没有那种由法国革命带来的激进的个人权利观念,而是用“个人资源以最高度和最相称的发展而进入一个整体”来界定自由。

  德国观点认为经过改革的普鲁士王国是自由理想的实现,即个人在其中拥有充分权利的同时又与社会整体结合在一起的制度。

  然而,德国历史的经验事实并不足以揭示黑格尔“国家”概念的理论意义,把黑格尔观点当成狭隘的国家威权主义更是误解了这个概念的理论深度。对于反思政治的伦理本质来说,根本性的理论问题在于特殊性与普遍性、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何者是政治的第一伦理原则,而非个人权利与国家威权何者具有至上性,后者是一个关于不同民族政治传统的经验事实问题,被黑格尔所悬搁:“在谈到国家的理念时,不应注意到 特 殊 国 家 或 特 殊 制 度,而 应 该 考 察 理念。”

  在黑格尔对政治的伦理学反思中,国家作为“伦理的理念”是理论思维的一个抽象,或者可以说,黑格尔的“国家”是用来表征作为普遍性原则的社会原则的一个符号和一种理论方法。

  从理论上讲,国家是最高程度的政治创制和制度形式,特殊性的个人是否生活于普遍性的社会原则下与国家有至为紧要的关系,因为国家是所有联合体伦理关系的总和与目的,也是保证这种伦理关系能够存在和发展的力量。因此,当黑格尔以国家作为伦理的最高界面,他所表达的真实理论观点是:社会作为普遍性是真正的伦理;而国家之为伦理的最高界面也决不在于它是一个高居于社会之上的自在的制度实体,而在于它就是社会本身并且是最彻底的普遍性原则。正如黑格尔指出的,国家直接存在于风俗习惯中并内在于人的本质,是一种比信仰和信任更同一的直接关系。

  三、“概念与实在的同一性”与政治的伦理性

  按照西方古典政治哲学对于政治的原初理解,政治的最高本质是道德性即“应当存在的正义”。斯多葛主义最早开创了从“应当”高度理解政治本质的观点。

  黑格尔在这条道路上又迈出了一大步:他揭示出所谓政治的道德性是政治哲学的理论思维的一个结果,并创立了使政治如其本性地显现为一个反思性精神领域的概念方法。政治的道德性在黑格尔法哲学中称为“伦理”,“伦理是自由的理念”。

  伦理作为精神的自由的创制领域,坚持实行对人的自然本性和自然状态的彻底超越,以此表征人类政治观念和政治现实的共同真理,“人类把伦理看作是永恒的正义,是能自为地存在的神。”

  伦理性的政治扬弃原子式个人的自然性原则,将政治建立在人与他人之间的积极的肯定性的关系中,于此而有了作为政治之根本目标的公共性,也就是作为社会原则并包含了一切公共善(公共自由、公共幸福和公共精神)的共同体,它直接否定了以私利作为最高目的的个人权利原则。按照黑格尔的观点,真正的伦理性只能是社会构成个人,社会原则大于个人原则,公共善先于私利,先于社会没有真正意义的个人。“这些伦理性的规定就是个人的实体性或普遍本质,个人只是作为一种偶性的东西同它发生关系。个人存在与否,对客观伦理来说是无所谓的,惟有客观伦理才是永恒的,并且是调节个人生活的力量。”

  以往政治个人主义的最大难题在于,如果个人的私利成为政治的内在目的,那么公共性乃至公民社会本身就是徒有其表的。真正的政治只能是伦理性的,伦理是一个精神的自由创制领域,它使政治哲学从经验主义的地基上升到“概念式理解”的界面。以此,伦理为我们提供了通向“政治的概念”的道路,因为黑格尔说,“伦理是自由的理念”,即政治的概念与政治现实的同一;这表明了伦理作为精神创制的要义就在于,它是使政治的现实趋近于政治的概念(即政治“所应是的东西”)的一条道路。真正重要的是,黑格尔提供了理解政治作为一种反思性精神创制的理论思维方法,即概念与实在的同一性原则。

  如前所述,德国先验哲学以前的政治哲学都是以直接经验事实或历史事实为出发点来探讨政治问题,其方法很少进入到一种概念式理解。黑格尔开创的政治哲学则不再满足于对直接经验事实的历史描述和政治思考,而是要求把经验事实上升到概念的层面来把握,反思使经验事实得以可能的概念基础,最终达到事实与本质、概念与实在相统一的更真实的理解。概念与实在的同一(在黑格尔政治哲学中也被表述为逻辑与历史的统一)乃是黑格尔政治哲学之概念方法的另一个根本原则。黑格尔把这一原则叙述为“概念即是现实”。这无疑会受到唯心主义的指责,但黑格尔实际讲的是概念与现实、主观与客观互为前提的辩证法:我们只能把握被概念所规定的东西,无规定的纯粹的直接性存在等于无;反过来说,事物的概念必须在它的定在中才能得到真正的理解,因为(黑格尔意义上的)概念是指被思想所把握的事物本身的本质,而非与事物截然分开的“主观思想”。某物之为某物的实体性完全由它的自在自为的概念来决定和保证,所谓现实的真实的事物就是概念与客观性的统一。要想发现事物中的本质和真理,单凭直接的观察是不够的,必须借助反思作用改造直接性的东西,才能得到实体性的东西。按照黑格尔本人的看法,事物与思想相符合是近代以前一切时代共有的信念,它就是那句古语“Nous(理性)统治这个世界”的含意。只是到了近代才对这一信念提出疑问,而转向把事物与思想截然分开的观点,也就是康德批判哲学所发挥的观点。尽管康德树立了概念反思的典范,但他对思想与事物的截然二分法却迎合了自然意识的存在感:事物自在地存在着,这个存在直接构成了外在的不可取消的现实;思想、概念和理想则是主观的构造物,并且经常流于幻象。如果接受这种自然意识,那就必须承认,直接性的现实作为绝对在先的东西乃是一切政治理性和政治哲学的出发点。近代政治哲学的经验主义意识形态正是以这种自然存在感为基础,自觉地从传统自然法的普遍理性概念下降到人性自然的实际状态,以此得出,每个人的幸福和权利是政治正义的终极目标。黑格尔为了恢复政治的精神本性,悬搁了直接现实事物的优先性,将其置于精神创制的逻辑学平台上进行重新反思,事物与思想的实体性对立被消解了,转化为精神的自由创制的思辨过程中的存在与其本质、概念与其定在间的反思性关系。凡有限物莫不是概念与实在组成的统一体。

  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幻象、错误、罪恶、腐败的东西够不上真正的现实,而只是一些偶然的现象;政治领域中的那些琐屑事物、社会现象、典章制度也谈不上真正的现实存在,而只不过是一些浅显的外在方面、“无概念的”偶然之物,达不到精神创造的形式和目标。“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真正的现实是“存在于事物中的理性”,即那些“它们的实在性符合于它们的概念”的事物,它们是精神 的自由的创制的对象。

  政治不是自在的自然物,概念与实在的同一才是真正的政治原则,该原则奠定了政治超越自然的伦理特性,而基于经验主义的个人权利原则则是政治从精神下降到自然的表现。

  至此我们理解了为什么必须把黑格尔概念与现实同一性看作是一个政治哲学的根本原则,而不仅仅是一个先验的存在论观点。因为在作为精神创造物的政治领域,概念是事物的存在形式。

  这一点决定了概念必然是在先的原则,黑格尔称它是生命的原则,因为它是使事物成为自身的内在根据,“唯有概念才是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保持其存在的原则。”

  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作为黑格尔政治哲学对象的概念,不是直接被给予政治哲学的,而是理论思维的结果,是从历史的、具体的、直接性的政治事实中抽象出来的观念性存在,它们构成了政治经验的本质。当然,在政治领域,确有一系列事实性的存在,如历史事件、社会状况 、典章制度等等,在非反思的直接性直观中,人们只是看到了这些政治领域的历史要素和物质载体,但黑格尔认为这些东西只是次要的、浅显的、外在的方面而已;真正重要的是那些事物、事实、典章制度后面蕴含的概念和价值诉求,———如制度中的自由原则或威权原则,法律中的个人权利或社会义务等等———这是一些以观念形式存在的抽象之物,是精神的创制物、理论反思的对象,但是基于精神的自由原则在创制领域的优先性,它们却是政治经验中真正的现实,所谓“存在于事物中的理性”,自在自为的主客同一的实体。从反思性存在的意义上,概念恰恰是绝对第一性的东西,因为在创制领域,所有有限的定在都要以它的概念为基础。黑格尔把概念看作一种本质性的存在,因而典章制度和历史事件作为政治的自然(有限)定在便只是偶然的次要的,虽然那些事物并非纯属偶然,而是历史的过程强加于我们的,但黑格尔准确地指出了对于政治的创制本性来说,它们是次要的。这启发我们,对政治的反思性的理解,决不可止于所谓历史事实的具体性,而要深入到具体事实背后的概念根据;概念之于事实有如灵魂之于肉身,政治在其反思性上是一种超越了自然历史事实的概念式存在。

  作为政治哲学对象的概念,虽然是“唯有通过反思才能达到的知识”,不能在历史事实中以直接经验的方式被得到,但是这个概念性的存在在具体性上比之事实并不逊色。黑格尔认为,概念是完全具体和真正具体的东西,它包含一切充实的内容于自身之内,同时又不为内容所限制。

  这包含了两个要点:其一,概念虽然是形式化的观念化的存在,但却不是抽象的。在黑格尔赋予的新意义上,概念作为“客观思想”就是事物自身的本质,一个概念对事物本质的规定就是这个事物的自身规定,而非来自某一主观性前提的外部规定。这一本质是事物的杂多内容中唯一可被理性认知和描述的那个部分,我们只有借助概念才能在每一个事物中达到对本质的直观。这意味着概念是一切具体的内容性存在的真正原因和源泉,概念是真正在先的,事物之所以是它自身,全凭内在于事物那个作为本质的概念。在这一意义上黑格尔说:“绝对就是概念”,“逻辑思想是一切事物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根据”。

  其二,概念之所以规定事物的本质而又不被事物的有限内容所限制,乃在于概念不是现成的自然性的自在存在,而是自己创造自己的有创造力的自为存在,概念是“无限的有创造性的形式”。确切地说,概念是被精神所创造的事物之本质,在这个意义上,“概念是一切生命的原则”,是所谓“对象的真实本性”的源泉;相反,那直接的具体的历史事实的杂多内容反倒可能是现象或假象。所以黑格尔认为,经过反思的中介和概念的形式,对象的真实内容反而更能保持其真相。精神是超越了自然的更高意义上的存在,因为它包含着生命的创造原则,这一点被黑格尔论证为:概念较之自然事物是一种更真实的存在。

  最后,需要再次强调,黑格尔的概念原则是一个客观性原则,表现在:概念对它所代表的事物来说,不是自由选择的,而是一种客观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不是由我们的主观思想来完成的主客相符,而是事物的存在与它自身本质的必然一致。

  正是在这种强制的意义上,概念与事物之间的关系是客观的,“概念是有了精神的形式”,但它仍然是客观的,它把客观性建立在概念与实在、主观与客观的反思性关系中,而不是建立在非反思的自然意识的基础上。概念与实在的这种同一性构成了对真理本意的新解释:某事物之为真的,就在于它的存在符合于它的概念。借用黑格尔的例子,当我们说到一个真正的国家、一个真正的人或一件真的艺术品,这个“真”在严格意义上来说即是指它的存在符合其概念。

  但更重要的发现是,这种同一性不仅仅是一个真理原则,同时更是一个价值原则,它内在地包含了关于“应当”的判断。因为,所谓对象的存在符合其概念,在更深的意义上是指,它是按它“所应是的那样”去存在的,真的东西一定是好的东西:“这些对象是真的,如果它们是它们所应是的那样,即它们的实在性符合它们的概念。”

  反过来说,不真的即是不好的,“不好与不真皆由于一个对象的规定或概念与其实际存在之间发生了矛盾。”

  一个坏人不是一个真正的人,一部坏的实定法不符合法的概念,奴隶制之不法就在于它破坏了人的概念。

  政治哲学之所以不能以直接性的事实作为出发点,而是必须上升到概念,是因为在实际政治领域,很少有经验对象能够达到其存在与其概念的完全一致。黑格尔认为,这样的现实不配被冠以作为哲学对象的“现实”之名。

  主客同一性原则超越了近代关于存在的自然意识与主观主义的对立,作为事物本质的概念严格规定了“真实存在”的意义,同时也规定了更高意义上的“应当存在”。休谟之后的西方哲学严格区分事实与价值,黑格尔则借助于概念与实在同一性原则重建了事实原则与价值原则的统一。价值判断并非如休谟所说只是表达某种情感的无法证实的主观约定,而是基于存在与概念的一致性因而具有严格理性真理效力的“应当”概念。黑格尔实现的这一新的综合,使近代政治哲学在理论思维的更高水平上回归到由斯多葛主义开创的从“应当”角度理解政治之正当性的伟大传统。

  以上考察试图说明,黑格尔将政治问题置于“概念式理解”的地基上予以考察,他对概念之于实在的在先性和精神之于自然的在先性的主张并非出于一般意义的观念论,而是出于一种对于政治的伦理式理解:自然状态作为无规定的抽象的直接现实,是人的不真实的不应有的状态,因为它不符合人的概念;人的概念在于他是高于自然的精神性的存在,“人是自由的”则意味着他能否定和超越自己的自然存在而上升到精神的概念,即:“它 是 通 过 自 己 本 身 而 成 为 它 自 己 所 应 该 那样”。

  在黑格尔铺设的概念与实在同一、事实与价值同一的新地基上,逻辑学成为政治哲学的概念形式,“逻辑学是使一切科学生气蓬勃的精神”,逻辑学承诺了比经验主义的逻辑(现实性和历史性)更为深刻的理性的概念逻辑(普遍性与特殊性)。在这样的意义上我们说,逻辑学是黑格尔的政治哲学。

  参考文献:

  [1] 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2] 黑格尔.精神哲学[M].杨祖陶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4] 黑格尔.逻辑学[M].下卷.杨一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5]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M].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6] 格奥尔格·G·伊格尔斯.德国的历史观[M].彭刚,顾杭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6.
  [7] 张盾.“道德政治”的奠基与古典自然法 [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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