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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作物与生命伦理

时间:2016-10-25 来源:未知 作者:傻傻地鱼 本文字数:12150字

  第三章 转基因作物与生命伦理

  从理论层面来说,转基因农作物和传统种植的杂交农作物(非转基因作物)在原理上都是相同的。它们都是在原来的基础上通过对农作物自身基因的修改,继承优良性状,摒弃不良性状,从而使农作物遗传性状和特征的改变朝着人类需要的方向转变。

  第一节 从生命伦理的视角审视转基因农业问题。

  一、转基因作物引发的生命伦理问题。

  传统农作物的培养只在相同作物或者近亲作物之间进行基因配对,产生的杂交植物的优良性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转基因技术则是通过外源基因导入目标农作物,其遗传性状的表达相比传统杂交农作物更觉有精确性和可控性。

  而且转基因植物的基因片段来源不仅仅局限于同种或者相近的农作物中,这些遗传片段可以来自在任何一种植物,甚至是动物和微生物。但也正是由于转基因作物具有如此的特性,才使得目前的科学水平还不足以精准可靠地预测这些导入的外源基因片段对于农作物本身以及食用它们的人群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也正是由于转基因农作物存在着诸多此类安全风险,转基因农作物的安全性还需要科技人员进行大量的试验和长期的观察才能总出科学的论断。而在具体论断得到之前,广泛应用转基因技术进行作物种植及商品化必将会牵涉诸多生命伦理问题。

  在探讨转基因作物涉及的生命伦理问题的时候,我们可以借助生命伦理学的原则来进行讨论。生命伦理学原则为生命科学研究提供了一个科学合理的伦理研究框架,当我们评价生命伦理学中某一行为的合理性时,它从利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入手,对双方的行为起到了指导和约束的作用。

  第二节 保证转基因作物良性发展的生命伦理原则探讨。

  一、有利原则。

  (一)有利原则。

  有利原则,主张行动者有义务维护、增进他人的利益。这项义务可以分为积极和消极两方面。作为积极义务的有利原则,行动者要在对他人现有利益的基础上,使这些效益最大化。作为消极义务的有利原则,行动者则应该不让他人的现有利益受破坏,或是被削弱。因此,有利原则作为生命伦理学原则旨在主张和维护增进他人利益的行动。在现代社会和文化背景之下,因为多元化的利益,在增进利益主体利益的行动时,这个行动也可能减损利益主体的另外一种利益,而在减损利益主体的行动中,实际上此行动也有可能增进利益主体的另一种利益。复杂的道德行动对于利益的影响使得行动的决策变得非常艰难。

  确切理解有利原则和在何种意义上行动"有利",行动者的文化背景和价值则起着决定性作用。

  (二)营养品质改变导致副作用。

  转基因作物的目标性状依靠外源基因的插入而表达于外在,但作为基因的外在性状的表达,由于人类对基因表达时可能产生的连带作用还缺乏全面的认知,导致转基因产品出现的营养品质改变问题还难以准确估量。从理论上看来,外源基因产生的性状改变所引起的食物营养价值偏差是很难预测的。而对于转基因食品的蛋白质等物质被人体吸收之后,所产生的效果和能否被人类的身体有效地吸收也是一个有待于通过大量的研究才能解决的问题。对于转基因技术引起的营养品质改变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还需要有关部门进行长期和深入的探讨。目前,转基因食品在营养品质方面遭受着诸多的质疑,其已经出现的及可能具有的潜在安全隐患也越发引起公众的关注。

  在转基因作物的研发过程中,有时候为了增强作物的耐药性,科研人员会把一些具有耐药性的外源基因导入目标作物之中。当具有抗药性的外源基因进入食物或细菌之中,在被人类进行食用之后,基因序列可能通过人体的消化系统进入到人体体内,与人类自身的其它基因相结合,导致人体也出现耐药性,从而使得有疾病药物效果的药物无法治愈这种疾病,例如对抗生素的抵抗作用,使得抗生素无法杀死有害细菌,无法治愈人类的某些疾病。自然环境中天然存在着许多种过敏原,转基因作物对遗传性状的改变通常是将特定的遗传基因序列插入到目标作物特定的基因序列中,从而表达特定的遗传性状,而这些遗传性状和自然界中的某些过敏原一样,都是蛋白质。而转基因食物的成分可能包含新创造出的蛋白质,如果这些蛋白质与一种已知的过敏源成分相同或相似,就可能会引起过敏等不良反应。这些和过敏原相同或相似的蛋白质对高敏感人群产生的影响尤其突出。例如,研究人员曾经为了增加大豆硫氨基酸的含量,将 2 s 蛋白基因从巴西坚果中提取出来,使得原来对大豆不会过敏的人群,由于2 s 蛋白的表达,对大豆产生了过敏反应,这就是着名的"巴西坚果事件".

  对于转基因食品产生的过敏案例中,巴西坚果事件尤为着名。巴西坚果(Bertholletia excelsa)中含有一种蛋白质含量丰富的蛋氨酸和半胱氨酸,即 2 s 白蛋白。为了提高大豆的氨基酸含量,美国先锋(先锋)种子公司于 1994 年 1 月开展试验,试图把巴西坚果蛋白 2s 蛋白的基因片段植入大豆的基因序列中。但是,他们意识到一些人对巴西坚果存在过敏反应,然后对含有 2s 蛋白基因编码的大豆进行了测试,发现对巴西坚果过敏的人也会对这种大豆过敏,主要的过敏原就是 2s 蛋白。之后先锋种子公司取消这项研究计划。但此事被说成了是"转基因大豆食物引起的过敏反应".此外,巴西坚果事件还是迄今为止首例因为它引起的过敏问题而未被商业化的转基因食品案例。因此,转基因食品威胁人类免疫系统的可能性应当成为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重点关注的问题。

  (三)有利原则与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

  事实上,在转基因作物的研发过程中,在完全符合原则体系设计前提的情况下,冲突也一样会发生。这是因为目前科学技术对于转基因技术的生物性状表达方面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在缺乏大量的关于成品的安全性试验的情况下,转基因食品对于人类的利害深浅还难以评估。"巴西坚果事件"的案例更加表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在当前形势下应当与有利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于转基因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一系列产品所缺乏长期性的安全验证带来的不确定隐患,有可能导致的转基因食品对公众健康造成难以估量的伤害。在转基因技术的开发和利用领域,有利原则是方向性的价值指导,应成为科学家们的行为指南。转基因技术应当在有利原则的指导下准确、有效、择优要求,亦需要在大量的实验和改良之后,把对人类的危害减小到安全范围之内。在这个过程中,有利原则对于转基因作物的研发,以及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保障能够起到十分重要指导作用。总之,生命科学的探索在任何时候都应该遵循生命伦理有利原则的规范,从而正确预判伤害可能性的发生,并采取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在不断测试和检验新产品安全性的同时,应该预先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不确定性可能引起的社会风险,做好预测和防范工作,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无伤原则。

  无伤原则是从着名的古希腊医生"希一波克拉底"的着作《希一波克拉底的誓言》中演绎而来的道德原则。最初,人们把它运用于医疗活动及医学伦理学的领域,后来经过长期的实践与发展,对当今的生命伦理学相关行为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一)无伤原则。

  无伤原则指的是行动者维护他人利益的过程中,保证这些利益不受损害的义务。一般来说无伤原则下的行动者行驶的是一种消极义务,他们不能减损和伤害他人的利益。 "无伤"这一概念在这里不包含为了维护现有的利益而奋斗的意思,而指的是参与了他人的利益的行动者不得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有学者认为,无伤原则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原则,它提供了对生命本身的尊重,确定了促进生命发展的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关于行为和利益的关系一般都是多元化的,在实现某些利益的同时,可能会引起其它利益的损害。现实中,当实现某些利益的同时会造成无可奈何的伤害时,无伤原则就要平衡利益上的净余额,而只要这种净余额是正的,它仍然能被视为是符合无伤原则的行为,这些无可奈何出现的伤害我们把它称为"必要的伤害".无伤原则是生命伦理学的一个古老的原则,在现代伦理中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主张无伤原则的行为能够有效地保证人们享有可观的利益。因此,当无伤原则用于规范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时,转基因的生产方应该尽量避免转基因食品可预见的危害,或者在伤害实在无法避免时,尽量把其降到最低程度。此外还必须明确,"必要的危害"不能成为让任何放任可预见伤害出现的道德托辞。

  虽然无伤原则并非一个绝对原则,但从本质上来讲,"伤害"毕竟是一个否定性概念,力求避免伤害是保证转基因科研人员、转基因商家的伦理底线,也是尊重生命最低要求。通过"法国转基因玉米实验"的案例我们应当能够明确的是,转基因作物公司在转基因作物的研发过程中,应本着"无伤原则"在"首先不伤害"的前提下开发和应用转基因技术来进行开发,尽力不出现可预见的伤害,尽量将可预见但不可避免的伤害控制在最低限度,确保公众食品的安全性得到保证。

  (二)无伤原则与转基因食品毒性。

  部分研究人员发现,由于转基因作物导入了外源基因,使得基因序列被修改之后的农作物在表达确定的性状的同时,也附带产生原本不存在的新的毒素。

  也可能在新的基因序列进行表达的同时,增加了原食品中毒素的比重。除此,抗虫作物残留蛋白酶抑制剂和毒素可能对人类和动物的消化系统具有一定程度的伤害,因为含有抗虫作物残留蛋白酶活性抑制剂和毒素的树叶、果实、种子等等,会对食用该作物的昆虫的消化系统功能产生损害进而对人类和动物产生同样的伤害。一些作物引入了抗虫或抗真菌的基因片段,可能对目标害虫或真菌以外的有益昆虫或真菌连同消灭。

  在许多情况下,当人们谈到有毒的转基因食品时,"法国的转基因玉米试验"是最有代表性的和耸人听闻的案件。据法新社 2012 年 9 月 19 日报道,一项研究发现,老鼠喂食转基因玉米会患上癌症。结果揭晓后,法国政府当即要求的食品、卫生和安全部门展开调查。当时调查的结果很可能导致欧盟暂停转基因玉米的进口,该实验将无疑再次引发公众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产生了担忧,并引起法国社会的轩然大波。据调查统计,小鼠患乳腺癌通常伴随肝功能衰竭等症状出现,其中 50%的雄性小鼠和 70%的雌性小鼠过早死亡。媒体发布的照片显示了巨大的肿瘤在它们的身体里生长。 2012 年 9 月,"法国的转基因玉米的实验"首席研究员法国科学家塞拉利尼发表了一篇名为"食品和化学毒物学"的论文,论文中有一篇喂养小鼠的文章写到测试使用抗除草剂的 NK603转基因玉米具有较高的癌症发病率,其中出现肿瘤的实验小鼠肿瘤和乒乓球一般大小。此篇论文一经发布,实验数据和图片也登上了中国各大媒体网站的显着位置。同年 7 月 13 日,刚刚走出备受媒体关注的内华达利尼研讨会的塞拉利尼说,外界关于转基因玉米对小鼠的致癌性研究的质疑是站不住脚的,他说:"我们的实验是最具科学性的,实验的数据分析,我们已经进行了上百例的记录和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得到的数据具有科学的说服力。"关于实验的详细记录,塞拉利尼说:"我们做了一个为期 90 天的动物试验中发现了问题,相关测试 90 天之后已经证明,孟山都公司(美国转基因产品巨头)的产品对于动物的肝脏和肾脏是有害的,所以实验仅仅只有 90 天当然是不够完善的,当实验突破90 天的界限时,突显的问题必将更为严重和明显。孟山都的转基因产品目前有十几种在我们的实验中都出现了问题,其中我们看到两个哺乳动物的肝脏和肾脏相关的问题,我们当然能够认为致病的因素是随着消费或进食这些转基因食品进入动物体内导致病变发生的。"目前,国际上对转基因食品有一个测试规定,即用哺乳动物试验被证明 90 天以内无异常则为安全食品,这些食品就可以生产和出售。而塞拉利尼的团队此次实验的贡献就在于,他们在世界上首次打破了 90 天试验时间的界限,并得出了转基因食品长期食用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哺乳动物产生疾病这一结论。塞拉利昂利尼说:"这是第一个长期研究的实验,我们有针对性地对肿瘤进行了分析,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实验的两年期间,50 只小鼠中有 34 只出现了器官增大。"塞拉利昂利尼还说:"实验不仅测试了肾脏和肝脏方面的健康程度,还对性激素的分泌情况作了分析。据实验数据显示,性激素的异常分泌最终导致了大量实验小鼠平均在食用转基因饲料后一年内死亡(雌鼠寿命一般为 8 个月,雄鼠则更短)。"我们还发现,实验鼠的乳腺癌发病率达到了 90%,并伴随有肿瘤的其它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得到的结论是转基因食物对肝脏和肾脏,以及乳房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当前的转基因食品不安全的,我们应当停止食用。" 在回答《每日经济新闻》的记者提问时,塞拉利尼说,如果转基因物质扰乱了荷尔蒙的正常分泌,你的细胞必定会受到影响,如果是性激素受到转基因物质影响的话,它肯定会导致癌症,其实通过我们大量的实验早已经证明了一切,因为这些情况已经普遍出现在鼠类中,而作用于人类身上的情况便可想而知。"此外,塞拉利尼还说,他并不反对孟山都公司本身,只是不希望为这些公司说话,"我更愿意为我的孩子和我的健康发言,这样我就不会在晚上做恶梦。"

  生命伦理学原则对人类的指导作用在于保护人类自身免受伤害的同时,顺应自然的规律使自身的生存处境更加安全和便利。无伤原则在人类的生命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长期居于生命伦理学的主导地位,在经济伦理学方面也是伦理价值体系的基础。因此,无伤原则对于转基因技术商品化开发和生产环节尤为重要,应该把其作为此环节中的重要指导原则。在具体的应用中,该原则应当指导于国家生产、加工、引用外来物种的环节中,应当本着避免出现威胁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目标出发,把降低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的风险作为头等大事。要想从根源上杜绝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存在的安全隐患,就要把无伤原则用于转基因食品行业中的各个环节,这既是理性对待前沿科学技术的必要态度,更是对公众食品安全应当承担的责任和态度。通过对无伤原则的规范运用,使转基因技术为社会大众带来真正的效用和利益,并对其可能出现的社会安全隐患做到防范于未然。

  三、事先知情同意原则。

  (一)知情同意原则。

  在生命伦理的范畴中,事先知情同意原则是处理行为主体与客体关系的一条重要原则,也被称为知情承诺原则,其意为在行为主体实施行动之前,必须向客体提供全面而具体的相关信息,充分保证客体准确地掌握行动过程中各环节的充分性、真实性、安全性等具体信息。从而在对行动过程的选择和参与上做出自己的决定。当事先知情同意原则移用于转基因食品的领域时,则应该基于经济伦理的原则,使广大的消费者能够理解和提前预期转基因食品可能存在的潜在危害和可能导致的长期性不良后果,从而使消费者在购买转基因食品的时候,能够采取自主和自愿选择。

  理论上,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具有两个必要且相互联系的要素,即"知情权"和"自主权"."知情权"所指的是转基因食品的销售商在产品的包装上,首先应当对产品明确标识该产品为转基因食品而并非传统食品,并且标识应当能够被消费者明显辨认;在能够对转基因食品标识充分确认的基础上,对转基因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附有言简意赅的书面表达,使消费者在购买转基因食品的时候,能够做出理性而自主的判断。

  实现生活中,知情同意原则对人类社会的和谐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此外,某些转基因食品的成分中添加有部分动物蛋白基因导入的农作物,从而使一些崇尚自然的环保人士、素食主义者和宗教人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进行食用,损害的不仅仅是他们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从伦理道德的层面来说,则侵犯了他们理念、信仰和教义,崇尚自然的环保人士、素食主义者和宗教人士都可能造成严重且不可挽回的后果。为了避免转基因食品可能引发的潜在社会问题,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应当应用于转基因食品销售环节,就显现出极大的必要性。当前,转基因食品应尽快在有关部门的有力监督下,实现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完善,使消费者在充分掌并理解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如何的同时,做出理性和自主的消费。显而易见,运用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在完善了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同时,也维护了大众的知情权和自主权,同时对公众长远利益的维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知情同意原则与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

  谈到转基因食品的标识问题,就不得不谈到当今的话题人物崔永元所录制的转基因食品纪录片。2014 年 3 月 1 日,崔永元自费亲赴美国制作而成的纪录片终于发布。在崔永元的纪录片中,一行人通过对美国多州的四处走访,采用人物访谈、实地调查等方式针对国内普遍关注的多个转基因食品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记录,让观众对美国转基因食品的现状有了较为直观的了解。崔永元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他曾四次走访美国、日本实地考察转基因问题,自费近 100 万元。这部影片也是崔永元走访结果的首次曝光,据悉,参与调查和视频制作团队的人员多达近 20 人。视频显示崔永元为了初步了解美国人对待转基因食品的态度,在调查期间走访了洛杉矶,圣迭戈,芝加哥,斯普林菲尔德,西雅图,戴维斯 6 个地区,进行了约 30 场访问。 此次访问了解到在美国,人们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态度也体现出了多样性。从视频中我们看到,从 2013 年12 月 8 日至 12 月 18 日的这 10 天时间里,崔永元围绕 "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在科学界是否存在争议","转基因食品试验推广计划是否符合规范","美国是否转基因泛滥"等核心问题,与美国转基因学者、美国环保署官员、非政府组织成员、农场主以及普通百姓进行了近 30 场的访问。

  本视频中对于转基因食品涉及到的知情同意原则问题也做出了大篇幅的探讨,相关的具体问题包括:

  1、美国人对转基因食品的认识。

  在随机采访中,虽然一般公众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了解程度并不高,但在能够进行自主选择的情况下,一般不会选择转基因食品。一些超市也已经对转基因食品进行了标识。此外,访问到的家庭农场都不愿意选择种植转基因作物。

  2、美国转基因食品的公众知情同意现状。

  目前,美国有 3 个州已经通过了对转基因食品有限标识的法案,保证了公众享有选择权和知情权,而对于非转基因食品则采取自愿标识。崔永元在当地的华人超市进行了随机走访,期间随机购买了 6 种豆腐。其中 1 种无明确标识,其余 5 种都有非转基因大豆标识。而超市中的其它商品如爆米花则也标明了非转基因的标识。崔永元称,他想告诉中国观众一件事实:"美国民众在购买农产品时,绝大部分情况下可以根据商品上的转基因标识来进行自主抉择买或不买,并且在当地农贸市场买到有机食品和非转基因食品也非常容易。

  3、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国际现状。

  全世界在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制定上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识别系统:第一是选择性识别系统,该系统在美国和加拿大得到了广泛的推行,对于制造原料、营养价值和过敏性几个方面都有别于传统食品的转基因食品才贴上特制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第二个是日韩两国采用的有限度处理食品的全面识别系统,这是只有在最常用的转基因食品为主要原料(大豆和玉米)为特定类别的食物才必须标注;第三个是欧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综合评分系统,该系统规定任何食物的原料若含有超过 1%的转基因食品作为原材料,则必须标示。而与之相反的是,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和美国农业部强烈支持转基因食品,坚决反对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制度。与此同时,一些国际组织也支持转基因食品,认为转基因食品可以安全放心地食用。此外,FDA 认为转基因种子和产品是不影响食品安全和营养的添加剂。如果造成了威胁一些人群的某些添加剂(如过敏反应或养分含量急剧变化),FDA 要求在标签上进行标注。欧盟在本问题上则主张,所有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物都应该强制性的贴上标签。考虑到可能面临新的潜在风险,符合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负责任态度,是对待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科学态度。

  要求这些食品严格实施标签制度是极为合理的,符合人类活动的基本道德原则,更符合经济活动中的经济伦理要求。本着平等和尊重的原则,在使用新技术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要尽量减少其对人类的危害,尊重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决权。

  因此,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影响是一个具有开放性和长期性的问题。其可能存在的食用风险性,还将持续地引发着公众的密切讨论和伦理思考,而知情同意原则的运用,则有助于化解转基因食品引发的社会矛盾,为大众营造和谐自主的购物环境,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转基因技术的良性发展。

  四、尊重原则。

  (一)尊重原则。

  尊重原则断言了行动者尊重他人,并视他人为具有自身利益的利益主体人的义务。在那些涉及他人利益的行为发生时,该行为没有得到利益主体人的许可时,行动者不得干扰利益主体人的利益。这种理解涉及到人的自主性问题,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当一个人是自主的,能够对自己的决策的行为负责时,尊重原则才是有意义的。事实上,尊重更大的意义在于,它确认了每个人都有人权和尊严,即是说:"人所应该得到的,我都应该得到。"它确保每个人都具是自身利益的利益相关者,肯定了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的幸福的权利,并享有为人的尊严。同时尊重原则还规定了行动者应当如何对待利益相关者的义务。

  为此,较其它生命伦理原则来看,尊重原则更加能够突显生命伦理学对生命的尊重,也更能够突显生命伦理学的人本意义。

  此外,尊重原则是人与人之间进行平等沟通和交往的基本原则。由于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是把交往的对象看作为是有着自己的特殊利益和目的一个独立的个体。可见尊重原则有着很强的人本含义。这一原则保证了双方能够平等地交流,各自保持着完整的人格和尊严。无论交往双方的文化背景相同与否,尊重原则都具备高度适用性。因此,尊重原则其实可以作为转基因食品效用实验的首要原则来使用。

  (二)尊重原则与转基因作物实验。

  提到转基因作物的实验,相信公众对于中国"黄金大米"事件不会陌生。

  "黄金大米"是一种新型的转基因大米,即通过对普通大米的基因进行修改,利用转基因技术将 β 胡萝卜素转化酶体统转入到大米的胚乳中,由于含有了 β胡萝卜素而使这种转基因大米的外表呈现出金黄色,故又被称之为"金色大米". 这种"黄金大米"由美国先正达公司研发,它的研发目的主要在于帮助人体增加维生素 A 的吸收。一旦人们食用了这种含有 β 胡萝卜素的转基因大米,β 胡萝卜素就会在人体内会转化为维生素 A,从而可以通过食用金大米来预防由于维生素 A 的缺乏产生的维生素 A 缺乏症(VAD)。

  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曾经曝光,称在 2012 年 8 月,一个美国机构曾在湖南衡阳"用中国儿童的身体测试转基因大米 (黄金大米)",据绿色和平组织介绍,这项研究的目的在于检验美国先正达公司研制的转基因"黄金大米"对于补充人体维生素 A 的作用。根据三方联合公布的调查情况,本次实验使用的"黄金大米"米饭由汤光文在美国进行烹调后,在未按规定向国内相关机构申报的情况下携带入境。从此"黄金大米"正式进入了中国公众的视野。在测试开始之前,实验方召开了学生家长和监护人的知情报告会,但并没有说明试验要用到转基因"黄金大米".实验方在现场只发布了家长和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最后一页,但该页并没有提及的"黄金大米",也没有提及此次实验食用的是转基因大米。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该项目负责人还特意采用了"类胡萝卜素含量丰富的大米"的表述,用营养丰富的概念隐瞒了"黄金大米"实属转基因作物的事实。 2008 年 5 月 20 日至 6 月 23 日期间,80 名儿童在江口镇中心小学进行实验,他们被随机分为三组,食用"黄金大米"和普通白米混合的午餐。其中一个实验组由 25 名儿童组成,他们在 6 月 2 日由汤光文组织,每个人食用了 60 克"黄金大米"大米,并在之后检查了他们身体内的维生素 A 含量。

  2012 年 8 月,绿色和平组织认为,以中国儿童作为研究对象的转基因大米实验是违背了科研伦理的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希望中国政府审核该实验的合法性,并呼吁及时提给供受害儿童医疗和法律援助。此后,黄金大米便一直受到国内外公众和媒体的持续关注。

  2012 年 12 月 6 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浙江省医学科学院,联合公布了"黄金大米"事件的调查情况通报。通报称此项实验违反了一系列科研规定,严重违背了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相关负责人已被撤职。相关机构对此次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向公众公开道歉。

  此后美国塔夫茨大学于 2013 年 9 月 18 日致信媒体,就该校研究人员"汤光文"等人,以中国儿童为对象,进行转基因黄金大米的人体试验致歉,并表示,今后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在此次道歉中美国塔夫茨大学还表示,尽管在黄金大米的研究中,没有发现任何健康和安全问题,但该研究本身并未完全遵循学校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规定,以及美国联邦法规。该项目也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它得到过中国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认证,而实验中获取知情同意的环节更是存在纰漏。这些纰漏包括参加实验的学生的监护人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由于知情同意书的不规范性,导致监护人和学生缺乏对黄金大米的认识,也缺乏对转基因作物可能存在的危害性的认知。该实验项目负责人在没有获得美国伦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私自更改的实验内容和过程。对于此次事件,美国塔夫茨大学已采取了纠正和预防措施,主持研究这个项目的汤光文将在两年内不得从事研究机构的人体研究,并在此期间,需要重新接受人体研究相关规则和条例的培训,两年内,汤光文只能在研究负责人的直接监督下,以合作研究者的身份进行人体研究。

  2015 年 3 月 26 日晚,崔永元参加了由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组织的"新闻大讲堂"活动,并发表题为《班门弄斧转基因》的演讲,演讲中崔永元与复旦大学生命科学教授卢大儒就双方观点发生激烈争论。此事件一出,转基因食品和黄金大米所涉及的公众知情权等敏感话题再次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和热议。

  黄金大米事件中存在违反尊重原则的伦理问题有以下几点:

  1、实验未尊重公众的知情权。

  对参与本次试验的孩子和家长来说,本次"黄金大米"试验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公众知情权,他们在完全不清楚实验所使用的是转基因大米甚至是何为转基因技术的情况下,签署了信息不完善的知情同意书,是在隐瞒了实验的部分内容的情况下进行的实验。这种做法,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极大地威胁到了实验参与者的健康和安全,侵犯了公众的人格与尊严,最终会给实验者带来无法估量的身心损害。

  2、黄金大米未尊重消费者及消费行为。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及中国卫生部门的数据统计显示,VAD 在世界范围内,主要发生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患者多分布在农村,特别是儿童,严重的情况可能会导致失明甚至死亡。而通过对肉类、蛋类、奶类、蔬果等食品的日常食用,就能有效补充维生素 A.但由于经济和条件的限制,部分农村儿童不可能经常食用这些食物。以此,开发黄金大米的先正达公司认为"黄金大米",特别是第二代"黄金大米"能够满足人类特别是儿童体内每天对维生素 A 的需求。

  2000 年,第一代"黄金大米"问世,并通过使用黄水仙的基因使得大米中含有了胡萝卜素,其中每一克第一代黄金大米中胡萝卜素含量为 1.6g/g.2005 年,第二代"黄金大米"问世,这次的产品中,导入的关键基因则来自玉米,第二代黄金大米中胡萝卜素的含量为 37g/g,是第一代的 23 倍,胡萝卜素含量明显得到了提高。同时,黄金大米的开发公司还支持"黄金大米人道主义礠目",以慈善和人道主义为宗旨对黄金大米进行继续的研发。

  但就是在这些看似有利于公众健康的数据背后,黄金大米的研发难以掩盖其为商业利益服务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本质。自黄金大米问世以来,就受到了许多环保组织的强烈反对。这些环保组织首先质疑了黄金大米存在的必要性,认为黄金大米所起到的补充人体维生素 A 的功效完全可以用其他更为便捷的方法实现,例如服用维生素 A 胶囊或鱼肝油,食用黄绿色蔬菜等。另外,β 胡萝卜素是一种脂溶性物质,要随着油脂进入到肠胃才能被消化并转化为维生素 A,假如一个贫困家庭,连油都吃不上的话,吃了黄金大米后 β 胡萝卜素也不能转化为维生素 A.就算是转化条件已经达成的情况下,β 胡萝卜素能否被吸收并转换成维生素 A,还有待进一步证明。并且要食用多久才能有效改善维生素 A 缺乏症也未说明。此外,黄金大米中含有的胡萝卜素在代谢过程中产生的代谢物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目前的黄金大米胡萝卜素含量已经相当的高,进食后维生素 A 过量也会引起人体中毒。更有批评家指出,人们食用"黄金大米"后,其中的一些专家同时指出,维生素 A 缺乏的问题不能单纯依赖一种转基因食品解决,缺乏维生素 A 的人体内很可能缺乏其他多种维生素和矿物元素,所以必须对患者的营养结构进行全面考察。因此,黄金大米并不能解决造成维生素 A缺乏症的根本原因--贫困和食品结构单一。从以上方面看来,黄金大米补充维生素 A 的功能,只是为转基因主粮商业化所找的冠冕堂皇的借口,归根结底黄金大米的推广还是为商业利益所服务,加之其并不便宜的价格,无疑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丧失了对消费者消费行为应有的尊重。

  3、实验违背科研伦理违背人伦道德。

  从科研伦理方面来看,科研人员的利益诉求急需肃清。追求科研创新本是一件好事,但遵守科研伦理和人伦道德是开展科研项目和实验的先决条件,它不仅要求科研人员严守科研诚信、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还意味开展每一项试验都要尊重生命、严守规范、尊崇规范。而在本次黄金大米的试验中,用儿童做实验是一项违背科研伦理和人伦道德的行为。开展儿童试验向来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都是违背人伦、触犯众怒、不被允许的行为。为何参与此次研究的科研人员感冒如此天下之大不为,也要进行如此的实验呢可见实验的背后可能掩盖着经济利益的因素。因此,只有在实验中贯彻科研伦理的原则,才能从源头上肃清科研人员的利益诉求,人体试验才会变成无根之木。

  4、伦理审批制度有待完善。

  通过此次黄金大米人体实验的案例,反映出我国对于科研项目的伦理审批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在本次黄金大米的试验中,伦理审批流程极为模糊,本次实验依据了 2003 年在浙江医科大学伦理委员会做出的实验批准,于是实验方就依照 2003 年的这次审批进行了 2008 年的黄金大米实验。因此,本次实验的伦理审批不合乎审批的规范,更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虽然我国的伦理审查制度相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来说发展的较晚,但是这并不能成为伦理审查过程出现纰漏的借口,更不能成为相关部门推卸责任的挡箭牌。只有依循尊重原则不断地完善伦理审查制度,并加强对科研人员和科研过程的监管,才能有效地规范科研领域的诸多科研项目真正地造福于人类,也才保障公众科学透明地认知和参与到前沿科技的领域中,也才能使公众分享到安全可靠的科研成果。因此,从生命伦理的视角审视转基因农业问题的时候,应当把上述各项生命伦理原则广泛应用于转基因农业的各个方面,严格规范转基因农业的发展,并与环境伦理、经济伦理、政治伦理的伦理原则结合运用,保证转基因农业朝着利国利民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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