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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道德教育与现代道德教育的差异分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07 共7879字

  其二,“社会伦理”强调人与人之间主体间性的、非强制性的社会关系,表达的是客观的、社会的意义,不同于“个体道德”偏重的是自我心性修养。总体而言,个体道德重点关注的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 是个体的道德修养、道德责任、道德义务、道德境界等。一言以蔽之,即怎样在心性修养、灵魂陶冶、人格塑造等方面做到“善”.从这一意义上说,以“善恶”为核心范畴的伦理学话语,实质上主要是一套关于“个体道德”的话语。与“个体道德” 不同,“社会伦理” 更多的从人的现实存在---社会关系存在---出发,关注作为个体存在条件的社会关系表现形式---社会、民族、国家等等,进而推进个体存在的社会关系的公正, 提升个体的现实幸福。 因而,在“社会伦理”话语体系中,其核心范畴是体现人与人之间理想社会关系的“公正”范畴。

  “社会伦理”的超“血缘伦理”性社会关系要求和超“个体道德”性客观伦理要求,无论是从作为道德教育对象成长和生活背景的当今时代特点, 还是从作为道德教育落脚点的道德教育对象本身, 都可以看得非常真切。与传统中国相比,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表现形式上,现代中国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不断打破传统中国的血缘联系,甚至地缘联系,而代之以业缘联系。 数以亿计的农村居民, 不断走出原有的自然联系和血缘联系而进入城市,不断走出原来的“熟人关系”而进入与业缘关系相联系的协同合作式同志关系、同事关系。至于城市居民,自然不用说,是生活在一种社会关系中,而不是某种血缘关系中。从道德教育对象本身来看,同样如此。单就狭义的道德教育即学校道德教育来说,现在的教育对象,无论是大学生这一“90 后”群体,还是中小学生这一“00 后”群体,除了生活方面不可避免的家庭依靠外,其人际交往,一个明显的现象是,网络交往、同学交往等社会交往大大超过血缘交往。而对于其中数量巨大的独生子女来说,更是如此。 在现代中国,与传统多子女家庭完全不一样的是, 独生子女从主动寻找同龄人的第一天开始, 就必须走出家庭, 走向社会,超越血缘关系,走向社会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说,现代个体的生存方式, 由前现代的自然存在的优先性走向了现代社会存在的优先性。这就意味着,现代道德教育的出发点,不再是传统的道德范畴,而应该是社会伦理。

  3 遵纪守法:现代道德教育的着力点

  从“社会伦理”出发来布局现代道德教育,也就意味着,其主要着力点,不是职业道德,也不是家庭美德,而是社会公德。当然,不是说不关注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而是说把重点放在社会公德上。 首先,因为一般意义上的道德教育,是面向每一个人的,而不是仅面向某一部分人、某一行业的人,更不是仅仅面向某一个人。

  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三大板块之间,最具有普遍通约性的是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更多的需要各行各业的具体化。家庭美德,更多的需要父母的潜移默化,需要社会对父母的教育。对于一个生活在父母虐待子女的暴力家庭的孩子来说,家庭美德教的越多,恐怕不是越来越认同和接受, 而是越来越怀疑和反感。 其次,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是,私人生活领域向公共生活领域的转化,公共生活领域越来越大,私人生活领域越来越少。于是,每一个公民的公共责任意识和公共责任能力、社会公德意识和社会公德能力,就成了成就良好公共空间的关键。再次,从中国传统道德教育的基本特点来看,“其中所教,私德居十之九,而公德不及其一”.因而,“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于是,长期以来, 中国人总是习惯于用纯粹的个体道义标准来评价人的身份和人格, 而不用体现社会公德的文明行为准则来评价人的身份和人格。 然而,“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赖公德“以成立者也”.[5]因此,现代道德教育,亟需重点加强社会公德教育。 又次,现代道德教育的基本原则, 应该是广泛性和先进性的有机结合。而其中的结合方式,无疑应该是由广泛性到先进性的阶梯式提升,而不是相反,由先进性到广泛性的连连下降。现实的个人的主体德性生成路径清楚地表明,只有先达到了广泛性的道德要求, 才可能进一步走向先进性的道德要求。而从广泛性要求来看,社会公德毫无疑问是公民社会道德体系的基础层次。 只有首先做好这一基础层次,才能不断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德环境, 进而提升我国社会整体的文明程度。 近年来不少国人在国内外旅游时的种种不文明行为,无不是社会公德水平不高的表现。

  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这一时代要求出发,直面当前实践的拷问, 遵从由广泛性向先进性阶梯式提升的主体德性生成路径,注重广泛性,凸显底线思维,那么,在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内容的社会公德体系中,又应该重点加强“遵纪守法”这一层次的社会公德教育。众所周知,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也就是说,遵纪守法是最起码的社会公德,是社会公德的最基本要求。然而,在日常的理解中,我们常常将法律与道德相对立,强调法律是刚性的,道德是柔性的。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只是看到了法律和道德相区别的一面, 而没有看到法律和道德相联系的一面。 其实,康德早在 1796 年至 1797 年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中,就为我们给出了明确的答案:“《道德形而上学》这一体系,它分为法权论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和德性论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 也就是说,法权论是“道德论的第一部分”.[6]从“遵纪守法”这一最起码的社会公德和时代伦理要求出发,道德教育关于教育对象的主体德性培养,至少应该有:秩序德性、规则德性、法治德性、公正德性。

  现实的个人的生活,不是“星期五”来到之前的鲁滨逊的孤岛的生活,而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生活。

  而要想保证每一个人都能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安全地、踏实地生活,社会就必须保持一定的秩序。 毫无疑问, 在一片混乱的无序状态中, 人们是无法获得安全的、幸福的生活的。这一点,战争的、激烈冲突地区的人们的生活,就是证明。 这也正是除了战争狂人之外,人们坚决反对战争的原因;也正是人们宁可当难民,也要纷纷逃离正在发生战乱的“家”的原因。也正因为如此,在法律的价值位阶中,秩序价值是最基本的价值。这就是说,现代道德教育,首先要培养教育对象的秩序意识和秩序德性,形成遵守秩序、维护秩序、善待秩序的良好品德。

  然而,秩序不是天然就有的。无论是从宇宙的发展史,还是从人类的发展史来看,都是一个不断从无序到有序,从初级的有序到高级的有序的发展过程。应该可以说, 正是对自然状态下无序和有序这两个侧面的不同关注,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狼对狼”一样的战争状态,洛克认为是完美的自由平等状态。而现实生活中的现实的自由,实际上就是一定的规则对“‘狼对狼’一样的战争状态”规范下的自由。因此,伯林在探讨“两种自由概念”时,首先明确的是“消极自由的观念”,然后才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探讨“积极自由的观念”. 更值得我们反思的是, 他还认为:“自由是一个意义漏洞百出以至于没有任何解释能够站得住脚的词。 ”[7]

  这也就告诉我们,从现实的个人的现实生活来说,相比于自由,我们更应该明确规则。只有有了规则,才可能有现实的自由,否则,只是一种想象中的虚幻的自由。 这也告诉我们, 道德教育在培养了教育对象的秩序意识和秩序德性的基础上, 要进一步培养教育对象关于如何形成秩序的意识和德性---规则意识和规则德性,正如孟子所说:“不以规矩, 不能成方圆”(《孟子·离娄章句上》)。

  可是,也不是所有规则都是好的。 什么样的方式,才能确保一种好的规则呢? 对比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两种基本社会治理方式---人治和法治,显而易见,法治才是一种能够确保好的规则的方式。首先,从作为法治前提的法的要素的形成来看,如果不是“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的似法治实人治的方式的话,那么,无论是法律规则,还是法律原则,都不是个人意志和个人利益的体现,而是公共意志和公共利益的体现, 因而能够更好地维护公众的权利和利益。 其次, 通过立法的方式使规则制度化、法律化,就能使规则更具有透明性、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使这种规则“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8]正因为如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一开篇就指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也就表明,道德教育在培养了教育对象的规则意识和规则德性的基础上, 还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对象关于怎样确保一种好的规则的意识和德性---法治意识和法治德性。

  同样,法治相对于人治是优越的,但不是什么法治都是好的法治。 否则,就不会有法律思想史上的“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争论问题。 “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争论问题,实质就是一个法的本质是否包含道德内涵的问题,更深一层,也就是一个谁的法治和为了谁的法治的问题。 然而,作为法治前提的法律,是人制定出来的, 其中也就不可避免的有着法治的价值立场和价值取向。 正是在这一缘由上,魏德士指出,法律工作者如果不打算充当麻木的法律技术匠的话,“他就必须对 ’为什么‘ 当为以及法的效力依据确立自己的立场”,“倘若没有自己的立场,法律工作者将很容易在无意识当中成为权力所有者的工具, 成为权力者的法政策目标、甚至罪恶的法政策的工具”.[9]也正因为如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强调:“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罗尔斯的《正义论》一开篇亦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安排有序,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0]这就要求,道德教育在培养了教育对象法治意识和法治德性的基础上, 仍需进一步培养教育对象关于怎样评判一种好的法治的意识和德性---公正意识和公正德性。

  从价值立场和价值取向的角度更进一步明确,基于教育对象的客观社会伦理关系、 伦理困惑和伦理问题的我国现代道德教育主体德性培育,其秩序德性、规则德性、法治德性、公正德性,应该是人民的和为了人民的秩序德性、规则德性、法治德性、公正德性。

  参考文献:

  [1]王作安。我国宗教状况的新变化[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3)。
  [2]Jason Palmer, Religion may become extinct innine nations, study says, 22 March 2011.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16-519,539.
  [4]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7.
  [5]梁启超全集:第 2 册[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660-661.
  [6][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注释本[M].张荣,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3.
  [7][英]伯林。自由论[M].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189.
  [8]邓小平文选:第 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
  [9][德]魏德士。法理学[M].丁晓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71.
  [10][美]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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