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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社会道德责任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5-27 共942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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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社会道德责任视角下的食品安全问题探析
  【导言】我国食品安全社会道德体系构建研究导言
  【第一章】食品安全社会道德责任概述
  【第二章】我国食品安全社会道德责任的缺失现状和原因
  【第三章】食品安全社会道德的理论分析
  【第四章】食品安全社会道德建设的对策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食品安全中如何履行社会道德责任结语与参考文献
  
  一、食品安全社会道德责任概述
  
  (一)食品安全社会道德责任的界定
  
  企业社会道德也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企业之间和企业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企业社会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企业社会道德这个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希腊城邦社会,那时在城邦中出现了最早的交易者(商人),形成了最初的商人道德观念。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较早指出作为国家治理者须正确引导公民始终合法地贸易往来,坚决反对不道德的商品贸易,反对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种不法交易,“有公民在交易的商品中掺假,以假乱真,那他就是缺少人类德性、褒渎神灵”.古罗马着名哲学家、政治家西塞罗在其《论至善和至恶》中说过,“任何一种生活,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事业的还是家庭的,所作所为只关系到个人的还是牵涉他人的,都不可能没有其道德责任。因为生活中一切有德之事均由履行这种道德责任而出,而一切无德之事皆因忽视这种道德所致”[4].可以看出,在某种意义上,社会道德责任在一开始就被清晰的界定了,一切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必须遵循公共利益边界,必须履行社会道德责任。
  
  18 世纪工业革命后,企业这一组织产生了,这个时期西方社会崇尚自由竞争,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市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组织成为市场的主体,企业在给人们带来丰富的物质和文化财富的同时,各种违背社会道德现象渐渐出现并不断加剧,人们不得不就“企业在什么样的道德框架下发展才最适宜”问题展开思考。其中以美国最为典型,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最早的企业合并浪潮席卷美国,大企业迅速占领市场,成为市场的领跑者。随之,1929 年至 1933 年之间美国经济危机掀起了第二次企业合并浪潮直至 80 年代美国第四次企业合并浪潮完成,美国形成了各行各业的企业巨头,与四次合并浪潮相伴随的便是企业无视社会道德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过度开采自然资源,社会贫富差距前所未有的加大等负面问题不断聚集,巨头企业组织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惜牺牲全社会的代价。企业不断追逐财富,传统意义上的商人道德观念被摒弃,利润最大化目标俨然成为企业组织的普遍法则。这种发展趋势要求重新审视企业这一崭新的商业组织的社会道德责任。自此人们开始探讨企业这一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究竟应当如何履行道德责任以及何谓企业道德。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企业社会道德”的概念仍然存在着各种不同看法,产生了近百种概念定义,关于企业社会道德概念的争论一直在持续。囿于作者理论水平尚浅,限于本文的研究主题及篇幅,本文不可能对“企业社会道德”这一概念和内容等做出深入圆满的分析,不过是在学术界现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为本文下一步的关于食品企业社会道德的研究内容做铺垫。
  
  企业遵循社会道德,也就是企业要承担社会道德责任。早在 1924 年奥利弗·谢尔顿(Oliver Sheldon)就提出了企业社会道德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这一概念。他把企业社会道德责任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要满足企业内部人的发展,在他看来,每一名员工都是社会人,满足员工的发展需要,就是一种担当社会责任的体现;另一部分要满足企业外的社会人的需要,企业作为经营者必须有助于增进社会利益。20 世纪 50 年代,被誉为“企业社会道德责任之父”的霍华德·博文(Howard R.Bowen)在《商人的社会道德》一书中指出“企业组织应该根据社会发展要求制定组织策略,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5].博文在文中阐述了企业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目标和政府宏观发展方向去主动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一问题。20 世纪 60 年代,戴维斯(KeithDavis)提出了着名的“道德责任铁律”,即“企业家从社会获得权利就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制定的各种策略必须顾及它攫取经济利益以外的各种社会因素。”埃德温·爱普斯坦(Edwin M.Epstein)认为:“企业社会道德责任体现在企业的目标行动之中,企业做出的各种行动必须估计到各个利益相关者的诉求。企业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规范是企业社会道德责任的目标”.70 年代末,阿奇 B.卡罗尔(ArchieB.Carroll)对这一概念的研究最具影响力,他提出的企业社会道德概念至今仍被广泛认可,他指出“企业社会道德责任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社会对企业在经济方面、法律方面、伦理方面的期望”.在此之后的关于企业社会道德责任的研究大都是根据这一个概念进行细分,本文对企业社会道德责任的划分也是受此影响。社会道德责任不等于社会义务,而是社会义务基础上的道德责任。哈佛大学教授林恩·夏普佩因(LynnSharp Paine)认为企业社会道德责任是除了财务责任之外的所有责任,就是要遵守基本道德准则和社会价值观。
  
  在国内,企业社会道德责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扩展和深化成为学界和企业界关注的焦点,企业社会道德相关理论认识不断丰富和完善。刘俊海教授提出:“公司社会道德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谋取利润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员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6].还有观点将企业社会道德概括为“企业社会道德责任就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7].也就是说企业不能仅仅盯着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还要有社会责任目标,不仅要履行法律义务还要履行道德义务。首先,企业作为经济组织,获得经济利益是正当和必须的,且必须达到合理的经济目标后才能为其承担社会道德责任打下经济基础。其次,企业发展必须受到社会约束,企业健康发展以守法和遵德为前提。再次,企业社会道德责任以增进社会总体效益、符合伦理规范为内在发展要求,企业的主体是人,它的发展是以企业家决策、员工协同配合来推动的,这些企业家和员工从企业目标出发追求“经济人”的目标,但他们本身又具有社会人的属性,所以要担当社会道德角色,履行道德责任。
  
  由上可见,企业的社会道德,是指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时对内外部人员、社区和环境的应承担的社会道德责任,企业承担社会道德责任,意味着它不仅仅要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8],而且应尽可能的增加社会利益,至少不损害社会利益,企业在自身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两方力量的作用下,从经济性和社会性两方面实现了一种平衡。换句话说,企业要同时满足内外部的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企业不仅要关注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而且要关注产品对社会环境的影响[9];不仅要关注员工的工作效率,而且要关注员工的个人利益;不仅要考关注企业的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还要关社会信任度和美誉度。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企业的社会道德责任范围并非越大越好,而是适度的,这个范围应与企业的承载能力相适应。企业首先是一个经济组织,必须在完成经济使命的同时才有能力承担起外部性的道德责任,不能因为背负过多的社会性的道德责任而束缚或抑制其经济性发展。
  
  (二)食品安全社会道德责任的划分
  
  目前,我国对企业社会道德责任的划分基本有三种:
  
  1.第一种根据学科内容将食品安全社会道德责任划分为经济道德责任、法律道德责任、伦理道德责任。
  
  (1)经济道德责任:①生产满足社会健康发展需要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应的服务。②吸纳社会就业。③促进自身财富成长同时也增加社会总财富。④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资源,发展低碳经济等。⑤合理满足股东和员工的经济利益需求。
  
  (2)法律道德责任[10]法律道德责任,就是一种“法律内在的道德”,美国法哲学家富勒提出了“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这一命题,认为法律就是由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组成,阐释了法律的道德性特征[11].法律道德责任要求:第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行为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第二,政府应当将法律精神贯穿市场经济运转之中,科学立法,有法可依,促进市场交易公正有序。就企业而言,法律能够促进食品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形成良好的秩序意识,这是企业维护自身良性发展的“硬约束”机制,法律约束员工与员工、员工与企业、员工与社会、员工与物之间的关系,还约束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员工、企业与社会等的关系。就食品企业监管而言,法律可以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有权不可任性”,法律防范市场监督者“监守自盗”.
  
  (3)伦理道德责任。伦理道德责任就是无论企业还是政府监管者还是公众,在食品安全问题上要有道德良知和自觉意识,要主动去承担某些相关的社会责任,是否充分的履行这种责任关系到食品是否安全,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包括:①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者,诚信经营,信守承诺,最大限度地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②企业确保员工利益,保证员工的安全卫生保障权、劳动报酬获取权、休息休假权、职业技能培训权以及应该取得的各种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等。③企业主动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支持慈善事业、积极维护和周围的人群的的关系、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等。④公众主动参与到保护食品安全的行动中,监督企业的行为,形成积极的舆论氛围,弘扬正确的价值观。
  
  阿奇 B.卡罗尔(Archie B. Carroll)将上述分类方式进行了系统化的阐释,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12],他强调要将企业的道德责任分层分级,由低到高。他指出企业社会道德责任分三层,经济道德责任处于第一层也就是基层;法律道德责任处于第二层也就是中间层;伦理道德责任处于第三层也就是最高层。这就是卡罗尔着名的企业社会道德金字塔说。
  
  2、第二种划分方式是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划分为传统企业社会道德责任和现代企业社会道德责任两种方式,
  
  (1)传统企业社会道德责任。传统企业社会道德责任理论又称为企业一元社会道德责任理论,简称一元论,是在古典经济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这种观点以米尔顿·弗里德曼(Friedman,Milion)为代表,他于 20 世纪 70 年代提出了:“企业的利润是股东的私有财产,企业管理者最主要的道德责任就是对股东负责,不必承担其它的社会道德责任。企业只要以‘经济人’的观念努力为股东赚取利润就可以了。因为利润越大,企业运用社会资源的效率就越高,对社会的贡献也就越大”[13].这种责任理论深受古典经济学派的影响,也是亚当·斯密的“企业利润最大化”理论以及达尔文的“适者生存”理论的典型反映。这种理论,割裂了企业和社会的联系,认为企业只要赚取利润就是为社会谋取了财富,作出了贡献。这里提到的社会道德责任是企业在逐利过程中“不自觉地履行”的。
  
  (2)现代企业社会道德责任理论。现代企业社会道德理论又称为企业多元社会道德责任理论,简称多元论,霍华德·R.博文(Bowen,H.R)认为企业不仅需要为其股东赚取合理合法的利润维护股东权益,也应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履行社会道德责任。企业与社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企业的发展越来越离不开社会的发展进步,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和企业满足社会的期望总是矛盾的[14].也可以说,企业不仅仅是对股东负责的经济实体,而且是履行一定社会道德责任的社会组织。
  
  一元论认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最基本道德责任,企业是股东出资的企业,企业理所应当维护股东权益为他们创造尽可能多的利润。多元论则认为企业社会道德责任显然不能唯利是图而应考虑到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企业不仅要有较高的经济效益而且还要有强烈的全局意识,要具备社会关怀和人道主义精神。
  
  3.第三种划分方式是以食品产业链的运动发展状态为依据,分析食品在生产、流通、销售三个过程中的道德责任。研究食品动态发展阶段的企业的道德,能够帮助我们细化食品企业的道德,把企业应当遵循的伦理的规范要求落到实处。
  
  (1)食品生产企业之道德责任。食品生产过程又分为两阶段,一是原料初级生产,二是食品加工。原料阶段的生产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由于我国当前分散、粗放、落后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农民没有相对专业的农业知识,没有大局观和社会责任意识,所以存在着滥用农药、化肥,导致食品原料中农残药残问题严重,甚至破坏了生产生态环境。目前在我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出现安全问题的食品基本上都是由散落分布的小作坊粗加工造成的,小作坊甚至成了“黑作坊”、“黑窝点”的代名词。因此,应该积极探索各种治理模式加强对小作坊的科学化管理,通过兼并整合来减少小作坊的数量,通过技术改造改善其生产条件,引导其全面整合、做强做大,并进行正面的宣传引导,让食品原料生产者在追求优质高效生产时确保原料质量安全,确保食用者身体健康,引导他们最大化地降低环境污染,树立起长远眼光、全局眼光,既对现代人负责,也对未来人负责。
  
  (2)食品流通企业之道德责任。食品生产加工完成后进入流通过程。要确保流通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必须选择安全可靠的运输工具。食品尤其是特色食品出现了专业化分工和区域化生产趋势,食品流通过程要确保运输途中食品安全,需要先进科学的运输工具等硬件条件保障,参与食品流通过程的企业必须有责任意识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拿出必要的财力确保硬件设施跟得上。目前,食品运输的主要方式是冷链物流,新的趋势是绿色物流,食品流通企业必须有环保责任意识,从环境角度对物流体系进行改进,抑制物流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建立一个能与环境共生型的物流管理系统,尤其是应该重视第三方物流企业道德风险产生的机理及其防范的激励监督机制,强化运输中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总之,流通过程的道德责任主要体现在诚信运营和保护环境,决不能放任问题食品流入市场。
  
  (3)食品销售企业之道德。食品销售企业的道德责任体现在在企业在食品营销活动中应该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特别是在媒体宣传中更应该具备这些原则:①准确性。真实的宣传食品,既不夸大优点,也不隐瞒缺点,更不作虚假宣传,让消费者信得过。②健康性。不能够因销售过程的管理不当影响食品质量,危害百姓健康。产品宣传要有健康的设计和传播形式,不做低俗宣传。③诚信原则。定价应本着公开、公平,实行透明化原则,诚实经营,童叟无欺;诚信买卖,货真价实;平等待客,公平竞争等。④“绿色营销”.提高食品品质满足百姓的绿色消费需求,提高百姓健康品质,同时担负起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无污染的道德责任。食品销售企业的这种行为贯穿食品企业营销、销售者食用以及对不可食用的材料的回收等一系列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承担了销售主体责任、环保责任和社会责任,将企业利益、消费者利益与整个社会利益统一协调。
  
  (三)食品安全社会道德责任的伦理考量
  
  从伦理学角度对企业组织的社会道德责任进行研究最早的人就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提出了道德主体和道德责任等一系列企业伦理问题。而提出和阐发“道德责任”概念是德国哲学家康德完成的,他系统阐释了何谓道德责任,道德责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并将道德责任概念作为伦理学的核心概念,在其《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和《实践理性批判》两本着作都有体现。值得指出的是,这一时期的道德责任研究尚未超脱传统或经典伦理学的研究范式,“受群体本位身份社会的影响,伦理精神不能抽象独立的存在,经典伦理学把个体束缚于社会共同体当中,只有在社会共同体中人具有的善才会体现,我属于城邦、属于民族、属于家庭,离开这些我的善则不复存在”,这就是亚里士多德等倡导的传统的道德责任研究范式,建立的是被群体约束的道德体系,是目的论道德体系。它为西方道德责任研究奠定了基础,但当代形态的内涵人权意义上现代伦理学仍然有较大的区别。
  
  现代伦理道德是价值观念体系,把人对自然、人对未来的人的责任也纳入研究视野中,分别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上拓展经典伦理学。不仅号召企业以积极的经济人姿态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还丰富着道德规范、行为准则的内容。企业社会道德责任核心就是从人与环境、人与未来着眼,严格遵循伦理道德规范。这是企业获得市场认可获取经济效益、政府支持、公众欢迎的基本保证,不仅能够树立企业形象,还能获得社会美誉度。对食品企业而言,一方面,食品企业在原料利用等方面消耗了自然资源和增加了环境承载力,这与自然环境密切相关,自然环境是食品安全生产的道德对象。另一方面,食品安全与当代人的而健康有关,更与未来人的存在发展相关,保障当代人健康地繁衍后代,给子孙后代创造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道德作为调节食品企业与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关系的观念体系,可以发挥市场、政府和法规不可替代的作用,伦理道德对企业行为的规范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非强制性
  
  无论从现实还是从历史的维度来看,道德规范都没有脱离非强制性,道德对行为主体具有规范调节功能,在道德调节中没有强制性的机制和手段,通过自觉行为起作用,由于仅仅违背道德不会给社会带来直接的严重的伤害,因而社会反应比较温和,法律的强制性则明显不同,法律是对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进行强制性的约束。就主体而言,道德是自觉自发的过程。社会舆论、传统习惯使得行为主体产生道德情感、道德理性和道德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之所以对主体具有强有力的约束作用,是因为它作用于主体的荣誉心、耻辱感和是非感,荣誉心是一种特殊心理机制,源于人的社会性,这是内心的精神需要,在它的作用下人进行社会交往并渴望得到社会的认可、称赞和尊重。良心和义务也是受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作用于人的力量而形成的。当受到传统习惯的抵制和社会舆论谴责企业的不道德行为时,企业成员特别是企业领导者在精神层面将产生愧疚、遗憾甚至沮丧。社会舆论直接决定了企业的形象和美誉度,形象和声誉败坏也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相当大的破坏力。
  
  2.广泛约束力
  
  道德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广泛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约束人们的各种心理活动。社会上的一切经济活动也在伦理道德的约束之中,道德对其督导和教化,不存在有某些社会活动活动可以受道德约束,有某些可以不受道德约束的状况。同时,伦理道德对任何社会成员、社会组织都一视同仁,对他们高尚品德和行为进行称赞、鼓励和褒奖,对他们违法悖德行为予以批评、谴责。这种道德约束的广泛性还体现在参与监督的主体广泛、时空广泛,只有调动广泛的社会力量随时随地的监督食品安全,才能给道德缺失的食品从业者营造一种外部压力,迫使食品企业不敢有违法悖德行为。食品安全社会责任意识,要靠法律、政策规范引导产生强制约束力保驾护航,更要靠教育、培训、督导、曝光、社会评价及资格退出机制、广泛宣传等道德规范保障。
  
  3.实施的便利性
  
  道德规范是在一定历史地理条件下源于社会生活并约定俗成的。道德谴责和制裁无需繁琐政府审批程序和司法程序,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由于人人都具备道德意识,能够根据自己的道德认识程度判断和评价自己、他人以及各种组织的行为。因此,在任何时空,道德都在发挥其规范调节的作用。
  
  尽管道德具有非强制性的缺陷,对违反道德要求的组织或个人只能批评和谴责,不能够使用强制性措施,但是它对企业经营行为仍有很强的内在约束作用。特别是在约束市场交易活动中,道德规范往往比法律更加有效。甘地有句名言:“没有道德的交易是一种社会罪恶”.在交易活动中,交易行为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商业道德,以及商业道德水平的高低,交易行为是否违背公平、公正、竞争原则,对其市场销售业绩和市场占有率有很大影响。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违背商业道德现象,这固然需要依据法律保障交易秩序,但再完善的法律规定也不可能没有缝隙可钻。法律对不正当竞争、商业欺诈等行为处置的规定不管多么严格,也不意味着某些市场活动行为不会设法逃脱法律的严惩。更何况交易无时无刻不在进行,仅凭法律的规定,不能有效保障竞争的公平公正,也不能确保市场活动有序竞争,更不可能杜绝交易中的商业欺诈。法律要求往往是禁止性的,让行为者畏惧不敢为,并不能从行为者内心自觉抑制这种行为的产生,而道德标准常常是提倡性的,影响行为者的内心信念。道德能够教育不法行为者尚德守法,也能够在全社会形成道德评价的舆论压力迫使不法行为者终止行为。道德信念的作用是最直接、最根本、最可靠,对于那些法律之外的、又影响社会和谐和健康发展的各种社会关系,唯有通过习惯与道德信念调节,才能使这种关系由不和谐转入和谐。
  
  即使那些市场经济发育完善的国家,经济活动中依然有很大一部分是市场交易以外的活动,道德调节对其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仅仅规定了这些非交易活动的边界,而在界限以内,就要发挥道德力量的调节作用。道德调节对价值规律调节、政府宏观调节和法律调节具有补充作用。佩尼(Paine)指出:“法律不能激发人们追求卓越,它不是榜样行为的准则,甚至不是良好行为的准则。那些把伦理定义为遵守法律的管理者隐含着用平庸的道德规范来指导企业”.有了道德调节,价值规律调节、政府宏观调节和法律调节的作用就发挥的越突出,也越充分,效果更好。
  
  道德、法律、价值规律是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三个重要因素。道德与法律在内容上相互配合和补充。法律是底线的道德,道德是无形的法律,道德与法律在作用上相互促进、相得益彰。道德教育和督导人们遵守法律,法律则形成了维护道德的震慑力。道德有效防范潜在的违法意识和未然的违法行为,而法律惩戒已经发生的违法悖德行为。道德不是要替代法律和市场规律的作用,道德、法律、市场价值规律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三者缺一不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如果各个行为主体企业自身没有法律意识和道德自律意识,社会也缺少健全的法律机制和必要的道德监督力量,那么社会经济活动秩序和社会风气就会被破坏。从经济发展上看,企业如果缺少道德约束自律意识和他律约束,其行为就会缺少长远发展眼光和全局意识,就会由于缺乏稳定的预期而对经济前景失去信心,陷入发展困境。
  
  企业道德责任是让企业的行为在谋求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基础上,具有人文精神和社会关怀,致力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从经济人角色走向社会人角色。企业的人性化特征使其承担以人为本的社会道德责任成为可能,企业道德在强调企业社会道德责任的同时也充分包含了尊重人和自然的思想。企业承担社会道德责任,.一方面,有助于规范经营秩序,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由于企业道德责任是企业道德行为准则,在企业法规之外,这使得按照道德规范经营活动,充分考虑相关利益者的利害关系和经营活动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有助于自觉抵制双输的不道德行为,加强诚信经营,增强企业的认可度,树立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再次,有利于提高行业经济运行效率,减少行业交易摩擦,促进行业深入发展。
  
  当然对食品企业道德责任的伦理学考量,还可以“食品”为切入点,从生命伦理上探讨,“食为民本”食品是关系到人类生存。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食品安全问题的核心是食品企业追逐经济利益和百姓生命健康权之间的矛盾。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归因于食品企业对不同利益主体区别对待,在价值判断上用工具理性代替价值理性。价值理性集中体现为价值主体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价值理性将人看作是一切发展的终极目标,一切行动的努力都是以满足人的合理性需要为目的,提升人的价值和存在意义,促使人类达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目标。对食品安全社会道德责任的考量就是要求企业以价值理性为指导去承担社会道德责任,促进企业形成正确的道德责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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