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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技术与安乐死及其伦理道德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5-21 共9651字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医疗技术中的伦理道德困境探究
    【第一章】医疗技术与社会道德的协调研究引言
    【第二章】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对社会伦理道德的影响
    【3.1  3.2】人工生殖技术与器官移植技术及其伦理道德问题
    【3.3  3.4】克隆技术与安乐死及其伦理道德
    【第四章】现代医疗技术伦理道德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五章】实现现代医疗技术和社会伦理道德协调发展的对策
    【结束语/参考文献】医学技术发展下的伦理问题研究结束语与参考文献

  (三)克隆技术及其伦理道德问题

  1.克隆的含义及发展现状。

  "克隆"一词是英语单词 Clone 或 Cloning 的音译,原意是指幼苗或嫩枝以无性繁殖或营养繁殖的方式产生后代。我国以前曾将其译为"无性繁殖"或"无性生殖".

  "无性",当然就是没有阴阳和合的过程,而是从一个最原始细胞开始逐渐分裂最后繁殖成一个细胞系列,通俗来说就是一群细胞后代,这些后代中的每一个细胞都有相同的"基因",从此决定了每个细胞由基因所控制的性状是彼此相同的。

  1952 年,第一次进行动物克隆,罗伯特。布瑞格和托马斯。金对小蝌蚪的细胞核进行无性繁殖。

  1970 年英国科学家约翰·戈德和同事经过培养的成年青蛙表皮细胞核克隆成功成年青蛙。

  1978 年 7 月 25 日世界上首例经体外受精 - 胚胎(IVF-ET)移植形成的试管婴儿Louise Brown 诞生。

  1993 年人类胚胎克隆成功。

  1997 年,英国胚胎学家威尔穆特和他的同事用母羊乳腺细胞克隆成功了第一只克隆羊"多利",开创了成年哺乳动物克隆的先河。

  2000 年 6 月 22 日,世界首批体细胞克隆山羊在中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诞生。

  2002 年 11 月 25 日,美国科学家宣称首次成功克隆出可供医用的人类胚胎。

  2007 年的 12 月,韩国宣布成功地克隆了可以发荧光的小鼠,中国宣布克隆成功了兔子。

  目前,克隆技术在医学领域方面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首先,人胚胎克隆的研究过程可以使研究人员发现人体更多的生理奥妙,解释人体的特殊机能原理,相关的研究和发现都能为未来的医疗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其次,人体克隆技术减小了出现免疫排斥现象的可能。人体免疫系统较为敏感和特殊,对于自身以外的其他器官有着先天的排斥和不接受性,这就导致了在很多移植手术中他人的供体不能较快适应新体,从而使整个手术失败。人体克隆技术就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难题,因为器官出自自己本身,不会出现不良反应和适应期,提高了手术的成功率。再次,人类克隆技术为临床研究提供了干细胞。如果克隆技术广泛实施的话,会使目前很多无法根治的难症得到解决,例如白血病、心脏病等。最后,克隆技术的理论根基是基因排序,它能诊断、并预防与基因相关的遗传病症。而目前困扰人类的遗传病、癌症等发作无不是和基因相关,从一定意义上说,克隆技术的出现对治疗相关疾病极为有益。

  2.克隆技术引发的主要伦理道德问题。

  21 世纪,克隆技术广泛应用,特别是克隆人技术可能对人的尊严和价值造成挑战。

  如果说,克隆技术用于动植物,会给人类带来特殊功效和益处,那么,运用于人类自身,无论是治疗性克隆还是生殖性克隆,都使问题变得异常敏感和复杂起来。尤其是生殖性克隆,使《逃出克隆岛》等电影中才有的克隆人情节变成了现实。诺贝尔奖获得者乔舒亚·雷德贝格博士曾经下过这样的结论:在人类中可以毫无困难地实施这一科技。另一方面,不论是科学界还是广大民众在克隆技术为我们带来前所未有的进步的同时,也开始认真思考其对伦理道德的不断冲击。

  众所周知,人类的道德是以人的生命的不可重复性、伦理中的各种禁忌以及人的自律性等机制建立起来的体系,如职业道德、家庭道德、婚姻道德和社会公德等。而克隆技术如果无限制地使用,必将对上述的道德体系从根本上产生强烈的冲击,如两性的爱情、婚姻道德、家庭中的血亲、仁爱以及社会的责任义务等,可能会因为一批克隆人的出现而灰飞烟灭。社会中的各种"恶"现象也可能随着克隆技术的滥用而更加凸显出来。

  例如,有人曾提出克隆一个希特勒,是否会掀起第三次世界大战?这将是世界人民的灾难!最终,克隆技术的滥用,还是会祸及人类自身。

  3.对克隆技术的实施的态度和建议。

  (1)可以有限制地推广器官克隆技术,但坚决反对克隆人类。

  如前所述,利用克隆技术进行器官移植、干细胞合成等,由于可以有效避免排异反应,且来源稳定可靠,因此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必须接受伦理道德的监督(例如强化伦理委员会的功能)和必要的法律约束。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坚决反对克隆人的出现。尽管克隆技术可以作为一种新的生殖技术,在夫妻双方遇到不育症或遗传性疾病这些特殊情况时,帮助他们可以不再依靠不知来源的精子或者卵子进行生育,还可以保证后代继承自己的基因,使其成为自己真正意义上的孩子。可以说克隆技术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不孕不育问题所带来的困扰,因而,我们貌似也没有反对克隆人的合理借口。为了医疗技术的发展、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我们更应该支持该项技术的开发和实施。然而,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知,那就是克隆人的出现将从根本上打乱传统的生育模式,使家族继承的观点受到冲击,使人伦的概念和关系变得淡薄,使长久以来存在家庭关系中的义务和权力变得逐渐模糊。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是对人性的不认可和蔑视。因此,克隆人的出现势必破坏当今社会的伦理道德体系以及和谐的社会关系,这正是我们坚决反对克隆人的根本原因所在。

  总之,在看待克隆技术的问题上我们应持理性的态度,既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莽撞冒进。科学界和整个社会不能因为克隆技术过度发展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而终止对它的研发和使用,这是一种间接阻碍社会发展的做法。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我们要理性、适度地发展,加强伦理委员会的建设,从而在伦理道德的层面上帮助相关的科研人员做一个基本的判断,可以研究什么,不可以研究什么,什么应该绝对禁止研究,只有这样才能让克隆技术真正的服务于社会,造福人类。

  (2)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克隆技术的实施。

  在道德和法律问题孰是孰非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在加大道德教育,加强法律管理。制定一部专门引导和规范克隆技术研究与应用的管理法规,将其在医疗领域试点推广之后,在整个社会广泛实施。法案中应该明确指出,克隆技术研究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能够实施克隆技术的前提条件,以及在哪些不明确的条件下坚决不能实施该项技术。在法律条文中清晰地表达出哪些行为已经属于违法操作行为,并列出可能面临的刑罚。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针对在合法情况下实施和孕育的克隆人,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防止法律出现空白地带。改革开放至今,我们法律的发展历经了不完善到逐步发展,到今天的较为完善,使广大人民深刻体会到法制社会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因此在解决克隆技术所带来的问题的时候使用法律措施必然首当其冲。

  (四)安乐死及其伦理道德

  安乐死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却也是一个不能逃避的话题。其实无论是克隆技术、人工生殖技术还是器官移植技术都是为生的人提供更好的生存机会和生命质量,但安乐死却是以结束生命为目的而进行的。无论是继续坚持生的权力还是为逃离痛苦的深渊而放弃生命,从自身讲都是困难的抉择,而整个社会对安乐死的讨论也比较激烈,对与错便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1.安乐死的含义及现状。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也称为"无痛致死术",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的死去。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可追溯到公元 3000 多年前的古希腊时代。在古代斯巴达,为了适应艰苦的生存环境,人们习惯处死出生时存在病态的儿童。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表示支持这种做法。

  经历了更长一段时间的发展和研究,科学领域对安乐死的认知进入了深刻阶段,不但清晰地看到该项技术为绝望病人带来的巨大安慰,同时也看到了安乐死在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难题,所引发的医患关系、伦理等方面的纠纷,对过去存在的伦理道德是一次前所未有的触动。1932 年以后,推进安乐死合法化的浪潮逐渐高涨,在一些发达国家先后成立了"无痛苦致死协会"、"志愿施行安乐死协会",参与人数居高不下,得到民众的支持和认可对于实现其合法化起着促进作用。1980 年以后,在英国进行了长达十年左右的民意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的民众能够接受安乐死的实施,并希望其继续采用。在美国,安乐死行为也得到了相当多人士的认可,我国学术界也很早就开始关注安乐死问题。人类社会进入生产力水平较高的阶段后,这种安乐死不需要普遍存在了。到了科技发达的公元 21 世纪,在患有重病的老年人及罹患绝症的病人当中,愿意接受安乐死的人依然占有一定比例。文学大师巴金因晚年患有多种疾病,曾向家人多次提出安乐死,他说:"长寿对我是一种惩罚".有关人士提出的观点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价值观和价值理念得到了不断的更新和发展,安乐死的出现可以说从一定程度上填充了部分认知和观点的空缺,合法、合情地使用得到了大众的接受和认可。同时提出的建议就是,在积极制定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要加大法律教育的普及,让医疗人员和民众知法、懂法、执法。

  2.安乐死引发的主要伦理道德问题。

  疾病所衍生的剧烈疼痛和无休止的治疗往往令人难以忍受,它带来的不仅仅是身体的痛苦,还有心灵的折磨。科技发展到今天,安乐死似乎是有尊严地结束痛苦的唯一方法。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近年来,国内外的很多案例发人深省--安乐死究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产物,还是人类社会难以接受的怪胎?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大部分国人对此项技术还无法做到坦然地面对,更何况是要他们理解以及接受。从我们几千年传承的传统道德观来看,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人们想方设法地保存和延长生命都是符合道德的。所以,病患的亲朋好友仍然无法摆脱伦理和情感的束缚。

  安乐死作为一种新的死亡观,从历史的角度看,它的产生有一定的必然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用设备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传统意义"生"与"死"的定义。人们对于"生"与"死"的传统观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生着不断改变,先进的医疗技术水平可以延长病人的生命,使病人可以继续活着,但这种靠机器、药品的活着是没有质量、没有尊严、没有意义的。由此使人们对生命的延续及意义产生了新的思考,生命是伟大的,但是靠先进的医疗技术、先进的机器、高效的药物来维持的生命既无质量也无尊严,那这样的生命还是伟大的吗?人有生的权利,同时是不是也应该对死亡的选择权呢?我们应该意识到,在延长患者生命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患者的痛苦。当病人的生理及心理被病痛双重折磨时,他们无法在医生那里得到结束生命的满足,那么他们只能选择自杀,而自杀又使他们在无形之中被迫承受着另一种痛苦。

  (1)个人是否有对死亡的选择权。

  毋庸置疑,每个人都有生命权,然而目前人们对于生命权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生命权是否包含对死亡选择权或死亡权。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的所有者,只有自己才有自由及权利去选择如何对待自己的生命,当然其中包括个人对死亡的选择。任何人都不能去决定他人的生命是活着亦或死亡,个人无权损害他人的生命权益。如果行使了死亡权,则必定会给他人的利益带来损害:首先,会损害其亲人的权益。安乐死必会给其亲人带来身心痛苦;其次,会使医生深感自己违背了救死扶伤的准则,甚至遭到社会的责难和唾弃;最后,也会引发社会对于人性伦理及医生职业操守的问题的大讨论,引起某些社会问题。

  由此可见,人可以有对死亡的选择权,但这样的权利必须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实现。

  对于那些整日活在难以忍受的痛苦折磨中、看不到任何治愈希望的濒死病人,医生在不违背自身利益,对社会、家属和他人不会造成巨大损害的前提下,用安乐死来帮助其终止生命、结束痛苦,也可谓是对生命伟大的告慰。病人在清醒状态下的自主地对"优死"选择,应该给予保护,对于医务人员、家属以及社会更应该给予同情、保护和支持。

  (2)是否要求病人出于自愿。

  是否只能由本人提出安乐死的申请呢?其他人(亲人、朋友)是否有权利代替患者做决定?生命权属于当事人的人身权,期限是从出生直至死亡,是属于当事人本身的,不能够被代理或者转让。因为没有人能确定有益于代理人的决定是如何的,有些决定可能在表面上看起来是从被代理人的角度考虑的,但实质上并不一定对被代理人有益。生命是特殊的,因为时间不能倒流,生命不能重来,只有本人真正地对自己负责,所以只有被代理人本人能够做这个重大的决定,这代表对其人格的尊重更是对生命本身的敬重。如果安乐死不是出于自愿的话,就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理论和实际情况的讨论,因为所涉及的方面更多、问题更复杂。目前来看,提出安乐死申请需要满足的重要条件之一是患者自愿,如果是他人代理其提出安乐死的申请则需要满足更多的附加条件,通过更严苛的审核。

  那么对于自愿提出安乐死申请的病人来说怎样确定他是否真正出于自愿呢?这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西方传统伦理道德强调关注行为的主体,属于为自的道德。这不同于中国的传统伦理道德,在中国比较强调对于行为客体的关注,这种道德是为他的。在中国病人会有更迫切的想要减轻家人思想上和经济上的沉重负担的想法,甚至想要尽量少的利用国家的医疗资源,他们对于自己个人的权利考虑的较少。这在西方的文化背景下来看,中国病人的自愿就显得不够纯粹。病人所掌握的专业医学知识十分有限,其了解自身情况的条件也有限,如果医生出现误诊,他们就可能形成自己确实已经濒临死亡的认知。实际情况来看相对于判断死亡的难度来说要界定濒临死亡更加困难。为了表示病人的自愿性,有人建议病人可以立生前遗嘱。但病人的决定可能随时会出现变化,这个决定会受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情感、病痛、环境、经济等,所以"生前遗嘱"也不是万无一失的。如何确保生前遗嘱中的决定能与病人昏迷后的决定相符就是个棘手的问题。况且现在中国,人民的法制意识不可谓不淡薄,我们的公正制度也还存在许多漏洞,这样伪造"生前遗嘱"就比较容易,仅凭借一张"生前遗嘱"来确定对生命的处置就显得不够严谨。

  (3)安乐死对象确定的困惑。

  那么安乐死的对象又如何确定呢?是不是只有患有绝症并且濒临死亡的病人才是安乐死对象?对于其他无法正常生活的人比如身患重度残疾的人,或者病情十分严重的精神病人,一出生就被诊断有严重残疾的婴幼儿,还有植物人,他们能不能进行安乐死呢?

  有些人认为,上文提到的那些生活严重无法自理的人,他们生活十分困难,会遭受许多来自于社会的歧视,即便活着生活质量也不能保证,无论躯体还是心灵上都将承受巨大的痛苦,那么基于人道主义精神的考虑,应该对这些人实施安乐死。然而刚刚提到的这些人本来就属于弱势群体,若是国家通过立法或其他形式支持给他们实施安乐死,就很容易在社会上形成一种不良的导向,使人们只将关注的焦点放在安乐死要求的提出上,而不考虑当事人自身是否真的感觉痛苦。这样的话即使实施安乐死的真实的动机仅仅是为节省医疗费用,也可以理所当然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相对于自愿的安乐死,上述对象的非自愿安乐死可能从伦理学上无疑更具争议的。

  当解除痛苦与延长生命之间发生矛盾,延长生命则多受痛苦,解除痛苦则生命不再,无论怎样都是一次道德的选择:即违背道德又遵守道德,但在道德上讲仍是负面的。

  (4)出于何种目的的安乐死才合乎伦理道德。

  安乐死当事人家属的动机多少都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质疑,以至于即使病人家属只是单纯地为病人考虑,也会感到一些来自道德上或情感上的压力。由此可以看出,只有那些身患绝症濒临死亡又感到十分痛苦的病人申请接受安乐死是可以被社会大众接受和认可的,至于上文提到的其他没有生活质量的人来说,多半要根据其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刻地分析和判断。但是由谁来判断,这又是一件难以把握的事情。

  2011 年 11 期的《读者》刊登了一篇文章:女孩琳 14 岁被诊断为慢性疲劳综合症慢性疲劳综合症(CFS),是一种身体出现慢性疲劳征状的病症。其症状包括发烧、喉咙痛、淋巴结肿大、失去食欲、复发性上呼吸道感染、小肠不适、黄疽、焦虑、抑郁、烦躁及情绪不稳、睡眠中断、对光及热敏感、暂时失去记忆力、头痛、痉挛、肌肉与关节痛等一系列不适,但在药物的支持下,虽然患者卧床不起,却可以维持生命。在她 30岁那年,琳试图自杀时被母亲救下,随后她向母亲提出放弃治疗、结束生命的请求。琳的母亲决定尊重女儿的意愿,并协助女儿永远告别了痛苦。随后,琳的母亲被指控蓄意谋杀,因为陪审团怀疑她这么做的目的不是为了帮助女儿,而是为了摆脱长期照顾女儿的痛苦。经过九天的审判,陪审团在琳生前的网络聊天中,找到了她向网友诉说希望终止生命的记录,才撤销了对其母亲的指控。

  (5)安乐死如何合法化。

  很多人之所以支持安乐死的实施,是从人的生命价值存在的意义这个角度去考虑的。人的生命价值主要包括生命存在价值、生命质量价值和生命社会价值。对于那些饱受病痛折磨、垂死挣扎的病人,他们的生命质量已经完全不存在,而且给予他们的任何治疗措施都是无济于事的,不能减轻他们的任何痛苦。对于这些病人来说,他们的生命质量早已不再,而对家庭和社会来说也是一种痛苦。而此时,只有进行人道的安乐死似乎能够使他们解脱。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患者申请实施安乐死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在西方国家,在痛苦面前人们更看重的是自我价值是否受到削减,在病榻前自己是否还有存在的意义,而不是无法忍受痛苦的折磨。荷兰知名学术期刊雷米林克曾做过一项调查研究,深受病痛折磨的患者中有多少人是因为无法忍受痛苦而选择安乐死的,结果显示只有少数人是单纯无法忍受,多数人是因为自我价值的缺失。即便是这样,对于安乐死是否能在西方发达国家广泛地实施也存在着诸多的争议。安乐死的实施在中国同样也面临着难以逾越的问题,但更多的是经济和利益所带来的争议。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医疗保障体系不完善,医学技术有待进一步发展,所以对安乐死的研究还不深入,在一些人的思维中只有极为富裕的家庭和个人才有能力申请安乐死,还没有清晰地看到安乐死所带来的其他问题。

  (6)安乐死是否有悖于医德。

  一直以来在人们的理念中医生的职责就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在我国古代将医术成为仁术,意即医学是一门"救人生命"、"活人性命"的科学技术。希波克拉底誓言称:

  "我要竭尽全力,采取我认为有利于病人的医疗措施,不能给病人带来痛苦与危害。我不能把毒药给任何人,也绝不授意别人使用它。"试想,一位病人在生命的边缘痛苦挣扎,再也无法忍受任何病痛的折磨,此时病人向主治医生提出结束生命的请求,那么医生是应该秉承着人道主义的观点帮助病人结束生命,还是说要遵从自己的医生道德,认为病人忍受痛苦是应该的,而继续延续客观体制上的生命?医学的目的就是维持生命,即使最低的生命质量也应不惜代价去延续它。医生只有救死扶伤的义务,没有为解除患者痛苦而帮助其施行"死刑"的权利。如果将给病人施行安乐死加在医生的执业范围中,无疑扩大了医生的权利。由此看来,安乐死其实是对于人性更深层次的注解,是对人权更高层次的尊重,也是对人道主义的尊重和对医生职业道德的延伸。

  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在医疗过程中,如果安乐死被轻易地广泛使用,医护人员的责任心和耐心都会"打折",因为最后总是可以依赖这样一种"最终措施"结束对病人的治疗,从而增加了安乐死滥用的风险,使其成为某些医生对无法救治疾病的常规处理手段,而误导家属及病人同意安乐死,这种做法完全违背了医生的职业道德。由此看来,对于病人及其家庭来说安乐死能够解决某些痛苦,但是作为医疗人员不能积极推荐其采用安乐死这一结束生命的方式。

  总之,从社会观点来看,安乐死这一药物的产生说明了现代死亡观的发展。它消除了饱受痛苦折磨的人对生命的绝望,同时也让活着的人重新审视生命,意识到生命是多么短暂。在历史的发展长河中,安乐死的发展是社会观念和意识的进步,使人运用权力的范围可以扩展到对死亡的选择。整个社会是否能够接受安乐死由多方面因素所决定,其一,是个体的认知能力;其二,是整个社会大环境存在的道德观念。道德观念中包含着人们对待死亡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对道德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安乐死的积极意义以及在我国的应用前景。

  目前,世界上安乐死只有在荷兰和比利时是合法的,瑞士和美国俄勒冈州的法律则允许间接或消极安乐死,美国俄勒冈州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地方。而世界上第一个将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是荷兰,比利时则紧随其后。瑞士则允许消极安乐死,并成立了一个帮助他人死亡的专门协会。世界上还有许多国家都接受了安乐死。虽然近年来,我国学者多次提出了对安乐死立法的需要,并于 1998 年提出了《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但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安乐死"的成文法。

  (1)安乐死的积极意义。

  安乐死存在有着它的积极意义:第一,安乐死并没有对其他人造成任何威胁,也没有对社会造成破坏性影响,它体现了人类对生命的尊重;第二,安乐死能帮助了很多生存无望的病人结束了无谓的痛苦,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及家庭的负担;第三,安乐死也在促进着人们对生死价值更深一步地理解。通过安乐死,人们从不同的角度理解了死亡--死亡对人们来说虽然是不愉快的事情,但未必是无意义、无价值的事情。

  (2)安乐死在中国的应用前景。

  在笔者的调查问卷中,在问道"当我们衰老以后,是否愿意接受安乐死"时,64.8%的人选择了无痛苦死亡,14.3%的人选择不愿意安乐死,20.9%的人表示不清楚。谈到"由谁来执行安乐死"时,相较"臭名昭著"的中国医生和相濡以沫的亲属,更多数人寄希望于未来可能存在的"专门执行安乐死的机构".不过,尽管安乐死可能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但是从我国当前形势来看,它仍然不具有可行性。要想改变现状,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转变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长期以来,中国民众受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和"好死不如赖活着"等观点的影响。既然认为从身体取走一处器官都已经有悖于人伦,何况终止一个人的生命这样的大事。要想转变传统观念,应循序渐进,绝不可以强行。这点可以效仿国家计生部门放宽"独生子女生二胎"和儿童福利机构设置"弃婴岛"的举措,首先在上海、北京、广州等少部分大城市进行尝试和探索,如果效果显著,待公众逐渐能够接受后,进而在推向全国。

  第二,完善我国现有的医疗体制。在现代的医疗体制下,医患关系十分紧张,伤医、杀医事件屡见报端,已经成为世界医学界关注的焦点。如果医生贸然同意家属对患者实施安乐死的请求,势必会面临很大的风险,医生"白衣天使"的形象和职业操守也将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旦患者家属事后反悔,会习惯性把责任推到医生身上,不但要追究医生的责任,甚至会对医务人员拳脚相向,进而加大医患矛盾,给整个医学界带来灾难。

  第三,建立、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安乐死的实行是一件受众广泛、人人相关的大事,必须有完善、健全、细致的法律体系作支撑。只有完善了相关的政策制度,才能避免不法分子有空可钻,其中包括对安乐死对象的确定、职责的划分、机构的建设等,都要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我国的目前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距离发达国家还有一段距离,再加上中国本身人口众多,势必给安乐死立法带来一定困难。

  第四,提高我国国民整体文化水平。我国国民普遍的整体素质和文化水平不高,尤其是农村人口占主导地位,是刑事案件的高发地区。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较低,法盲、文盲较多,封建迷信思想横行,接受先进文化能力较差,思想转变水平过慢。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势必给一些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将锋利的刀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针头,通过使用安乐死随意剥夺人的生命进而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造成社会的动荡。

  由此可见,安乐死具有积极的意义,它能为人类减轻痛苦,也是人类的福音。实行安乐死这条路势必要走,只是在我国的实施可谓遥遥无期。只有当我们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强大的医疗体制并且国民素质大大提升之后,才有可能继续探讨这一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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